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持分房屋買賣
※ 引述《vul3bp6j4 (Shawn)》之銘言:
: 各位房版前輩好
: 目前面臨狀況如下:
: 前幾年因長輩過世,繼承了北市文山區面馬路的將近四十年公寓持分(之前有都市更新推動
: 師要來協助都更或危老,但原本以為只有面馬路三四十戶,後來調資料發現整塊地包含面巷
: 弄戶總共八十幾戶,加上面馬路一樓都是店面,沒下文..)
: 總之,現在持分分佈如下:
: 1.[共同共有]2人 持分5/9想賣(包含我)
: 2.另外4/9[公同共有]分成5人,其中3人不賣,2人(包含我)想賣。
: 因想趁還有價變現活用,另方面我與現住人也沒啥往來(公同共有三個不賣人在居住),經
: 查詢資料和詢問他人意見,有幾個想法:
: 1.請不賣的照市價買要賣的人持分or要賣的照市價買不賣的人持分(總之產權先統一完整再
: 處理,但目前採這一方法最困難)
: 2.變價分割?(類似拍賣?)
: 3.要賣的人直接把持分賣給有意收購第三方
: (網路上查到,但就是售價打折…)
: 請問還有什麼更好的方法嗎?
: 或是應該怎麼做才好呢?
: 實在不想再卡著不動了…
: 先感謝房版前輩們了!
這個情況我剛剛去爬了一些文
共有,分成分別共有跟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常常是源自於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後,沒有辦理分割遺產,就公同共有的部分沒辦法處分的
https://i.imgur.com/313GNAJ.jpeg
又有兩種方式
1.你去找到其他四位繼承人,協議去把公同共有轉成分別共有
2.請法院裁判,轉成分別共有
我看你那4/9其他三位住裡面的不太可能跟你自行協議
看起來是必須走法院
至於你說將公同共有的部分轉成分別共有之後
你跟你弟弟的所有權比例
已經達到5/9+(4/9除以5乘以2)=11/15
這樣子你們可以出售
因為你們兩個持分超過2/3,就不用過半數共有人同意
https://i.imgur.com/zIReRzr.jpeg
但是說起來那三位住在裡面可能買方也會大砍特砍
找一下會賣這種的仲介,來的應該也都是投資客
https://i.imgur.com/QHbU3ip.jpeg
走變價分割也是可以
但是一般會先去調解
這種問題感覺以後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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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價分割要先去調解
牙醫哥,恭喜恭喜,今年有人跟我說你對面的2288賣掉了,
飛快耶,出乎我意料,你那區域好猛喔!
有點好奇賣多少
等他三個月後上實登
真的欸,火速
我現在覺得FY大貼上來的都蠻A案的,南崁藝文有需求
的真的可以找她們XD去化很快
那好像是真的,魚魚好猛,可以透露成交價嗎?….@魚魚
成交價我已經知道了,但是我不說XD
可以透露一些些嗎?
2088
恩,行情價。我覺得下南崁目前有很強烈的換屋需求,這種適
合人居住的坪數會很搶手
前輩您好!謝謝您的意見,我會再思考並且做出決定,再
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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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張善政夫婦擁66筆土地 還有價值千萬金條這跟謝龍介昨天那篇一樣,都只寫筆數不寫面積跟內容, 加上一般人對土地法規內容也不熟,看到筆數就高潮, 權利範圍持份、共同共有、公同共有大概也分不清楚, 以這篇來說54筆土地看起來很多, 張本人比較大面積的土地是在花蓮壽豐壽山段,8
Re: [新聞] 父逝留1500坪地 她苦求地政士辦理放棄、這種東西,完全不用去想說「婦人錢很多,只是怕家人會爭吵」 錢很多的人,根本不會認為再多一筆財產是什麼麻煩事 所以根本只有一個可能,而且大家也都不用再亂猜,真的就是那個唯一的可能 就是當事人不想因為自己的財產多了一筆土地後,本來可以領的像低收之類 等相關的補助就沒了5
Re: [請益] 土地(崎零地)過戶問題?~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10月1日台內地字第1070442803號函 要旨:公同共有物權(所有權及他項權利),於未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前,部分共有人單獨 拋棄其潛在應有部分權利事宜 內容:案准法務部107年9月5日法律字第10703509160號函示略以:「二、參照司法實務見 解,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並非不能拋棄(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判決),繼承人1
Re: [新聞] 父逝留1500坪地 她苦求地政士辦理放棄、在這邊更正一個觀念 在分別共有的情形才會有所謂「應有部分」 公同共有的話 你在登記簿上面看都會是1/1 不過因為相關法規 沒辦法立刻借錢倒是真的 : 這個「應有持分」,你沒辦法賣這個持分4
[請益] 請教物權問題請教2個物權問題 Q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準用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有包含土地或建物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時其他公同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買嗎(例如A、B、C公同共有一筆土地,A要出賣其1/3潛在應有部分,B及C可否依其各自1/3主張優先承買)? 我看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0項:「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十)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該公同共有物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時,其優先購買權之範圍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0號所採的甲說:「㈠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項優先承買權依同條第5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人之一仍具共有人身分,自得單獨以其名義行使優先承買權。」似乎都不包含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而其他公同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0項例如:2
Re: [請益] 土地所有權狀問題不是喔 公同共有代表你是跟其他所有權人 一起持分這7/25的產權 如果這個公同共有人有10人 等於A只持分了7/250的土地- 原文恕刪-手機回文,排版見諒。 首先你要先釐清三人繼承是什麼意思。如果是父母去世後辦理「公同共有」,那一定要三 個人蓋章才能處分,買賣契約也要三人簽名。 如果是已經辦理「分別共有」,原則上共有人可以自己委任仲介,賣自己持分,但這應該 沒什麼意義。或者是走土地法34-1條,其中兩個共有人決定買賣,但這有點麻煩了,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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