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法律專業角度分析柯案無保請回
版友您好,我覺得你的分析混淆了構成要件層次和罪責層次的問題。
刑法第16條是阻卻罪責事由。因為行為人欠缺不法意識,對法規範產生誤認,所以在罪責層次上減輕對行為人的非難。
但是北院是認為柯文哲主觀構成要件欠缺,而不是適用刑法第16條罪責層次的不法意識欠缺。
https://i.imgur.com/kLuMd2Z.jpeg
如北院新聞稿所述:
「尚不能認被告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被告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認被告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此為圖利罪及受賄罪之共同要件)之情形。」
北院是認為柯文哲不具有構成要件層次的主觀構成要件,與罪責層次無關。
※ 引述《hankwtc (hankkong)》之銘言:
: 刑法第16條規定,原則上不允許因不知法而免除刑責
: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
: 其刑。」
: 從語義上,似乎是:
: 有正當理由不知法律--免除刑責
: 其它--有刑責
: 但是歹誌往往不是傻子想的那麼簡單
: 最高法院創設了所謂的"責任理論",簡單講就是:依社會客觀事實是否足以讓行為人認識
: 其行為違法,也就是"違法認識",白話文講就是,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否有可能認知到他的
: 行為是違法的
: 北院法官顯然採取了這個見解(地院遵守最高法院見解是合理的),柯文哲不具土地開發、
: 都市計劃、都市更新的專業背景,所以因為信賴都委的決議而不知道容積率提高到840%是
: 違法的
: 檢察官後續就是要突破此點,簡單講,檢察官要搜集更多以下的證據:
: 1, 柯文哲知不知道本案是要把容積提高到840%?
: 2, 柯文哲知不知道提高到840%是違法的?
: ------------
: 以下是我個人看法:
: 1, 檢察官應該約談所有同意的都委,甚至有必要也要將這些都委列為被告,逼他們說出
: 實情:為何同意840%容積
: 2, 考慮將彭振聲、應曉薇列為污點證人,柯文哲知不知道以上二點關鍵事實,協調過程
: 中有無任何討論?
: 3, 在含有柯文哲的群組、收件人、副本全部來往公文、電子簽核、電子郵件、Line訊息
: 等有無柯文哲-這一點至關重要,只要討論訊息裏有提到,柯文哲就無法以"窩不知道"當
: 藉口
: 其實早點準備這幾點對以後鞏固案情是有幫助的,為以後柯文哲關到漏尿打地基。因此還
: 是要為檢察官加油,一時的挫敗不能代表全部失敗,只是多幾番周折,加油,忠組!
--
不需你回文政黑綠粉法官
他應該是把圖利罪明知違法的要件,誤作罪
責層面的不法意識
對啊,本案根本無關刑法16條
所以我才說要證明蚵仔知道啊
構成要件不該當 還不到罪責層次
收賄和圖利都不罰過失 要切確證明故意
圖利裡面有一個明知
翻譯plz
一般來說,構成要件的故意是要認知到犯罪
白話就是 要證明有故意
事實,而不法意識是要認知到法律,可是圖
利罪,違法就是構成要件,所以直接故意的
對象也包括認知到法律,這才容易跟不法意
識搞混
辛苦回文 他那一篇完全是不專業法律
角度
爆
[轉錄] 黃智賢世界 FB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黃智賢世界 FB 3.轉錄內容︰ 法官是白癡?還是被嚇尿了? 北院法官,裁決柯文哲無保請回。29
Re: [討論] 苗博雅的質詢影片是否會成為證據呢北院給無保請回的說法出來了 裡面說到:北院說明,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 華城,或被告是否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然而,被告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 ,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18
Re: [Fate] 非處女,真的會影響人氣嗎???最近開始學寫申論題,剛好又看到這篇下面戰櫻有沒有罪戰得這麼激烈,身為櫻粉當然想 幫他辯護一下 1. 櫻於深夜中夢遊殺害路人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271條之普通殺人罪? 構成刑法上之行為須具備三要件: 1.人之舉止5
Re: [爆卦] 柯文哲FB四、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華城, 或被告是否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然被告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 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 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之彭振聲之意見,尚非無據。而本案為 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3
Re: [水星] 米米最後那句話正確翻譯是甚麼?沒有看所以不太清楚劇情 不過看大家的討論 感覺或許能用歐陸法系 多數說的刑法犯罪三階層理論 來當作參考X
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在講「無故」, 突然又轉移話題、寫起名詞定義來著, 躲在學校裏的,除了玩名詞定義, 是不是沒其他能力了? 唉... 客觀構成要件的相對,是主觀構成要件, 這是在分類主觀要件、客觀要件; 構成要件條文、罪責條文、定義條文, 這是在把條文分類。3
[討論] 小鳥別再ㄠ無保=不會逃跑了吧重要的部分幫你們濃縮上色。尤其第四段 法官前面已經有敘述關鍵的標準在哪 法官也是認為都委會給20%是有違法的,有監察院糾正案為示 柯文哲現在可以出來,主要是因為他是個昏君,什麼都不知道,因為他不會去都委會、自己 本身也是個沒都市發展專業的主子,所以只能被動的接受底下小弟專業的意見3
[討論] 8年的公開透明果然是有用的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無保請回 一、檢察官係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 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等語。而本案爭點在於:110年9月9日都委會 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乙事(下稱系爭 20%之容積獎勵),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之:1
Re: [問卦] 殺手認錯人,把人殺掉算故意殺人嗎構成要件該當: 主觀上,殺手基於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 使其發生為故意』,殺手明知其行為將導致對方死亡,有殺人之故意, 符合主觀之要件 客觀上,殺手殺B,無論依何種著手理論均可認殺手之行為已達殺人行為之X
關於主觀上是否明知駁回理由:被告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華城 或被告是否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 但根據下列影片 議員質詢時都跟你說違法了 是否應該要詢問法制局之意見? --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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