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
※ 引述《moshenisshit (嘻嘻)》之銘言:
: 我反問你,
: 如果,我是說如果,
: 今天總統決定提名一堆拐瓜劣棗當大法官,
: 否決後,繼續提名更多的拐瓜劣棗候選人,
: 怎麼辦?立法院一定要讓拐瓜劣棗當大法官?
首先,什麼叫歪瓜裂棗?不符合你殘破法學觀念的大法官,就是歪瓜劣棗嗎?
再說,大法官的是否歪瓜劣棗,跟憲訴法的評議門檻高低,有任何關聯嗎?
今天就算評議門檻調到15人出席15人同意,但如果總統提名的是你,這樣素質就很高嗎?
憲訴法30條規範的是評議門檻,根本管不到負責評議的大法官是好是壞
為了提高大法官素質,跑去修改評議規則,根本是緣木求魚吧
: 今天這個制度真正的缺陷,
: 就是憲法解釋這麼攸關國家運作的大事,
: 只要過半8人就能決議,7人不同意都沒用,
: 改成10人已經算客氣了,真正該改的是15人,
: 就像陪審團判人有罪也需要12人一致一樣。
你只知道陪審團怎麼運作,卻完全不懂背後的價值判斷,有甚麼用?
陪審團為甚麼採一致決,因為要保障人權,具體來講,是保障被告的人權。
在刑事訴訟當中,被告的犯罪事實真偽不明時,出於保障被告人權的理念,出於寧可錯放也不願誤殺的價值觀,所以要求所有陪審團一致認定被告有罪時,才能下有罪判決。
憲法法庭的出發點,同樣是為了保障人權,具體來講,是受到法律規範之人的基本權。
但如果你效法陪審團的作法,那會產生徹底相反的結果。要求違憲宣告必須一致決,等於大大提高法律合憲的可能,這麼做不僅跟保障人權的要求背道而馳,反而便宜立法機關,讓他們可以更從容的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角色定位跟陪審團完全不同,你拿陪審團那套規範大法官,就跟我把三權分立那套拿去規範你家一樣智障。
: ※ 引述 《jump2j》 之銘言:
: : 我反問你
: : 如果,我是說如果
: : 今天立法院多數決定實行獨裁統治
: : 堅決不排審大法官、堅決否決所有提名
: : 然後開始修法通過各種迫害人權的法案
: : 怎麼辦?
: : 今天的問題,他是一個制度缺陷
: : 你不能因為眼下沒發作,就當作缺陷不存在
: : 今天房子結構有缺陷,你會因為這次地震沒倒,就說房子很安全嗎?
: : 這次是你運氣好,沒有發生,但下次呢?
: : 只要法律有漏洞,只要存在一個可以破壞憲政體制的管道,這個漏洞就應該被堵上 : : 這是非常簡單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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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藍白法盲不知道還有這一招吧!又白忙一場了! 民事訴訟法 第 246 條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行政訴訟法6
噓 antistar: 看不懂中文?拿主子餵的硬拗理由當寶,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主子自己擴張解釋,一直說有空間,以你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的智商要看懂文意很難對吧?更別說垃圾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還敢扯德國喔?德國官員說謊都有罪,大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狗官怎麼說的?只會吃主子餵的屎就是這 49.216.46.97 01/15 14:54X
好奇問一下treasurehill , 因為你有提一句「今天你總統公布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更改作成憲法判決要件,並且規 定在大法官可決人數不足時不得受理案件」 不過聯合報在12月底有篇讀者投書寫到1
我是覺得 現在收到申請 然後訂定緊急處分生效時間於總統公佈法令時生效 注意 是公佈法令時1
對個屁啦 照他的邏輯 現在8人就可以先受理、先開庭、先辯論 等補上2人,再判決就好 我就問,補上的2人,完全沒有參與言詞辯論,也完全沒有跟其他大法官有討論交換意見的機會,是要怎麼判決?8
對不起各位法綠人,我就法盲... 今天各位法綠人一直講新修的憲訴法違憲, 立論的基礎是建立在大官法人數不足這個條件上, 那...如果...我是說如果... 大法官在朝野合作下人數補齊了...2
我反問你 如果,我是說如果 今天立法院多數決定實行獨裁統治 堅決不排審大法官、堅決否決所有提名 然後開始修法通過各種迫害人權的法案X
我反問你, 如果,我是說如果, 今天總統決定提名一堆拐瓜劣棗當大法官, 否決後,繼續提名更多的拐瓜劣棗候選人, 怎麼辦?立法院一定要讓拐瓜劣棗當大法官?X
你要不要了解陪審團的組成是什麼成分? 原來你的陪審團成員是全部都是大法官啊?? 還有原來卡提諾數學系又開課了, 8>7很有問題, 所以6>9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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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6
Re: [新聞] 何謂反質詢?大法官尤伯祥開電黃國昌:你憲法訴訟法第43條原文: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 、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請問罰鍰並且有行政救濟手段,是有什麼不可回復性?4
[課業] 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如題 高普考 法學知識第9條 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d 選項2
Re: [新聞] 「連身條款」合憲!但死囚尚有其他釋憲整個「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內容,看起來有夠長 但為示澄清,節錄如下: ───────────────────────────────────────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2
[舊聞] 趕在《憲訴》惡法三讀前 繫屬中案件應1.網址︰ 2.來源︰ 上報社論 3.完整轉錄標題 趕在《憲訴》惡法三讀前 繫屬中案件應準備聲請暫時處分X
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請問拐瓜劣棗的定義是什麼? : 今天這個制度真正的缺陷, : 就是憲法解釋這麼攸關國家運作的大事, : 只要過半8人就能決議,7人不同意都沒用, : 改成10人已經算客氣了,真正該改的是15人,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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