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
※ 引述《Lb1916 (冷靜的魚)》之銘言:
: 我覺得比起草案第18條資訊限制令,
: 草案第17條資料調取權似乎對人權侵害更大,
: 18條可能有業者寒蟬效應先不論,
: 起碼明面上有法官保留原則。
: 但17條根本沒有法官保留原則,
: 是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 大家怎麼都不討論。
: 節錄如下:
: 資料調取權則是草案所賦予政府另一項公權力,有別以往執法單位調取網路使用者資料,: 必須依法院搜索票,才能以此請求業者提供,除非法律特別規定,大多情況下,數位中介: 平臺業者,並沒有配合政府提供資料的義務,也沒有相關罰則。
: 但草案17條明定,業者以後必須依政府各機關所作行政處分,來提供手上的資料,甚至不: 須經法院裁定,就能調閱所需資料,雖然僅限於特定使用者資料,不包含其他資料,但這: 條規定,等於擴大了政府對資料調取的權限,甚至對調取機關也沒有設限,只要是行政機: 關,不分中央或地方,依其主管法律有相關規定就能調取。
: 須經法院裁定,就能調閱所需資料,雖然僅限於特定使用者資料,不包含其他資料,但這: 條規定,等於擴大了政府對資料調取的權限,甚至對調取機關也沒有設限,只要是行政機: 關,不分中央或地方,依其主管法律有相關規定就能調取。
: _____
: 這等於是說行政機關比檢察官還威猛耶,
: 大家都不關注嗎?
有人要討論法條,我們就拿出來仔細討論吧
第十七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 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 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 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
該法條拿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當例子,所以我們來看一下該法條
第 8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關而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移除該資訊,並通知警察機關且保留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這邊我確實不太能理解,既然兒少第八條已經說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了,為什麼中介法第17條還要多此一舉呢?
這到底是不是在擴權?
如果真有法律專家,還請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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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吵柬埔寨或是詐騙時,一堆人罵政府怎麼不立法想
辦法管管,所以政府拋這話題,讓人們知道不是不管,是言
論自由和管本來就是衝突的,反正也不會過
真的過就刺激了
那就管詐騙啊,硬要提言論自由然後教育人們不是不管
而是自由和管制衝突,蛤?
是不小心騙到自己忘記認為最近沒有其他事情了嗎
不愧是政腐
關西機場模式百用不膩啊
這法根本沒差
37
我只想問句 「公開傳播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圖像,可能因此負有刑事或民事責任」 繪師是不是要準備下去惹== --6
你問得很好喔 這種東西本來就有法律規範 散布猥褻物品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 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16
只針對這段 開頭直接說搬出744號解釋跟事前審查 但744原因事實是化妝品廣告先審後播 跟這條差很多吧,怎麼直接類比了? 整個18條我看到的就是法官保留原則35
我來測試一下 這是最近要開始完成的圖92
名詞解釋你是對的,事前事後審查的解釋如你所說 但原PO想闡述的精神沒有錯,今天數位中介法問題之一是 『行政單位可以直接要求平台標駐警示訊息』 也就是說,外交部可以直接去函YT標註bump影片為不實資訊 完全不用經過法院,行政單位單方面認定即可X
加註警示前要諮詢第三方公正機構 而且加註警示還有時間限制 加註也只是警示數位業者… 本身沒有刪文強制力 每一條都有歐盟參考來源37
這法案最大的問題是 從管制個人→超☆進☆化→管制網路平台跟論壇 不管個人犯了什麼 其實都有相對應的法條去管 但大概是這幾年越來越縮限 送案太多 現在就想直接對網路平台跟論壇下手10
我剛剛看長毛開台(lol的前主播) 他就在講他有一次被抓去拉正(上中國的法制教育) 那個講者就說中國為什麼沒有限制級的原因 因為黨覺得限制級就表示有不當的畫面 那為什麼他可以播? 所以在中國那邊是不會有限制級這種東西的 有疑慮的東西通通都會被他們刪除爆
我覺得比起草案第18條資訊限制令, 草案第17條資料調取權似乎對人權侵害更大, 18條可能有業者寒蟬效應先不論, 起碼明面上有法官保留原則。 但17條根本沒有法官保留原則,爆
“當真理還在穿鞋,謠言已走遍天下”。 網路時代,謠言給人們帶來的挑戰與日俱增,對此,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會坐視不 管。正因如此,網信辦發言人在回應“X信十條”時指出,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謠 言、暴力、欺詐、色情、恐怖訊息傳播,我們的網絡空間不能成為雜亂無序、充滿戾氣的 空間。
爆
[爆卦] 中介法第26條草案第二十六條: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及組織規劃,確保其立即且優先處 理認證舉報者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通知。 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證舉報者認可: 一、具有偵測、辨識及舉報違法內容 之專業能力。26
Re: [閒聊] 台灣未來恐會被禁看本本 還能笑中國這個處分的決定權在主管機關手上 政府不用經過法院就可以做出處分 13-1.2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38
Re: [新聞]《數位中介法》納管平台盡17項義務 PTT哀很多討論都有整理很好了,大概簡述一下 第18條可能導致寒蟬效應,常在西洽的版友或多或少也聽過中國的管制 這東西就是乍看之下沒問題,哎呀還是要經過法院阿,不然也只是加個警語不影響 但是業者是不是就會怕麻煩先自我管制,有可能有爭議的內容就事先禁止 怎麼禁止?版務或是關鍵字,那我們以後可就得回歸最初的感動17
Re: [舊聞] 網拍賣色情漫畫觸兒少法 判刑2月推 jokerjuju: 為啥要執著兒少 現在的爭議不就是政府擋網站@@ 03/14 16:15 修正條文 所謂的城牆法 (五) 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1X
Re: [閒聊] 台灣未來恐會被禁看本本 還能笑中國我更新太晚了所所以這邊再來發 我確實搞錯了這次的新條文 這次修法草案是這個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4
Re: [舊聞] 網拍賣色情漫畫觸兒少法 判刑2月你應該看這段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二) 增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第4章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通 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至少180日之義務,及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 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向檢察官、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作為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7
Re: [問卦] 沒人幫忙宣傳數位中介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析及評估系統性風險。3
Re: [黑特] 性隱私影片下架 我看到的與我主張而作為的自由時報 衛福部次長李麗芬說,完成修法後,性隱私相關影音犯罪都準用新法,可要求網站即時下 架影像,國內網站除了下架,還要保存影像一八○天供檢調偵辦;網站IP位址在國外,我 國也能透過網域、網址使其不被接取,國內無法看到。 其實幾則回覆裡也都有提到這問題在最後一句,抓不到人,所以就乾脆讓你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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