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范耕維FB:陳玉珍說我們法學素養不夠
※ 引述《antistar (反反反)》之銘言:
: 所以講了半天我還是有幾個疑問
: 1.這麼在意,為什麼不快草擬一個合乎眾學者專家心中完美的法案出來?
: 擬出來叫立院下個會期快修法呀
: 差沒幾個月亡羊補牢很常見吧
: 你現在一直講一直,
: 卻提不出合乎眾學者專家心中的法案
: 實在有失你的法學專家身份吧
說到很好,我們是代議制度
專家有意見想要立法可以藉由公聽會發表
請問國民黨開了幾個公聽會徵詢專家意見
一場。
民眾黨開了幾場?
一場都沒有。
不給人發表意見機會再怪說你怎麼不先講
可以這樣玩?
: 2.這麼在意,過去8年你對國會改革做了什麼研究?你和指導的研究生有幾個論文討論這: 議?
: 這種就是whataboitism
在那些人特別常見呢?
就是那些被開罰單
然後對警察說別人闖紅燈怎麼不開他的單?
更何況他為什麼需要跟大家證明他有做?
那不是他的義務
3.你說的重點就是證人轉被告
: 這個在刑事訴訟體系被批好久了
: 刑事訴訟實務常這樣做
: 過去8年你有聯合專家提出修刑訴法嗎?
: 你有草擬防證人轉被告的刑訴法案叫執政黨儘快修嗎?
所以你也沒辦法反駁他的論點嘛
無法反駁沒有法律保護接受聽證民眾權利的事實
: 4.看你每年接的計劃也不多啦
: 相信你這麼認真法學研究
: 未來可以接更多計畫為國效力!
: 直接抹黑囉!
夏蟲不可語冰
※ 引述《oscarwu3041 (小羽毛)》之銘言:
: : 1.轉錄網址︰
: : https://bit.ly/4bRi9Zd
: : 2.轉錄來源︰
: : 范耕維FB : : 3.轉錄內容︰
: : *如果陳玉珍委員的法學基本素養很高,那真是件可怕的事
: : 對於外界的質疑,陳玉珍委員表示是我們大家法學基本素養修得不夠。對於這一點,?: 為
: : 下碩班時的座師經常說我的研究很low,所以我並不否認。
: : 不過,以下我要說的是,如果陳委員法學素養不佳,那立出這個法案還算情堪憫恕。?: 是
: : 如果陳委員的法學素養很高,那訂出的這部法律,真的是件可怕的事情。以下,我就?: 說
: : 怕的點在哪。
: : *陳玉珍委員的說法
: : 陳委員表示:「我們訂的法律是把民眾當證人,不是當作被告」。大體上的意思應該?: 指
: : 前於國會調查與聽證中,陳述者的身分是證人,目前的程序保障也很足夠。所以,用?: 告
: : 保障標準來檢視這個法案,是法學基本素養不夠。
: : *對陳玉珍委員說法的回應
: : 先姑且不論法案說明根本沒提到調查與聽證陳述者的身分是「證人」。即使用陳委員?: 說
: : 當前提,目前的法案依然大有問題。因為聽證程序才會連接到刑罰的制裁,所以以下?: 還
: : 用「國會聽證」當作說明的範例。然後,第3點最重要,可以直接跳去看3.,不行再回 : 頭?
: : 前面1.2.。
: : 1. 首先,是我前面的文章就提過的。司法程序中證人不能找律師,但是國家會告知他: 可?
: : 拒絕作證。但在聽證程序中,陳述者(陳委員:證人啦)不但不能找律師,國家也不?: 告
: : 他可以拒絕作證,大幅增加陳述者因為搞不清楚狀況而虛偽陳述並被處罰的風險。
: : → 即使我們配合陳玉珍委員,假設陳述者真的都只以證人的身份陳述證詞,依照目
: : 前的聽證的程序保障規定來看,保障程度顯然低於司法程序。
: : 2. 不過,現實上在司法程序中,當一個人出庭陳述時,他可能會說出兩種性質的發言: 。?
: : 小韓殺人來舉例的話,他可能會說出「人是我殺的」與「人是我的同夥阿國殺的」,?: 兩
: : 性質不同的發言。「人是我殺的」是說自己做的壞事,所以是被告的自白;「人是同?: 阿
: : 殺的」是說自己目睹他人做的壞事,所以可理解為證人的證詞。在這個狀況下,拒絕?: 言
: : 等相關保障會適用的對象是證人的證詞,並不會適用到自白自己犯罪的部分。不過,?: 個
: : 分我們有其他的程序規定來處理。
: : 把場景換成國會聽證的時候,大概也可以想見可能會發生一樣的狀況。比如小央因為?: 士 : : 文接受國會聽證,她可能會回答「指導教授說我可以畢業」,「圖書管理員收了我的?
: 文
: : ,這些都可以理解成是證詞。但是,如果小央說出「我自己的論文喔,有xxx問題」,: 那?
: : 是陳述自己的行為,這個時候性質上就很難類比為證人的證詞。如果是這樣,這個部?: 比
: : 像司法程序中的被告自白。
: : 如果會發生陳述者性質上偏向被告自白的狀況,那就要注意:在我國刑事法體系中,?: 被
: : 跟對證人的程序規定有兩組不同作法。但是,依照陳玉珍委員的說法,他們是以證人?: 思
: : 來立法,那代表根本沒想過陳述者性質像是被告的狀況,自然會忽略當陳述者可能是?: 被
: : 的角色時,他該擁有的高度程序保障,當然也就忽略59-4應該提供完整的受律師協助?: 障
: : → 陳玉珍委員的回應忽略陳述者在程序中的角色是會變動的,只思考證人相關的規
: : 定必然不足。
: : 3. 由於陳玉珍委員的法學基本素養很高,所以我們必須假定它不是笨。那麼,我們就: 只?
: : 假定再來的立法疏失,可能是出於壞。這個疏失,牽涉到被告與證人這兩種訴訟角色?: 間
: : 差異。來做我最討厭的法普一下: : : 被告:說謊不會被處罰/有律師協助的保障/行使緘默權不用被同意
: : 證人:說謊會被罰/沒有律師協助的保障/行使拒絕證言權要得到同意
: : 看一下二個角色的差別,可以發現被告在程序中得到的保障比較高,證人得到的比較?: 。
: : 實上,過去司法程序中,就存在一種狀況,也是考試的重要考點,就是檢警在訊問某?: 嫌
: : 犯時,明明應該用被告的角色來訊問他。但是,為了能在訊問時規避被告比較高的保?: ,
: : 以故意用證人的身份來訊問,藉此適用比較低程度的程序保障,以及適用證人不能說?: 的
: : 定,來多多獲得資訊(最後,套到所有資訊後,再把這個人轉換為被告來起訴、審判?: 處
: : )。而這樣的作法,也被我國最高法院2003年的判決認定會有違法的可能。
: : 回到國會聽證,目前陳玉珍委員的說法是這邊都是用證人的角度來立法。那會發生什?: 事
: : ?就是只要國會聽證的陳述者,不管你說的話是跟自己有關或跟別人有關,你都是證?: ,
: : 以你都不能說謊,而且說謊都會被處罰。更糟糕的是,因為國會聽證的拒絕證言權相?: 保
: : ,低於司法程序提供的保障,所以陳述者不慎說謊而被處罰的可能性,在概念上可能?: 更
: : 的。 : : → 簡單來說:在「司法程序保障被告>司法程序保障證人>聽證程序保障證人」的狀
: : 況下,這部國會聽證的立法,可以理解為實質上把被告跟證人性質的陳述者,通通都?: 意
: : 換成「證人」一種角色。然後,再明白地把陳述者都直接認定成是受保障程度最低的?: 組
: : 這個立法模式,或許可以理解成,在立法時就做了曾經被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法疑慮的?: 故
: : 用證人身份訊問,規避程序保障」的玩法。
: : *如果陳玉珍委員的法學基本素養真的很高....
: : 根據上面的內容,各位是否可以細思極恐一下?如果陳玉珍委員的法學素養那麼好,?: 應
: : 會知道上面提到的問題,避免制定現在版本的法案。
: : 那麼,這麼厲害的委員,卻贊成先制定一個比司法程序保障更低的聽證程序,再忽略?: 告
: : 證人角色的差異,贊成制定一個把所有聽證參與者都故意適用低程度保障的法規,除?: 說
: : 可怕,我真的不知道該下什麼評語了。
: : 4.附註、心得、想法︰
: : https://i.imgur.com/cHTwkMX.jpeg
: : 並強調他們的聽證程序中,所有被傳來的都是證人
: : 范耕維老師(參與連署的學者之一)就在臉書發文,分析如果國會聽證程序完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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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就開過公聽會了,只是你的消息來源不
讓你知道而已...自己動手搜尋很難嗎?
開公聽會有用嗎? 最後還不是拿一個沒人看過
的最高機密版出來
開公聽會的版本跟現在的版本有一樣嗎
沒錯啊,四月就有開公聽會
自己不去
國民黨一場 民進黨兩場 民眾黨0場
到底學界那些人要支持藍白版本,趕快
找出來
白藍原來吞的下去這種法喔…
公聽會是委員會開的..不是某個政黨開的.
.
你先說說公聽會的條文是哪一條?
事實就是沒有現在的條文,那你公聽會是
開給會通靈知道條文的群眾嗎?
陰陽法條 嘻嘻
藍白腦就是這麼腦殘
59
首Po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范耕維FB 3.轉錄內容︰X
民進黨包含那些有法律專長的人好像一直在攻擊國眾版沒有拒絕證言權? 我現在是真的好期待大法官的理由書啊 -- Sent from nPTT on my iPhone 14 Pro MaxX
理性討論啦 我在想把這條原本「主席同意」 改成移交法院裁定 是不是就解決了? 請板上法律大師解答4
原文恕刪 推文有人在扯防疫 我們來看看 釋字690解釋文略以 解釋文:X
所以講了半天我還是有幾個疑問 1.這麼在意,為什麼不快草擬一個合乎眾學者專家心中完美的法案出來? 擬出來叫立院下個會期快修法呀 差沒幾個月亡羊補牢很常見吧 你現在一直講一直,2
To 范耕維: 啊你碩班的老師叫李茂生,那傢伙的法學素養超low的好不好!!!! 再講一次李茂生的笑話給大家聽好了: 李茂生有一次去投稿日本的學報,需要引用到傅柯的演講集, 結果他的引用書目居然是"上海人民出版社譯本",這根本是丟臉丟到國外...1
所以這情況是說因為證人的身分可能會受到自身言詞影響而變動,從不能說謊的證人 變成可以說謊的被告,那這個情形下是不是只要好好告知對方的權利跟義務就可以了? 首先是拒絕的權利在59-5條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4
國會調查權不是我國憲法明文的立委權限 但為了輔助立委能有效審理法案跟預算等行使職權 大家也都承認立委可以有一定調查權 甚至有些立委自己的法案都過不了,卻把查弊案當成本職。 但立委終究不是司法官,且整體立委不管是道德還是法治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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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iwin] 黃珊珊: 反對任何人干涉二次元創作自涉 : 二次元(動漫遊戲小說遊戲)的創作自由空間。 : #虛擬世界和現實生活的差異 : #實質犯罪和創作自由是不同概念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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