Re: [討論] 大家對於殺人犯想出書賺錢的看法是..?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 引述《kea (推理小說<親愛的你>出版)》之銘言:
: : 我不清楚為何日本"絕歌"那事 被害者家屬會拿不到版稅做賠償
: : 可能兇手已經將錢賠付完或有其他情形
: 我查了一下日本民法709條,東真一郎犯罪的時候未成年,
: 所以應該是由東的父母擔負起賠償責任;
: 但我不懂的是,東真一郎現在三十五歲(好像),
: 那民事賠償責任還是歸屬於他的父母嗎?
: 如果是的話,那東這幾千萬不就可以中飽私囊,不用賠償了嗎?
: 我知道kea是法律專家,所以藉這個機會請教一下.
日本未成年人的不法行為(侵權行為)責任規定在民法712,非709。而712規定的核心在於是否「具備足夠的知能辨識自己行為的責任」(責任能力),此要件是個案判斷,而非只要是未成年人就直接免賠。日本古早時期有出現過11歲少年騎腳踏車撞傷人被認為有責任能力,需要自己負賠償責任之判例。
至於由父母賠償受害人的規定為日本民法714。前提是未成年人因為無責任能力而不負
賠償責任,此時有法定監督義務者(父母)應負賠償責任。這一賠償責任並非代負責任,而是父母自己的賠償責任。
上面的規定,跟台灣民法187其實本質一樣。只是台灣多數情形都是有識別能力的未成年人與父母「連帶」賠償,而不是無識別能力的由父母負賠償責任。
所以回到你的問題,如果日本民事法院的判決,認為東沒有責任能力,而依714判命東的父母賠償的話,那東自始就都不負民事賠償責任,只有他的父母需要賠償。但請注意,東免責的理由不是因為未成年,而是東行為時不具「責任能力」(即台灣民法的識別能力),所以不會出現東成年之後,是否需要負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以上是對法律制度的介紹,至於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人民法感情,不在討論之列。
回到標題的問題。理性上加害人既然沒有被判死刑,就仍必須在社會中生活,他利用自己的條件去賺錢,不管是勞力或是特殊經驗,都無從禁止,也不能禁止。否則等於是斷絕加害人賦歸社會的可能。至於加害人因為出書之後,可以得到版稅或之後節目邀約之類的,在金錢上有沒有真的賠償給被害人家屬,並不能真正的爭議所在。
以之前鬧得很大的劉北元擔任司改委員的事情為例,他賠錢和解了。但為什麼出獄後擔任司改委員會產生這麼大的爭議。不就是殺人之後,又可以混的風生水起,在感情上沒有辦法被接受嗎?被害人家屬看到劉北元成為司改委員,就算不願或不敢說什麼,但會再次受到傷害,應該是可以想像的。但這是否可以構成禁止的理由?如果可以,到底又有什麼
是可以允許加害人做的?是否只要是讓加害人看起來生活得很好的事情,都應該禁止?
感情上我們都期待加害人可以受到應有的懲罰。但什麼是「應有」的懲罰卻是每個人都有不同想法。會去買加害人的書的人,應該多少都有認為加害人已經受到「應有」懲罰的想法吧?就算不認同這樣的想法,也沒有去禁止別人這麼想的權力。
所以既然出書是商業行為,就讓它回歸市場機制處理即可。如果書能大賣,甚至引發同情加害人的輿論,那就表示社會中有很多人認同加害人已經受到應有的懲罰了。作為反對方,能做的不也就是jeanvanjohn你已經作的事:去幫被害人方發聲,爭取社會更多的認同。只要宣傳得當,自然就能達成你要的結果。以台灣的現狀看起,反對方在輿論上應該更有優勢才對。況且有聖母情懷的法律人也沒有你以為的這麼多,整日抓著某幾個檯面上人物進行攻擊,反而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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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祥並不是檯面上人物。
我覺得這跟檯不檯面沒關係,純粹是道德良心。
那對於中傷別人,然後假意道歉就了事,怎麼想呢?
某人在某些作為上,跟其所憎恨的「惡人」實在相差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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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認為各位板友不用糾結在尚市長和李茂生有甚麼私人恩怨。 看起來兩人純粹就是價值判斷上的不對盤。 退一步而言,假設兩人縱使有私人恩怨好了,也不影響該問題的討論。 我因為本身上過李茂生老師的課,算是曾經中過"毒"的人,很多同學都曾如此。 用中毒來形容是台大法律系的另一位老師說的,那位老師也是日本一喬大學留學的,15
不好意思,我講的是"淳:一個被害者父親的告白"這本書, 所以是同一個事件無誤。 所以我再問一次,如果"家屬消失了",怎麼會授權給我出書呢? 家屬的聲音如果被淹沒了,怎麼會把中文版的版權託付給我, 還把孩子的照片都授權我使用呢?4
不好意思我借用這個標題,問一個我長期以來的疑惑: 李茂生針對"絕歌"這件事,提出了一個奇怪的論述叫做"家屬消失論": 茂生說,"家屬已經消失在社會之中",可是家屬如果"消失了", 又怎能提出抗議、還授權我出書呢?13
感謝jimwei在民法方面的賜教,不過我想回答一下您最後的這段問題, 因為我覺得有一個地方滿關鍵的... 1. 如同我在推文中所言,李國祥並不是檯面人物啊? 但我認為他在這起事件中扮演的角色甚至比李茂生更糟糕, 因為他欠缺一個出版人該有的道德良知;15
首Po之前新聞報導說到華山分屍案的嫌犯判無期徒刑定讞, 也有提到嫌犯打算要出書賺錢。 很多人是覺得很憤慨不平的,憑甚麼兇手可以犯罪之後還能出書名利雙收呢? 當時我剛好跟一個支持廢死的朋友在討論, 那位廢死朋友就說:那就禁止他出書就好啦!X
我有講過,絕歌根本的問題是, 李茂生、李國祥兩人都知道時報付的這三十萬台幣版稅, 一毛都不會落入被害者家屬手中! 這不是我在毀謗二李,而是李茂生在寫序的時候,就已經清楚知道這點了。4
這樣吧,我撇除掉茂生,再把問題問得更清楚一點: 如果知道這本書的收益全部會落到犯人手裡、一毛都不會給被害人, 那這家給犯人錢的出版社--不管日本還是台灣,需不需要負道德責任? 我一直認為這些人沒有道德良知可言, 之前也講過見城徹的故事,雖然見城徹很愛炒作也很愛賺錢,2
法院已經判處本案兇手賠償被害人父母約1400萬元、並加計5%的利息 可查詢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1號民事判決 我沒有查到上訴的判決 理論應以確定 就算上訴應該也不可能差太多 因此這不是家屬要不接受賠償的問題 也和家屬要不要原諒兇手無關 兇手就是刑事上要服刑並且民事上要賠償那麼多錢2
我查了一下日本民法709條,東真一郎犯罪的時候未成年, 所以應該是由東的父母擔負起賠償責任; 但我不懂的是,東真一郎現在三十五歲(好像), 那民事賠償責任還是歸屬於他的父母嗎? 如果是的話,那東這幾千萬不就可以中飽私囊,不用賠償了嗎?
爆
[問卦] R8女乘客掛了 幫忙的會有責任嗎?安安安安安安 問一下各位 R8自撞事故 女乘客最後掛點了 駕駛應該不用說 有一定的責任? 但看了一下行車記錄器爆
[問卦] 看到這幾天的事情會覺得台灣很可怕嗎這幾天發生了許多事情 原本以為只是民代交往被痛毆 現在才發現扯出這麼多案外案 有多少人願意出手施壓媒體 加害者與政界及商界的巨擘關係匪淺93
[討論] 微博熱搜:建議禁止未成年人網游中國新聞網 今天17:34 來自 微博 weibo.com #微觀兩會#【人大代表#建議禁止未成年人網遊#】全國人大代表李君近日接受中新網記者 採訪時表示,去年相關部門出臺了政策,明確18歲以下未成年人玩遊戲的時間每天只能有1 小時,且只能在週末。但我們村有的留守兒童使用長輩的身份證註冊遊戲賬號,規定形同44
Re: [問卦] 幹!一直說鬼切就是欠打,是都怎樣的人?這件事基本上就是地球人真理之一的體現而己。 為方便起見, 加害人簡稱A,受害人簡稱B。 當A變成B(AB)而B變成A(BA)時, 輿論幾乎會倒向AB而唾棄BA,17
[問卦] 屏蔽家暴加害者關鍵字保護被害人的邏輯是林秉樞過去有24次家暴的黑歷史,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搜關鍵字都查不到 但是因為案件涉及兒少、性侵害、家暴、營業秘密等事件,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會照關鍵字 隱匿個資,或者全文不公開 雖然這的確不是針對個案屏蔽沒錯 可是我還是無法理解這個邏輯是什麼2
[問卦] 如果父母附連帶責任還會有那麼多惡少嗎是這樣的 我這個想法可能政治不正確 但還是想說一下 三字經上寫說:養不教父之過 也有人會說 成年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1
[問卦] 管你他媽是否成年 爸媽本來就有責任首先 成年人自己要負責 這句話本身並沒有錯 今天瑪莎事件加害者可惡至極,爸媽被社會大眾罵本來就合情合理。他爸媽沒教好就是他爸 媽的責任啊 舉個例子好了,假若恐怖份子生的小孩,也是培養他的小孩燒殺擄掠,那他的小孩18歲了, 結果去恐攻,你覺得不關他爸媽屁事?X
[問卦] 未成年女騙男生已成年為啥不準用民法83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 有效。 社會上未成年少女謊騙已經成年而與男性性交 的案件層出不窮 為何不能參考民法83條那樣的立法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