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有60%民意 怎不倒閣?
噓 deann: 倒閣以後如果還是多數 總統會辭職嗎 笑死 220.128.121.214 10/28 12:06→ deann: 依照民主責任政治 應該讓多數黨組閣 220.128.121.214 10/28 12:07→ deann: 連日本也懂得要組國會穩定過半多數來執政 220.128.121.214 10/28 12:07
笑死!你真的有律師資格嗎?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都講得那麼清楚,對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長,倒閣的後果也是行政
院長負責,干總統何事?你如果那麼討厭總統,怎麼不去罷免彈劾總統?只敢跟行政院長
作對?
不過我笑你藍白辦不到啦!連只要過半同意的倒閣都不敢提,更遑論要2/3同意的罷免
第 2 條
........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就法盲呱呱叫 叫他們倒閣選到三分之
二席次去搞修憲還比較有料
實際上藍白連自己還能否代表多數都
感到懷疑甚至覺得自己是少數了,不
然哪有不敢倒閣的道理?
笑死 不就跟你說倒閣沒意義嗎 現行憲法的
行政院長只是總統的魁儡 真正行政權在總統
身上 你倒閣有個屁用 他只是換另一個魁儡上
笑死!我不都跟你說直接提案罷免不會? 你不是號稱有60%民意 要召集個2/3的立委不難吧!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37.154 臺灣), 10/28/2024 12:29:31你立法院完全沒辦法對行政院長人選有同意權
不敢就承認 哪那麼多廢話
美國總統任命重要部長官員還要國會聽證表決
不敢就承認嘛XD自己就不是多數再選
會更慘而已 屁話一堆
他都被打臉不知道幾次了
沒在怕的啦
這人是律師???那我家隔壁老王也能
當律師了嗎
若真要走內閣制反而更該倒閣,重選時主打
「選我當內閣制官員」,當選後再修憲推內
閣制,這樣才有正當性喔
當律師要求這麼低喔
(^ ▽^ )
現在立委根本不是因為內閣制的前提被選上
的,哪來立場說要組內閣執政XDD
美國的內閣沒有憲法地位的 法理上美
國內閣只是總統的輔助結構而已
內閣也不需要接受國會質詢喔
紅酒還好意思提美國
跟黃一半那種套路87%像
紅酒大濕正常發作 該吃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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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看過憲法都知道 賴清德不辭職倒閣沒意義蠢綠鳥沒看過憲法 一直叫囂為什麼不倒閣 但其實看過憲法就知道 自從過去修憲後 行政院長都是總統指派 想派誰就派誰也不用國會同意2
[討論] ROC的問題在總統有權無責現在大家抱怨總統幾百天不出來面對媒體 這個時候就要先定義,台灣到底是什麼政治體制? 是像美國、韓國的總統制,還是半總統制 目前看起來我國是半總統制,因為有行政院院長 也就是除了總統外還有一個內閣(行政院院長)1
[問卦] 原來總統不能開除行政院長?!阿伯我翻遍憲法發現一個奇怪的bug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 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2
Re: [討論] 有一說一 總統辭職換解散國會 40%贊成嗎?又一隻自以為數學很好的鳥 簡單說 自己解散國會 對國會過半的黨幾乎沒有任何好處 至於倒閣.. 我國憲法根本沒有規定 倒閣>解散國會>重新選舉國會 之後- 看起來很多人就是太年輕了 立法院有行政院長的同意權以前明明是寫在憲法裡的 第 55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是因為後來的民國86年7月21日修憲,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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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台灣的行政院長到底是對誰負責?總統->人民直選 國會->人民直選 在總統制國家 總統與國會分別對選民負責 因此議員不能因總統政策問題追究其政治責任,2
Re: [新聞] 黃國昌宣戰「賴清德辭總統就重選立委」一般倒閣是適用在 內閣制國家 透過倒閣 解散國會 重新選舉 由新民意決定 哪個黨派或是聯盟來組成執政團隊 台灣修憲前 其實算準內閣制國家 因為行政院長同意權必須經過 立法院同意 所以這樣子的倒閣重選國會才有意義 因為在野多數的一方可以透過重新選舉取得組閣權 但台灣現在的制度就是 你倒閣後重新選舉 就算你還是國會過半多數 你還是拿不到組閣權- 很多人總以世俗政治邏輯來評價政治智慧,並給自己的反動改革找藉口。 沒錯,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38位立委),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 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 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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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三讀但總統不公布不就好了先回頭看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吧: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 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1
Re: [討論] 被動解散國會到底是誰設計的?法國的第三、第四共和是議會內閣制 因為小黨林立導致政府及不穩定 於1871年至1940年間,第三共和歷經了111次政府改組 第四共和雖然拉高倒閣門檻,但內閣平均壽命也不到一年 法國採取的作法是,第五共和憲法加入總統這個憲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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