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
※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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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駁回。法官給出的理由是,貞操義務是對: 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也就是: 說,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為,除了可以消極拒絕不想要的: 性接觸及性行為之外,也包括積極追求性的愉悅和滿足的權利。
: 法官指出,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間互負貞操義務,縱使認為可從婚姻制度「推論」出配: 偶間應互負貞操義務,貞操權的位階仍明顯低於受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第: 三人」並非婚姻契約當事人,本來就不受貞操義務拘束,也不必協助維繫原告夫妻婚姻關: 係的法律義務(至多有道德義務),縱使這個「第三人」與人夫合意性交,正宮也沒有任: 何權利得以主張。
: 哪天會不會有人提一夫一妻的規定違背性自主權所以違憲呀
欸欸,這個法官的判決邏輯很有意思
性自主權是憲法保障的位階、貞操權僅在民法保障位階,憲法壓民法,所以性自主權最高
白話說就是,人天生而有自由跟誰打炮的權利,不可以民法來拘束這個自由打炮的權利
想要問一下版上的法匠
那這樣是否可以代表台灣雙方合意的嫖娼,也不可以行政罰來拘束呢?
我完全想不到有任何理由,為何雙方合意金錢交易性交,需要國家法律來拘束和懲罰?
男的爽、女的有錢賺,傷害到了誰,為何國家行政罰要介入嫖娼的交易?
民法都壓不過憲法性自主權了
下次誰嫖娼又被警察抓,行政罰更壓不住憲法的性自主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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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大法官啊嘻嘻
本來就買賣的一種,到底為什麼違法
沒有喔 娼嫖算特種行業 在特區內
不罰 但現在沒人敢設特區XD
原來是這樣,漲姿勢了
所以戴紅帽子的說 不給錢就不算嫖囉
以後你情我願的事 都應受憲法保障
不是吧?7歲以下也有性自主權啊
男的能爽,女的有錢..這不行吧?
你不給錢就嫖不到 這不是性自主嘍
可以打炮,不能收錢
性交易有別的法規定 你可以申請釋憲看
算不算違憲
性交易本來就有合法的法規
你這個和重機上國道一樣,有法但無人
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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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記者指的三起案件,指的應是: 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諮商費8萬1100元、慰撫金91萬8900元,為無理由: (一)按請求權基礎之審查順序,應以契約責任優先,而契約責任(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 不完全給付)中,除不完全給付中的加害給付有侵害人身及所有權,得成立侵權行為而有1
只告小三不告配偶 以前不就一堆一堆想賺的 叫老公老婆去外遇(仙人跳) 然後再去告 有吃又有拿~18
所以正宮應該通通被以誣告罪起訴 性自主權本來就是法律明定的 為憲法最高位階,個人基本人權 已經是常識範圍了! 那些正宮,難道都是小學程度?9
這種芭樂理由如果說的通 那每天工作要綁在公司八九小時,就是用契約自由、財產權,去限制人的人身自由權跟思想自由權。 在公司我愛怎做就怎樣做,老闆受損害,主張用地位階的財產權跟其他自由權,這些位階都比員工思想自由、人身自由低。 以後老闆都不准跟員工求償工作上的損失,對表現好的員工的不求償,對表現不好的員工求償,無異於是鼓勵表現好的原工以後繼續犯錯? 求償與否本來也是人的思想自由跟訴訟權、財產權上的主張,未求償也可能是已私下達成和解,或給予婚姻再次破鏡重圓的機會,怎能說是提供配偶發展婚外情誘因?6
本來訂定結婚契約的就只有二個人 今天不管小三或小王知不知道對方已婚 在契約內該負外遇責任的 本就只有在這份結婚契約裡的人 只是後來被大家玩到只告外人8
看起來是當初通奸除罪化後,某些問題還是沒解決的結果。 當初通奸除罪化的理由之一,就有這個: 「性別差異」 根據刑法第245-2規定,通姦罪可以寬恕配偶,僅對小三提告。然而實際情況是妻子容易原諒先生,僅對小三提告,但當妻子外遇時,先生因為自尊,原諒妻子的比例低,仍會提告,如此現象造成女性被告比例高於男性。 這種男女不平等的現象,已經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內容: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5
神法官 憲法第22條保護個人權利的前提是不妨害社會秩序 我就問配偶貞操權,師生戀算不算社會秩序啦? 各位看清楚了,以後絕對不要結婚,反正法律不保障配偶貞操權,被綠都沒地方哭 花個幾十萬,拍婚紗,辦喜宴,請婚攝,度蜜月,配偶還是能跟別人做愛6
先說前提 小三是被告,正宮原告,男方沒事 ※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 然而,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駁回。法官給出的理由是,貞操義務是對 : 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也就是2
我不知道是律師的鍋還是法官的鍋。 因為看判決引用的是184, 但是小三這件事情損害的不是貞操, 正常會引用195第3項身分法益的「配偶權」 然後因為配偶身份才引伸出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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