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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爆卦]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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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自字第 38 號刑事判決」完整版

至於懶人版,可以參考 #1cnNyeWy (Gossiping)



全文:

主 文

高虹安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高虹安於任職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新竹市長前,在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任職,並於民國101、102年間奉派至美國辛辛那提智能維護中心建立合作研究關係,其並藉此機會攻讀辛辛那提大學博士,在此期間並繼續參與資策會之研究計畫工作。詎料,高虹安明知其於107年4月27日提交之美國辛辛那提大學博士論文《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using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 Techniques》(下稱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其與其他資策會同事、其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李傑(Jay Lee)合著、作為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並於000年0月間在第二屆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國際研討會(ICPMMT2017)發表、同年9月21日刊登於《MATEC Web of
Conferences Volume 000(0000)》期刊、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均歸屬於資策會、篇名〈
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based on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之期刊論文(下稱本案期刊論文),但其於111年7月擔任第十屆立法委員期間獲民眾黨提名代表參選新竹市長後,因見筆名「翁達瑞」之陳時奮陸續於110年9月23日以篇名〈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同年10月18日以篇名〈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111年7月22日以篇名〈高虹安退出政壇吧!〉等質疑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Facebook發文對其選情不利,竟意圖使陳時奮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直接故意,於111年8月26日以刑事告訴狀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而對陳時奮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告訴,圖以嚇阻各界繼續討論、批評其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問題,以製造寒蟬效應。惟上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70號案件(下稱前案)偵辦後,經其比對認本案博士論文與本案期刊論文有諸多內文相同近似、圖樣相同、表格內數據相同之情事,並以係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合理評論為由,認陳時奮犯罪嫌疑不足,而於112年3月23日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前案不起訴處分書),並於同年4月25日確定。

二、案經陳時奮提起自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高虹安及其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部分於準備程序已同意有證據能力,部分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視為對證據能力已有同意,茲審酌該等審判外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即具證據能力。

二、其餘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供述其為第十屆之不分區立法委員,任期自109年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辭職止,在資策會任職期間至辛辛那提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本案期刊論文為其與其他三位作者合著,而本案博士論文為其自己撰寫;於111年8月26日以刑事告訴狀對自訴人提起前案告訴,嗣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提出告訴後,始於111年9月17日將本案期刊論文增列至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中,另致謝詞係於111年8月10日增補等情;其亦不爭執本案博士論文經與本案期刊論文比對後,本案博士論文中有如自證4至自證8所示與本案期刊論文中之文字、圖表大部分相同之處,惟矢口否認有何誣告之犯行,辯稱:我前案的告訴範圍是「被指導教授除名」、「李傑不承認有高虹安這個博士生」、「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等節,並沒有提告自訴人指摘本案博士論文涉及抄襲部分,本案根本與抄襲無關;又因我是本案期刊論文的第一作者,因循學長姐撰寫博士論文直接援引不會特別註腳之往例,於撰寫本案博士論文時,即疏未注意;況經辛辛那提大學審查,亦認本案博士論文並無學術倫理和著作權之問題,故我並無誣告之犯行與犯意等語。辯護人則辯護以:前案之告訴範圍應以前案不起訴處分書所記載之告訴範圍,亦即被告於前案以111年10月17日刑事告訴理由(二)狀減縮後之告訴範圍為準,是本案自訴人所自訴之內容,既未經被告於前案告訴,有何誣告之問題;且被告前案告訴狀中曾提及者為自訴人所指摘之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剽竊」、「侵權」、「滅跡」等問題,與自訴人本案係指摘本案博士論文有瑕疵,未適當引註等語,不論字詞長度、讀音、前後文義無從得出為同義之文字,亦見自訴人本案所述之誣告事實,與被告前案告訴無從對應;此外,被告係針對自訴人確實存在之上開Facebook發文提告,並無虛構事實之處,況前案不起訴處分係以自訴人上開發文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合理之評論而為不起訴處分,並無認定抄襲之事真實與否,無從認被告有虛構事實,故不得對被告以誣告罪相繩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為第十屆之不分區立法委員,任期自109年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辭職止,在資策會任職期間至辛辛那提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本案期刊論文為其與其他三位作者合著,而本案博士論文為其自己撰寫;於111年8月26日對自訴人提起前案告訴,嗣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提出告訴後,始於111年9月17日將本案期刊論文增列至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中,另致謝詞係於111年8月10日增補等情,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並有被告於立法院之立委個人學經歷網路資料頁面、資策會員工服務合約、國外出差及旅費預支申請書、本案博士論文、本案期刊論文、被告前案刑事告訴狀、檢察官前案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另本案期刊論文係作為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並於000年0月間在第二屆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國際研討會(ICPMMT2017)發表,同年9月21日刊登於《MATEC
Web of Conferences Volume 000(0000)》期刊,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均歸屬於資策會,亦有資策會111年11月21日資法字第1110002808號函、第二屆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國際研討會期刊論文出版資料(含本案期刊論文)附卷可參;且本案期刊論文之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均屬資策會所有,亦有上揭被告與資策會之員工服務合約第6條第2項附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二)關於前案告訴範圍一節:

1.自訴人、被告爭執之重點無非在於自訴人認告訴範圍係以提出告訴時,即以被告111年8月26日告訴狀為準,被告則係認應以「減縮告訴範圍後」之刑事告訴理由(二)狀為準,而僅提告自訴人發文中:「被指導教授除名之高虹安」、「在李傑的學術履歷,高虹安被除名了。換言之,李傑不承認有高虹安這個博士生」、「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之三句話,而不包括原所告訴之本案博士論文抄襲、剽竊、侵權本案期刊論文部分等語。

2.惟此部分涉及二個不同層次之問題:

(1) 客觀上,依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被告前案告訴所指之犯罪事實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按:即被告)同一,且自訴人係基於同一質疑被告本案博士論文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接續之發文,應評價為一行為始為合理,故在此情形下,被告前案所為告訴,效力應及於犯罪事實之全部,故除被告撤回前案告訴,並無嗣後減縮告訴範圍之可能,檢察官、法院就全部之犯罪事實自仍得予以偵查、審理。是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前案之告訴範圍業經被告減縮云云,容有誤會,所指應係其「指述之減縮」,首須釐清。

(2) 此處所謂之指述,係指告訴人於告訴乃論案件中就行為人行為之某一具體部分提出告訴,例如本案被告就自訴人Facebook發文內容中之某幾句話提出告訴般,雖如前述,因告訴範圍及於全部犯罪事實,故告訴人所為指述不拘束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之範圍,但其指述仍具引導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之功能,而此亦為嗣後判斷告訴人有無成立誣告罪之所在。例如行為人某一言論有A、B、C三個部分,告訴人指述A、B部分行為人所述不實而成立誹謗罪,告訴之效力固及於C,然倘A、B、C部分均不成立誹謗罪,因告訴人未就C部分指摘行為人所述不實,而促使檢察官就C部分發動偵查,自難謂告訴人對C部分有誣告之犯行與犯意,則行為人僅能就A、B部分對告訴人為誣告告訴;至於告訴人若嗣後減縮對B部分之指述,因告訴人提告時,已促使檢察官對該B部分發動偵查,於當下即已對行為人產生遭刑事處罰之危險,基於誣告罪為即成犯,而成立誣告罪,自不因告訴人事後減縮此部分之指述,而使原已發生之危險歸於消滅;另倘告訴人於偵查過程中追加對C部分之指述,此時因告訴人以該C部分為對象提告之決意已表彰於外,並促使檢察官就C部分發動偵查,使行為人就該C部分行為亦有遭刑事處罰之風險,故此時告訴人對該C部分行為之指述,即有審究是否成立誣告罪之餘地。承上,告訴人是否成立誣告罪,自不當然以提出告訴當下所指述之行為人犯行為限,尚包含其追加指訴部分,至於減縮指述部分,則如前述,因已對被指述者產生遭刑事追訴、處罰之風險,故不因告訴人嗣後之減縮而使原已成立之誣告犯行歸於消滅,至於被指述者嗣後是否對此訴究,則係另一問題。

(3) 從而,依被告前案刑事告訴狀所載,其指述原即認自訴人於110年10月18日發文中「只有六頁的期刊論文據為己有,灌水成109頁的論文」、「高虹安的博士論文並非原創,也不是個人作品,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剽竊自另一篇期刊論文」、「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只有能剽竊資策會的專案報告」等語所述不實;認自訴人111年7月22日發文中「有三分之二的內容係抄襲自期刊論文」等語所述不實;復經被告前案告訴代理人於111年9月29日確認:前案告訴之核心事實包含本案博士論文及本案期刊論文之關連性,還有:「高虹安博士論文並非原創,也非其個人作品」、「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並追加指述:「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資策會研究,侵犯資策會智慧財產權」等語,足見被告已有指述「自訴人所述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本案期刊論文」等相關說詞不實甚明。至被告辯稱其已於111年10月17日以刑事告訴理由(二)狀減縮指述之範圍限於:「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在李傑的學術履歷,高虹安被除名了。換言之,李傑不承認有高虹安這個博士生」、「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因而主張上開「自訴人所述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本案期刊論文」等相關說詞已非其指述之範圍等語,依上揭說明,因其既已指述,而對自訴人生被刑事追訴、處罰之危險,自有誣告罪適用之餘地。況「高虹安沒有自己的博士研究」一語,從自訴人110年10月18日Facebook發文之前後脈絡,顯然即係直指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核心問題,被告卻刻意片段截取部分文字,並曲解自訴人之意為被告攻讀博士期間,並無其他研究云云,顯是混淆視聽之舉,已無足採,且檢察官亦是依此比對本案博士論文及本案期刊論文同異之處,並將比對結果作為不起訴處分之理由,益徵論文抄襲一節仍是檢察官調查的標的,並未因被告減縮其指述而使自訴人被追訴之危險消滅,自訴人本案對此提起誣告,自屬有據。

3.另辯護人稱自訴人本案係指摘「本案博士論文有瑕疵,未適當引註」等語,不論字詞長度、讀音、前後文義均與被告前案告訴狀中曾提及者為自訴人所指摘之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剽竊」、「侵權」、「滅跡」等文字不同,故本案自訴與被告前案告訴亦無從對應等語。惟「本案博士論文有瑕疵,未適當引註」等語僅不過是上開「抄襲」、「剽竊」、「侵權」等語內涵之中性事實描述,二者所指並非二事,辯護人所辯過於形式,未見其本質,並不足採。

(三)本案博士論文實係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且為被告所明知:

1.所謂抄襲有廣義與狹義之別,狹義之抄襲為著作權法所使用,專指著作「表達」之抄襲而言,不及於思想、概念、原理之抄襲;反之,廣義之抄襲為學術界所用,泛指所有剽竊他人的著作當作自己所創作的行為。故於著作中援用他人思想或觀念,未註明出處,視為己所創作,即構成學術上抄襲。思想之抄襲者並不負著作權法上之侵權責任,僅涉及學位之取得、教師之升等或學術倫理之違反等問題(參羅明通著,著作權法論Ⅱ,98年9月第七版,第401頁)。又引用他人著作用於自己著作中時,應明示其出處,且須在合理之範圍內為之,另所引用他人創作部分與自己創作部分,須可加以區分,否則均屬抄襲,而非單純引用。申言之,所謂抄襲即是引用他人著作於自己著作中,而未引註或有引註,但所引用之內容已逾合理範圍者,均屬之。另所應引註之文獻,不以已出版者為限,未正式出版之研討會論文、手稿,亦應以正確格式加以引註,以表彰該作者之學術貢獻,此有圖書資訊學研究APA引文格式參考範例可佐。

2.本案博士論文經與本案期刊論文比對後,客觀上,本案博士論文中有如自證4至自證8所示與本案期刊論文中之文字、圖表大部分相同之處,且並未引註或列於參考文獻內,為被告所不爭執。從本案期刊論文大篇幅、幾乎所有文字一字不漏、顯逾合理使用範圍地被引用至本案博士論文中,足認不論是採廣義或狹義的抄襲概念,或被告有無引註,均不影響本案博士論文就是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結果。被告雖辯稱其為本案期刊論文之第一作者,係屬「自我抄襲」,而不符合抄襲之概念等語。然所謂「自我抄襲」係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但所引用內容已逾合理範圍而言,本案期刊論文既為被告與其他三名作者合著,為其所不爭執,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況如本院前所認定,本案期刊論文既係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權,自非被告「自己的著作」,實甚顯然。被告所辯,對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而來之結論,亦不生影響。

3.被告為辛辛那提大學博士,且前已取得臺大碩士學位,並多次投稿期刊,參與資策會研究計畫,非無撰擬論文之經驗,對於將本案期刊論文如此大篇幅的引用至本案博士論文中,且未引註或列入參考文獻,係屬抄襲,為其親身經歷的事實,顯為明知,並無疑義。另就未正式出版之論文亦應依正確格式引用,更屬有撰寫論文經驗之被告所應明確認知之規範。復觀本案博士論文參考文獻,可見其中第21筆參考資料,係被告作為第二作者之文章,而第32筆參考資料,係被告作為第一作者之文章,被告均有將之列為參考文獻,並揭櫫其出處(本院卷一第196頁),而未排除不列入參考文獻,堪認被告未將本案期刊論文列入參考文獻中顯非疏失,亦非因其為該文第一作者而基於某學術習慣或學長姐傳承之前例不予列入,實係因其抄襲幅度過大,為免本案博士論文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為他人所發現,而「刻意」所為。此從本案博士論文另大幅抄襲之被告與其他資策會同事、大學教授合著、作為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並於106年9月29日至10月2日舉辦之「The 3rd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ventions (ICI2017)」研討會發表、著作權歸屬於資策會、篇名〈
Sparse Coding for Manufacturing Quality Prediction〉一文(下稱另篇期刊論文),亦未被被告列入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中,益徵此節。否則,倘被告不認其行為係屬抄襲,當自訴人發文指摘其博士論文有抄襲問題時,被告又何必先後增補本案博士論文之致謝詞及參考文獻,而將本案期刊論文納入,循此亦明。

(四)被告明知上情,卻反於真實對自訴人為前案告訴,具誣告之直接故意:

1.按刑法之誣告罪係以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目的,而為虛偽申告之犯罪。其誣告之方式為告訴、告發、自訴或報告、陳情,均所不問。又申告人所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申告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反之,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妄指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非因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誣告罪之構成(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次按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06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2.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情形,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自訴人以上開
Facebook發文指摘此節,與事實並無相悖;然被告既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之情事,自訴人上開發文所指抄襲一事為真,但卻對自訴人為前案告訴,指稱自訴人所述「扭曲事實經過,且其發文前未善盡查證義務,已有真實惡意至明」云云,自係虛構事實而為提告,已見其具誣告之直接故意;再參本案博士論文之致謝詞欄原無「This study is
conducted under the "III Innovative and Prospective Technologies
Project(1/1)" of the Institute for Information Industry which is subsidized
by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f the Republic f China.」等文字,被告係於111年8月10日始增補此段文字,並經辛辛那提大學校方人員協助抽換留存於OhioLink的論文電子檔,有本案博士論文、被告與辛辛那提大學校方人員聯繫之電子郵件附卷可參;然被告為前案告訴時,卻不以自訴人發文時所見原始之本案博士論文版本作為證據,反而係以上開增補致謝詞後之版本作為證據,此舉益見其有使自訴人受刑事追訴、處罰之意圖。

3.被告雖辯稱本案期刊論文僅6頁,如何擴充成112頁之本案博士論文或本案博士論文如何有三分之二的內容是抄襲自該6頁之本案期刊論文,而指稱自訴人所述有誤云云。姑先不論本案期刊論文較之本案博士論文之字體較小、排版較密,二者如何單以頁數作為比較之基礎,已非無疑,是被告意圖以此作為自訴人所述不實之理由,已難憑採;縱自訴人此部分之評論過於誇張,而與事實不符,然亦不影響本案博士論文係屬抄襲之本質,此部分既係事實,依上揭說明,被告所指述之事項中只要有一部分是故意虛構事實而提告,就此部分亦足以成立誣告罪,而不因被告其餘部分之指述無誤,而影響其就虛構事實部分誣告之直接故意,併為敘明。

4.至被告雖以辛辛那提大學研究誠信辦公室(學術倫理)副研究長(此名詞翻譯參自原文:Senior Associate Vice President for Research Research Integrity Officer)Jane
Strasser博士111年8月22日之電子郵件中:「這些指控包含自我抄襲,但這並不被視為研究不當行為。去年,學院已聲明:『對研究生學院而言,並無關於自我抄襲的定義,因此院方無需追究。』我已驗證過,確認論文沒有版權問題。」(The allegations involve
self-plagiarism which is not considered research misconduct. Last year, the
Graduate School Leadership stated,"There is nothing specific to the Graduate
School on self-plagiarism, thus this would not be something we would pursue.
"I verified that there are no copyright concerns.)等語,為其主觀上認為本案博士論文並無抄襲之問題,故無誣告之犯意等語。惟查:

(1) 客觀上,此封信件之憑信性有下列問題:

①自證41係被告於記者會所提出,係經其修改過後的版本,且收件人亦非被告,故自訴代理人質疑此節。經被告提出其與Jane Strasser博士往來之電子郵件,固可見Jane
Strasser博士係與其他校方人士及李傑教授討論本案博士論文遭人檢舉之問題而有上開信件內容,但此僅為內部討論,而非對外之校方正式意見,此從當被告詢問Jane Strasser博士可否使用上開信件內容時,Jane Strasser博士表示:我的電子郵件雖然是針對內部受眾的,但卻是公開記錄(My email, while intended for an internal audience, is
a public record.)等語可明,是其所述僅是個人意見,首先,在證據價值之等級上,其可信性即較低。

②且Jane Strasser博士是否有實際比對本案博士論文及本案期刊論文?是否僅單憑檢舉
人所附李傑教授的著作清單,而僅因被告為本案期刊論文之作者,即直接將本件定性為被告只是單純引用自己先前的著作於本案博士論文而漏未引註之疏失,而忽略本案期刊論文並非被告一人之著作,根本不是所謂「自我抄襲」?且Jane Strasser博士所謂沒有版權問題一說,其是否係在知悉本案期刊論文之著作權屬資策會,始作成此意見,亦非無疑?依辛辛那提大學「學生行為準則」第(B)(3)(d)條關於抄襲之定義:「ⅰ將他人已發表或
未發表的作品全部、部分或改寫後引為自己的作品內容,而沒有透過註腳、引號、引文或參考書目完全正確地註明作者姓名;ⅱ將從個人、機構或網路獲得的資料作為自己的原創作品,但不告知資料來源是其他個人、機構或網路資料;ⅲ 使用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但
未揭露,且無合作者之書面同意;ⅳ引用自己之前書面、口頭或具創意的作品,未經修改且未經教授許可。」(ⅰ Submitting another's published or unpublished work in
whole, in part, or in paraphrase, as one's own without fully and properly
crediting the author with footnotes, quotation marks, citations, or
bibliographic references.ⅱ Submitting as one's own original work, material
obtained from an individual, angency, or the internet without reference to
the person, agency, or webpage as the source of the material.ⅲ Submitting as
one's own original work material that has been produced through
unacknowledged collaboration with others without release in writing from
collaborators.ⅳ Submitting one's own previously written, oral, or creative
work without modification and instructor permission.),其中第ⅳ點實已就學生「
自我抄襲」闡釋其內涵;此外,經比對,被告本案博士論文將其與資策會同事合著之本案期刊論文全文,幾乎未經修改而一字不漏地全文抄入,業經本院認定如上,依上開「學生行為準則」所設抄襲之標準,本案博士論文實亦有違反,是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意見,與上開「學生行為準則」相悖,即無從採信。

③又Jane Strasser博士雖有上開本案博士論文並無著作權問題之意見,且此固亦為辛辛
那提工程與應用科學學院院長John W. Weidner博士於111年10月20日指出本案博士論文在提交之過程中並無研究、學術或著作權之不當行為之信函所肯認,但其等均未提及本案博士論文尚有抄襲另篇期刊論文情事,其等判斷基礎已不完全,可信性已非無疑;且倘確如其等所述本案博士論文並無問題,何以本案博士論文已無法於Google學術搜尋網頁、
OhioLink、ProQuest等學術論文搜尋網站查得?;此情復經本院勘驗Google學術搜尋網頁、ProQuest等網頁無誤,被告對此亦無法提出任何對其有利之證據,是其等之意見均無從信為對本案博士論文並無抄襲問題之有利證據。

(2) 被告於前案告訴時所具誣告之直接故意,並不因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而受影響:

①被告固係於110年8月24日收到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意見之電子郵件後,始於同年月
26日為前案告訴,然如前述,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之內容原僅是內部討論,為被告所知,被告既非毫無智識程度且無社會工作經驗之人,且如本院前所認定,因本案博士論文抄襲情事明顯,被告更是刻意不將本案期刊論文列入參考文獻,在此主觀認知下,其認知是否會因此轉而認定其本案博士論文並無抄襲之問題,要非無疑。

②再者,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僅係針對本案期刊論文表示意見,但如前述,
被告本案博士論文除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外,另有抄襲另篇期刊論文之情事,且被告同未將之列入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亦顯是為刻意隱瞞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另篇期刊論文而來。蓋從被告嗣後增補本案期刊論文至本案博士論文參考文獻中之行為歷程,可見被告因應本案博士論文遭質疑有抄襲瑕疵時,是採「擠牙膏」式的處理模式,當被質疑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時,就僅針對該篇期刊論文回應,嗣後並將本案期刊論文增補至本案博士論文的參考文獻中,但關於尚未被發現之另篇期刊論文,被告並未因本案期刊論文有未引註而遭人質疑時,就有同樣問題之另篇期刊論文一併主動增補至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足見被告對本案博士論文抄襲之問題,顯係意圖僥倖,抱持著被發現再處理的心態。從而可見,被告之主觀認知是由「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本案期刊論文而來」及「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另篇期刊論文而來」二部分組合而成一整體之抄襲認知。姑不論被告為本案博士論文之實際撰擬者,就被告親身所歷經之「抄襲」著作權屬資策會,且為合著之本案期刊論文,被告「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本案期刊論文而來」此部分之認知是否因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意見而變更,但被告因仍存「本案博士論文係抄襲另篇期刊論文而來」之認知,此部分從卷附資料不僅並無足以改變其此部分認知之合理依據,此外,被告更是欲繼續隱藏此部分抄襲之問題,益徵其主觀上對於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情事,仍有認識。蓋若被告之認知已轉變為其行為已無抄襲之疑義,衡諸常情即會將所涉抄襲的二篇期刊論文均增補至本案博士論文之參考文獻,而不會為相異之處理可明。從而,其主觀上認知既未改變,仍存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情事之明知,並據以決意提告,仍具誣告之直接故意甚明。

③況倘被告主觀認知已受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意見影響,而變更為認其本案
博士論文並無抄襲之問題,何以於前案告訴後,還要以刑事告訴理由(二)狀減縮其所指述之事項,而欲將自訴人與本案博士論文抄襲相關之言論部分剔除在告訴範圍外,並為上開告訴範圍已減縮之答辯?循此,在在可見其前案告訴時所具之誣告故意,並不因Jane
Strasser博士上開電子郵件而受影響甚明,是上開電子郵件自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五、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案博士論文有抄襲本案期刊論文之情事,僅因逢選舉,為免自訴人指摘影響其選情,而虛構自訴人所述不實之事,對自訴人為誹謗罪之告訴,致自訴人無端遭受刑事偵查,不僅虛耗偵查資源,妨害我國司法權之行使,並使自訴人面臨刑事追訴之風險,所為甚有不該,應予非難;再衡酌被告所誣指告訴人之罪名為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其法定刑係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之罪,尚屬輕罪;且因有相關物證為調查基礎,並非單憑被告之指述即足以致自訴人受刑事處罰,自訴人所因而被追訴、處罰之風險尚非至鉅;然國內常見政治人物每有遭人質疑操守或有違法情事時,尤以選舉期間為甚,從不反躬自省自身過錯,作為人民之榜樣,僅為圖自己的政治利益,為控管損害,避免揭弊者繼續追擊及大眾繼續討論,濫行提告,以製造寒蟬效應,不僅非在求判明是非曲直,反而係將司法作為使批評者噤聲之工具,在此動機下,其行為之惡性不輕。被告前案告訴之動機即是如此,此從被告提出告訴時,係大張旗鼓按鈴申告並接受媒體拍照訪問,並直指自訴人有關本案博士論文抄襲、灌水之說詞不實,要求自訴人不要躲在螢幕後面,出來為自己的言行負起應負的法律責任等情可明,而當其政治目的已達,於偵查中卻默默地以書狀欲減縮告訴範圍,就上開遭質疑論文抄襲部分不願提告,益證此節。是衡量被告所誣指罪名之輕重程度、此舉對自訴人被刑事追訴處罰之危險性與被告之動機及行為惡性等節,衡諸誣告罪為最重本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責任刑之區塊可分為:低度刑為有期徒刑2月至6月、低度偏中度刑為有期徒刑6月至1年、中度刑偏低度刑為有期徒刑1年至2年、中度刑為有期徒刑2至4年、中度偏高度刑為有期徒刑4年至5年、高度刑偏中度刑為有期徒刑5年至6年、高度刑為有期徒刑6年至7年,故其責任刑之範圍應從低度刑偏中度刑予以考量;再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其於本案行為前素行良好,得為從輕量刑之考量;然被告犯後不思本案博士論文抄襲本案期刊論文、另篇期刊論文之情事昭然,自訴人之指摘實屬有據,其具誣告之故意實屬明顯,卻一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未能正視所犯,其犯後態度不佳,自無從為其量刑有利之考量;兼衡被告自陳博士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在資策會、鴻海集團工作,並曾任立法委員、新竹市長,現遭停職之情事,有二位家庭成員,小康之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嗯,某種程度上來說

還藉機嘲諷某些政治人物有「打壓異己(敵對政黨的民意代表)」的意圖、動機,這法官還真... (以下請各位自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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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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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53 (馬來西亞)
PTT 網址

una283 08/24 07:15這法官要不是不食人間煙火不然就是…

badbadook 08/24 07:16還蠻屌的

keygo 08/24 07:16想當大法官

fufufugogogo 08/24 07:17感謝法官 終於守住了台灣

xjiang 08/24 07:19哥布林文化就是雙標啊

bingreen 08/24 07:20我就看不起爛法匠,多舔一下党嘿

zerowingtw 08/24 07:21說別人有過錯?法官真把自己當神

zerowingtw 08/24 07:22無恥下賤畜生不如

ImBBCALL 08/24 07:24笑死 一堆內容現在來看都能打臉

darkholy 08/24 07:29法官腦補大師誒,法官用自己拿幻想來判

darkholy 08/24 07:29刑XD

ayuhb 08/24 07:30下一任大法官人選

darkholy 08/24 07:31論文修改完是假的嗎?是憑空杜撰的東西

darkholy 08/24 07:31嗎?法官扯到爆炸,去吃屎吧

iamhcy 08/24 07:32綠圾法官

darkholy 08/24 07:32提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叫做“誣告”法官真

darkholy 08/24 07:32的可以的去死了

dearjohn 08/24 07:33論點很正確,反正能上訴對高也不是無解~

dearjohn 08/24 07:33都把問題點出來了,下次別再自作聰明~

daniel0203 08/24 07:35法官想要辦你的時候 再扯的理由都可能

bole 08/24 07:36果然又多了一個綠法官,民進黨司法改革啦

bole 08/24 07:36民進黨跟共產黨有什麼兩樣?

tiawiare 08/24 07:36政治正確

barkids 08/24 07:36紅明顯,幫原po補法官姓名,以示尊重:

barkids 08/24 07:36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sunshine6874 08/24 07:37一個市長以濫訴威嚇別人事實陳訴

Lailungsheng 08/24 07:37就民進黨的狗

barkids 08/24 07:37法官黃瑞成、法官蔡宗儒,等三名法官。

sunshine6874 08/24 07:37誣告罪以前成案太低才是問題

sunshine6874 08/24 07:37ptt一堆訟棍就跟高虹安同樣心態

remifentanil 08/24 07:39想要一戰成名啊

Hiiragi 08/24 07:40汪汪!呼呼呼!

darkholy 08/24 07:41還事實陳訴咧XD ,翁達瑞的指控沒有一

darkholy 08/24 07:41項是真的啦,哪來的事實指控

melic 08/24 07:41很快就升官了

somanyee 08/24 07:42隨心所欲的

mnb1234 08/24 07:42懶人包:我要升官

cloudyst 08/24 07:46法官名字記下來 看後續發展

TradePau 08/24 07:47狗的最高境界

ImBBCALL 08/24 07:48高虹安要翻,最簡單的就是挖出其他兩名

ImBBCALL 08/24 07:48作者,來證明資策會的內容有幾成是自己

ImBBCALL 08/24 07:48寫的,抄襲這東西只討論著作人格權

moto000 08/24 07:49被假老二害了 沒政黨輪替啥都沒用

ImBBCALL 08/24 07:49然後法官明明有看到10/20的公文欸

ImBBCALL 08/24 07:50前面私人書函不夠正式,後面的正式書函

ImBBCALL 08/24 07:50無法證明你當時沒有故意

ImBBCALL 08/24 07:50沃草

cisyong 08/24 07:51有病的法官

miliq 08/24 07:53曾名阜及黃蔡3位法官很值得被台灣人記住

sw926301 08/24 07:53台灣的悲哀 追殺到死

cisyong 08/24 07:54曾名阜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

cisyong 08/24 07:54士“在職專班”/107/碩士/法律學門/

cisyong 08/24 07:54專業法律學類研究生:曾名阜

swww 08/24 07:55這法官應該是看到起訴高的檢察官已經高升了

WTF1111 08/24 07:55根本不該談抄襲,只要高不認為有抄襲就

WTF1111 08/24 07:55不符合誣告要件啊

swww 08/24 07:55當然要趕快投誠…

ImBBCALL 08/24 07:56這種論證方式就是要你死欸

WTF1111 08/24 07:56法官「心證」別人的「主觀」,還有什麼

WTF1111 08/24 07:56不能入罪

crazydj 08/24 07:57這不就是台灣人民口中的恐龍法官嗎~

candaptt 08/24 07:57這法官...

cisyong 08/24 07:57交大的敗類

No005 08/24 07:57被法院雙重認證,告人不成被反訴誣告,講

crazydj 08/24 07:57當然傻鳥40%側翼很開心啦

No005 08/24 07:57得像單一法官判決

WTF1111 08/24 07:57所有未遂犯都不需證據了

WTF1111 08/24 07:58交大出一個護航官員說謊權利的教授

randykaku 08/24 08:00高虹安死在翁達瑞手上,太丟臉了吧,妳

randykaku 08/24 08:00退出政壇吧

GeniiN 08/24 08:01顛倒是非黑白以入人於罪

crazydj 08/24 08:01是死在民進黨手上

WTF1111 08/24 08:02真要有人送頭,看台灣人會不會醒

crazywar 08/24 08:04反正一定要弄到下次選舉完才會有結果

mankaro 08/24 08:04恭喜榮升大法官

iamtoni 08/24 08:06https://i.imgur.com/GNhmAAn.jpeg

圖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gy7894563 08/24 08:06司法已死 哦 早就死了

abzyner 08/24 08:11原來寫個F=ma 或是V=IR都算抄襲啊,垃圾

abzyner 08/24 08:12法官一個

Anvec 08/24 08:12民進黨的走狗

Aixtron 08/24 08:13就問一句,法官您自己的論文可以想修就修

Aixtron 08/24 08:14?人家學位授與都沒意見,您最厲害?

Pony5566 08/24 08:14http://i.imgur.com/2bAH6he.jpg

圖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subi 08/24 08:14自己上法庭要小心曾名阜,不爽你就完了

Anvec 08/24 08:15無視於事實 滿口謊言

Anvec 08/24 08:16自己杜撰一堆幻想 到底多想升官

a9563741 08/24 08:17法盲草:司法已死,哈哈

choosin 08/24 08:18唉 國家養這種人

oooo83415 08/24 08:18幻想型法官zz,狗畜民進黨

shadowdio 08/24 08:19三民自政論側翼忠實鐵粉

pinkgun 08/24 08:22垃圾狗官,想升官也不是這樣

oldman11742 08/24 08:24https://i.imgur.com/lQjHziZ.jpeg

圖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covenant 08/24 08:25台灣法治世界第一1111111!!!!

st89702 08/24 08:26跑去辛辛那提改論文增加致謝詞再來告人厲

st89702 08/24 08:26害了

herro760920 08/24 08:27真的人渣法官,自己幻想亂掰一堆在亂

herro760920 08/24 08:27判的

eterbless 08/24 08:28這就先射箭再畫靶 妥妥的政治迫害

billybbb 08/24 08:29ok改革成功!

utn875 08/24 08:29話都讓法官隨意詮釋認定 党就喜歡這味

asdf159000 08/24 08:30你的管見哪有我的大管的概念

PHXD 08/24 08:30記住這些法官 嘻嘻

st89702 08/24 08:31https://i.imgur.com/eVzof35.jpeg

圖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Blazeleo819 08/24 08:31是關馬來人屁事 你會幫安安送會客菜

Blazeleo819 08/24 08:31

cisyong 08/24 08:31有空來比對法官的論文,一句話超過40字一

cisyong 08/24 08:31樣的就準備被拔學歷了。

mp5good 08/24 08:33八卦版是義和團嗎,都判得這麼清楚了還

mp5good 08/24 08:33在講一些連自己都不太相信的理由護航

pieceofcake 08/24 08:35字太多 八卦定調已經審追殺,沒啥好

pieceofcake 08/24 08:35討論

haviccy 08/24 08:35曾名阜向黨輸誠準備高升大法官

Zodrick 08/24 08:35法官想要辦你的時候 再扯的理由都可能

st89702 08/24 08:36https://i.imgur.com/n9vzL79.jpeg

圖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ChungLi5566 08/24 08:37網路講再多也無法改變高要坐牢的事

DanielHAO 08/24 08:38鬼島司法沒救了

jackgn 08/24 08:39有些人就是黨給的都好吃,嘻嘻

loby1234 08/24 08:40垃圾法官

datro 08/24 08:41法律女神應該會用天秤敲這法匠的頭

WTF1111 08/24 08:41曾名阜歷史留名了,看看法律人怎麼說

shimoku 08/24 08:42垃圾法官,垃圾民進黨

nightmeteor 08/24 08:44八卦一堆看不懂判決書的

sasinko 08/24 08:44有沒有人來驗證這些法官論文有沒有抄襲?

scum5566 08/24 08:45這篇判決文應該被釘在中華民國司法界的

scum5566 08/24 08:45恥辱柱上,三位法官的名字還要用紅框標

scum5566 08/24 08:45出來

star99 08/24 08:46高的博士資策會出錢 期刊是博論的一部分

joice76x 08/24 08:47論文增修感謝詞 跟抄襲有什麼關係 還在

joice76x 08/24 08:47造謠 而且發過期刊就知道 論文是第一作

joice76x 08/24 08:47者做的 其他人都是掛名而已

ImBBCALL 08/24 08:47那是著作財產權,可沒包含著作人格權

star99 08/24 08:47不引用難道要重做喔 她還是期刊第一作者

clairehao 08/24 08:48滿扯的 顛倒黑白了 騙沒寫過論文投期刊

clairehao 08/24 08:48的人

DickCowBoy 08/24 08:48法盲法盲

dream77125 08/24 08:48法官退錢好嗎好意思領納稅錢

danny30715 08/24 08:48跟56一樣傻眼

star99 08/24 08:48一堆智障在談著作權 也不想誰出錢派她讀

wgs62160000 08/24 08:48司法改革大成功

scum5566 08/24 08:50退一萬步講,不是聽說期刊只有6頁? 而高

tinderbox 08/24 08:50我想升官

scum5566 08/24 08:50的博論有100多頁;就算全抄好了,也才不

scum5566 08/24 08:50足6%,這能判定高的博論抄襲失效嗎?

hhnhhnhhn 08/24 08:51高死在自己提....限縮告訴範圍

cs005337 08/24 08:51有些垃圾真的應該出門被車撞死

scum5566 08/24 08:53不是啊,限縮也是高利的權力,拿來做判

scum5566 08/24 08:53案依據..這能說的過去嗎?

ImBBCALL 08/24 08:53現在高最簡單就是找其他兩位作者來作證

ImBBCALL 08/24 08:53了,整點絕對是在抄襲與否

scum5566 08/24 08:54辛大跟教授的聲明都被法官當成屎了,其

scum5566 08/24 08:54他兩位做者的說詞應該更沒價值了

riker729 08/24 08:54一審法官通常很雷 奇葩一堆

ImBBCALL 08/24 08:55以後不要隨便縮減哈,不然你就是心虛

peteryang 08/24 08:55法官:該換我了吧

SmallHanley 08/24 08:58不是,這判決書裡的時間序非常怪,

SmallHanley 08/24 08:58跟之前發的新聞稿也對不起來

Caroney 08/24 08:58法官真的垃圾

max111111 08/24 08:59小草出征

jaykoyou 08/24 08:59藍白垃圾秀下限聚集地

scott0104 08/24 09:01一堆護航法官的奇葩,遇到綠色就轉彎

scott0104 08/24 09:02?159樓噴個垃圾也掩飾不了法官自由心

scott0104 08/24 09:02證的判決啦

scott0104 08/24 09:03法官無視學倫會跟美國大學,自己下定

scott0104 08/24 09:03論,所以無視證據的判決你能心服啊

George728 08/24 09:04說個笑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hank11431 08/24 09:04祝那些垃圾出門全家平安 呵

YEHBOBO 08/24 09:05嘔嘔

lskqre456 08/24 09:06讚!這絕對是司改大成功經典判例!

alexjeter 08/24 09:06綠共真的很屌

lenta 08/24 09:07垃圾司法

SmallHanley 08/24 09:08連 Jane Strasser 博士的信件一下11

terrymoon 08/24 09:08小草真的是法盲 果然是卡提諾法學院的

SmallHanley 08/24 09:080年一下111年的

eddie0912 08/24 09:09抄襲這麼明顯 小草繼續挺XD

okgo3011 08/24 09:11司法好慘死透了

new8gi 08/24 09:11直接判定她抄襲欸,感謝台灣愛你呦

johnsky75 08/24 09:11法官自定義抄襲?

ca1123 08/24 09:12八卦一堆智障

meatmm 08/24 09:13笑死 以後理工碩博畢業前還敢要求投期刊嗎

laukun 08/24 09:13判決邏輯無誤,小草續崩

kobe7477 08/24 09:14草都進化成韭菜了 但腦子還是一樣殘XD

stvc 08/24 09:14這心證是不是跟綠共党勾串的,真他媽噁心

bj4j45 08/24 09:14垃圾司法=>台灣的毒瘤

iPhoneX3 08/24 09:17

bodielu 08/24 09:17想升官錯了嗎?黨有看到我的忠誠了吧?

DA3921999 08/24 09:18這判決很好啊 美國教授懂個屁學術倫理

DA3921999 08/24 09:18林治肩都比他懂

haha7456 08/24 09:18幾隻垃圾蟑螂只能噓文賺錢 可憐

kickflip 08/24 09:19可悲綠共

novashine 08/24 09:19幾隻垃圾鳥飛進推文裡了

u5431269 08/24 09:22又要加入党了嗎

return517 08/24 09:22這三位看起來經歷和背景有夠深

gin10791 08/24 09:23欲加之罪 何患無詞

ralphkawaii 08/24 09:23法官是不是自己有一點妄想症?

disk249 08/24 09:23小草支持高虹安的力量真偉大 一定要上訴

disk249 08/24 09:23到底喔

dodoorca 08/24 09:23台灣加油

Plato12 08/24 09:25以後大學畢業證書要法官認證了才算數唷

qoo31326 08/24 09:26八卦崩潰了,哈哈

stealk 08/24 09:26高改論文 又縮限告訴 都是自作死證

O2ers 08/24 09:27洨草氣瘋了

uwptd 08/24 09:29依這個邏輯全世界理工博士99%都抄襲了,偉

uwptd 08/24 09:29哉台灣法官

jamwu 08/24 09:29好可怕的台灣司法

Jin63916 08/24 09:29想從地院雜魚法官翻身吧

ngt047 08/24 09:30民進党司法改革

doctor75 08/24 09:31想當大法官想瘋了

wirecut 08/24 09:31恭喜升官

twogold5566 08/24 09:31台灣真的會走到一黨獨大的局面

kerorokuzo 08/24 09:32綠共法官現在連學術單位的證言都不

kerorokuzo 08/24 09:32理了,直接無恥定罪

sdemon 08/24 09:33想升官當犬法官

copybrown 08/24 09:33垃圾法官 下西下景

gani2e 08/24 09:34畜生狗官想著升官阿 舔著臉拿高的案子在民

xc2v 08/24 09:34綠能你不能

gani2e 08/24 09:34進黨前面搖尾巴

d1438a 08/24 09:34辛辛那提:東方鬼島法官學術專業竟然凌駕

d1438a 08/24 09:34我校

humbler 08/24 09:35好荒謬的判決

abobstar 08/24 09:35上頭有交代 法官也只能射箭畫靶了

wald5566 08/24 09:35沒人敢抗爭 黨說的算啊 跟對岸一樣

key123987 08/24 09:36八卦仔只看得懂民眾堂的短語音 判決書

key123987 08/24 09:36對他們來說太難惹

abobstar 08/24 09:36這時候法學專家又閉上嘴巴 裝聾作啞了

jkl183 08/24 09:37判決書寫得很好耶 怎麼一堆人崩潰 XD

toty1101 08/24 09:38毀壞司法欸

jkl183 08/24 09:38這麼硬的論文 沒想到法官有認真比對

ssaic2006 08/24 09:39辛辛那提被寄了一堆檢舉信,還被發動群

deity1266 08/24 09:39真的可悲 沒黨證最好不要從政

ssaic2006 08/24 09:39眾去下載高虹安的論文,明明當初學校回

ssaic2006 08/24 09:39覆就說沒問題,硬要扯個人意見。

jkl183 08/24 09:39原來是科技法律所的背景 算是遇到鐵板

j33128 08/24 09:44綠色法官

cphsiao 08/24 09:45誰信司法

hcwang1126 08/24 09:45本小利大 升到高院就能等退休了

amongolu 08/24 09:45最可悲的是,明知司法這麼差,大家卻無

amongolu 08/24 09:45法幫高!

andy279279 08/24 09:45綠共大勝利

yusanhu 08/24 09:46建立在錯誤的立足點寫的再漂亮還是錯

yusanhu 08/24 09:47難道用漂亮的文辭說謊會變成真的嗎

guexx3 08/24 09:49這三個人值得被台灣記住,真他媽綠圾法官

alace12397 08/24 09:49法官都智障在當的喔?

Vassili242 08/24 09:49黨可以造謠抹黑,你不准提告反擊,不

Vassili242 08/24 09:49然就是藉由司法打壓異己

kobebox 08/24 09:50綠狗

wangf1112 08/24 09:51司法已死

liocorno 08/24 09:52讚 準備當大法官

jiayuan 08/24 09:52狗搖了尾巴就有狗糧多好

Khaled 08/24 09:54哈哈

coldeath 08/24 09:54未來大法官人選你敢嘴?

gametv 08/24 09:55好了啦馬來人

yd7148 08/24 09:55重點是還拿2/3補助?其他人都沒拿?捐出

yd7148 08/24 09:55去?

lyxiang 08/24 09:56要升大法官的好機會當然要把握啊

x58420 08/24 09:56大法官 讚

chingming0 08/24 09:57仔細想想,台灣有這些法官太恐怖了。

chingming0 08/24 09:57那天平民遇到這種的求助無門啊。

crassus7217 08/24 09:58看來以後不簽聯絡簿也能判刑了

HKJCCW 08/24 09:58這判決內容真是腦洞大開,垃圾

chiwang 08/24 10:00這法官當他是神

santo 08/24 10:00低能法官

st89702 08/24 10:00https://i.imgur.com/7MPRs5A.jpeg

圖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soulout 08/24 10:00有高升機會當然好好把握

st89702 08/24 10:00https://i.imgur.com/3xX4OD1.jpeg

圖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suckKobe 08/24 10:01青鳥都請側翼網軍幫忙看論文呀

new71050 08/24 10:01野雞大學不意外 法官都看出來抄襲了

st89702 08/24 10:01高自己都辯稱沒有要提告抄襲還一堆人吵

dd1115dd1115 08/24 10:02欲加之罪

st89702 08/24 10:02抄襲是在?

ju06080719 08/24 10:03法律學說都是先射箭再畫靶啊

leo90245 08/24 10:03太深奧小草看不懂啦,其翻譯一下

chingming0 08/24 10:03威龍闖天關真人版。

st89702 08/24 10:05https://i.imgur.com/ui05Hvu.jpeg

圖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DolphinCP 08/24 10:06台灣法官 >>>>>>> 美國辛辛那提大學

TarikBlack 08/24 10:07低能

chingming0 08/24 10:07看得出來法官用心良苦要護航某一造。

st89702 08/24 10:08https://i.imgur.com/s11F4G1.jpeg

圖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sesirc 08/24 10:08會唸書會考證照 人人有機會當法官 耶

st89702 08/24 10:09寫那麼清楚還看不懂 現在是文盲都可以自

st89702 08/24 10:09稱大學學歷?

WindowsApple 08/24 10:10下一屆大法官競爭激烈

copybrown 08/24 10:11垃圾法官他媽下西夏井 難怪司法被當垃

bolzton 08/24 10:11如果是抄襲 那學校為何不撤銷學位

copybrown 08/24 10:11圾不是沒道理的

kenyeh001 08/24 10:11能洋洋灑灑寫這麼多廢話,我真心佩服

DolphinCP 08/24 10:12沒受過大學教育的才會相信台灣法官不

DolphinCP 08/24 10:12相信美國大學

DolphinCP 08/24 10:13建議小智提告台大,讓法官還自己清白

bolzton 08/24 10:13醫療疏失都要送鑑定 難道法官是學術專家?

eatgod002 08/24 10:15黨的好法官

tinuo 08/24 10:16這法官真的夠噁心,被人瞧不起活該

gghh 08/24 10:17 為什麼不把法律人的名字寫上來?

bacteria2014 08/24 10:20第一次看到這麼奇葩的判決書

yfroad 08/24 10:20哪位法官居然相信食糞,噁噁噁

new71050 08/24 10:20台狗官不意外

aska521 08/24 10:21懶人包:沒有黨證

loopuntil 08/24 10:21法官說如果指導教授跟學院院長的背書

lolikung 08/24 10:21當時的訴訟標的是「被指導教授除名」的

loopuntil 08/24 10:21沒問題的話,為什麼論文在Google搜尋

lolikung 08/24 10:21加重誹謗,但本案卻是在實質審查論文是

loopuntil 08/24 10:21不到XD

lolikung 08/24 10:21否抄襲

hugi147 08/24 10:24一堆沒發表過論文的人在護航 笑死 單一

hugi147 08/24 10:24個法官直接幫學術界定義是否抄襲? 跟幫

hugi147 08/24 10:24精神科醫生評估是否有精神問題一樣可笑。

keele 08/24 10:24完全的先射箭再畫靶,要判你有罪還怕找不

keele 08/24 10:24到理由嗎,即使二審翻案這幾個也不會受懲

keele 08/24 10:24處嗎,有自由心證無敵技真棒

andan 08/24 10:25大法官好~ 敬禮

haha1234 08/24 10:26TLDR 法官是社會亂源

sodaparadise 08/24 10:26「因循學長姐撰寫博士論文直接援引

sodaparadise 08/24 10:26不會特別註腳之往例」高虹安講這理

sodaparadise 08/24 10:26由確定有上過論文寫作倫理????

sodaparadise 08/24 10:26??

loopuntil 08/24 10:27學術論文“不一定”會在搜尋引擎搜到

loopuntil 08/24 10:27,法官也是在職碩難道不了解這點

mozozo 08/24 10:27文組:理組知道厲害了吧!!

hugi147 08/24 10:27可以把全台或全世界的論文送給台灣法院

BBKOX 08/24 10:28John W. Weidner博士於111年10月20日指出

hugi147 08/24 10:28做抄襲評估了

BBKOX 08/24 10:28本案博士論文在提交之過程中並無研究、學

roger717 08/24 10:28鬼島文組學士懂理工博士論文嗎

BBKOX 08/24 10:28術或著作權之不當行為之信函所肯認,但其

BBKOX 08/24 10:28等均未提及本案博士論文尚有抄襲另篇期刊

BBKOX 08/24 10:28論文情事,其等判斷基礎已不完全,可信性

BBKOX 08/24 10:28已非無疑

BBKOX 08/24 10:29鬼島法官認為美國那群博士教授不可信

BBKOX 08/24 10:29笑死

zsp8084 08/24 10:30法綠人不意外

sted0101 08/24 10:30大法官人選

kenash 08/24 10:30就綠色奇蹟,大家不要再質疑

modernpkman 08/24 10:3295%推文沒看內文

lather 08/24 10:33說你有罪就是有罪,下次記得選對邊:)

sted0101 08/24 10:34google找不到也是理由~~這法師還法官

woajw 08/24 10:34下賤的跪,口袋就有尊嚴了

sid3 08/24 10:35有夠白痴的理由

deadliness 08/24 10:36文組學店仔連判決書都壟長無重點,沒

deadliness 08/24 10:36讀書真的可悲

showoo 08/24 10:40法綠

pprisa 08/24 10:41有這種法官也難怪人民不信任司法了

nikewang 08/24 10:42想當大法官想瘋了

direct 08/24 10:42厲害,現在法官判決靠自己腦補的

a8976262 08/24 10:42法官當到這麼噁心還真少見

jack7775kimo 08/24 10:44真的是大法官的人才啊^^

BBKOX 08/24 10:46當初側翼瘋狂洗文表示已經向辛辛那提大學

BBKOX 08/24 10:46檢舉高的論文抄襲,真的有抄襲早就像小智

BBKOX 08/24 10:46一樣被撤銷學位了

zero00072 08/24 10:47「你各位寫過論文畢業的理工仔,還敢

zero00072 08/24 10:47笑啊?再秋啊!」如是說。

mynewid 08/24 10:47看不懂因該是司法不公ㄅ

G54515 08/24 10:47塔律官

BBKOX 08/24 10:48 https://i.imgur.com/akxyAVt.jpg

圖 高虹安誣告案: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nn1975 08/24 10:5095%推文沒看不懂判決

BBKOX 08/24 10:50美國大學判定沒抄襲;台灣法官認為美國大

BBKOX 08/24 10:50學相關學者的判定不可信

davis0918 08/24 10:51綠共党法官遲早毀滅台灣

clnman 08/24 10:53台灣奇妙的刑期:開車撞死人比誣告還少

arc332890 08/24 10:54搶著升官發財

chentosi1217 08/24 10:54這三個法官真的是可憐

tom1990 08/24 10:54想升官錯了嗎?誰叫你選上新竹市長

royalblue08 08/24 10:59小草們又有糧草復活了嗎 怎麼跟五毛

royalblue08 08/24 10:59混在一起洗

ymfx000a 08/24 11:01綠圾法官 去死啦

gime0226 08/24 11:02好了啦 綠法官 越描越黑 吃相真難看

nalthax 08/24 11:03以後各位要去法院的自求多福

TwopairsH 08/24 11:05我法官我最大

camerara 08/24 11:10以下開放草仔繼續跳針崩潰=============

daJas 08/24 11:10比艾

poorenglish 08/24 11:13構成學術上的抄襲XDD 啊學術單位的回

poorenglish 08/24 11:13函不用採納?

chuanglk 08/24 11:15不意外~只要跪舔垃圾民進黨都能升官發大

chuanglk 08/24 11:15財~正正義公平算個屁

fg008kimo 08/24 11:16這判決 個人立場也太明顯 這樣能當法官

fg008kimo 08/24 11:16難怪讀文組 做什麼都差不多

s05071234 08/24 11:19司法律界出的骯髒 到可從未少過

BardxBaymax 08/24 11:19敢判我們小草的女神!這法官真的是

BardxBaymax 08/24 11:19有夠大膽!!

sa13961387 08/24 11:19想當大法官了哈哈

archer389 08/24 11:23法官肯定沒寫過論文

ikaros5566 08/24 11:24台灣法官無中生有 意外嗎

Kyere88 08/24 11:24未來xxx 大家尊重點

lilinnnnnn 08/24 11:24台灣司法真可悲

s854273 08/24 11:25積分+1

dtggmike 08/24 11:26塔綠班:司法改革大成功

darkangel119 08/24 11:26司法已死

kenfu0402 08/24 11:29民進黨有夠噁心

cestlavie320 08/24 11:29紅明顯,有沒有神一下法官啊,感覺

cestlavie320 08/24 11:29一定有料

lightbox 08/24 11:30有夠荒謬

WarIII 08/24 11:36下一任大法官

doluir 08/24 11:39幹你娘司法

shyoulol 08/24 11:45未看先猜白衛兵洗版

bbs0840738 08/24 11:47人家學歷還在就表示沒抄襲,法官是文

bbs0840738 08/24 11:47盲還是色盲?判決理由有夠扯

seerp 08/24 11:49

weekend88123 08/24 11:54台灣司法 可憐哪

raphin 08/24 12:05一審法官真的很多奇形種,學校學倫會的說

raphin 08/24 12:05法都不採信,在那邊自己玩文字遊戲

azc3144 08/24 12:07人家想當大法官

kitten123 08/24 12:12不必去查?

yusanhu 08/24 12:13抄襲就像你家小智連學歷都沒了

spadenet 08/24 12:15通篇臆測,這法官真的丟臉至極

acxsport 08/24 12:16真丟你媽的臉

KITAN 08/24 12:16法官除了貪跟上位以外我想不到原因

MicroB 08/24 12:21https://imgur.com/S0lhbC6

trashcan0512 08/24 12:23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法官

trashcan0512 08/24 12:23黃瑞成、法官蔡宗儒

a0226958831 08/24 12:26看到尤伯祥能當大法官 現在很多司法

a0226958831 08/24 12:26官都羨慕的心癢癢呢

Athas00 08/24 12:27法官

richjf 08/24 12:32難怪明通師一直要戰清白 真告下去 法官會

richjf 08/24 12:32找到理由判台大輸的

COVID20 08/24 12:41會寫這種判決,這法官程度明顯很爛

Mood10207 08/24 12:44審判長法官曾名阜、法官黃瑞成、法官

Mood10207 08/24 12:44蔡宗儒,真他媽屌

Mood10207 08/24 12:44這幾個是不是也在肖想瀨清得的老二!

Mood10207 08/24 12:45???

andytank 08/24 12:45恭喜 升官發財啊

AresPeng 08/24 12:52超讚的 繼續拉仇恨

Arkadas 08/24 12:54翻譯:我也想當大法官

clone29 08/24 12:56法官:我說了算

notime 08/24 13:02綠共贏了

kichitai 08/24 13:15正義得以伸張,讚啦!土城找安^^

kichitai 08/24 13:16一堆看不懂判決文的...

sunny95988 08/24 13:18蔡英文跟狗打砲~夢

OneChao 08/24 13:24噢又一堆博士教授了,抄沒抄你說的算

game1809 08/24 13:27怎麼抹我都不會投綠

repentant02C 08/24 13:30綠蛆狗官生兒子沒屁眼出門就給車撞

ass812882 08/24 13:34簡單就是綠色判生其他顏色最好去死一死

alonso110 08/24 13:4190%的抄襲小藍草可是不認的,ㄏㄏㄏ

ericwang1017 08/24 13:44法官黃瑞成、法官蔡宗儒

knme 08/24 14:02交大教出的學生 不出來洗門風嗎?

GUMIGUMI 08/24 14:04搞不好是食糞仔忠實讀者

bearKQG 08/24 14:27法官本身就是法盲 超可笑的

hat13201 08/24 14:29恭喜三位

ohyeaaaah 08/24 14:32狗畜牲的見解可以凌駕美國學術機構的

ohyeaaaah 08/24 14:32證明,綠糞党完全共產化

goodhpp 08/24 14:46我真的很難相信這是台灣司法的判決

goodhpp 08/24 14:46我說你吃了兩碗粉就是兩碗粉

goodhpp 08/24 14:50十糞在9月多發的文章,高的論文在那之前

goodhpp 08/24 14:50就完成了,拿最後完成版的當證據有什麼

goodhpp 08/24 14:50錯? 為什麼不說十糞故意拿初版的要黑?

proton63 08/24 15:22入人於罪

dayuer 08/24 15:32法官來照這篇蒐證提告,至少賺2年薪水。

imsmalling95 08/24 15:38稱職

hhbbookao 08/24 15:41綠的政論怎麼很少討論這題?

swedishguy 08/24 15:46跟共產黨有何差別?

yc410 08/24 15:55綠共真噁

knife5987 08/24 16:02大法官面試

winster555 08/24 16:10就法律隨法官說,但社會觀感十分差

b95202075 08/24 16:53說你有罪就有罪,突破認知下限耶

dagehoya5566 08/24 17:00想升官想瘋了笑死

leterg 08/24 17:35被批評沒有引用去修改,然後才去告加重誹

leterg 08/24 17:35謗,第一案檢查官說不能限縮啊(斷章取義

leterg 08/24 17:35

leterg 08/24 17:38學生準則行為iii說的很清楚

leterg 08/24 17:40一堆人看不懂判決文的時間序?

cheng31507 08/24 19:40厲害了

nakato 08/24 19:57笑死,全看完,根本硬要找碴

birdskingla 08/24 20:00太想升官了 直接做給上級看

Boris945 08/24 20:18綠腦不適任司法職務啦

encoreg57985 08/24 20:37為了五斗米折腰 真是丟臉法綠人

dreamfree 08/24 20:52其實無所謂啦。大部分會犯罪的青鳥比

dreamfree 08/24 20:52例很高?到時候被不公平的對待是他們

encoreg57985 08/24 21:256頁變109頁多的103頁不就原創?

encoreg57985 08/24 21:26法官拋棄比例原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encoreg57985 08/24 21:26該送懲戒

HuangJS 08/24 21:40這一個案子是升大法官的資格考 看來考卷

HuangJS 08/24 21:40應該會蠻高分

sturmpionier 08/24 23:19呵呵 學校認定沒抄襲 法官直接推翻

wcre 08/25 00:58你敢反駁黨就是誣告,弄死你

denyy555 08/25 01:34整篇沒人敢寫法官名字,台司法妓女任人淫

dio0522 08/25 02:06高告的是造謠被除名,那這基礎上她告不

dio0522 08/25 02:06成那誣告罪也不成立啊,跟抄襲有什屁關

dio0522 08/25 02:06

NeoLife 08/25 10:28通篇鬼扯 是不是抄襲不是你法官認定好嗎

NeoLife 08/25 10:29還在那邊惟查三小

NeoLife 08/25 10:29你他媽就沒有法條規定什麼是抄襲

NeoLife 08/25 10:29就不要在那邊自己定義 幹你娘

NeoLife 08/25 10:36人家就說verified還在那邊質疑 靠杯喔??

lukelove 08/25 11:37司法讓人唾棄不是沒有道理

Jerry3732 08/25 14:11恭喜 升官發財

yangjam 08/25 18:36笑死

overthinkin 08/25 18:37走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