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
※ 引述《a90636 (何昶)》之銘言:
: : 提供的公益性、對價性夠不夠充分? 拿滿20%容積獎勵合理嗎? 都委會委員們的判斷有: 受
: : 到
: : 市府介入影響嗎? 彭振聲是都委會會議主席,有強行通過的疑慮嗎?
: : 這些討論會成為接下來是否起訴柯文哲、彭振聲的基礎。
: 所見略同。這個案子的爭點已經蠻明顯到沒啥好爭論(只剩專家意見跟證據),正常情況: 就是去看市府用臺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25條和都市計畫法23條這兩個上位法源繞過下位: 法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自創一個架構上類似都更獎勵但比它更嚴苛的細部: 計畫,能不能說服法官有法廉字第 10305037860 號函釋的個案裁量餘地。
你搞錯一件事
都市計畫法24條講的是土地所有人可以自行擬訂計畫申請
所以京華城自行訂了一個20%容積獎勵計畫送審
是合法的
臺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25條講的是市政府可以擬訂計畫規定容積率
所以市政府都委會認為合理並通過京華城20%容積獎勵計畫
這也是合法的
問題是這個計畫不能"繞過"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因為計畫的法律效力<地方自治條例
也就是說他一定得遵守自治條例80-2繳70%代金的規定,這才是真正圖利之所在
你不能自創一個計畫而這個計畫違背上位的自治條例,拿了獎勵又不繳代金
根本賴皮
所以沒發現阿伯跟蔥草們都不敢說這個案子合法
只敢說
"窩不知道"
"違法是誰說了算"
"都市計畫法24無敵"
--
那就是無罪啊
其實蔥草就是在打這個合法耶
幾個月前才知道840
既然合法還不抗告?
一樓反串要註明
我們阿北兵法沒研究過?引蛇出洞,誘敵
深入,一舉殲滅,大獲全勝,現在只是下
雨,就要出兵了
這樣 補繳錢不就合法 一樓有說錯嗎
看起來關鍵就是那個邵,她很清楚怎樣能
弄起來看似合法,簡單講就是找理由…
繳了沒?
知法玩法鑽漏洞 只是這次玩太大了
200億X70%是多少?
我記得有說20%是買的?
如果這樣合法此例一開後果真不敢設想耶
,那法定容積限制真是寫好玩的。
其實一般情況就是照自治條例走 京華城這
個後門開太大了
所以我才說裁量怠惰而不是裁量濫用。邵以
下的人大概可以擬更不具爭議的細部計畫
至於70%…?那為何不是TOD的50%?80-1、3
、5全拿20%更是不用回扣欸。你這樣是生搬
一一對應超莫名。
行政程序法7條跟我引的函釋已經說明了,
行政機關有權個案裁量的餘地。至於到底那
個「餘地」是都發局覺得划算就好,還是一
定要符合土管條例和其內部的某些行政規則
的某種回扣意義,說真的行政法院終審前沒
人知道。
檢察院糾正也是說獎勵不符合對價性跟法源
的問題
但老實說北市府為什麼要幫威京這樣一個
私人財團的營利建案想這些計畫?
拿80-1、3、5 20%獎勵不用繳好棒喔 到底
誰教你的啦
柯文哲很會走這種見不得光的事,被
發現再推說藍綠也有。他忽略會投給
他的中間選民不是期待他去跟藍綠比
爛。
都市計畫24條的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不
是自訂容積獎勵 不然人人就自訂100%獎勵就
好 另外漏了前提「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
20%的獎勵就明顯缺乏地方母法「臺北市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相關條文的支持了
30%是買的容積移轉 這個一直沒有爭議 是20
%容積獎勵部分
你講錯了
市府都委會審議通過是違法的
因為違反內政部都市計畫審議原則第八點
自訂獎勵有上限30%啦
台北市府沒有裁量權 哪來怠惰問題
都市計畫法第24條明白要你用23條審議
第23條第2項告訴你內政部要訂立審議原則
台北市已經違反內政部都市計畫審議原則
a90636不要跳針了
這件事台北市沒有裁量權
高調
4
首Po------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我其實看不懂為什麼會有圖利罪的嫌疑,但京華城這個案子確實有玄妙的部分。 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的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207
規 :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 20 : %的限制,對方清楚的說「沒有」,而這跟我去看《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17
例 : 》的第十一章來申請容積獎勵;底下推文說容積率上限是560%沒有錯,但這是不含容積 獎 : 勵在內的上限,容積獎勵是另外計算的。 :5
條 : 例 : : 》的第十一章來申請容積獎勵;底下推文說容積率上限是560%沒有錯,但這是不含容 積 : 獎36
就是這個地方違法了 很多人在討論這件事一直講都市計畫法第24條 但到底有沒有去看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 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是這樣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4
先打預防針 我本人是馬粉 不喜歡柯文哲 ------------------------------------ 先假設你說的都是對的 那爭議也不會少 很多人都講了 如果違法(圖利罪) 都委會跟有簽名蓋章的人是不是都算違法要抓去關? 如果沒有通通抓去關 那為什麼柯文哲要被關?11
畫 :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 前 : 條規定辦理。 : 這條只是讓你土地權利關係人可以自提計畫,根本沒說你市府可以隨便審查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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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蔡正元FB都市計畫法24條就是霸王條款啊 可以直接改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規定 申請計畫就寫增列了 然後監察院睜眼說瞎話56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29
[討論] 京華城是裁量怠惰還是圖利,還是都有?我其實看不懂為什麼會有圖利罪的嫌疑,但京華城這個案子確實有玄妙的部分。 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的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20 %的限制,對方清楚的說「沒有」,而這跟我去看《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8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感謝kuniok的指路,這樣我就查到了 你給的細部計畫書裡面提到的是「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75 次會議紀錄」 曾光宗委員: ......申請單位設計的地下室開挖率 81.05%,達不到臺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綜合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5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會 : :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 :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 :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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