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達成和解緩起訴,結果外力影響提再議!
台灣司法好奇怪
如果有案件都與提告方達成和解
檢察官也早給予緩起訴
並開出罰鍰並要求提悔過書
也確定處罰方式了
犯行也沒有再犯錯
結果在外力介入以後
有檢察官受外力影響
提再議!
這和解還算嗎?
如果不算那當初談成的和解條件
要是支付了! 要追回還是得追加籌碼給對方?
這算是司法干預或干預司法嗎?
--
緩起訴不是本來檢察官要職權提起再議嗎
都和解不提告了 不是要再有新犯行 才可以提嗎?
?法條有喔
多看點書啦
這不是不看書的問題吧! 都達成和解不提告了不是嗎? 所以和解不算? 請問是這樣嗎? 檢察官可以對達成和解不提告案件 強行起訴? 請問是這樣嗎? 這真的不了解 還請解釋一下?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19:48我記得刑訴有寫
疑惑的是和解不提告撤告 檢察官依舊能不顧提告人的意願強行起訴嗎? 還是能藉此幫提靠人爭取更好的和解條件?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21:17直接說是哪一件吧 在這裡影射不如去翻翻法條
呵! 懂得就懂! 同時也是通案觀念不是嗎? 正好請懂得人叫大家一下法律觀念不是嗎? 免得人云亦云到處亂傳! 好的法治觀念值得宣揚呀!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25:06檢察官能不能起訴那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
的問題
再者和解跟撤告其實本就是兩件事 除非你是當
庭和解
達成和解後 不是得當庭和解讓檢察官可以下判斷嗎? 司法不是這樣嗎? 請問難道實務上有和解達成後 不需要有當庭和解的法律動作嗎? 還請指教,謝謝。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27:04檢察官起訴跟和解是不同概念
個個我懂 大致上理解 民事和解可以撤告 但刑事不行 且還涉及是否屬於告訴乃論的問題 但通常聽到的不是提告方與被告雙肇和解 在法庭當眾和解就能撤告 後面不是緩起訴+處罰就是緩刑之類的嗎? 不都是這樣嗎?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30:05事情到了檢察官那邊 他可以依其職權
提起 當然要看是那種罪就是了
緩起訴作成與緩起訴確定是不同時間
點。不管是檢察官職權再議或是告訴
人提起再議,都需要於再議不合法或
無理由確定後,緩起訴才會確定。至
於與當事人和解,那只是民事法上和
解契約的訂立,不生告訴人或檢察官
再議的權力。當然如果緩起訴負擔在
一定項目是得被害人同意的話,被害
人就不能再議。
民事和解契約不生剝奪檢察官與再議
權人再議的權利。
原來如此 所以一般來說 只要達成兩肇達成和解 且和解內容有載明並經提告方同意 一般而言提再議的機率就低對嗎? 所以一般而言檢察官也會避免擾民和浪費司法資源 避免無所謂的再議對吧! 除非有很重大的理由 或犯行再犯之類的 請問是這樣嗎?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33:41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和解的
情況,被告會要求原告簽撤回告訴狀
,用撤回告訴的方式迫使檢察官下不
起訴處分。但如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和解什麼的,只是檢察官要不要緩
起訴的參考
了解 可大大提的觀念中 與霉體給的觀念上認知有稍微不一樣 非告訴乃論不是提告後 就不得撤告嗎? 檢方也必須也得偵辦下去 除非證據不足之類阻礙起訴成功存在 檢察官才會撤告不是嗎?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37:47我指得是和解跟當事人是否撤回告訴是兩件事
不是必然連動的 刑事還要另外考慮檢察官是否
提起告訴 雖然他們通常會參考被害人意願吧
原來刑事還可以這樣喔! 還以為刑事案件就是提告就停不下來 除非無證據、或證據不足才會有其他情況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39:06當事人自訴跟檢察官公訴是兩件事阿
了解 可一般霉體給的印象中 檢察官提公訴不都是不能撤告的情況居多嗎? 除非證據不足之類的 請問不是這樣嗎? 還是說這又是被媒體誤導 實務並非如此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41:20你說檢察官還在緩起訴不就還沒起訴嗎
告訴乃論當然自己愛撤就撤阿 非告訴乃論就還
要看檢察官有沒有要繼續辦/接手
?? 非告訴乃論不是不能撤告嗎? 霉體給的觀念不都是涉及非告訴乃論的罪 在證據充足下檢察官就不會停下來 怎麼會多出檢察官有沒有要接手問題 實務上這麼複雜喔!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43:46對啊,所以我才說告訴乃論之罪是可
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檢察官只能不
起訴處分,因為欠缺訴訟要件而不能
起訴。至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遌D不
是訴訟要件,檢察官自然不用受告訴
人意思拘束。
了解! 原來實務上有這麼多眉角 只能說霉體節目簡化太多了 若沒大大解釋還以為非告訴乃論就是檢察官告到底的情況 大大謝啦!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45:42糟糕我看不懂他現在到底在訴訟哪個階段 怎麼
一下緩起訴再議一下撤不撤告
阿知! 只知道是已經過一段時間案件緩起訴,提再議! 實際情況得有人去調卷宗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47:18能不能撤告是指當事人自訴的部分@@但通常非
告訴乃論是已經會有檢察官介入沒錯
簡單來說,非告乃之罪,告訴是起訴
要件,被告可以請原隃捱M回起訴狀
,用撤回告訴的方式,使檢察官下不
起訴處分。之後也不會再有緩起訴與
再議的問題。
挖靠! 非告訴乃論還是有條件運作撤訴喔! 厲害啊! 原來機關藏在這裡! 難怪有些人有恃無恐! 原來可運作的地方有這麼多啊! 果然懂法的人才會用法!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49:49告訴乃論吧?
如果是非告乃之罪,被害人提出告訴
只是請檢察官開始偵辦的原因,不是
起訴合法要件,所以之後加害人與被
害人達成和解,這個和解本來就不能
拘束檢察官之後要不要起訴或下緩起
訴處分,如果檢察官下緩起訴處分,
被害人也就是告訴人就還是可以提再
議(當然可能有些限制)
大大上面的說明是誤植囉! 上面說的是非告訴罪耶!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51:52我上面說反了,非蹷D與蹷D反過來
讀就好了。
非蹷D與蹷D反過來讀就好了
理解!
※ 編輯: mazinkisa (125.231.57.119 臺灣), 04/10/2024 17:52:18你真的在乎不是只想抬槓的話還是稍微
認真研究一下刑事訴訟法吧,關鍵字「
依職權送再議」
去估狗就知道為什麼都和解了還要依職
權送再議,當然這是假設真的有想要弄
清楚刑事訴訟偵查中的程序啦,另有其
他目的的話當我多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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