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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淡水宏盛水悅社區管委會近期問題(代po)

看板home-sale標題[閒聊] 淡水宏盛水悅社區管委會近期問題(代po)作者
xd878787
(j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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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2 年 7 月 29 日第二屆管委會八位委員集體請辭,造成目前委員人數不足, 社區管委會運作即將停擺。委員集體同時辭職至今已超過一週,若一開始就 立刻採取遞補方式遞補委員,那麼並不需要再召集臨時區權人大會補選委員, 且現有規約並無規定委員需要先有下一位交接人或是需要辭職前多久告知 才能辭職,導致第二屆管委會委員集體放任社區空轉辭職後再來說是為社區 好,為社區著想所以要開臨時區權人大會,但請各位思考造成這個空轉停滯的人是誰呢?

二、根據公寓大廈管體條例與社區規約,管理委員遞補名單是由區權人大會票選 後定案公告的,且社區規約明定遞補委員為各棟二個名額。如果有委員在當 選後因故辭職或被罷免,則由遞補名單上的各棟下一位遞補委員遞補。因此, 未在第二屆區權人大會公告之管理委員遞補名單上,但有得到票數的人是無 法遞補的。這是為了確保管理委員的代表性和穩定性,以及避免任意更換管 理委員的情況發生。然而,第二屆管委會卻忽視社區規約,在已無遞補人選 的情況下,以在區權人大會中雖有得票數為一票,但卻未在遞補名單中的狀 況下,擅權主張作為遞補人選,逕行遞補為第二屆管委會委員,某委員就是其中一例。

三、假設委員出缺,採遞補方式(下一屆區權人大會願意追認管委會可以在已無 遞補名單人選的前提下,逕行以有得票數的人選作為遞補名單),這樣子是 否會讓有不合規定的人上任?以下彙整 112/8/8 日下午新北市府工務局公寓 大廈管理科內政部認證的志工老師的說明:

1. 委員上任有應依據規約審查機制,不合規定的人自然無法遞補。這個問 題涉及到區權人大會和管委會的權責劃分,以及遞補委員的程序和標準。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40 條–管理組織》,區權人大會有權決定 管委會的組成和變動,並對其進行監督。
管委會由區權人大會選舉產生, 其成員必須符合社區規約明定的資格要求。

2. 因此,如果委員出缺採遞補方式時,應該按照社區規約由區權人大會決 定是否追認管委會以不在第二屆區大會決議通過公告之遞補名單中的 得票名單作為可遞補的委員名單,並對遞補人選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 括其是否具備代表資格,是否有不良記錄或受到處分,是否有利益衝突 或其他影響其履職的因素等。只有通過審查的人選才能夠正式上任為委 員。因此,不合規定的人是無法遞補上任的。

四、目前管委會成員人數不足,何種方式能較快補足委員人數?以下彙整 112/8/8 日下午新北市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內政部認證的志工老師的說明:

1. 這是一個關乎區權會運作的重要問題。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40 條–管理組織》與社區規約,管委會成員應由區權會選出,並經新北地院審查其刑民事記錄。然而,由於 7 月 29 日八位委員集體請辭,導 致管委會人數不足法定最低限制,無法正常開會。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可能的方式來補足委員人數:

1) 遞補方式:遞補方式是指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40 條–管理組織》的規定,
由管委會逕行依據第二屆區大會公告之委員遞補名單遞補,並送交新北地院審查。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可以快速提出遞補人名單,並且不需要召開臨時區權會,節省時間和資源。然而,這種方式的缺點是可能引起部分區權人的不滿,認為目前已無遞補人選,要由有得票數的名單中提名的遞補人選遞補,既不合規約,也可能因僅有一票得票數而不具代表性或公正性,或者與原先請辭的委員有利益關係。此外,遞補方式也需要等待新北地院的審查結果,如果審查時間過長或有不合格的情況,仍然可能導致管委會人數不足。
2) 召開臨時區權會補選委員:召開臨時區權會重新選出委員是指依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40 條–管理組織》的規定,由管委會主 委或選定的召集人提議召開臨時區權會,並以投票方式選出新的管 委會成員。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可以讓所有區權人參與選舉,增加管 委會成員的代表性和公信力。然而,這種方式的缺點是需要花費較 多的時間和資源來召開臨時區權會,並且也需要符合法定人數和程 序。如果臨時區權會因為人數不足或其他原因流會,則需要再次公 告十天後再召開。此外,召開臨時區權會重新選出委員也需要送交 新北地院審查,如果審查時間過長或有不合格的情況,仍然可能導 致管委會人數不足。

2. 綜上所述,目前管委會成員人數不足,何種方式能較快補足委員人數? 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遞補方式和召開臨時區權會重新選出委員各有利 弊,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各方意見來決定。無論採用哪種方式,都應該盡快讓管委會恢復正常運作,維護區權人和住
戶的權益和社區聲譽。

五、反對召開臨時區權會就是社區蟑螂嗎?

1. 沒有打算進行社區公設一次性點交,也沒有得到建商的好處,怎麼會是
社區蟑螂?這對持不同意見的區權人是一個非常不尊重和不公平的對 待方式。臨時區權會的召開是一個涉及社區發展和民主參與的重要議題, 不能用貶低和污名化的方式來對待。

2. 反對召開臨時區權會,是因為這是一個沒有充分溝通和諮詢的決定,可 能會影響社區和所有區權人的權益。持不同意見並不是為了自己的私利, 或者受到任何外界的利誘,而是為了維護社區的公義和和諧。希望能夠 與其他區權人和目前僅存的管委會成員進行平等和尊重的對話,找出最 適合社區的方案。不接受被稱為社區蟑螂的污名化,也不會因此放棄堅 持的立場和原則。

六、關於召開臨時區權會是否合法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1. 首先,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臨時區權會的召開必須符合以
下兩個條件之一:
1)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區權人提出書面要求; 2) 有緊急事項需要處理。

2. 其次,根據宏盛水悅規約,臨時區權會的召開也必須遵守上述的法律規定,並且要在會議前至少三天通知所有區權人。

3. 最後,關於何謂緊急事項,這是一個需要具體分析的問題,不能一概而 論。
1) 一般來說,緊急事項是指那些會影響到公寓大廈的安全、衛生、秩 序或財務等方面的重大事件,例如火災、水災、爆炸、罷工、訴訟 等。如果管委會能夠提出充分的理由和證據,說明召開臨時區權會 是為了處理這些緊急事項,那麼召開臨時區權會就是合法的。
2) 反之,如果管委會只是為了推動某些不符合區權人意願的議案或決 議,而濫用緊急事項的名義,那麼召開臨時區權會就是違法的。

七、臨時區權會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緊急情況下召開的一種會議,用來處理 突發事件或重大事項。以下彙整 112/8/8 日下午新北市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 理科內政部認證的志工老師的說明:

1. 臨時區權會的召開必須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否則可能影響會議的效力和決議的執行。

2.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臨時區權會的召開必須提前 10 天以書面通知全體區權人,並說明會議的時間、地點、目的和議程。但是,如果有急迫狀況,則可以提前兩天以書面通知全體區權人。

3. 那麼,什麼是急迫狀況呢?
1) 一般來說,急迫狀況是指那些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並且需要立即 採取行動的情況,例如大廈發生火災、水管爆裂、電梯故障等。這 些情況如果不及時處理,可能會對大廈的安全和居民的利益造成嚴 重損害。因此,臨時區權會可以在短時間內召開,以決定應對措施 和費用分攤等事宜。
2) 但是,如果臨時區權會的召開是為了討論一些非急迫性或非重大性 的事項,例如修改管理規約、增加管理費、選舉新委員等,則必須 遵守提前 10 天通知的規定,否則可能遭到區權人的反對或質疑。

以下是新北市府工務局諮詢聯繫方式: 若對社區治理、區權會召開及管委會運作等事項有任何疑義,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特邀內政部認證專業志工老師,於每周二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 30 分,在新北市 府大樓 5 樓公寓大廈管理科櫃台,提供民眾專業諮詢,務請多加利用。
承辦機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
承辦人員:許蕙嬿 聯絡電話:(02)29603456 分機 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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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227235371208/09 17:01Po這個要幹嘛啊~

frank11108/09 17:03自己社區的事自己處理阿,當這是你各版喔

spark1208/09 17:08推宏盛帝寶

jasonmoon08/09 17:10你個版?

kiii21008/09 17:12end

esky101908/09 17:49無聊

godofsex08/09 18:25

pinkbest08/09 18:39分段一下行嗎

pinkbest08/09 18:39看得好難受

ipipwrong08/09 19:56乾我屁事!淡水一堆宏盛建案,少了三個社區也沒人知道啊

encoreg5798508/09 20:37然後呢

ronale110408/10 00:30我兩個朋友住那邊,就他媽白爛委員

f81403008/10 16:07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