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台南地院:因罪證不足 所以駁回聲請羈押
→ Supasizeit: 罪證不足什麼時候可以當不羈押理由 203.204.195.174 11/02 00:34
笑死!法盲是不是不懂羈押的法定要件之一就是犯罪嫌疑重大,難怪一直跳針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然後KP被聲請羈押第一次被駁回的理由就是罪嫌不足,是抗告到高院才翻盤的,你怎麼又
不提了呢?
北院今3時許指出,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無保請回。理由如下:
一、檢察官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等語。而本案爭點在於:2021年9月9日都委會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之:1.台北市政府以2021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核定之都市計畫所外加20%之容積獎勵、2.2022年10月18日台北市都發局所核發之建照,客觀上是否合法,以及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違法而仍為指示。
二、羈押要件中所稱「犯罪嫌疑重大」,係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先予敘明。
三、20%之容積獎勵,客觀上確有違法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亦即認: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四、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柯文哲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方式圖利京華城,或被告是否明知「20%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被告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的彭振聲意見,尚非無據。
--
偷換概念還罵人法盲,reasonable dou
bt 是懷疑有犯罪還是沒有犯罪你倒是
說說看
法盲不要跳針了!台南地院駁回羈押的理由跟KP無保請回的理由都是一樣的,就是犯罪嫌 疑不足,你看不懂中文就不要在那邊耍寶跳針了!
二、羈押要件中所稱「犯罪嫌疑重大」,係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 ,先予敘明。然後法律上沒有人在講reasonable doubt啦,大家只會說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這是有罪判決的前提要件,小草法盲就不要在那邊魯班門前弄斧了好嘛!
有黨證就沒事
所以KP也是有黨證嗎?不然怎麼第一次羈押聲請就無保請回呢?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7.88 臺灣), 11/02/2024 02:40:26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7.88 臺灣), 11/02/2024 02:41:01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7.88 臺灣), 11/02/2024 02:47:11 ※ 編輯: treasurehill (114.37.207.88 臺灣), 11/02/2024 02:54:42不講reasonable doubt怎麼講beyond
尼瑪幫幫忙。雞鴨的證據是自由證明原
則,審判是嚴格證明原則,所以罪嫌重
不重大都是看法官,法官講罪證不足並
不精確
高二審判決等你喔 大法官
青鳥不會醒 除非被狗幹
一堆法盲,法官要怎麼判看顏色就對了
換個法官,沒有補足證據,也會變更判決
因為被告說詞變了啊!一開始都窩不知道,
變成承認部份事實 。去看理由書很難嗎?
說得好 只是党的人懂得把握機會逃走
6
首Po檢調偵辦台鹽綠能弊案,檢調偵辦台鹽綠能弊案,台鹽前董事長陳啟昱、台綠前總經理蘇 坤煌被控與包商涉共謀詐財,檢方認陳啟昱等5人涉特別背信等罪嫌且有串滅證之虞聲押 禁見,台南地院認罪證不足,今晨4時30分裁定陳啟昱等5人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聲請均 駁回。 ----------------------------1
推 Supasizeit: 不講reasonable doubt怎麼講beyond 203.204.195.174 11/02 03:05 → Supasizeit: 尼瑪幫幫忙。雞鴨的證據是自由證明原 203.204.195.174 11/02 03:05 → Supasizeit: 則,審判是嚴格證明原則,所以罪嫌重 203.204.195.174 11/02 03:05 → Supasizeit: 不重大都是看法官,法官講罪證不足並 203.204.195.174 11/02 03:05 → Supasizeit: 不精確 203.204.195.174 11/02 03:05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
[討論] 北院: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京華城)北院的裁決書上說: 而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 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綜加計該等事由,亦尚未達前述「有犯罪之 高度可能性」之程度,故尚不能認被告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 決議之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被告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29
Re: [討論] 苗博雅的質詢影片是否會成為證據呢北院給無保請回的說法出來了 裡面說到:北院說明,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 華城,或被告是否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然而,被告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 ,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16
[討論] 無能或有罪,阿北二擇一。被告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 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之彭振聲之意見,尚非無據 。 而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 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綜加計該等事由,亦尚未達前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16
[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6
Re: [新聞] 街頭爛醉踹飛女童「一路追打回家」 憲兵踹小孩很可惡沒錯啦 但本案真的有達到羈押標準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8
Re: [討論] 小草真的是天真了.....這種人 才是真的丟臉 第一段 直接說無法用收賄羈押 但如果是圖利 就是另一種狀況 標準什麼資訊都沒看就來抹屎 北院昨天無保的四大理由 有看嗎?5
Re: [爆卦] 柯文哲FB四、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華城, 或被告是否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然被告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 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 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之彭振聲之意見,尚非無據。而本案為 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3
[討論] 小鳥別再ㄠ無保=不會逃跑了吧重要的部分幫你們濃縮上色。尤其第四段 法官前面已經有敘述關鍵的標準在哪 法官也是認為都委會給20%是有違法的,有監察院糾正案為示 柯文哲現在可以出來,主要是因為他是個昏君,什麼都不知道,因為他不會去都委會、自己 本身也是個沒都市發展專業的主子,所以只能被動的接受底下小弟專業的意見3
[討論] 8年的公開透明果然是有用的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無保請回 一、檢察官係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 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等語。而本案爭點在於:110年9月9日都委會 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乙事(下稱系爭 20%之容積獎勵),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之: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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