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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台南地院:因罪證不足 所以駁回聲請羈押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台南地院:因罪證不足 所以駁回聲請羈押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
時間推噓 1 推:3 噓:2 →:10

推 Supasizeit: 不講reasonable doubt怎麼講beyond 203.204.195.174 11/02 03:05→ Supasizeit: 尼瑪幫幫忙。雞鴨的證據是自由證明原 203.204.195.174 11/02 03:05→ Supasizeit: 則,審判是嚴格證明原則,所以罪嫌重 203.204.195.174 11/02 03:05→ Supasizeit: 不重大都是看法官,法官講罪證不足並 203.204.195.174 11/02 03:05→ Supasizeit: 不精確 203.204.195.174 11/02 03:05

笑死!大法盲不要在那邊跳針啦!

是你自己說的罪嫌不足何時構成不予羈押的理由?



二、羈押要件中所稱「犯罪嫌疑重大」,係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先予敘明。



問題是人家法條要件就要求犯罪嫌疑重大啊!你沒有辦法證明犯罪嫌疑重大,那就不用討

論接下來的串證逃亡要件了,跟什麼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根本沒有關係

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在講的是證據能力不是證明力

你連這點區別都搞不懂,就別在那胡扯了!


至於你扯那什麼reasonable doubt更是好笑,那是在刑事訴訟中陪審團認定被告人有罪時

適用的證明標準。即只有控訴方提出的證據對被告人有罪的事實的證明達到無合理懷疑的

確定性程度時,陪審團方可裁斷被告人有罪。為適用該標準,陪審團須首先推定被告人是

無罪的,跟羈押判斷一點關係都沒有好嘛!


不要抓著一個你根本不懂的法律名詞來在這邊耍寶好嘛!還怕別人不知道你是個大法盲?


→ finhisky: 高二審判決等你喔 大法官 180.217.159.23 11/02 03:08

笑死!你連別人在討論什麼都搞不清楚,就別來耍寶了好嘛!!

→ Supasizeit: 罪證不足什麼時候可以當不羈押理由 203.204.195.174 11/02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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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207.8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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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7.88 臺灣), 11/02/2024 03:43:07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7.88 臺灣), 11/02/2024 03:48:50

Scion 11/02 03:47北七法盲也不用腦,你如果很可能不是犯人那

Scion 11/02 03:47還羈押個洨,藍白仔腦子都是裝飾用的

Scion 11/02 03:48這根本不用懂法律用屁股稍微想想也知道的事

kevin05233 11/02 04:48噗 反正人跑了!照綠畜邏輯這不就是罪

kevin05233 11/02 04:48犯心虛嗎!

Somebody99 11/02 07:13不通緝,然後把他政治獻金的人抓起來

Somebody99 11/02 07:13嗎?垃圾dpp

finhisky 11/02 08:01你討論台南地院的文,我就不能推文討論

finhisky 11/02 08:01高喔 共產党膩

holien 11/02 10:56不需怪法官,檢調有否限制出境,台灣是否

holien 11/02 10:56偷渡者的天堂才需檢討

lbowlbow 11/02 12:46你太難為法盲了

Finarfin 11/02 14:45它們這種就為了打倒dpp 白紙黑字的東西

Finarfin 11/02 14:45偏偏裝做看不懂 跟釋字585一樣 只會斷

Finarfin 11/02 14:45章取義 或是 裝做看不懂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