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親戚間的房子糾紛
民法824條第7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也就是說如果拍定的買受人是共有人,那其他共有人就沒有優先承購權,
只有在拍定的買受人「非共有人(外人)」,那麼共有人才能跳出來說要優先承購
如果你們不差那點錢,就價格拉高點買回來,不用擔心被其他兩位親戚攔胡
若是標的很有市場性,可能會有外人來買,記得叫爸爸把標的多分割幾分贈與給自家人,到時候各共有人都要優先承購,你們抽到的機率也比較大
渣渣律師+代書仔執業經驗分享
※ 引述《jamo (hi)》之銘言:
: ※ 引述《poweryeh (小葉)》之銘言:
: : 如題
: : 目前有一棟台北市的連棟5層透天
: : 是內梯 然後5樓是違建 還有一些外推部份
: : 產權是這樣 我爸佔2/4 兩位親戚各佔1/4
: : 一二樓做生意 3-5樓我們一家人住
: : 現在親戚要來跟我們收租
: : 有些歷史因素 我們並不願意 於是鬧翻了
: : 所以想請教 我爸有意願買下他們的產權
: : 但他們不願意 有可能說賣給外人然後陌生人
: : 來住我們家嗎?或者他們可以私自承租出去
: : 不需要我爸同意 ?
: 沒辦法
: 共有物要合規出租需要全部所有權人同意
: 至於陌生人要靠著1/4+1/4產權住你進家這件事是高級操作,一不小心就會觸法
: 不確定新買家到底是不是高手,有辦法打擦邊球後安然無事
: : 1-2樓做生意的部份會被影響嗎?
: : 我爸爸的2/4可以把這部份保留住嗎?
: : 不住在這裡無所謂 生意一定要保住(上一輩有交代 爸媽是很傳統的人)
: : 目前親戚已經做不成 所以錢的部份
: : 除了向他們購買以外並不願意付租金給他們
: : 以上問題麻煩版友指點 謝謝
: 持份者意見不一,又沒人願意出面買
: 以你們的情況,只有訴訟後請求變價拍賣一條路
: 至於生意是否受影響這個我看不懂
: 你的意思是還要繼續占用/租用1/2樓做生意嗎?
: 占用是不可能了,租用的話你要跟新買主協商
: 如果你要100%確定還能繼續使用1/2樓
: 那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在變價拍賣時
: 自己出價去買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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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抽籤的數量好好笑
這個真的是妙招!
增加抽籤數量這招真神
專業專業大推
沒通知共有人會怎樣
若拍定外人 光速轉讓 "善意"第三人呢
法拍是法院通知優先購買權
至於如果親戚直接去賣善意第三方沒有通知優先購買
你要自己去舉證你的損失及提告 無法撤銷買賣
變價拍賣通知共有人是法院通知的,不是私人自己通知。
再者沒拿到權利移轉證書去做宣示登記也無法移轉第三人
會有送達來通知,不用擔心,到時候看郵戳。
不過如果已經移轉了,要舉證就很麻煩。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了解~~~多謝
爆
首Po如題 目前有一棟台北市的連棟5層透天 是內梯 然後5樓是違建 還有一些外推部份 產權是這樣 我爸佔2/4 兩位親戚各佔1/4 一二樓做生意 3-5樓我們一家人住13
沒辦法 共有物要合規出租需要全部所有權人同意 至於陌生人要靠著1/4+1/4產權住你進家這件事是高級操作,一不小心就會觸法 不確定新買家到底是不是高手,有辦法打擦邊球後安然無事 : 1-2樓做生意的部份會被影響嗎?26
小盆栽來回小業的文 認真回, 不道德綁架道德綁架 不講誰佔便宜 這一塊我想很多網友都有說了
爆
Re: [爆卦] 炒房建商欺負大學老師我簡單整理一下,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7月1日新法已經上路!預售屋紅單轉讓走入歴史 需遵守2要3不規定 : (1)紅單是買方跟代銷公司的協議,與建商無關,建商不會知道代銷收了誰的紅單 「銷售2要3不」指的是簽約前預收的款項,要符合提供書面(紅單)、金額及標的明確等13
Re: [新聞] 禁售令解除! A7合宜宅1坪15萬漲到30萬其實我覺得像這種合宜住宅 當初就應該規定 如果要出售只能用原價出售 然後政府有優先承購權 這樣的規定就比較沒有漏洞 有人說 當初就直接蓋成社會住宅 只租不賣不就好了 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 跟 合宜住宅本質上還是有差異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6
Re: [請益] 政府有機會學中國採新房抽籤制嗎?未經許可買賣可收回 買賣限有購買資格者 主管機關有優先承購權 你們想過的條款之前都有實現過, 不過你去問問你爸媽或是當年有買賣國宅的人 有用嗎?6
Re: [請益] 持分房屋買賣這個情況我剛剛去爬了一些文 共有,分成分別共有跟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常常是源自於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後,沒有辦理分割遺產,就公同共有的部分沒辦法處分的4
[請益] 請教物權問題請教2個物權問題 Q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準用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有包含土地或建物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時其他公同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買嗎(例如A、B、C公同共有一筆土地,A要出賣其1/3潛在應有部分,B及C可否依其各自1/3主張優先承買)? 我看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0項:「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十)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該公同共有物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時,其優先購買權之範圍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0號所採的甲說:「㈠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項優先承買權依同條第5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人之一仍具共有人身分,自得單獨以其名義行使優先承買權。」似乎都不包含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處分其潛在應有部分而其他公同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0項例如:3
Re: [新聞] 共有人噩夢!外人不到30萬買走0.86坪土地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優先承購權(下稱先買權), 共有人都知道第四拍很便宜了,怎麼不行使先買權? 怕被變價分割,原本的共有人高價買回投資客的土地就好了,坪數又不多, 共有土地裁判分割是要花上蠻久的時間。 老實說,我認為此投資客持分面積甚少,還肯花時間及精力上法院打判決分3
Re: [請益] 共同持有土地被賣我簡單綜合以下判決內容: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之先買權僅有債權效力,因此當出賣人未履 行同法同條第2項通知義務時,僅有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並不影響處分 行為之效力,即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 --1
[請益] 親戚有地想賣-持分問題剛剛直接打電話問親戚 他說之前已經完成強制分割 但他都沒有去 所以不知道被分到哪一塊 目前我請他先去確認新的地籍圖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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