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
本人非法律背景,查閱資料後將個人見解羅列於下
或有未盡與謬誤之處,還請查缺補漏,謝謝
話說前頭之ps.
本文未說京華城符合都更,
京華城與北市府也從未說符合都更相關條例以
提高容積
又現行台北市相關自訂條例確有模糊之處
但應由行政法院判決是否適法,而非監察院糾正後,地院即逕行判決違法
--
一.
《都市計劃法》第39條規定,基地面積與容積率等,內政部與直轄市政府得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第85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
https://imgur.com/fG1ILnV
https://imgur.com/dhOHsaj
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34條之2,規定下列五項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1. 採綠建築規劃設計
2. 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
3. 應用智慧建築技術
4. 納入綠色能源
5. 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https://imgur.com/E09831g
又《都市計劃法》第23條之1規定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第14條所述特定區,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都市計劃法》第23條之2規定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也就是,上方五項放寬20% 條件,應為原則事項,各縣市皆可適用
實務上各縣市也確實成條例於各縣市細則中並依循施行
https://imgur.com/Q3zko2V
二.
台北市原來有《都市計劃法台北市施行細則》,
後來改為《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且早已報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規定
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容積率"
這個條文並沒有規定通案的容積獎勵,
而是讓北市府到細部計畫中再規定容積率(包括容積獎勵)
https://imgur.com/g8v3ewe
三.
台北市政府公告的京華城區域細部計畫書第16頁,
因如下三事項,總計給予細部計畫之20%獎勵
1. 韌性城市貢獻獎勵4% (綠建築標章,同內政部第4項)
2. 智慧城市貢獻獎勵8% (智慧建築標章,同內政部第3項)
3. 宜居城市貢獻獎勵8% (耐震標章,同內政部第2項)
https://imgur.com/xoE4S8D
四.
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5條定義,
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也就是北市商三容積560%,其含義為基準容積,可再加成上去
第8條規定,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於是威京集團以高於市價,購入30%容積移轉至京華城基地
https://imgur.com/w7qxwkg
https://imgur.com/T4gYvNt
五. 回到京華城案,
京華城案是用《都市計劃法》第24條,
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提出申請
然後台北市政府跟據《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
在擬定細部計畫時,決定為該京華城地區提供容積獎勵規定。
最後核准共計50%容積移轉與獎勵,使京華城由560%增為840%
https://imgur.com/WQghHeb
六. 最後總結,目前最大的爭議是,
台北市自治條例,沒有對五種容積獎勵事由做通案規定
所以看起來好像無法源依據核准20%獎勵
但由上所述,根據《都市計劃法》第39條、85條的授權,
台北市有權規定容積獎勵
並跟據《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的規定,
台北市有權在細部計畫中作規定
最後根據內政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參考同樣五項條件為原則,提供容積獎勵
七.
補充說明,針對京華城20%額外容積是否適法
監察院僅有糾舉之權責,地方法院甚至無從管轄
按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項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所以北檢應先向行政訴訟庭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台北地院呂政燁法官也不應在裁定書寫「明知容積獎勵違法」
因為地院根本沒權判案
地方與高等行政法院才能判決定讞
http://i.imgur.com/Pp51oQa.jpg
最後以實例來說,新竹兒童醫院,
最後也是由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容積由250%升為450趴,於法並無違誤
http://i.imgur.com/w9WAqCL.jpg
以上,資料來源參考各項法律條文與如下連結
https://www.i-meihua.com/Article/Detail/13660
https://reurl.cc/7dV2Ky
https://reurl.cc/93nX9j
ps. 沒有P幣是因為先打在記事本上,以免當掉資料佚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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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視錢財如浮雲~~~
錢財視我如糞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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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柯P沒事了 安全過關
連結台灣省施行細則這個就有問題了 台灣省
可以這麼做不代表台北市可以
呸
啊 阿北無罪了嗎 嘻嘻
阿北贏麻了 這一局一定全身而退
沒法律背景就算了吧
所以拆了再蓋就可以多20%%%%
阿北贏了,準用都更
在這邊洗有什麼用?直接訴諸法律
老哥 你別台灣省啦 京華城走的就是都更條例
最近好多律師洨草
很多人不知道那個創造出來的獎勵是什麼
程度真的有夠差 你是不是覺得兩個法官 一大
你這說法昨天就被大連了
票檢察官 柯的那一群律師團 全都是低能白癡
把頭顱砍掉扔進糞坑反正有腦不用乾脆丟掉
才會讓柯文哲被羈押? 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
然後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自治條例24.25
條提到的也只有容積率而不是容積獎勵 不要
亂連結再說合法
你條文都引用錯(或某集團引用錯),是
要怎麼合法?
喔 贏定了 阿北 沒請您辯護
台灣省就拿掉先,那和台北市無關
另外京華城細部計畫自己就落入文字「準用
都市更新獎勵」的白紙黑字證據了 繞了半天
也逃不了根本自創獎勵的問題的
網軍怎麼都洗一樣內容的
你這樣就是政黑柯文哲。人家分析的違法理
由你不聽,為了替阿北辯護自己去東拼西湊
弄硬要把非法講成合法。阿北就是這樣才變
成圖利罪的。
有作為給推 但是您太看不起檢調了
然後你完全不看都委會公文,自己幫阿北
找法源,這這叫圖利
柯文哲的律師比你爛
你都指點五院辦案了,總統還不敢呢!白黨
就是超憲政大黨
京華城的細部計畫最大的問題就是東抄西抄
這個自創那個準用 然後就為了成就私人公司
在私人土地上蓋出以後閒雜人等不得入內的
辦公室 選用的獎勵項目也多是僅能私用(如
充電樁)卻說是創造社會公益 嘿嘿
這篇專業度不足....
容積獎勵就不能自創啊,他那個是參考都
更法的獎勵,問題這案子不是都更
到底要講幾次?搜尋一下我寫的 已經都把
法條寫很清楚 就是違法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你們為
什麼不都要故意漏掉依照本法第23條這幾個
字?文盲嗎?
我查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3條已刪除?
查資料就能當法官?小草真的蠢到不行
寫錯還要討論什麼
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的職權
台北市京華城沒有法源依據 應請立法機構
市議會增修 不是由行政部門創設
我比較好奇,給予的20%是否屬於行政裁量
?
哪是行政裁量 都講幾次了
你的台灣省都市計畫法34-2,有但書好嗎
?屋齡30年以上,五樓以下公寓,才能透
過獎勵20%
因為有“或”字阿
一堆小鳥崩潰是為什麼啊
誰說可以參考台灣省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確有模糊地帶,但應待行政法院判定 如新竹兒童醫院一樣
怎不由台北議會增修
看一下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一條......
那個本法講的是都市計畫法
我回覆了
北市容積獎勵得依土管條例第十一章發
但那些條件京華城都不符合
結果就是柯非法準用都更辦法給它獎勵
你的觀點跟我一樣
要30年以上,且五樓以下
看看這篇吧
既然知道非法律背景了 還浪費時間帶風向
你看一下《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
例》第26條,再根據這條可以找到《台北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理自治條例》,找到
之後看一下第25條和第79條~第80-5條
法律實務怎麼想我沒意見,各言爾志。
但是
「監察院糾正後,地院即逕行判決違法
」這段話你有證據嗎?要確餒,你怎麼
會覺得司法機關一定是拿監察院結論來
用,而不是自己推導的見解?
然後容積獎勵規定部分,見‘’都市更
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X
其實很簡單的邏輯 京華城的案子需要行政訴訟確定是否違法 在行政訴訟沒有結果之前無法得知是否違法 更遑論圖利的成罪要件「明知違法」 法官拿著監察院一紙報告說560%以上皆違法 問題商三超過560%比比皆是5
都計法自治條例第25條 那細部計畫要由台北市政府所提出才行 京華城案的申請(人)單位 不是台北市政府,所以是用都計法24條 申請變更細部計畫19
都市計畫法沒有第23條之1、之2,只有第23條 還是你想說是第23條第1項、第2項? :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 : 也就是,上方五項放寬20% 條件,應為原則事項,各縣市皆可適用7
這案討論法還可以引用法條 如果去看歷次會議紀錄 你真的會笑死 譬如委員問: 為什麼要給額外的容獎10
閃開,讓專業的來 ※ 引述《ffgordon (人生~)》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 : 時間: Fri Sep 13 21:31:42 2024 :X
全文吃光光 京華城阿北有沒有蓋章? 應曉薇有沒有收錢關說京華城? 沈慶京有沒有出錢打通關? 這三個問題就直接踩在法條上了,基本低消刑期跑不掉X
說京華城改建案違法的人,都認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是容積獎勵的合法 來源,但京華城沒有走這個法條,而是引用了〈都市計畫法〉。為什麼不走〈台北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因為京華城基地已經開挖了81%,超過了該條例規定的70%,已不能 適用。7
→ taiwan009: 20%獎勵容積的法源依據,就是都市計畫 39.12.42.8 09/14 10:20 → taiwan009: 法第24條及其子法內政部訂頒且飭令全 39.12.42.8 09/14 10:20 → taiwan009: 國適用的「的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39.12.42.8 09/14 10:20 → taiwan009: 」第34-3條第1項第2款,法源沒有問題 39.12.42.8 09/14 10:20 → taiwan009: 有些直轄市是把34-3條內容照抄到自己 39.12.42.8 09/14 10:24X
大家不用再吵什麼法源依據了 我們看最接近的例子 內政部國土署15日召開會議討論廢礦區土地問題時,擬比照《北泰雅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 》處理,讓廢礦區土地上於2017年5月16日前既存的建物能就地合法。外界質疑此舉是為替?2
啥叫法令構成圖利罪的要件? 你的意思我看不懂耶。 你的意思是檢方用法令扣阿北圖利罪嗎? 這樣子的話幹嘛要取證,還到處查阿北的錢跟沈慶京的關係? 直接就扣起來就好了,搞這麼一大攤是在過場是不是?
爆
[爆卦] 蔡正元FB672是什麼罪狀? 台北地檢提訊柯文哲 指控柯文哲圖利京華城 給予20%獎勵容積率54
[討論] 蔡正元FB內容,監院早早就說不行蔡正元FB 第四點認為 台北市於是自訂的 「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56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36
Re: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就是這個地方違法了 很多人在討論這件事一直講都市計畫法第24條 但到底有沒有去看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 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是這樣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10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羈押禁見!律師證實「不提抗2020年台北市府都委會認定,京華城容積率560%無疑義。 2021年依台北市容積移轉許可自治條例等規定容積移轉30%(560%×30%=168%) ,再加上京華城認養復盛公園、設置法定停車位數6%以上充電車位、整修道路 ,獎勵容積20%(560%×20%=112%),京華城原址允建容積率共840%。 京華城是商三(特)可不受一般商三用地管制9
Re: [新聞] 全面清查柯文哲一家金流!檢廉查扣神秘保蘇貞昌在台北憲長任內,獎勵台北大學特定區容積80%! 相信檢調、廉政署明天會先抓人問個68小時! 記者也會偵查直播 、照三餐報導編故事查金流 、蘇貞昌孫子吃什麼也會成為媒體焦點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7
Re: [討論] 政黑醒醒,柯文哲連圖利罪都不會有!: 其實我覺得你在反串 台北市怎麼會沒有都市計劃施行規定或制定容積獎勵怎麼給? 首先台北市針對都市計畫有制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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