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大法官可以說憲訴法違憲嗎?
可以,而且類似問題有相關前例,嚴格說來我是認為藍白最好祈禱大法官會主動做這件事。
不然他們很快會發現一個很基本的事情:憲法法庭不是只有制衡立法權而已
有的,臺灣的大法官確實曾針對與大法官本身相關的法律進行釋憲,這種情況並不罕見。大法官的解釋權包括審查與憲法相關的法律,甚至針對影響大法官自身權限、資格或任期的法律也有釋憲的經驗。
典型案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1. 釋字第85號解釋(1958年)
釋字第85號解釋的核心在於確認大法官的任期問題。
當時《司法院大法官任期條例》限制大法官任期為9年,導致部分大法官認為其權限受到侵害。因此,大法官提出釋憲。
大法官最終認為立法機關可依法規範大法官的任期,但同時指出不溯及既往原則的重要性,避免影響現任大法官的職務安定性。
2. 釋字第136號解釋(1973年)
針對司法院大法官之任期規定,大法官釋憲再次確認現行法律下任期的合法性。
解釋強調《憲法》並未規定任期,大法官任期需依法律另訂,但保障了大法官職務行使的獨立性。
3. 釋字第391號解釋(1995年)
這次的釋憲與大法官的職務及憲法法庭相關,探討大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的職權與範圍。
此解釋確認了大法官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司法權獨立性,並排除外界不當干涉。
4. 釋字第530號解釋(2001年)
釋字530號關注大法官的選任程序是否合憲。
當時立法院對大法官的提名與同意權有爭議,因此大法官就此提出解釋,強調《憲法》規範下大法官的選任程序應合乎憲政原則。
結論
臺灣大法官針對自身相關的法律進行釋憲並不違反其職權,因為大法官擁有解釋憲法和審查法律是否違憲的權限。這些釋憲不僅維護了《憲法》的精神,也強調了司法院大法官的獨立性與合法性,確保制度的穩定性與公正性。
這些經驗顯示,即使涉及大法官自身的利益或制度設計,釋憲程序仍然受到嚴謹的法理審查,並公開透明地做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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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詹森林:官員不得拒絕調閱資料違憲 很矛盾這次調查權被閹割的很嚴重 而詹森林大法官在他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見書裡提到 官員不得拒絕提供調閱資料被多數大法官判違憲 實務上會非常矛盾 多數大法官把釋字325去脈絡化 硬將「資料」跟「資訊」拆成不同意思 該怎麼區分 多數大法官也沒有交代清楚 這會背離長年以來的實務運作78
[問卦] 有人看完憲法法庭直播 對大法官產生問題?最近有幸因為立院修法導致釋憲,應該一堆鄉民第一次看到憲法法庭直播 看到一整排擁有憲法最高解釋權的大法官,一堆人在誇說全都是師公級的法學大師 我本來也以為是這樣,不過大法官資料一查後,不對啊 怎麼有只當過人權律師、幫太陽花團員辯護,完全沒經過司法官考試,一天法官都沒當過 甚至連個法學博士都沒有的咖,直接就坐在憲法法庭大法官席開始解釋憲法?74
Re: [新聞] 憲法法庭限縮國會調查權 立院超思蛋,鏡電連查一個超思蛋也違憲,根本有病 早在多年前,反同婚的大法官就預告過了 大法官吳陳鐶認為戶政事務所依照民法不給同性登記結婚並未違法憲法。司法院也不該受 理台北市政府的聲請,此舉會使司法院「釋憲機關」之地位,淪為行政機關「法律諮詢機 構」之角色。他認為婚姻作為一種制度(Institution),「涉及整個社會及文化價值觀之24
Re: [新聞] 柯強調:根據憲法 領土包含大陸地區這說法是有問題喔 柯幕僚有問題 連我一個理工宅宅知道的 都不知道 這是中華民國憲法9
Re: [新聞] 「歷審一致決」死刑超嚴格! 只要1其實,現在台灣已經在民主倒退的邊緣了 現在擺明有些人,利用憲政制度的漏洞,要來行政權獨大,架空立法和司法 而大法官的憲政會議,剛好是那個漏洞 名義上,大法官們是跨越黨派,但笨蛋都知道大法官是總統提名,怎可能超越黨派? 再加上,在我們的憲法裡,對大法官根本沒有制衡的機制8
Re: [討論] 大法官會議跟萬湖會議有何差別?差別在於納粹德國沒有三權分立,我國有: 1) 立法權,主動立法限制或剝奪人民的基本權。 2) 行政權,具體執行、落實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3) 司法權,事後、被動受理行政權及立法權干預人民基本權的措施是否合法、合憲。 以萬胡會議為例:屠殺猶太人的決議,屬於「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措施。依照三權分立制6
Re: [討論] 綠營可以先去慶祝釋憲了喔,也就是說只要立法院不同意大法官提名人選 自動當選這樣? 那憲法規定的立法院同意權不就形同具文 那還同意權個屁啊 賴清德隨便提名任何人當大法官5
[請益] 一題釋字考題我好像被搞混了 頭腦轉不太過來? 下面答案給A 釋字第601 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 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X
Re: [問卦] 大法官憑什麼擅自決定死刑違憲深厚法學知識的大法官? 如果是美國制度,美國聯邦憲法的解釋,每一個聯邦法官都有權限解釋。 寫更白一點,就是每一個聯邦法官在審判每一個案子的時候,如果發現相 關的法律或者命令違反聯邦憲法,該法官都能在判決書當中解釋為什麼這 些法律或命令違憲。簡單說,美國每一位聯邦法官日常審判都可以自主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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