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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罪行法定一定要明確是吧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罪行法定一定要明確是吧作者
ms883050
(離開這裡那就是我的目標)
時間推噓 推:2 噓:2 →:12

※ 引述《meblessme (人身攻擊是爛人)》之銘言:
: 有人說罪行法定一定要明確
: 好
: 那請問性交易的法律文字定義是什麼
: 結婚哪裡不符合性交易的定義
: 包養哪裡不符合性交易的定義
: 請給我法律條文

我已經貼過了你又不看

我大發慈悲的再發一次好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這還不夠明確喔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ender/175
介紹性交易

結婚有對價嗎?

你這樣定義結婚我很懷疑你老婆能不能接受?

我看連二次元老婆都不能接受了!

包養這裡有解釋

https://reurl.cc/Aj3Nqd
在包養關係下只要沒有針對「性」有特殊約定,通常並不會觸犯相關法律。但目前已有部分法院擴張認為,「包養」即帶有「性交易」意含而為違法,可知刑法規範並非單純的法律適用,相關的解釋仍是會「與時俱進」。

所以連這種有明確定義的行為都可能有疑問了

你居然可以相信最近的立法程序可以明確客觀界定什麼叫做藐視國會

可以接受立委舉手表決你要不要被罰錢,要不要走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請問藐視國會符合了95條那一點

不知道罪名
不得保持緘默
不得選任辯護人
不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用這樣的程序處罰你,你覺得合理?

--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more than flesh.
Beneath this mask there is an idea,
Mr.Creedy, and ideas are bullet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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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7.13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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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s883050 (223.137.7.137 臺灣), 05/27/2024 01:08:34

allenatptt 05/27 01:07藍白垃圾就無知又無恥,你查了這些他

allenatptt 05/27 01:07也不會看,故意為反而反,然後下次繼

allenatptt 05/27 01:07續跳針

ms883050 05/27 01:09我也不是寫給他看的,給不懂的人看

ms883050 05/27 01:10多宣傳一個是一個

Ghamu 05/27 01:17推一個 其他法條都有定義 就你黃傅芯最高機

Ghamu 05/27 01:17密版最特別 立法通過在跟人民報告

kuma0326 05/27 01:26你告訴我,刑法貨特別法有哪一條刑事罪

kuma0326 05/27 01:26後面將你貼的刑訴條文重抄一遍?

ms883050 05/27 01:54看不懂你說什麼?

fdtu0928 05/27 02:21藍白粉多法盲,丟臉死了

meblessme 05/27 05:49你都列了第一條了,沒看到 "或其他法

meblessme 05/27 05:49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ms883050 05/27 07:58藐視國會訂在刑法裡,你連立什麼法都不

ms883050 05/27 07:58知道還要凹。

ms883050 05/27 07:58可憐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