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打臉苗博雅的「基泰北市損鄰規則」論述
這篇是來打臉苗博雅的
前情可以看這篇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C-Nt-IlJWDMY
簡單說就是苗博雅講「基泰是前市府任內修改害的」
苗博雅說法1
1、新版本讓基泰自己找監造出鑑定
並且如果住戶有意見還要住戶自費再找鑑定
正常邏輯應該要都發局找第三方
苗博雅說法2
2、新版本寫說沒問題的話,不予列管
但基本上有個大原則
要說是前市府任內修改害的
那就應該比較新舊版本的差異
以及比較在「基泰案件上」實際處理的差異
這邊先列出舊版本的基泰處理方法
以下為舊版本條文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lawId=P06J1001-20130708&realID=13-12-4001
第 四 條
一 監造(拆)人認定係屬施工損害,而無危害受損房屋(其房屋所有權人簡稱受損戶)公?安全之虞者,其工程得繼續施工。都發局應予列管,並由監造(拆)人督促承造人加強相關安全維護措施。
二 監造(拆)人認定係屬施工損害,且有危害受損房屋公共安全之虞者,都發局應予列管?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造人、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及擬具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受損房屋安全維護等項目。
三 監造(拆)人認定非屬施工損害,得繼續施工。如受損疑義戶不服認定,得自行負擔鑑?費用向鑑定機構申請鑑定。
以上三項就是舊版本的做法
白話翻譯
1、監造人認為是施工損害,但無公安問題時
->都發局列管
2、監造人認為是施工損害,但有公安問題時
->都發局列管
3、監造人認為不是施工損害
->使得繼續施工,「未提及是否列管」
->如果住戶不服,得自行負擔鑑定費用找第三方
->基泰這次就是這樣。
基本上很明顯
基泰這次走舊法的話
就是同樣會走第三項的流程
苗博雅說的
「前市府修法竟然讓建商自己找監造鑑定」
完全被打臉,因為本來規定就是這樣
而且我相信「找監造人去鑑定」這是正常做法
其他縣市一定也是
(於是我順手查了台南的,果然也是一樣)
這是台南的辦法
https://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61
第 五 條
監造人於接獲損鄰事件之通知後,應會同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至現場勘查,並於七日內檢具安全鑑定書至主管機關,經備查後副知申訴人。必要時,應擬具維護鄰房安全措施檢討及執行報告書,經備查後始得繼續施工。
同樣是有問題找監造人
出具安全鑑定書使得繼續施工
至於台北市舊法第五條(剛剛上面是第四條)中,
有寫到委託第三方,如下
第 五 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者,其協調處理程序如下:
一 損鄰事件雙方自行協調達成協議者,應簽訂和解書並送都發局據以撤銷列管。
二 損鄰事件雙方無法依前款達成協議時,承造人應通知受損戶於十四日內指定鑑定機構辦?鑑定,(後略)
這邊也寫的很清楚
必須是符合前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也就是
「1、監造人認為是施工損害,但無公安問題時」
監造人確定有施工損害
才會在談不攏時由受損戶指定
此次基泰並沒走到這邊
講完舊法那來看前市府修改過後的新法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Download?lawId=P06J1001-20220214
第 六 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二、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勘查鄰房是否屬施工損害,並製作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
前項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應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後,送都發局備查。
白話翻譯
一樣維持舊法的精神
1、建方14天內勘查有無「鄰房公安問題」
2、建方30天內勘查有無「造成鄰房施工損害」
前項勘查應由監造人出具認定書
第 七 條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二、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由都發局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造人與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及擬具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
白話翻譯
第七條只討論「公安問題」
1、沒公安問題可以先繼續蓋
2、有公安問題勒令停工
第 八 條
建方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現況鑑定納入受損疑義戶者:
(一)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認定屬施工損害者,都發局應予列管。
(二)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認定非屬施工損害者,都發局不予列管。受損疑義戶如有爭議者,得自行負擔費用並委由鑑定機構辦理責任歸屬鑑定
白話翻譯
第八條討論的是「是否造成損害」
1、屬於施工損害->列管
2、不屬於施工損害->不列管,可自費找第三方鑑定
講到這邊其實就差不多了
苗博雅有關都發局找自己人的論述完全是錯誤的
基本上我沒去查全部縣市只挑了台南
但依照邏輯,政府規定要有監造人
本來就是相信監造人有用,
怎麼可能預設監造人跟建商是同夥的
(這就好像預設會計師簽證跟上市櫃公司勾結,雖然的確有可能,但法條上不會直接不信任計師簽證)
所以各縣市都發局遇到鄰損爭議時
找監造人是再正常不過了
至於予不予列管
在舊法上本來
「無公安、無判定施工損害」就沒說要列管
事實上舊法上的第七條也寫明
第 七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人書面認定報告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應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經鑑定非屬施工所致者,不予列管。
舊法這邊也明確寫到不予列管
住戶
一、沒提出不服鑑定找第三方
二、現在也早就超過兩個月了
就算照舊法也明文是不予列管了
所以苗博雅說
是因為不予列管的論述也同樣牽強
以上都是根據法條規範一點一點看的
理性打臉苗博雅,大家理性討論
--
菸粉崩潰
對於結局有差嗎? 看不出打臉甚麼
第三方
新聞都出來了 蔣萬安要修正了 白粉哥
不修還沒事 越修越多事 笑死
修正不代表是前市府修法害的欸,邏輯要
好一點。現在就告訴你台南也是一樣的方
式了,其他縣市有興趣也可以翻是不是都
是找監造人
退萬步言,照苗的論點住戶六月陳情的時
候如確實果還沒開挖,那就算找第三方公
會來看結論不會改變吧...
新規出來後舊的就停用了,看舊法要幹麻?
柯憨仔vs苗,我是比較信苗啦
我兩個都不信,我信法條 所以我一條一條拉出來比較 都列在上文了,你看完後你信誰?
綠粉腦早就沒救了
我是比較不信會被詐騙的苗啦
苗博雅的論述是「前市府修法有責任,導
致基泰結果」,所以當然要比較舊法,比
較完之後就可以發現,苗的找監造人認定
,跟不服的話要自費導致基泰。這不管新
舊或是跟其他縣市比都一樣,證明苗的「
前市府修法導致基泰」論述是錯的。
「前市府修法竟然讓建商自己找監造鑑定」這
句的出處是?
你打臉苗,萬安打臉你。
舊法還有得凹說監造人不一定等於建方,但
新法直接說死是建方,這怎麼看都是新法更
糟糕
@art1 看前情提要的連結呀
原po應該是要說,法條本來就是這樣規定,
不關柯的事,跟規定是不是有問題要修改無
關,替柯護航的啦
lol 建方:我說的算!
一堆鄉民大學畢業 但是中文整段看不懂 能講
什麼 被建商官僚名嘴政客唬弄而已
@shirman 基泰案子其實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不管是新舊法條,或是在哪個縣市,都
一樣會是基泰找的監造人去看。法條就寫
監造人,哪個縣市會去找第三方?這才叫
做不合常理。
嗯嗯相信藍白就是二樓變一樓啦,畢
竟是死忠的 lol
整段影片看完都沒你說的那句阿 XDDDDDDDDDDD
要不然你列個時間點吧,證明我漏看了 XDDDDD
@ShockG 對呀 我本來看苗博雅講法,覺得
跟柯修法條有關,但看完後發現無關呀。
就明顯會是一樣的流程跟結果,要怎麼有
關
重點還是第三方那邊 我是是覺得藉由這
事情能把規範改更好的話是好事 希望
不要太多謾罵跟未反對而反對
t
舊法的監造人是誰指派的啊?政府還是
建方?
算了吧 這兩個版都是看顏色在嘴人的
真正了解的人出來說明 他們也只會一直
跳針柯文哲好爛
監造人都是建商找的..
你截的圖有我引用的你內文說的那句嗎?XDDDD
八卦版也只會跳針民進黨好爛 都一樣爛
@mablife 其實由第三方這個我也覺得ok,
但就像我說的監造人跟會計師一樣,本來
就是第三方。不過你說建築業水很深,不
信現行的第三方再找第三方,這我也是覺
得合理。不過這可能也要全台檢視一起修
,現行的各縣市應該都是找監造人
內文太長了很多人只看結論,加一個結論說
不是說這個規定沒問題,但法條有關這個規
定一直這樣柯也沒有去動過,頂多就說柯知
不知道這樣有問題沒去修改,萬安是很明確
被質詢過知道有問題但沒改
苗的臉書寫的跟你說的不太一樣耶,他
沒提到柯文哲啊
自以為打臉 結果先被萬安給打臉了
房子倒了還在護航 不愧是死忠的
你這幾天很努力,從礦區到大直,我都有看
到,辛苦了(拍拍
法綠系的就只拿第七條出來比較啊,其它條
文當做沒看到
苗在臉書只有說他5月質詢過希望修這
個規則但市府一直沒動作,沒說到柯啊
你替文哲大A盡心盡力 辛苦了
認真
舊法有用,打臉柯;新法有用,打臉萬安
柯粉帶風向失敗
房子倒了也要挺,柯憐啊
所以這法是不是你文哲大a修的啊?
是的話就有責任啊 以前的法怎樣是關別人
屁事? 現在的法就是你修的
阿不是新政治?最重要的那條幹嘛不敢修
?大巨蛋喊打最後還不是沒把樓梯加回去
還在幫文哲大a洗地啊
難怪會說出文哲大a家地上擋住防火巷的鐵
門跟他無關的笑話
可憐哦
洗地洗成這樣 你是自打臉吧 可憐
黃國昌也說他水保地蓋停車場跟他無關
一群無恥之徒
文哲大A是智障嗎
圖利廠商
自己看
到現在還沒找到那句出處嗎?XDDDDDDD
推你詳細比對 但我還是覺得shirman大大
講的監造人跟建方的差別很重要 新法字
面上寫建方 除非另有規定 不然建方自己
來大家也沒輒
噁心白粉快點找其他縣市護航,反正你們
從不正視問題只會轉移焦點
舊法的監造人是誰找的?
以基泰大直來說,監造跟設計都是同一家
建築師事務所
藍打雞蛋 白打違建 大直當作沒看到XD
推認真分析。但哥布林還是會看不懂。
認真分析?到現在都還找不出那一句出處 XDDD
笑死,苗要現任蔣市長改柯前市長帶頭改的
法條,改到大直都倒了才在那邊 互推
白粉出事永遠只會找其他縣市來護航XD
亂講
苗就沒料啊 腦袋只有顏色 無能政客
苗怎麼柯能被打臉,不要笑死人
笑死 你看不出新舊法的差異嗎?
誰會認是自己造成鄰損的啦!乾
苗身為法律系畢業生,連這種基於法條的
東西都可以扭曲,要嘛是他能力不足看不
懂,要嘛是惡意扭曲
這些法律難道不是議員們通過的嗎?
不懂就算了 懂卻裝不懂還曲解最可惡
綠圾就是靠造謠加媒體播送
舊法是監造做書面認定報告
金白藍還是乖乖去打雞蛋跟違建,笑死
新法是建方做初步安全認定書和責任認定書
那只是規定啦,xylinum 又一個狀況外的 XDDD
這版真是一堆只有顏色沒有閱讀能力的
列的這麼清楚還不懂新舊法的差別喔?
魔鬼藏在細節裡,多看幾遍細品
你太認真了 這邊的人只想吵架 看的沒幾個
看完提問出處在哪,結果答不出來 XDDDDDDDDD
推認真,事實就是不管新舊法結果都是一樣
的
看到苗就不信了,發言都是為打而打,
用似是而非的言論帶風向
這版只能黑柯 你顏色不對
給某跳針a大,雖然文字沒有一模一樣,但意
思應該是相同的吧
新北市也是一樣流程,我看起來只有高雄不
一樣
監造是建商請的,通常是設計的建築師事務所
續接;是請來監督營造廠的。所以監造跟建商
不會是對立關係。
如果舊第四條與新第六條一樣 何必修
新的第六條 那文字之美真的值得板友共賞
塔綠班賤畜只會噴屎,不認識字
苗博雅講話都是有目的的 沒價值
苗博雅本來就是只有立場沒有原則的人。
這才有認真對照前後比斷章取義強的多
認真說明
特地加引號的引言居然自己修改內容,導致找
我終於懂你在說什麼了
https://i.imgur.com/a0h6JBf.jpg
原來是標點符號沒學好 「」,特別指稱或強調的詞語。 懂了嗎
不到出處 XDDDDDDDDDDDDDDDDD
別人都指名差異了還在意思應該是相同的 XDDD
*指明
辛苦了,要跟綠腦粉解釋一定很不容易
重點是法條中提到的監造的人 有沒有公證力
你貼的新法6-1只有建方 沒有監造方 這不對
哇靠 眼睛瞎了喔 「前項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應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 章」 監造方看不懂嗎
這樣愛反串的柯粉懂了沒?
自己都白話翻譯了還看不出來新舊差在哪
難怪當柯粉
推
※ 編輯: jacklyl (118.231.201.207 臺灣), 09/09/2023 19:26:24
你才看不懂 最初階段就應該要有公證方介入
鑑定 不是報告書弄出來才叫監造處理蓋章
你難道就不會質疑為什麼連台南法規為什麼在
最初就把監造寫進去嗎? 難怪你當柯粉
蔣市府要修的也是這一點 不要假裝沒看到
反問你 要是初步安全認定書 建商說沒問題
後續拿給監造及承造簽章 有規定要去複查嗎
是不是簽了就沒事了 出事了再來說?
出事了還可以推給建商寫的安全認定書
要蓋章並且送政府單位存查的東西你竟
然會認為不用複查,出事再推得一乾二
淨就好,你以為監造的錢那麼好領喔,
說這什麼傻話
你這篇在唬爛,騙不知情的
不然師爺你解釋一下什麼叫"備查"
其實也不用解釋啦 文哲大a表演過這麼多次了
況且問題明明就在於報告不應該是建商寫
柯粉還是搞不清楚狀況
萬安根本不知道什麼事啦
特別指稱或強調,結果找不到出處 XDDDDDDDDD
新法舊法的責任歸屬都在監造啊,你在
跳針什麼。。。
而且新法要求建方寫報告監造蓋章等於
兩人都有責任,相反舊法只有監造認定
就好,實務上這樣更能推責任給監造好
嗎
小J會不會太認真了
什麼跳針什麼?廢話 誰簽當然誰要負責
問題是報告就不應該是建商去寫 是看不懂?
你不要前面講監造要負責 後面又說推給監造
就好 講話前後矛盾到底在公三小?
現實情況不就給你看了 建方說沒問題啊
陳情過後是什麼結果? 是不是繼續施工? 講阿
修法前是監造認定,修法後是建方提報
告,監造複查一遍,不論修法前後由監
造做最終認定的精神不變
受損方不服監造方認定的最終報告才是
提到第三方鑑定,這是修法前後,台灣
從北到南都一貫的做法
所以精神不變我反問你阿 修法後叫建方提報
告是不是有問題嘛! 事實就的確有問題才會導
陳情成這樣不是嘛?
為什麼不一開始不是監造方認定而是建方認定
就
柯文哲故意修這樣是不是想包庇建商?
……會同監造方……
修法後叫建方提報等於他們也要為這個
報告負責,以前主要責任在監造
修法前後監造作為最後一關是不變的,
不論新舊法在這次大直case只要監造認
定沒有公安問題就是要受損戶自行去找
第三方鑑定,這全國皆然
別跟那個綠粉浪費時間了,他不是看不懂
中文,只是在裝傻而已。怎麼可能會覺得
什麼會計師查核,監造人等等的,都是一
堆白癡,不知道自己蓋了章要負責任,會
人家給什麼蓋什麼完全靠強心臟做生意。
如果預設這些人是白癡的話,那不管報告
是自己出還是純蓋章根本都沒差,反正都
靠強心臟直接寫沒問題。邏輯上就自己打
臉自己了
TMD法盲還自以為打律師臉,柯憐啊!
認真不過馬上被蔣打臉哭哭嘿
誰跟你裝傻 不然蔣市府是要修啥?
監造方去認定一般都會會同建築師工會等一起
你建商去認定會有嗎? 有的話為什麼陳情無效
認定的時候建商會勘就說沒問題 一直跳針去
後面監造簽核備查幹麼? 難怪當柯粉
有邏輯的會強調一句沒出處的句子?XDDDDDDDD
jacklyl 還真是坐而言不如起而行,自打臉 XD
很簡單啦,舊法是由都發局找”受損疑義
戶”與"承造人"及"監造人"人會同勘查,
新法則是由建方“會同‘’監造方鑑定,
是以建方為主而已,問題就出在建方找的
第三方監造可能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法
條要看完整好嗎
死忠柯粉真會解釋法條呵呵
人一綠,腦就殘
綠粉好不容易抓到浮木,當然開始編故
事
什麼時候覺得這裡的人有邏輯
這其實要說給綠粉懂滿難的 那些老人大概
都是苗的版本印象更深
市府怎麼好像打你臉呢
還有人覺得苗是律師?笑死我了
爆
[討論] 苗博雅再上節目談台北市施工損鄰爭議規則苗博雅在一開始先是談到5月13號的信義天坑事件,徐巧芯的選區, 因此才會有了苗博雅在市議會那一段質詢,那時候他就跟市政府再 確認過北市施工損鄰爭議處理規則,他在節目上更簡要的把法條面 跟台北市目前施行的現況互相結合講給社會大眾聽12
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原本的規定是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人書面認定報告之日起二個月內 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再進行列管 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變更規定,改成建商自己認定有沒有損害鄰居,有的話都發局才2
[討論] 台北市政府都發局的承辦是不是涼了?有關大直建案損鄰一案 依據陳怡君議員FB(網址如附) 7月6日承辦人發文回復非屬施工損害 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9
Re: [討論] 大直案國賠機率應該大增吧建商 營造 監造 肯定有肇事責任 簽證無危害 及 非屬施工損害 這九成甩不掉了 [當然喇,可以預見,建商會拿之前的 初步認定書 和 公文函 來凹 政府許可施工] 藍、綠 民代已經向北檢告發,北檢將會分案調查。7
Re: [新聞] 大直6棟民宅下陷!居民怒吼「陳情8個月沒看到有人貼蚵屁時期的工安處理 2020年12月1日 德惠街建築工程進行拆除作業造成鄰房外牆及內部牆壁受損事件, 受損戶於11月27日通報施工損鄰事件,該建案由忠泰建設公司起造、豪豐營造施 工,建管處為避免施工造成損害擴大影響,已督促工地持續監測,如有異常應立即通報及6
Re: [黑特] 大直房子倒塌要算柯還是蔣公子的鍋?風向仔真愛貼圖 本來就有的第九條怎麼不順便貼啊? 內文對應都不一樣還可以拿來對 第 九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由都發局列管者,其協調處理程序如下:1
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這就帶風向的 舊條文 第 四 條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發生施工損害鄰房疑義事件(以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4
Re: [黑特] 苗博雅5月早就『施工損鄰規則』提出質詢先說民眾自己出鑑定費用 我認為沒問題 自己覺得自己的損益受到損失要求別人賠償 但自己不負責舉證責任 這法律邏輯上說不過去吧2
Re: [黑特] 大直房子倒塌要算柯還是蔣公子的鍋?唉 如果看法條只看一半 就不要出來丟臉 法規名稱: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第五條- 初步認定書在 台北市爭議規則第六條就寫的很明確啦, 第 六 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 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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