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綠營打死不回應以前提國會聽證權的事?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大家都陸陸續翻出以前民進黨推國會聽證權的立法院公報,
: 有夠多,
: 調查權的部分有的真的超狠,
: 例如這個,陳水扁、呂秀蓮、柯建銘、謝長廷提出的,
: 證人說謊直接就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 https://i.imgur.com/maP6PPK.jpeg
: 幾乎包括所有的主要民進黨立法委員:
: 「立法院應擁有監察院除糾彈調查權以外之
: 其他部分國會調查權」
: 「擬具立法院監察調查法草案」
: 真的打算裝死到底?
: 另外,這個板的所有爭執,
: 這個公報都講了。
: 所以,還在權力分立?
你這幾個版本都太舊,有些沒有經過釋憲案585和729,所以難免提出來的版本有問題
所以難免會有違憲之疑慮
585:2004年12月15日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729:2015年05月01日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10
所以要看就看2015年之後有提過的草案
想必提案立委經由這兩個釋憲文解釋後,提出的版本應該可以有所依循避免違憲吧
2016年民進黨團提案版本:
有柯建銘,吳秉叡等人
往下翻到第八章和第八章之一,居然有調查權和聽證權的行使耶!
https://i.imgur.com/ue4bEYE.jpeg
按照2024年柯總召的說法,2016年的民進黨團也想要奪權喔?!根本毀憲亂政!
再來看看前國安會秘書長,現任國防部長顧立雄的提案
聯署人有蔡適應,蘇巧慧,王定宇,何欣純,鍾佳濱
往下翻到第46-2
https://i.imgur.com/8lf5IV5.jpeg
第四十六條之二 調查權之行使,不得逾越調查事項與目的,亦不得侵害國家機關受
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對於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行使調查權之要求,
受要求之政府機關(構)、其所屬人員及其他有關之法人、團體、個人(以下簡稱有
關機關或人民),無本法所定事由,不得拒絕。
政府機關對於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行使調查權之要求,主張行政特權或以其屬憲法
保障獨立職權事項之範圍而拒絕時,應由該政府機關所屬最高上級機關首長,
將其主張之具體理由公開聲明並函送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
對前項之聲明,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不接受時,雙方應限期進行協商。
政府機關拒絕協商或經協商未獲共識仍拒絕調查之要求時,
立法院得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絕調查者為相關處置。
(哇,所以也可以調查人民耶QQ,48條規定處罰甚麼?)
https://i.imgur.com/9KB0b5t.jpeg
第四十八條 對於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行使調查權之要求,
有關機關或人民無本法所定事由拒絕履行,或其提供、陳述有隱匿、不實者,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得經決議,進行以下之處置:
一、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二、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三、涉有犯罪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追訴、處罰。
無本法定事由拒絕履行,或其提供、陳述有隱匿、不實者,得處新台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經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命其限期履行或提供、陳述仍有隱匿、不實者,得按次連續
各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對有關機關及人民之罰鍰,應以立法院之名義為之,惟由司法機關執行。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第二項規定對有關機關或人民,處以罰鍰前,
應定期限命其以書面陳述意見。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
於有關機關或人民陳述意見或放棄陳述意見後,仍認有處以罰鍰之必要時,
應分向院會或委員會提報,並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始得處罰之;
程序委員會應即編列議程將該處罰案提報院會,並不得交付黨團協商。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
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受處分者住、居地地方法院逕依行政執行
法規定執行之,不受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哇,居然可以罰緩2萬到10萬,還可以連續處罰,而且第二次處罰是4萬到20萬QQ
然後也是經由院會或委員會決議就可以耶!!!!? 委員會人數不是更少?
憑甚麼?那麼少人可以投票來決定提供或陳述仍有隱匿不實??!!
為什麼經過585和729釋憲後還可以提出這種版本出來?
一定是配合習近平對吧?
--
所以 你應該支持現在DPP的版本啊
笑死,用民進黨2024的標準來 看2016年的民進黨而已 連酸文都看不懂? 我支持現在的版本啊
※ 編輯: Neymar (114.45.144.17 臺灣), 05/30/2024 17:12:26難不成你的電腦還用10年前的OS 不更新喔?
我知道,時空背景不同! 2016年民進黨不毀憲亂政 2024年在野黨就毀憲亂政 早說,這樣我就懂了
※ 編輯: Neymar (114.45.144.17 臺灣), 05/30/2024 17:16:56現在真的還是一堆沒辦法升Win11的電腦
死守Win10啊怎麼了嗎wwww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上也許可以根據時間去作調整 根本大法可以依照時空而改變 太神啦
※ 編輯: Neymar (114.45.144.17 臺灣), 05/30/2024 17:18:44現在沒有刑法100條了 你知道嗎......
現在是討論有沒有違憲的標準,在不修憲的
情況下,違憲的標準可以依照時間不同而解
釋?
違憲的標準確實可以用時間推移解釋無誤
這篇啪啪啪的打臉塔綠班低能兒死忠哈
憲法>法律>命令,沒錯吧。憲法有修嗎?沒
有。那判斷有否違憲為何2016和2024標準不
一樣?
73.15.208.152 05/30 17:23
只是才過幾年就要拗成時空背景不同 那
也挺需要厚臉皮與勇氣
時間推宜而有所變化,但是從不違憲到違憲
?這說服力真的不夠啊
你OS應該跑不動了
釋憲是這樣子啦 如果民情或是時空背景
變化確實會推翻
舉例來說 通姦罪
319徵調會就已經違憲了,所以才搞不行
噓回來
但是585基本上有明確定義國會的調查權有其輔助性權力(之前頂多說有調閱權) 同時有規範其調查權的適用範圍 同時585釋憲文針對319真調會明白指出,有幾項超過這範圍 因此判定319真調會違憲。
但是2016和2024差別在哪?除了提案者2016
年有眾多版本,2024年在野合作提出整合版
,然後過關了,2016年是提案後民進黨就忘
了這件事呢
2024也有提啊zzzZZZ
你在糾結什麼
對啊,有提出閹割版啊,或者說在野黨提出
和2016年民進黨版本類似的職權就是毀憲亂
政啊www
dpp說越多就是自己打臉自己 只能自慰
那都是党不要的 黑箱云云
2016跟2024時空背景不同就是綠單獨過半
變成藍白加起來過半的不同而已啦
給推,但無腦綠粉不會看,看了也不會清
醒,一樣只會認為民進黨都是為台灣好,
死忠?呵呵 是愚忠。
那時候不是占多數 那怎麼最後沒通過?
一個沒出委員會的法案 拿出來洗幹嘛
下一秒跟這一秒,也算是時空不一樣
你很壞耶 人家只是不想被監督嘛 當初
忘了加 只要ddp執政就無效
X
首Po大家都陸陸續翻出以前民進黨推國會聽證權的立法院公報, 有夠多, 調查權的部分有的真的超狠, 例如這個,陳水扁、呂秀蓮、柯建銘、謝長廷提出的, 證人說謊直接就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了:8
噓 cloud2015: 你現在不承認大小藍教過的東西有問題, 114.33.203.220 05/29 22:40 → cloud2015: 也不承認根本沒仔細討論就亂過法案就對 114.33.203.220 05/29 22:40 → cloud2015: 了,來!你自己去看這次過的46條之2和4 114.33.203.220 05/29 22:40 → cloud2015: 7條,看有沒有矛盾!隨便過這種狗屎自 114.33.203.220 05/29 22:40 → cloud2015: 肥擴權法案,還敢提為什麼民進黨不趕快 114.33.203.220 05/29 22:402
又是一個吃到國蔥老師口水話講一半 要不要看看國眾兩黨用刑法藐視國會罪處罰公務員 民進黨版本是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監察院,有犯罪嫌疑還是送司法機關偵查 另外民進黨版本有叫一般民眾 法人 企業到國會嗎? 調查委員會還要經由院會同意才能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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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認真回,雖然可預見沒多少人認真討論 你只抓第47條出來只是斷章取義 要搭配同時修的45&46-2條一起看,這兩條都是在對可調查範圍做了紅線限縮範圍 尤其46-2寫的特別清楚限縮調查範圍 第四十六條之二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23
Re: [黑特] 藐視國會根本沒說能罰平民阿我就不貼法條了 貼了你也看不懂 我直接拿新聞稿來懟你就好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 ,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14
Re: [討論] 為什麼會一堆人不知道法條在哪對於上述問題,我找到的相關法條草案是這些 ----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公私法人、團體於五日內提供檔案 、帳冊等有關資料。8
Re: [爆卦] 如何澄清國會改革法滿天飛的謠言因為原本的文章實在太長一直編輯到App當掉,用回文方式補充Q12、Q13,原文的Q12有點 差異,等我找到方法再移除 Q12 修法後立法院可擅自要求部隊、政府人員、企業甚至一般人民交出隱私、商業機密, 不服者雖然不用坐牢,但要罰錢! A12 先看法條:7
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你沒有看懂人家的話 46-2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 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關之行政特構。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2
Re: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為什麼看不到有刑法學者支持的立場 你們要先了解台灣大多數刑法學者的背景 都是廢死 輕刑 少罰 因為刑法有一個 它們信奉的 基本原則 叫 "謙抑原則" 簡單來講 就是沒事不要用刑罰權來 規範人民的行為 所以現在很多說 詐欺罪要加重處罰 刑法學者也是持反對的立場2
[黑特] 藍白故意與中國聯手立法變成東廠箝制人民我在立法院系統裡面 找到即將要通過的條文 院總第 20 號 審查報告第 11003542 號 原文下載 : 藍白聯手只有民眾黨與國民黨的條文交付表決 而且條文內多案並列 也不知道是要通過誰的法案1
Re: [黑特]民進黨版本的藐視國會條文在哪?作者: bulden (要死的生魚片)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Re: [黑特]民進黨版本的藐視國會條文在哪? 時間: Mon May 27 21:12:05 2024 ※ 引述《gerojeng (GeroGero)》之銘言: : 標題: [黑特]民進黨版本的藐視國會條文在哪?2
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25條二讀的版本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X
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你有看清楚法條了嗎? 第46-2條,韓國瑜宣布無異議照民進黨再修正動議通過。 該修正動議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 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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