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基隆東岸商場究竟是誰的?
回到最基礎的民法精神 "買賣不破租賃"
你現在是巢狀契約
你就算是上層的契約變更
一樣得無條件繼承上一手的所有下層契約
所以 既然大日的契約仍存在 就不得違約
除非你能證明大日的契約違法無效
否則 不管是誰接手 都只能吞下這個舊合約
我還以為這已經是最基礎的法律常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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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對NET的租約就有說大日沒租到租約不算了
這個案子不是單純的租賃,還有牽涉到OT與ROT
柯學跟藍粉有自己一套法律
另外NET現在不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你
可以多去了解一下他們主張是什麼,打算怎樣
的法律攻防
哪來的買賣不破租賃 重點是根本沒買賣
照你的說法 以後二房東只要跟房客簽不定期
租賃契約 那房東永遠拿不回房子是吧
就兩條路拉不是政府出錢買就是拆掉而已
死忠的:錯就是對,對也是對,死忠就對
多天才會還在扯買賣不破租賃,你認識字嗎?
不懂就閉嘴
所以你以為禁止轉租的規定是拿來的?
還最基礎的民法精神,法盲膩
所以這案例的買賣在哪
你是說租賃不破租賃嗎 笑死
從上到下全都租啊 哪裡買賣
來來來我來租你的房子,500租第三手50年,
包准沒利益關係,我他媽錢還可以全給你,買
賣不破租賃膩
轉租同意也只是限制在原租賃契約內同意
原租約失效後 你轉租契約也無法對抗房東啦
側翼都不念書的膩
那個你到底懂不懂民法???
來啊,你認嗎?買賣不破租賃,這什麼笑話
看你的講法你看是寫程式的吧..才會講巢狀
你要想你最上一層無效的話 下一層還能動??
然後你要先搞清楚買賣不破租賃是啥意思
這案子誰是買家誰是賣家?
法律不是那麼好念的 寫程式的邏輯不通用
這又不是買賣
從頭到尾都沒有買賣是在扯什麼
買賣也不是絕對不破租賃
我要是NET 我就拆 民不與官鬥
誰簽的約 檢調抓林右昌來問問就知道啦
你要講巢狀也是在契約當事人相同的狀況
那以後租屋 再轉租給我弟弟簽百年合約
那不就住永遠的?
你邏輯有問題
啊或者第三人知悉並承認契約對其拘束
不要亂類推買賣不破租賃
你有房子要出租嗎?要小心喔!!
單純法律問題不會搞出這個 當初有一些
可能基於人治的考量在裡面 用你這個例子
有點像是扯上什麼家族問題 以前都靠某個
你是不是低能兒 笑死XD
老人意見 然後現在那個人不在了
就沒有買賣還扯什麼買賣不破租賃
哈哈哈哈哈超級可憐從頭到尾都沒有賣賣
引用買賣不破租賃奇文
這有買賣嗎?土地還是市府的
民法老師在哭哭
買賣在哪裡?
沒搞懂是吧?
法律可沒有租貸不破租貸這種事
6
首Po安安你好如題啦 基隆東岸商場產權複雜 那究竟是市府的呢? 還是NET的呢? 還是微風的呢?6
這事很簡單呀 房東租地給房客,房客再租給二房客,二房客在地上蓋了一棟商場,原房東不續約,地還 回來! 那麼那棟建物呢? 如果是爛尾樓,房東一定說,給我拆掉恢復原狀33
這停車場很多年了 舊有的地標 基隆人都知道 所謂的天空競技場 誠品也經營過 但是經營不起來 林市長上任 把停車場包給了 大日集團 簽了 5+3+2 的 OT合約5
基本上合約關係是這樣的 基隆市政府 OT(促參法) 大日 大日 (所謂ROT)民間契約應該是屬於附條件租賃契約的概念 NET NET的契約當然不能對抗 機關基隆市政府 因為他的契約相對人是大日 現在的NET主張就是回到法律物權的效力 認為二樓以上改建是NET出資的5
JeremyJoung你在公三小? 今天的問題不是租賃存續中發生的買賣問題好嗎? 照你這麼說... 大房東只租給而二房東1年, 結果二房東自己跟你簽到宇宙世紀0093年, 大房東就要無限吞下去喔?24
自己文章自己回 事情有新發展 基隆市政府方的立場 1. 跟我簽合約的是大日1
只回應這部分 使用執照登載的金額為法定工程造價,其金額為作為建築師及建築執照換算設計費及簽證 費的轉換標準,並非真實造價,僅作為行政文件使用。有一事說一事,參考連結。 不以現在的營造價格上漲說,10年前一坪的建築營造,一坪也是要有12-14萬以上,加上16
看起來NET為了出資的地上部分要爭到底,但我好奇的是為何市府的處理方式是這樣? 大日本身有弊案問題所以基隆市府不再續約給大日這部分我認為是合理 但這時候難道NET沒跟市府反映過地上建物的問題嗎? 那為何後來市府發標案時內容不寫說 得標者地上部分需要租借給NET使用(因為是NET出資興建的)
爆
Re: [新聞] 快訊/證實已和林秉聖簽約 台新:絕無惡就我的理解,認為台新聲明意思應該如下: (當然我的認知或法律部分可能理解有誤,歡迎指正討論) 1 在中信8/15前提前終止合約前,其他球團可以「接觸談價」但不應該「正式簽約」。 關鍵字:正式管道提出報價(獅跟台新都有提到,中信也歡迎)、提前終止前,不應簽有40
Re: [新聞] 不滿標案給微風!NET登報嗆基市府違法想不到這件事竟然可以回溯那麼久 還扯上2018市長選舉 2015年12月 大日開發取得 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OT)24
Re: [新聞] 不滿標案給微風!NET登報嗆基市府違法: : 今日發生這樣的事,可以說完全是當時市府種下的果,對標案便宜行事導致兩個結果 : 1.大日開發獲得暴利,並違法和NET簽約,至今逍遙法外 : 2.NET可以跟市府灰,NET主張蓋的建築物是他們的,市政府沒有權利拿走 : 然而NET此舉亦相當無理17
Re: [新聞] 富邦將簡訊通知「重複投保者」一律拒這位大哥,您不懂法條不要亂用,會誤導大家,保險法116條是指保單複效時,除非達到 重大變更,不可拒絕複效,跟核保中的件完全無關好嗎 保險契約是一個私人契約,契約的訂定還是要回到民法的規定,我們該討論的是富邦用複 保險這件事情拒保是不是合法,如果不合法,這鐵定要爭取的,如果是合法,私人契約的 訂定你要怎麼強迫別人接受11
[課業]112年初等考公民一題民法請教12.下列何種法律行為,即使不以書面為之,仍具法律效力? A.機車租賃 B.房屋買賣 C.限定繼承 D.同性伴侶結婚10
[心得] 帶寵租房之奇葩新房東因為我是舊房東賣屋 新房東希望重新簽約 讓我住到約滿 不過 新房東簽約當下反悔 希望我一個月內搬家(買賣不破租賃 但與舊房東的契約 雙方 附有提前解約但書) 再來因為 新房東看到我有養寵物 連一個月都不給我 我整個森77 我跟舊房東可是有簽寵物契約的 不給我緩衝時間搬家是怎樣9
Re: [閒聊] 史丹利怒回:合約沒寫你是流氓?小弟我只是律師助理 專職打雜 因為跟老闆辦的案件幾乎是承攬契約出事 然後還要寫契約草稿給老闆修改 看到跟自己工作有關係的 因此發表意見 請各路大律師別抽太用力4
Re: [新聞] NET轟市府強盜!東岸商場今移交恐爆衝突基本上OT類型的案子都會有合約到期後建物所有權轉移的條款。 (就是那個T字的意思) 「通常」轉移的條件是合約終止時, 假設這合約的確有這樣寫。 外加上新聞內容寫的- 關於民法債的效力 需說明的是 債務之履行:債的關係成立後,依照民法199條1項規定,債權人可以本於債之關係,向債務 人請求給付。 債務不履行:只有在債務人就債務不履行有可歸責事由的時候,才須負起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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