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修損鄰規則成案數大減 建商「球員
這是一個打迷糊仗的新聞
首先,原本修訂前的條文
鄰損一樣是"由監造方認定",
只不過要先包含都發局、
受損戶、起造人、監造人
要協調一起擇期辦理現場
會勘
新法這邊直接由都發局受
理鄰損申訴後通知起造方與
監造方辦理鄰損查勘,然後
把查勘結論書面通知都發局
其實只有程序改變,鄰損認
定人並沒有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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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修法歷史與修訂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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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第四條
第四條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 發生
施工損害鄰房疑義事 件(以下
簡稱損鄰疑義事 件),經有受
損疑義之房屋 所有權人(以下
簡稱受損疑 義戶)請求都發局
協調時, 都發局應通知受損
疑義戶 與拆除執照申請人、
工程起 造人或承造人(以下
簡稱損 鄰疑義事件雙方)及監
造人或監拆人(以下簡稱監造
(拆)人)擇期會同勘查損 害情
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監造(拆)人認定係屬 施工損
害,而無危害受 損房屋(其房屋
所有權 人簡稱受損戶)公共安 全
之虞者,其工程得繼 續施工。都
發局應予列 管,並由監造(拆)人
督促承造人加強相關 安全維護措
施。
二 監造(拆)人認定係屬 施工損
害,且有危害受 損房屋公共安全
之虞 者,都發局應予列管並 依
建築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勒令停工
,並命承 造人、監造人立即採行
緊急措施及擬具緊急 應變計畫送
都發局備 查。緊急應變計畫應包
括工地安全措施及受 損房屋安全
維護等項 目。
三 監造(拆)人認定非屬 施工損
害,得繼續施 工。如受損疑義戶
不服 認定,得自行負擔鑑定 費
用向鑑定機構申請 鑑定。 受損疑
義戶未出席、未委託他人出席或拒
絕勘查 者,損鄰疑義事件得不予
列 管。
損鄰疑義事件會勘時, 除監造(拆)
人外,起造人、 承造人、拆除執
照申請人或受損疑義戶得出具委任
書 委任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明 文件
參加。
監造(拆)人現場無法 認定是否屬施
工損害或有 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應 於會勘後七日內提出書面 認
定報告送損鄰疑義事件 雙方及都發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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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第六條
第六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 應通知
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
建築工程 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 共安
全,並製作初步安 全認定書。二、
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三 十日內,勘查
鄰房是否 屬施工損害,並製作損 害
責任歸屬初步認定 書。 前項初步安
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 書,
應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 專任工程人員
簽章後,送都 發局備查。
建方辦理第一項第二 款之鄰房勘查,
得以電話、 面會或召開說明會等方式
與受損疑義戶協商勘查日 期及時間,
並作成紀錄;勘查當日無法進入鄰房,
應以 郵務雙掛號通知受損疑義 戶下
次勘查日期及時間。
建方依前項規定通知 仍無法進入鄰房
勘查,得檢 送協商過程紀錄及相關通
知之證明文件送都發局,經 都發局確
認建方已依前揭 規定辦理後,通知受
損疑義 戶就建築工程不予列管。
建方為第三項之通知, 應於勘查日前
七日通知受 損疑義戶。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 鄰房勘查,除監
造方及承造 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外,建
方 及受損疑義戶得委託代理 人出席。
條文修正說明
https://i.imgur.com/HZ87ZAM.png
現行條文第四條規定有關辦理
損鄰會勘方式,係由監造方於
現場同時認定鄰房損害之責任
歸屬及損害有無危害鄰房公共
安全之虞。惟實際運作時,會
勘日程往往因需召集受損疑義
戶、建方及監造方共同辦理而
延宕,然而有無公安影響及處
理對策應是亟需儘速判定之要
務。考量鄰房損害之責任歸屬
與該損害有無危害鄰房公共安
全並無必然因果關係,爰於第
一項區分二者之認定,並分別
明定認定後之處理程序。其中
,有無影響公共安全之認定程
序,因需儘速判定,建方應於
接獲都發局通知時儘速會同監
造方至現場勘查,並於接獲通
知日起十四日內,將勘查結果
、認定理由、涉及公共安全之
緊急應變措施等以書面方式檢
送都發局,再續依修正條文第
七條規定辦理; 損害責任歸屬
部分則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
內,經建損雙方會勘後,將會
勘結果以書面方式送都發局,
續依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辦理。
另現行條文第四條係以有無「
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判斷是否
列管及停工,然此標準於實務
執行上有認定模糊之問題,亦
與建築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用
語不符,爰修正為「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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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黑亂板仔 不用太認真
這篇認真回 結果政黑仔都在前面糾結
要他們看懂法規也真的是難為他們了
現在公關網軍只會打迷糊仗鬼扯
甲魚就欠打
台灣人愛看假新聞不是說假的,只要是批評自己討厭的人,
造假也沒關係。只要是支持自己喜歡的人,造假也沒關係
原本要協調多方時間 現在直接公務員偷懶 排除居民
建商直接說不是我造成 公務員再當建商的橡皮圖章 真愜意
修法裡有不是提到了嗎,多方協調 大家找時間一起出來很耗時間,鄰損判斷 有時候比較緊急 另外,都發局人力有限,專業上也不是可以 判定是否鄰損的角色。 當然,無限上崗掛上一個公務員偷懶那我也 沒辦法
Aby你不懂就不要裝懂,對業界來說很搞笑
業界喔 聽起來很專業呢 敢問是建築師還是結構技師?
我有受過高等教育看得懂中文有唸書啊 那你呢
太專業網軍看不懂啦
要嘴滾回去政黑板
呵呵 只能說柯粉風格真的很符合a0000000教主的描述
笑死人 打你臉就開始抹粉 我深綠墨綠英粉啦
專業輸人嘴也輸人臭也輸人 砍帳號啦
是是是 別人都粉 甲魚還是欠打
把受過高等教育和看得懂中文拿出來說嘴,那我大概知
道我不用浪費時間了
H2這篇明顯清楚許多 水平不同
這篇都寫得很清楚了 但就是有抹黑仔看不懂
ab真的識讀能力有問題 以前協調沒限時限再限14日內
只好用不浪費時間這種網路嘴砲遁地法跑走
明明是加重建商責任 還可以解成偷懶 丟人現眼
有領錢帶風向就算了 沒領錢還幫忙凹不知道凹三小
粉不粉 是主觀 甲魚欠打 是客觀
Ab繼續秀下限啊 線上等 你跟某ta某sc比起來太弱了
不過 就算新規仍由監造方認定 最後建方出結論不是嗎
建方說你房子沒損就是沒損 然後就變大直的下陷房了
台北新規確實比較特別
講一個實務經驗 全中華民國就雙北市工程品質最好,到中
南部看到那些工地管理會暈死,每個人的政治立場不一樣
很正常,但實務上雙北法規就是領先全台灣,北市最嚴
台北新規是去年才改的
修改前跟其他五都沒有太大差別
其實過去八年我們實務經驗就是北市法規帶動全台法規
理性討論,如果沒有過去八年,預售屋二工還是很可怕,
有空我可以找找以前的手寫磋商
其實看那篇新聞就會發現,最後不管是都發局或是建商,
有鄰損判定還是要回歸到第三方公證單位
其實六都規定差不多 就是先出初步報告 初步報告沒共識才
找第三方鑑定
差別在那些人要參與勘查 跟誰出初步報告
可是大直死忠仔看到市府幫建商背書就吞了
Ab你還要凹喔?如果今天責任在台北市民進黨議員會放蔣
萬安到現在都沒事喔?
如果初步報告說房子沒事 那受損戶當然是沒共識嘛
說台北市背書你就把當初放行繼續開挖的公務員挖出來啊
怎麼沒人檢討台北市?全部都去圍剿基泰?為什麼解釋一
下啊
對受損戶而言一定希望有第三方的意見
沒人檢討台北市是哪個平行宇宙?
所以台北市哪個單位有責任講來聽聽啊 在凹麻
法規來看都發局沒有背書啊 他就只是收到建方說沒事的報告
現行法規就是建方初步報告說沒事就能挖了吧
簡直輕鬆 要受損戶找到第三方來看都不知道多久以後
都發局依法只轉信不辦事 沒責任啊 所以我們在討論規定
我靜靜的看你跟ab還要說什麼
整個規定都發局就是不到場不關心也不介入 只有轉信功能
所以都發局到場關心能關心什麼?講清楚一點啊 線上等
只有備查 就是一個郵件伺服器 可以轉信 會留備份
不要跟arock一樣跑了啊
都發局會勘後的報告能不能決定鄰損責任?
還是也要把報告委託第三方公證單位判斷?
中華民國法院是看你都發局報告還第三方公證單位報告?
Ab你還要繼續講下去嗎?線上等
士大夫無恥是為國恥 不懂法規硬拗到底真他媽有夠噁心
唯一可以阻止建商把鄰居挖壞的是那份初步報告
這個跟鄰損責任沒關係吧 防止損害發生遠比歸責重要
身為一個政治人物為了自己聲量可以這樣瞎扯真是夠了
是啊 防止損害避免鄰損是基泰的問題啊 關修法什麼事?
都發局去會勘基泰的連續壁就不會塌了嗎?
多的是鄰損,就問哪個案子因為隔壁牆裂開勒令停工?
你看看塌掉那天房屋受損的情況,一般人去看都會覺得很不妙
,這時候主管機關還不能阻止建商繼續施工那也是問題很大
不過那個連續壁正在漏的時候被停工可能崩更慘就是了
秀下限的可以閉嘴了嗎
我一個外行的好像都有點看懂了
感覺就是建商去找大谷討論棒球 大谷給了結論之後
都發局就只是個國小體育老師 照單全收就好也沒人家專業
結果有低能一直跳針要體育老師去幹大谷的結論
如果沒有嘴兩句大谷的結論 好像自己沒做事一樣
殊不知跟留言的一樣 都只是低能
現在風向是要洗成大家運氣不好。房子倒掉不關大家的屁
事住戶倒霉嗎?
說個笑話,規定變得比較嚴可是房子倒了
看到這麼多檯面上與檯面下的鄰損,還有人相信政府
的把關能力,現在只能看建商的良心辦事,但建商有
沒有良知...嗯賺錢通常比較重要...
記者整天製造垃圾也是因為有人愛看吧
這篇才是打迷糊仗吧,多方確認才不易球員兼裁判
結果改成建方單方確認,說只是程序改變
我還是沒看懂為什麼要把都發局排斥會勘,這不就是直
接放水給建商嗎?
哪裡來的多方確認?一直都是監造方確認,白紙黑字都寫給你了
市政府沒人能出人鑑定啦 光社區無障礙設施來開缺失發公文
限期改善之後 四年過去都沒人來複查
重點是,你為什麼覺得都發局小公務員有辦法確認?來的是大地
技師還是結構技師嗎?
排除*
都發局為什麼要排斥會勘?你可以算一下台北的工地數量跟都發
局員工數量,然後再多方確認好可以的時間大家一起會勘要拖多
久
完全沒變? 那幹嘛改xdddd
最後拖了這麼久,還是一樣監造人負責認定啊
所以是現階段編織府方無人力、能力確認,就改成通知
監造人即可
沒人力也沒能力逐案確認
有能力確認的話,就不用每次出問題都要找技師協會派人協助了
那這樣蔣改第三方是不是好多了?不然連都發局都不來
,建商更沒差了
找第三方的問題及是誰出錢,新的修法方向是建商先出錢
所以前面才有人說,政府又幫建商加成本了。建築成本真的是易
漲難跌了
所以蔣這樣改合理。本來全國都是球員兼裁判,北市府
當初為了加速,把沒實質功能的拿掉了?
本來就沒有都發局認定啊,就是監造方判定後通知都發局
都發局本來要一起會勘呀,但如你們說沒專業和人力
這樣責任也更好釐清,監造人沒做好工作(例如這一次),那就
是找他們負責。要不然要都發局公務員負責認定,那這個程序可
長了,都發局沒法認定,為了保全,肯定大小案都給你找外審來
背書
決定一直都是球員兼裁判。改成少了一個不知道有沒有
監督效果、又很難約的觀眾
那你可以預期鄰損爭議以後要拖多久了
不能事後之見,認為每一個鄰損案最後都變成大直這樣
大家應該是原本以為或希望政府有辦法監督啦,但實際
上人力、專業不足,所以改成直接要求找第三方
終於有人說實話了
那請教H大,列管比例減少的可能原因為何呢
可以看修法方向,第三方判定要在三日內完成,另外建商先出鑑
定的費用
列管較低,不就是原本修法想要達成的目的嗎?前面說了,不能
每個報鄰損的都當成大直案,這個太事後之見了。報鄰損的有三
分之一列管,這樣很正常嗎?
這篇根本亂講
下一篇講的清清楚楚
下一篇根本照自己幻想再講 他亂扯也不是第一次麼
本來覺得還太低了耶.....
原本就不是都發局判定,111年修法後也不是都發局判定,目前的
蔣市府的修法方向一樣不是都發局認定
幫你推
印象沒錯的話,都發局只有十四名,但全台北400多個建
案
推
太長 end
大長今
有條文給推 ab抹黑仔滾吧
感覺讓索賄更輕鬆,民眾沒檢舉,還不知道這邊有錢可
拿
10
我查了五都跟台北新舊規定, 只有台北2022年修改規定由建方勘查並製作報告 其餘五都跟台北舊規, 都是多方會勘, 監造出報告 勘查 安全報告 台北新 (2022)8
今天中華民國所有的建築問題 比方樓上漏水 隔壁鄰損 本來就是找公正第三方單位來驗證 以最常見到的漏水來說 在雙北市6
正義是一場思辨之旅 上面講的就是實務 為什麼沒讓建管處去會勘? 因為在蓋公宅5
台北市近年發生不少建築施工損鄰爭議事件,為加強處理相關糾紛,台北市政府特別再針 對建築工程施工時辦理「鄰房現況鑑定、鄰房範圍界定、鑑定機構資格」等項目,修正「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根據建管處統計,北市施工損鄰案,2019年有 152件、2020年175件、2021年接獲198件,影響戶數都達百戶以上。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 示,目前損鄰規則並未強制建商應辦理鄰房現況鑑定,導致部分損鄰情形發生時缺少客觀
26
[討論] 打臉苗博雅的「基泰北市損鄰規則」論述這篇是來打臉苗博雅的 前情可以看這篇 簡單說就是苗博雅講「基泰是前市府任內修改害的」 苗博雅說法112
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原本的規定是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人書面認定報告之日起二個月內 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再進行列管 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變更規定,改成建商自己認定有沒有損害鄰居,有的話都發局才30
[討論] 對比一下六都鄰損的條例看到有人整理的 高雄市 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2.本局建管處接獲申訴後將派員勘查7
Re: [轉錄] 又答非所問?柯文哲讓建商「球員兼這篇鋒燦傳媒背後不知道是誰 但是內容就是標準的抹黑式新聞 很神奇的是自己內容都寫明了 1、以往跟現在,認同都是由建方監造人認定。 (雖然馬、郝、柯三任市府的《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中,大抵都是由建6
Re: [黑特] 大直房子倒塌要算柯還是蔣公子的鍋?風向仔真愛貼圖 本來就有的第九條怎麼不順便貼啊? 內文對應都不一樣還可以拿來對 第 九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由都發局列管者,其協調處理程序如下:1
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這就帶風向的 舊條文 第 四 條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發生施工損害鄰房疑義事件(以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2
Re: [黑特] 大直房子倒塌要算柯還是蔣公子的鍋?唉 如果看法條只看一半 就不要出來丟臉 法規名稱: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第五條3
Re: [閒聊] 討論一下目前房產可以做的立法每次都在那邊二分法 然後不管哪種方法 都是出餿主意 沒辦法解決問題 更浪費鄉民時間2
[問卦] 基泰大直監造應該也有責任?看了北市府七月的公文 「經建方會同監造方現場會勘 認定沒有危害且非屬施工損害」 呈報給北市都發局 所以都發局才沒有列管- 全刪 因為覺得某人的筆法很奇妙,所以我簡單點 直接新舊並陳 所以我就簡單寫寫我DER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