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
※ 引述 《t13thbc (the 13th black cat)》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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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草AKA藍白粉 現在開始帶風向說證人本來就不能請律師
: 人民本來就有作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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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無視修正條文是說 被調查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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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道被調查人是什麼意思嗎 是立法院覺得怪怪的 開了一個調查會要調查一個案子
: 你是案件當事人 就是被調查人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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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單純的證人而已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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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例 藍白粉開了公司 疑似跟政府有官商勾結的情事 立院可以就這個事情開個調查
: 會 請藍白粉出席調查會 那時候你可不是三小證人喔你是被調查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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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你可以不到嗎 不行 不到就開罰 你說有正當理由還是不能不到嗎
: 不行喔 理由是否正當是由調查會成員決定的喔 是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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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你到場以後 害怕會做出不利自己的陳述 可否請律師 不行喔
: 要調查會主席決定你是不是能請律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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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你到場出席 面對調查會詢問你是否跟政府官商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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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能做出以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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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答=>調查會認為你拒答就是藐視國會 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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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實陳述=>就算你抗辯你說的是真的 但只要調查會成員認定你是不實陳述你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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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質詢=>你也不能反問調查會說 難道你們官員都沒有官商勾結過?問了就是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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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你非常不服嘛 調查會就說 你不服自己去申請訴願阿 這時候你請律師
: 我們不會反對你請的 請你走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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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 藍白粉真的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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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對不起 我例子舉錯了 怎麼可能藍白粉會被調查呢 這個調查會可是由藍白佔多數
: 的立委們立的法 創設的呢 成員是按立院政黨比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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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調查會永遠是藍大於綠 很棒吧 這樣的調查會 肯定不會查藍白粉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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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怪藍白粉那麼放心的護航這種智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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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天在其他文的推文貼過了
黃國昌的說法就是
50-2包括兩種人
1.被調查的人
2.被詢問的人(證人)
1的情況當然可以協同律師到場
2的情況怎麼可以請律師到場
然後說依訴訟法也是審判長同意才能帶其他人到場
想帶什麼人就帶什麼人主席要怎麼主持
然後不提美國聽證證人會能不能請律師
另外還有喔
https://i.imgur.com/u5x9T1s.jpeg
反正又多一個釋憲的機會惹科科
--
他真的是法律學者嗎?漏洞百出
黃國昌水準真的很低
看來狗蔥是研究民事訴訟法,研究到刑
事訴訟法還給大學老師了
這個爭議點,藍白三讀的時候,麻煩自己
修掉。真的沒必要自己挖坑讓釋憲成功
反正黃國昌只是要作秀,讓別人請一下律
師又不會影響他作秀
我建議他們不要改阿
繼續衝撞拉
爽拉 刺拉
黃國昌最後一招就是情勒是不是不想國會
改革,然後大吵大鬧一番
到處連連看的法律大師?
我現在比較好奇,哪幾條是狗蔥的建議
,哪幾條又是翁曉玲的建議
反正最後一定是別人的錯
真的是太離譜了(破音)
不是阿 立法院 為啥一直當 法院 用啊??
其實光是把立院當法院就已經違憲了
誰說你立法權可以僭越司法權的?
三權分立沒讀過嗎?
人家想當包青天
navarro因藐視國會罪3/19入獄了 請問
美國是共產國家嗎XD
司法權還有中立原則 你立院有嗎?
在司法權以外還可以私設刑堂的嗎?
請綠粉發表你們的感想 雖然我也不會聽
這就是康乃爾的法學博士喔(笑
藐視國會罪針對聽證會的部分可能違
憲喔,誰叫釋字585說國會調查權只能
罰鍰
你先搞清楚台灣跟美國的差異,大法
官針對國會調查權的限制是比較多的
還能滑坡到共產國家 真的厲害
投票定罪跟班級投票抓小偷一樣可笑
立法院不是當法院用,是把自己當衙門搞私
設刑堂用的
法學敗類
立法院立委擴權,卻沒有相應制衡機制,
對人民開罰,只要的立委投票過半決定就
可以開罰....
可以用大量藐視案件讓立院癱瘓,如
果藍白不審就是威信盡失,全民藐視
國會成就get
立法院現在都直播,沒有正當理由我是
不認為立委真的敢這樣玩啦,要滑坡到
被統一那就當我沒說
直播又怎樣?現在不就告訴你藍白立委
如何硬幹呀!他們感覺上根本不顧26跟
28,整個豁出去了!
直播 狗蔥 最厲害 三萬人大台
所以那為什麼不衝?如果真的嚴重到這
種程度還不衝嗎?還是民進黨其實也想
用這個法條,畢竟又不是只有藍白能用
以前是有問題就去告 現在變成有問題要
去立院囉 SB藍白
這條包含 被調查的人&證人 那立法院出傳
票的時候 請註明一下我被傳喚是當證人y
還是被調查人好不好
馬的~立法院出傳票 這啥小世道
直播又怎樣,當初麥卡錫還不是公開的聽證會
? 人權一樣被侵害了。立法本來就要周詳,
而不是給立委空頭支票。當初希特勒掌權也是
全經過民主程序,國會授權給他。
藍白可能認為<解除人民與國家苦難
法案>是很棒的法律
立法院敢出傳票,傳你娘,民眾不到
立法院國昌敢不敢發通緝令?
最喜歡看小綠蛆崩潰了嘻嘻,玻璃又碎了
智障黑箱蟑螂挺黑箱違憲法案
就立法委員想擁有司法權,又不敢修憲
美國三權 台灣五權 立法委員要搞到剩一權
國外也有調查權 還在擴權?
45
首Po小草AKA藍白粉 現在開始帶風向說證人本來就不能請律師 人民本來就有作證的義務 完全無視修正條文是說 被調查人耶 知道被調查人是什麼意思嗎 是立法院覺得怪怪的 開了一個調查會要調查一個案子 你是案件當事人 就是被調查人了耶X
拒答不會藐視國會 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適用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42
你的想法我一開始覺得好像是這樣,後來我發現這其實是錯的 「不自證己罪」出現在刑事訴訟法 180-184 搭配你這邊的行政訴訟法 145 一起來看 得拒絕證言的的原因都在於「避免受後續的受刑事追訴」 那隱私和保密協定其實不在保護範圍內18
你這裡也是錯的,這並非反質詢的定義 立法院明白地指出反質詢並沒有被定義 既然「反質詢」這三個字從頭到尾都沒被定義過 那麼這三個字跟「哇哈拉」這種意義不明的詞是一樣的1
這個在法律實務上已經被玩爛的梗了 我用一個案例來講比較清楚 檢察官懷疑老王開應召站,但是苦無證據所以用證人身分傳喚老王 檢察官對老王說因為你是證人 所以要把你公司帳本交出來2
首先50-2都是統包的啊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 沒有分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的個別權利 而是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律師都是要主席同意才能進來
爆
[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昨天二讀通過第50條之2 如果聽證會的被調查人到立法院接受調查 應經過會議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陪同協助 然而有個好奇心旺盛的小草90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 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奇怪 苗博雅自己也是學法律的 怎會把詢問那兩個字給篩掉?27
[討論] 把立法院當私設刑堂 好爽藍白二讀通過 「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 員到場協助之。」 你在外面被告都還可以請律師 被立法院抓去拉正 主席不同意連律師都不給你 直接把立法院當私設刑堂欸 有夠爽24
[黑特] 藍白聽證不讓被質詢人可以自由請律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藍白再修正動議 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 到場協助之。 你在外面被告都可以直接尋求律師協助 來立法院聽證會還要主席同意才可以請律師耶5
[問卦] 自己誤解條文卻又喊著退回重審?我剛看一個男生在YT直播逐條審查法條現場 他在直播一群人在抗議退回重審 結果在台上說的實際法條有出入甚至亂講 有的說證人要律師陪同說法院也這樣 但法院根本沒有證人要律師陪同的法條- 小草這問題不錯啊 應該很多人都關心這問題 台灣現行訴訟法 證人還真的沒有請律師的權利 除非你身兼被告其他身分
X
[討論] 為什麼DPP不希望國會證人有律師陪同?話說刑法上 法院上證人是不能律師陪同的。 今天修法的59條 藍白修法版本讓律師可以陪同證人(只是要主席同意) 綠色版本則是沒有律師陪同版本...3
Re: [新聞] 國會調查權二讀通過 調查時非經主席同意這條法最屌的部分還是「經主席同意」這一段 看到條文只會想說你被叫去聽證不能請律師 而黃國昌也會反駁說證人本來就不能請律師 小草還會補充說「律師就是教你撒謊的人,請律師是要在聽證會上撒謊嗎?」 但請記得條文「經主席同意」這部分X
Re: [爆卦] 日文版的圖卡出來了我知道這邊5毛充斥 別擔心我今天不是來跟你們做對的 當然也有支持kmt的正常群眾啦 今天我跟你們peace peace ~ 我今天是來跟你們玩的,我想看熱鬧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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