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家對於殺人犯想出書賺錢的看法是..?
因為被地震震醒,我就來寫一篇分析好了?
其實也不是我自己的創見,是一個很厲害的人給我的答案。
那個人的答案是,
"家屬已經在暴民的行動中受到傷害,並且消失在社會中",
是一個偷換概念的論述。
說得更精確一點,李茂生的意思是"加害者家屬其實也是受害者",
這完全符合他一貫的主張。
但問題是,這句話完全是玩弄話術。
開頭那位質問者問的"傷害家屬"明顯指的是"被害者家屬",
但李茂生卻把概念抽梁換柱變成"加害者家屬";
事實上,我尚市長也可以認同"加害者家屬也是社會的受害者"這點,
但這個回答沒有解答我跟那位質疑共同的問題,
也就是"絕歌是否會對被害者家屬造成二度傷害"啊!
簡單說,他用問A答B的方式,迴避了別人對他的質疑,
但這樣的回答是很荒謬的,因為我們兩個要問的根本不是這個問題啊!
補充: 這位很厲害、懂哲學的人姓劉,是我很佩服、也認為有真材實料的人,
不過他老是覺得"尚市長超笨"就是了...(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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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學會忍耐,哪怕周圍所有的人都不在了,只剩下你自己,你也要堅持到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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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A答B就是了
不過激發了尚市長把"淳"做出來,也是意外收穫?
※ 編輯: jeanvanjohn (58.114.75.88 臺灣), 03/23/2022 09:02:58推
總人要來對抗無量法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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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蠻佩服您的義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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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認為各位板友不用糾結在尚市長和李茂生有甚麼私人恩怨。 看起來兩人純粹就是價值判斷上的不對盤。 退一步而言,假設兩人縱使有私人恩怨好了,也不影響該問題的討論。 我因為本身上過李茂生老師的課,算是曾經中過"毒"的人,很多同學都曾如此。 用中毒來形容是台大法律系的另一位老師說的,那位老師也是日本一喬大學留學的,15
不好意思,我講的是"淳:一個被害者父親的告白"這本書, 所以是同一個事件無誤。 所以我再問一次,如果"家屬消失了",怎麼會授權給我出書呢? 家屬的聲音如果被淹沒了,怎麼會把中文版的版權託付給我, 還把孩子的照片都授權我使用呢?4
不好意思我借用這個標題,問一個我長期以來的疑惑: 李茂生針對"絕歌"這件事,提出了一個奇怪的論述叫做"家屬消失論": 茂生說,"家屬已經消失在社會之中",可是家屬如果"消失了", 又怎能提出抗議、還授權我出書呢?2
日本未成年人的不法行為(侵權行為)責任規定在民法712,非709。而712規定的核心在 於是否「具備足夠的知能辨識自己行為的責任」(責任能力),此要件是個案判斷,而非只 要是未成年人就直接免賠。日本古早時期有出現過11歲少年騎腳踏車撞傷人被認為有責任 能力,需要自己負賠償責任之判例。 至於由父母賠償受害人的規定為日本民法714。前提是未成年人因為無責任能力而不負13
感謝jimwei在民法方面的賜教,不過我想回答一下您最後的這段問題, 因為我覺得有一個地方滿關鍵的... 1. 如同我在推文中所言,李國祥並不是檯面人物啊? 但我認為他在這起事件中扮演的角色甚至比李茂生更糟糕, 因為他欠缺一個出版人該有的道德良知;15
首Po之前新聞報導說到華山分屍案的嫌犯判無期徒刑定讞, 也有提到嫌犯打算要出書賺錢。 很多人是覺得很憤慨不平的,憑甚麼兇手可以犯罪之後還能出書名利雙收呢? 當時我剛好跟一個支持廢死的朋友在討論, 那位廢死朋友就說:那就禁止他出書就好啦!X
我有講過,絕歌根本的問題是, 李茂生、李國祥兩人都知道時報付的這三十萬台幣版稅, 一毛都不會落入被害者家屬手中! 這不是我在毀謗二李,而是李茂生在寫序的時候,就已經清楚知道這點了。4
這樣吧,我撇除掉茂生,再把問題問得更清楚一點: 如果知道這本書的收益全部會落到犯人手裡、一毛都不會給被害人, 那這家給犯人錢的出版社--不管日本還是台灣,需不需要負道德責任? 我一直認為這些人沒有道德良知可言, 之前也講過見城徹的故事,雖然見城徹很愛炒作也很愛賺錢,2
法院已經判處本案兇手賠償被害人父母約1400萬元、並加計5%的利息 可查詢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1號民事判決 我沒有查到上訴的判決 理論應以確定 就算上訴應該也不可能差太多 因此這不是家屬要不接受賠償的問題 也和家屬要不要原諒兇手無關 兇手就是刑事上要服刑並且民事上要賠償那麼多錢
爆
[討論] 真的是我的問題嗎?最近跟男友討論到結婚的問題 婚後勢必要跟公婆一起住 我最在意的點就是男友家的廁所 因為馬桶老舊 前一位上完廁所下一位使用者沒辦法使用爆
[問卦] "很有禮貌但其實輕視對方"的成語對對方很有禮貌但其實輕視對方 覺得自己比對方高一等 但是言行表現上卻表現出很有禮貌 甚至禮貌過頭 然而卻能讓旁人感覺得出來該人其實看不起人 請問這種情況有成語嗎?17
[問卦] 屏蔽家暴加害者關鍵字保護被害人的邏輯是林秉樞過去有24次家暴的黑歷史,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搜關鍵字都查不到 但是因為案件涉及兒少、性侵害、家暴、營業秘密等事件,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會照關鍵字 隱匿個資,或者全文不公開 雖然這的確不是針對個案屏蔽沒錯 可是我還是無法理解這個邏輯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