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
要不法官筆誤,就是記者沒讀書,
或是故意誤導視聽,唯恐天下不亂。
「貞操義務」是基於身分關係來的,
那是配偶之間的事,違反也不能怎樣,
至多能當裁判離婚的理由而已,
能否在離婚官司向配偶請求賠償,
法律都有相關規定,
看是屬於離因損害還是離婚損害...,
但,以上跟獨立人格權中的「貞操權」,
法律上真的是半點關係都沒有,
記者怎麼會扯上「貞操權」?
貞操權屬自由權身體自主權範疇,
跟法律上配偶間「貞操義務」沒有關係,
若真是人格權中的「貞操權」受侵害,
受侵害者絕對能主張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1項明文就在那裡,
若配偶跟別人上床,
只要雙方都是「自願的」,
也都有「行為能力」,
配偶想要告小三或小王要損害賠償,
請求權基礎並不是誰「貞操權」被侵害,
而是基於身分關係的「配偶權」被侵害,
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195條3項,
但現在的法律見解已經變了,
除非配偶是被不法侵害,例如被強姦..,
另一半才有機會主張「配偶權」被侵害,
也可以主張「人格權」的性自主或身體健康自由權受侵害。
但,若配偶係自願跟小三小王出軌,
這只能當作聲請裁判離婚的理由,
然後在離婚官司去跟出軌的求償,
在過去,
哪怕配偶是自願出軌,
被綠的可以主張配偶權被侵害,
現在,
除非配偶是非自願被別人幹,
另一半才可以主張「配偶權」受侵害,
也可以主張「人格權」受侵害,
這裡是指民事責任,
當然還會有刑事責任。
結論:
本件能否主張「配偶權」容有爭議,
但跟「人格權」中的貞操權沒有關係。
※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記者黃翊婷
: 3.完整新聞標題:
: 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自主權
: 4.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 台中地院近期有一名法官審理3起婚外情求償案件,3名人妻均控訴丈夫外遇,小三侵害到
: 她們的配偶權。但法官認為,貞操義務是對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
: 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貞操權的位階明顯較低,最終3起案件都被裁定駁回
: ,目前仍在上訴審理當中。
: 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3765/d3765822.jpg
: 人無關。)
: 人妻A控訴醫師夫外遇女業務,提告求償100萬元;人妻B則是抓包丈夫與小三相約上摩鐵
: 開房間,心碎求償80萬元;人妻C不滿主管夫發生婚外情,還親密稱呼小三為「寶貝」,
: 憤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
: 然而,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駁回。法官給出的理由是,貞操義務是對
: 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也就是
: 說,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為,除了可以消極拒絕不想要的
: 性接觸及性行為之外,也包括積極追求性的愉悅和滿足的權利。
: 法官指出,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間互負貞操義務,縱使認為可從婚姻制度「推論」出配
: 偶間應互負貞操義務,貞操權的位階仍明顯低於受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第
: 三人」並非婚姻契約當事人,本來就不受貞操義務拘束,也不必協助維繫原告夫妻婚姻關
: 係的法律義務(至多有道德義務),縱使這個「第三人」與人夫合意性交,正宮也沒有任
: 何權利得以主張。
: 法官提到,若人夫與「第三人」結婚,也就是重婚,重婚的情節及法律效果,顯然比婚外
: 性行為嚴重,但立法者在民國74年修正民法第992條規定前,重婚為有效,僅是利害關係
: 人得訴請法院撤銷後婚而已,顯見立法者並不認為重婚違反善良風俗。
: 法官說,舉重以明輕,重婚比婚外性行為嚴重,立法者卻不認為重婚違背善良風俗,所以
: 對婚姻干擾強度更低的婚外性行為,自然也未違背善良風俗。
: 法官還在其中2起案件的判決書中載明,人妻沒有對應該負擔主要責任的配偶求償,僅向
: 「第三人」求償,若允許,無異於提供誘因給對婚姻、配偶毫無忠實、誠信、負責態度的
: 已婚者,讓他們積極發展婚外情,「豈合乎公平與事理?」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823/2802835.htm
: 6.備註:
: 哪天會不會有人提一夫一妻的規定違背性自主權所以違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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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推
一群垃圾法官整天在亂掰見解啊
見解正確,侵害配偶權離婚是唯一解答
講得蠻清楚的
法院死腦筋,小3不准主張共同侵權?
民法法官能解釋 不能解釋在僅對小3求償時
共同責任在重新分攤認定?
如同所謂仙人跳 小3責任轉成正夫阿
主要應是循112憲判4而來
有責無責、有無破綻真的很惱人
,若這些判決有機會成為值得參
考判決,應能有效解決實務上那
些光怪陸離的現象
12
該記者指的三起案件,指的應是: 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原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諮商費8萬1100元、慰撫金91萬8900元,為無理由: (一)按請求權基礎之審查順序,應以契約責任優先,而契約責任(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 不完全給付)中,除不完全給付中的加害給付有侵害人身及所有權,得成立侵權行為而有1
只告小三不告配偶 以前不就一堆一堆想賺的 叫老公老婆去外遇(仙人跳) 然後再去告 有吃又有拿~18
所以正宮應該通通被以誣告罪起訴 性自主權本來就是法律明定的 為憲法最高位階,個人基本人權 已經是常識範圍了! 那些正宮,難道都是小學程度?9
這種芭樂理由如果說的通 那每天工作要綁在公司八九小時,就是用契約自由、財產權,去限制人的人身自由權跟思想自由權。 在公司我愛怎做就怎樣做,老闆受損害,主張用地位階的財產權跟其他自由權,這些位階都比員工思想自由、人身自由低。 以後老闆都不准跟員工求償工作上的損失,對表現好的員工的不求償,對表現不好的員工求償,無異於是鼓勵表現好的原工以後繼續犯錯? 求償與否本來也是人的思想自由跟訴訟權、財產權上的主張,未求償也可能是已私下達成和解,或給予婚姻再次破鏡重圓的機會,怎能說是提供配偶發展婚外情誘因?6
本來訂定結婚契約的就只有二個人 今天不管小三或小王知不知道對方已婚 在契約內該負外遇責任的 本就只有在這份結婚契約裡的人 只是後來被大家玩到只告外人8
看起來是當初通奸除罪化後,某些問題還是沒解決的結果。 當初通奸除罪化的理由之一,就有這個: 「性別差異」 根據刑法第245-2規定,通姦罪可以寬恕配偶,僅對小三提告。然而實際情況是妻子容易原諒先生,僅對小三提告,但當妻子外遇時,先生因為自尊,原諒妻子的比例低,仍會提告,如此現象造成女性被告比例高於男性。 這種男女不平等的現象,已經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內容: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5
神法官 憲法第22條保護個人權利的前提是不妨害社會秩序 我就問配偶貞操權,師生戀算不算社會秩序啦? 各位看清楚了,以後絕對不要結婚,反正法律不保障配偶貞操權,被綠都沒地方哭 花個幾十萬,拍婚紗,辦喜宴,請婚攝,度蜜月,配偶還是能跟別人做愛6
先說前提 小三是被告,正宮原告,男方沒事 ※ 引述《paiopapa ()》之銘言: : 然而,這3起案件均被台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駁回。法官給出的理由是,貞操義務是對 : 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也就是2
我不知道是律師的鍋還是法官的鍋。 因為看判決引用的是184, 但是小三這件事情損害的不是貞操, 正常會引用195第3項身分法益的「配偶權」 然後因為配偶身份才引伸出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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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抓包老公外遇!法官罕認「配偶權不存在」前面已經新聞說了 法官是吳佳樺 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 簡單來說 這位法官覺得這件案子中12
[請益] 判例制度被廢除,法官不受拘,考生還要考?舉一個之前在LAW板討論的一個例子 [新聞] 正宮輸了 這法官捍衛「性自主權」 判小三 其中地方法院判決提到: ㈣、「配偶權」並非「法律上權利」:4
Re: [新聞] 愛犬被撞死!求償撫慰金敗訴 飼主要釋先說結論 我個人有養狗 並把牠當成自己家人照顧 同時我反對寵物被人害死時主人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因為:2
Re: [新聞] 前空姐網紅和攝影師嘿咻搞外遇 要付1836萬天價和解金當然要上訴啊,都有法官判決配偶權不存在了, 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 主決定之特定權利,因此在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 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 配偶權不存在的話,那哪來的損害配偶權要求賠償的道理1
Re: [新聞] 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我法盲啦, 這案件到底是控訴小三侵害她們的配偶權, 還是控訴小三侵害她們的貞操權啊? 一般貞操權不是都小三為了證明自己不知情, 控訴外遇仔騙她單身,侵害她的貞操權嗎?- 高等法院的判決說明:「…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達刑法上所處罰之通、相姦行為為限 ,苟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通常男女社交禮儀範疇,如:配偶與其他異性親密牽手 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共睡一床等,均應認係不 正當之交往,該等行為當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 全及幸福之程度,當非法之所許,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夫妻之一方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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