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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大法官可以說憲訴法違憲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黑特] 大法官可以說憲訴法違憲嗎?作者
SIK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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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而且類似問題有相關前例,嚴格說來我是認為藍白最好祈禱大法官會主動做這件事。

不然他們很快會發現一個很基本的事情:憲法法庭不是只有制衡立法權而已


有的,臺灣的大法官確實曾針對與大法官本身相關的法律進行釋憲,這種情況並不罕見。大法官的解釋權包括審查與憲法相關的法律,甚至針對影響大法官自身權限、資格或任期的法律也有釋憲的經驗。

典型案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1. 釋字第85號解釋(1958年)
釋字第85號解釋的核心在於確認大法官的任期問題。
當時《司法院大法官任期條例》限制大法官任期為9年,導致部分大法官認為其權限受到侵害。因此,大法官提出釋憲。
大法官最終認為立法機關可依法規範大法官的任期,但同時指出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重要性,避免影響現任大法官的職務安定性。
2. 釋字第136號解釋(1973年)
針對司法院大法官之任期規定,大法官釋憲再次確認現行法律下任期的合法性。
解釋強調《憲法》並未規定任期,大法官任期需依法律另訂,但保障了大法官職務行使的獨立性。
3. 釋字第391號解釋(1995年)
這次的釋憲與大法官的職務及憲法法庭相關,探討大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的職權與範圍。
此解釋確認了大法官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司法權獨立性,並排除外界不當干涉。
4. 釋字第530號解釋(2001年)
釋字530號關注大法官的選任程序是否合憲。
當時立法院對大法官的提名與同意權有爭議,因此大法官就此提出解釋,強調《憲法》規範下大法官的選任程序應合乎憲政原則。

結論

臺灣大法官針對自身相關的法律進行釋憲並不違反其職權,因為大法官擁有解釋憲法和審查法律是否違憲的權限。這些釋憲不僅維護了《憲法》的精神,也強調了司法院大法官的獨立性與合法性,確保制度的穩定性與公正性。

這些經驗顯示,即使涉及大法官自身的利益或制度設計,釋憲程序仍然受到嚴謹的法理審查,並公開透明地做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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