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買賣成立條件
各位版上先進好 小弟家人這幾天家裡遇上了類似糾紛的狀況想請教合法合適的作法
小弟家人住的是20多年的華廈,兩年前家人跟鄰居購買了一個車位,
我們華廈的車位沒有獨立權狀,是會有建商發的車位憑證,
同時管委會有一個清冊紀錄當初哪戶有跟建商購買車位
當初買賣時賣方是第一手但是說憑證不見了,所以就寫了一張讓渡證書給家人,
同時也寫了一個證明書說車位確實是他20幾年前買來的
家人當時考量若以後對方賣房子又把車位重複賣掉,或我們要賣房子或車位時無憑無據
因此拿了這些資料請管委會紀錄也補發一張憑證給我們
後來家人也經過代書想辦理建物土地移轉,建物的部分公設會增加但不會註明車位
兩個月後建物也確定移轉完成,目前有的文件
1.政府的契稅繳款書
2.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
3.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4.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
5.讓渡證書
6.管委會蓋章的車位憑證
7.有增加公設的建物謄本
但因土地持份一直沒有移轉完成,家人有餘款未付清,對方同意土地移轉完再付清
(原因在賣方的房子在銀行有設定,代書提到這部分要屋主去跟銀行處理)
兩年後的現在,賣方突然說車位要收回去,還限期說甚麼時候開始叫家人不能停
賣方說他現在不賣了,他問過代書說可以把車位"辦回去",說錢要退回給家人。
違約的部分賣方說可以負責衍生的費用,然後提了一個違約金。
想要請教這個交易算不算完成、目前車位的權利在哪方?
賣方是否可以單方面請代書"辦回去",那實價登錄會多一個交易紀錄還是取消兩年前的?
若權利在家人這邊,要不要賣回去是不是要由家人決定,對方不可以限制家人停車?
目前我認為很大的可能是賣方不管我們的回應,他就是會把車子開去停,這就演變成糾紛
我希望在這之前確認雙方的權利好好跟對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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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這個問題應該問代書,而不是發來版上,但家人嘗試跟代書連絡後,
代書先是不接電話,後來有撥通後代書說賣方有跟他連絡過,這個可以"辦回去",
但他不會再處理後續,請我們兩方自己協調,也不再接電話,
坦白講我們一頭霧水不曉得賣方跟代書講了甚麼,為什麼我們一連絡,代書的反應是這樣
現在我們連還有甚麼文件在代書那邊都不清楚,合法的權利在哪也不清楚。
我們想了解所謂"辦回去",就是家人同意賣回然後賣方要再繳稅、再上實價登錄,
還是就是他可以逕自取消,隨他講的就算數。
前後有點長,希望看完的先進能提供一些意見,或是這應該找誰會比較了解?(代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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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先幫你推一個;處理糾紛辛苦了,我覺得當初
賣你就是賣了,沒有什麼辦回去的吧?
所以對方車位土地持分有移轉給你了嗎? 沒有的話很麻煩
早期的華廈大樓確實不會標明獨立車位 但公設增加就確定
有 但看你敘述表示只過戶建物 但土地部分沒移轉完成?
如果土地沒移轉完成 那確實是交易還沒完成...
土地建物沒移轉 應該算行政瑕疵 你當初有寫合約嗎
債權行為: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的法律行為。
物權行為:使物權發生得喪變更之法律行為。
而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是一種不動產之債權行為。
《民法》第345條(買賣之定義及成立)
Ⅰ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
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Ⅱ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
為成立。
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意旨,買賣契約在買賣雙方
就買賣標的物及其買賣價金互相意思表示合致時,買
賣契約就成立了。
訂立不動產買賣債權契約目前為「不要式行為」(即
無須踐行一定方式為之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或「不
要物行為」(即無須交付標的物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
)。白話一點來講,不動產買賣債權契約之成立無須
書面也無須將不動產登記完畢(這就是一般說的「私
契」,法律上目前並無規定一定得以書面為之,只是
大家為了慎重,避免口說無憑,因此幾乎都會以書面
為之。)。
至於不動產之物權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及「不要
物行為」,《民法》第758條要旨為因法律行為之不動
產物權變動,須經登記,始生效力。以及此行為須以
書面為之。白話一點來講,就是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移
轉要登記完畢後,才能取得物權,而且這個行為須以
書面為之(這個書面就是一般說的「公契」)。
至於車位的問題很複雜,什麼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
位、獎勵停車位,車位有無獨立建物所有權狀或是以
共有部分建號(公共設施)登記,這個你去google或
是帶資料去向精通不動產的律師諮詢。。
PS:很多人搞不清楚不動產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之
差別,我也只能這樣子大概寫一下。
補充一下:我沒有看到資料,但看文中敘述,原PO家人應
該已取得停車位之「建物」物權。
至於整個買賣契約內容,還是要看不動產買賣債權契約(
即「私契」)才能了解。
這個就去找精通不動產領域的律師諮詢唄。
看完推t大 好人
感謝板上先進回覆,關於合約、買賣契約,我從家人提供的文
件內容來看,應該是當初賣方提供的讓渡證書比較像。上面也
有寫約定金額、車位號碼跟銀貨兩訖字樣。
另外也有一張政府蓋“登記完畢之章”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
買賣移轉契約書”,這個我不知道用途,可能是登記建物用的
?
上面推文說的契約書就是「不動產書面的物權契約」,
俗稱「公契」。
你的建物權狀呢?有的歡,辛苦了
建物權狀在家人這邊,代書回覆我們沒有什麼資料在他那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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