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
※ 引述《noway (null)》之銘言:
: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範圍
: : 致受
: : 無法
: : 使有
: : 複雜
: : 沒想到同一件事情要跟你解釋兩遍。不過沒辦法,有些人的大腦就是不能負荷太複雜的東
: : 西,所以我再解釋一遍,不用謝我。
: : 「讓人心生恐懼」並不是這個法案的問題所在,範圍不明確、適用上可能無邊無際,讓人
: : 不知道自己甚麼樣的情況下會被處罰,才是這個法案的問題。「讓人心生恐懼」只是這個
: : 問題下,所附帶的後果而已。
: 所以範圍到什麼程度你說了算嗎?
: 信不信你說出的範圍也無法符合你所謂的「法律明確性原則」?
當然不是我說得算。
理論上,應該是立法者要負責指明法條的適用範圍。
可是,「我們的立法者自己也不知道啊」顆顆。
: 我不就說了 一個共識不可能100%的人都滿意
哪來共識?上一篇才打臉過你,這篇還在跳針
理解能力真的沒有底線欸
有共識還有上百來的法律學者出來反對?
上一次有單一法案被上百個學者具名反對是甚麼時候?還共識哩
你所謂的共識,是黃國昌+翁曉玲嗎?
也太自我陶醉了吧
: 那今天你又不尊重多數決的結果
: 不是他媽反民主吵鬧的巨嬰嗎?
同理,上一篇才打臉過你。
多數決通過的法案,不代表他不能被批評。
拿民主多數決出來,說你們不能批評,批評就是反民主的巨嬰
這叫自知理虧,不敢接受檢驗。
: : 你要具體論證那一條刑法規定,會讓一般人無法預見自己是否會被處罰啊。
: 你是不是看不懂啊
: 「範圍太大」跟「心生恐懼」在這個議題上的本質是一樣的
: 都是各說各話的東西懂?
各說各話你大頭。
你要是各說各話那還好辦哩,採取相對限縮的解釋就得了。
現在完全不是各說各話欸,現在是我們的立法者,自己都不知道反質詢是甚麼。
: : 跟你解釋這麼久,原來你完全搞錯明確性的定義
: : 明確性並不是要求「人民可以預見自己會不會哪一天突然成為被害人」
: : 而是要求法條明確到「人民可以預見自己做了甚麼行為會被處罰」
: : 拿你舉的案例好了,就討論最簡單的殺人罪:
: : 一個精神正常的公車司機,能不能預見自己開車帶全車人撞山,是違法、有刑責的?: : 如果能,那就符合明確性,合憲。你所謂廢除公交制度云云,完全就是假議題。
: : 我覺得啦,最基本的法律概念都不懂,就不要跟別人談實務怎麼樣
: : 還不會走路就像跑、還不會跑步就想飛,這種心態要不得,還容易跌個狗吃屎,丟人: 你完全看不懂這段的意義耶
: 我以為我舉的例子很淺顯易懂了
: 你的大腦是不是對文字訊息的處理能力很差啊?
: 我前面還特地說「懷疑論者」餒
: 這段是在酸你如果什麼都要用質疑的角度什麼事都不用做啦嘎嘎
: 這段跟明確性完全完無關噗噗噗
: 你連人家在酸你什麼都看不懂也太糗了吧嘎嘎嘎嘎
抱歉,是我高估了你,我以為你具備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應有的就事論事能力
這才假設你是針對法明確性發表意見
原來你根本就在扯無關的事情
再次抱歉,我不該高估你
: : 並不是要「定義完備」
: : 只是要讓受規範的人預見什麼樣的行為會被處罰而已
: : 國會法案最大的問題,就是連「立委自己都不知道他們想要處罰甚麼樣的行為」,才會鬧
: : 出記者當場問,吳宗憲卻答不出來的笑話
: : 這才他媽不是甚麼疏漏,疏漏是你盡力把法規定完善以後,不小心沒注意的漏洞。
: : 這是立法怠惰
: 理由同上
: 而且你是不是不知道法律的判斷很多時候本來就需要援引判例
不知道。
現在早就不會有新判例了。
我完全不知道你在胡謅甚麼東西。
: 沒錯 這個世界上沒有絕對客觀的公正
: 就是要累積判例跟經驗值儘量朝公正靠攏
: 醒醒吧小朋友噗噗
: : 舉例錯誤,我沒有能力把這個法案退回去,三讀已經通過,剩下就是大法官的工作。我只
: : 是在網路上講個兩句,打臉打臉你這種胡說八道的法盲,聊以自慰而已
: : 就拿你說的小孩來說吧,如果有個孩子生出來就是個 8+9,抽菸喝酒打架改車不務正業甚
: : 至去當車手,我不能把它塞回去,但可以罵他是個沒出息的流氓屁囝仔吧?
: 可以
: 但這只是代表一切都是可以動態調整的
: 沒有一步到位這種事
: 道交法每年都不知道修正幾次你什麼不出來靠北沒有一次到位
打臉過你了,沒人要求你一步到位
只拜託你的法案不要犯這麼多低級的錯誤
: : 偷換概念。
: : 這個法案並不是「無法讓所有人滿意」,而是「主流學者全部滿意」。
: : 網路上的學者連署就很有代表性
: : 我目前還在校的學弟妹們,也說教授們講課時經常會酸一兩句
: : 你講的好像這個法案讓60%滿意,只是無法讓所有人都滿意一樣
: : 事實上,就主流學說見解來看,我觀察到的滿意度大概是150 vs 2
: : 150個不滿意的法律學者 vs 自我沉溺的黃國昌、翁曉玲
: 對嘛這不就回到一開始的主流誰說了算?
: 我也可以說不滿意的只有150個剩下都滿意啊
: 各說各話那我們就投票或等大法官釋憲嘛
: 屁一堆啊我好多人支持幹嘛?壯膽嗎?
笑死你韓國瑜喔
沒表態的都是支持你
瞎掰
: : 還在偷換概念。
: : 民主制度產出的法律,不代表他不能被檢討。
: : 何況這麼鳥的法案,就是欠罵。而且不只我在罵,一大堆法律學者都在罵。
: : 拿民主制度出來,說你不能罵,罵了就是不尊重民主,真的很搞笑。
: 你可以檢討啊
: 啊東西根本還沒上路要檢討什麼
: 孩子還沒出生你就開始覺得他鼻子歪了?
孩子還沒出生,但如果有隱疾或者有其他先天缺陷,醫生有告知義務喔
: : 我沒有做學者的資格啦
: : 不過網路上吊打你還是綽綽有餘
: 唉唉不好說不好說噗噗噗
吊打你是事實。沒啥好爭的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不知道他為什麼後面都要加個噗噗來強調他
用嘴巴放屁
他想化解尷尬,遮掩自己理虧的事實
有個東海大學教授跳出來說這150個法律學者大
部分是律師 沒有台大政大的教授。你沒看到
那篇嗎?
沒有台大政大的教授?? 那林鈺雄、沈冠伶、邵慶平、莊世同、許恒達、李聖傑是?? 連署名單中台大政大都十幾個欸
#1cT5T45A (HatePolitics) 在你這篇前面一點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10160981877925196&set=a.10150120477965196
台大政大太多了,你自己數幾個
樓上那個影片指的16位應該是那場討論邀請的
我是原PO補充澄清一下
更正14個
看了一下,完全無法苟同他的觀點。尤其是「在公共利益面前,個人隱私、營業利益都要 退讓」這個說法。 甚麼叫公共利益,按照現在通說說法,就是多數人的個人利益,比如全國國民的隱私、全 國企業的營業祕密、全國公民的參政權,只要是多數人的利益集合,就是公益。 放到國會改革,我們為甚麼要賦予立法院調查權?無非就是讓立法院可以取得更完善的資 訊,制定出更高品質的法律,最終保障全國人民的個人權利。 結果你今天說,為了實現公益,個人利益全部都要擺後面,全部都要犧牲掉不用去調和折 衝,那就是為了改革而改革,完全忘記了改革的最終目的,應該是保障人權。
數字不對啊 你給的連結是128個 不是你說的15
0個
我內文就說了,不只名單內,不少名單外的學者上課時都會臭這個法案
而且你給的連結裡面沒有律師。到底有幾個名
單?
很多吧。 現在知道這個法案在法界有多臭了吧。 還「共識」哩
128還不夠啊,你掙扎的真可笑
前面你說都是律師沒有大學的,現在又
改口說沒律師?掙扎的真可笑,對吧
大讚!我們跳2j說你輸就是你輸
樓上明明就是跳j2,不要亂幫人家改名
結果真的是2j,我被標題騙了= =
typo不行嗎QQ 跳2j
這篇懶人包:「我打臉過你了」「我
打臉過你了」「我打臉過你了」「我
打臉過你了」「我打臉過你了」
直接黑單就好 這種本來就不用費心思
不如拿去做別的事情
被吊打還好意思大放厥詞,綠畜可悲
老兄你被戰國策的垃圾帳號給盯上了
12
首Po前情提要 #1cSlaD-F 這是你說的 我是不太懂憑甚麼一個自稱法律人卻有這麼明顯的邏輯缺陷 覺得一個法案有問題居然是「會讓人心生恐懼」? 對照你迴避一整晚的覆議案第七點「懷疑公務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19
正常人只要看過我的原文,就會知道我所指出的法案問題,是他的內容不明確、處罰範圍 過廣,受規範者無法預見自己在什麼樣的情形下會被處罰,因為這些原因,所以會導致受 規範者心生恐懼。 問題點不是心生恐懼,這只是附帶的後果,真正的原因,是法條不明確、過度擴張、無法 預見、無從審查。8
你的問題在於用學術研究的心態在看一個實務上的法案 學術上當然可以用想像的擬出法條 但實際上路肯定是另一回事 這種認為法案應該萬無一失再上路的心態 基本上就跟懷疑論者在看待所有事物一樣17
偷換概念。 沒有人要求你的法案要完美無缺,只是拜託你不要出現一堆低能的漏洞而已。 : 基本上就跟懷疑論者在看待所有事物一樣 : 其實前面把「心生恐懼」拿出來講就知道你要嘛是為了槓 沒想到同一件事情要跟你解釋兩遍。不過沒辦法,有些人的大腦就是不能負荷太複雜的東27
立法者知道啊 法案範疇不都列出來了 他們不知道的是邊角難以判斷的 啊你拿那種邊角的說「立法者都不知道」 容我直言 「你有邏輯嗎」?6
聽我一句話可不可以不要在圍攻小J版友了,請 大家給個面子放過小J好嗎?政黑的和諧需要你 我一起的努力,大家一起罵政客不是很好,我先 示範一次,馬英九請吃屎謝謝。 -----34
判例制度早就廢除好幾年了,現在通通改採大法庭裁定,不會在產生新判例了 你是要怎麼讓新法「累積判例」?勾勒輪廓? 你在胡謅之前,都不會去查證一下嗎? 我是覺得啦 你要胡說八道可以,沒有人禁止你1
看來你是法律人,但靠著會用法律術語、抓人語病後放大檢視, 不是什麼真功夫, 只是用術語在掩飾而已。 判例廢除可以看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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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黃國昌知道什麼是法律明確性原則嗎黃國昌雖然是民訴學者,但相信這種基本的憲法學理他肯定也是略懂略懂的。 釋字432號解釋:「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 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 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 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6
[討論] 200位以上律師打臉,國會程度尷尬…立法院的法案印象中沒有過這麼多律師反對過,藍白真的有夠丟臉餒!立個法搞到人人喊打,有點可憐…. 聲明指出,立院此次修法因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憲備受議,卻不顧民意反對,繼續表決完成三讀,令人深感遺憾,因此次法律將對人民造成權利義務的重大影響,呼籲行政院應提出覆議,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使此次產生重大爭議的國會法案所有規定,在委員會內充分審議,以建立具高度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5
[問卦] 立法者不懂法是啥概念?久久不能理解 立法者給他權利立法 但卻對法條像個初心者 不管支持還是反對都是盲目的 這樣台灣法律能夠不出問題嗎? 一關係就是日常生活的大小事- 先說結論,與其做這種完全逸脫法條文義的擴張解釋,不如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聲請 讓他們直接去提憲法訴訟,進而宣告748施行法(下稱專法)第20條違憲 專法第2條其實就是按照18年公投的結果,不將同性伴侶視為民法上的「夫妻」或「配偶」 看看第3條以下的各該規定,全部都是使用「第2條之關係」,而非夫妻或配偶就知道了。 也正是在「第2條關係並非民法上的夫妻或配偶」的前提之下
- 看2018同婚搞到烙賽不就知道了 而且同婚還算共識較高的法案,結果還不是被不分藍綠的傳統勢力合作直接反撲給你看 765萬票欸 賴清德才拿多少票? 更別說iwin連阿宅自己都沒共識 被一堆戀童癖在那邊牽著鼻子走
- 我只能說你沒看到我想表達的意思 把法條那些東西都撇除 其實簡單講就是各說各話 不然美國早就拿法條出來壓中國了 還需要用註明的? 就算美國拿法條出來壓中國好了
X
Re: [討論] 藍白朋友說一般人根本不會被調查麻 其實整天喊甚麼民眾被叫去調查就是打馬虎眼而已 跟甚麼服貿如果通過中國人會大舉來台搶台灣年輕人的工作 聽起來有87%像 直接跳過一堆但書 甚麼都要拿最極端的例子甚麼1%的可能性就不該通過 那其實甚麼事都不用做了 任何事都有可能性X
Re: [討論] 只能等釋憲了不是嗎?這個問題我昨天就跟版友討論過了 我的立場是法律必定有未盡之處 邊走邊修正很正常 但有人堅持有疏漏就不該通過 這邊就是一個明顯歧異了 你覺得法不夠好 我覺得堪用 100個人有100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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