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Cheap FB 檢察官吃飽太閒嗎?
→ cigaretteass: 這案子頂多就是比例原則問題 連這都 台灣 12/03 12:57→ xxxcv: 避免他人餓死健康生命遭受損害阿,不起訴 新北 12/03 12:57→ xxxcv: 很多理由啦 新北 12/03 12:57→ cigaretteass: 要吵地方跟中央是什麼毛病 台灣 12/03 12:57
其實我看不懂這兩個人在說啥
比例原則是這樣用的嗎?
這有啥比例原則可以解釋的?
還有一點就是
請問一下電鍋~可以避免他人餓死嗎?
到底這兩個人在凹啥阿我真的看不懂
還有這個人是去自首的
檢察官能不起訴嗎?請問如果被告瀆職
這幾個在吵的人是能抗嗎?
還有一點就是
這個人已經是最輕量刑了緩刑了
請問到底在吵啥了
小草要得就不是一個法治國家~要得是一個人治國家
只要傷害他們敵對政黨的啥話都能說出的出來
說出來的話自己也無法解釋
→ money5566: 北檢在自首認罪後 大可以緩起訴 新北 12/03 13:12
這個完全是一個法盲
緩起訴需要是三年以下的刑責才適用
就一個完全不去了解靠自己想像在辯論的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的第1項」裡有明確指出,重罪者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不適用於緩起訴的範圍裡。
--
小草日常左腦扁右腦
32:0 綠促繼續崩潰
難怪鶄障32:0 問a答b
我都照題目回答 請問你如何幻想問A答B的了? 我又不是小草也不是黃國昌 還是你看不懂中文
※ 編輯: win8719 (125.228.155.246 臺灣), 12/03/2025 13:19:20 ※ 編輯: win8719 (125.228.155.246 臺灣), 12/03/2025 13:19:43兩個槓精
他們覺得凹久了 他們的屁話就成了真
理
不用裡槓精吧
打完臉 下次一樣繼續槓的
連法律的比例原則都看不懂 這種程度
完全不值得我浪費時間 下去吧
你解釋不出來阿 不是我看不懂阿 因為你就拿名詞亂套阿 我知道你每次回答不出來就會這樣阿 拿一個名詞亂套 然後你自己也不知道如何解釋 你也不知道該拿這東西怎去判斷 你到底懂啥叫比例原則 其實我知道你不懂的
※ 編輯: win8719 (125.228.155.246 臺灣), 12/03/2025 13:23:24槓精來了 比例原則大師
然後不看法條先扯比例原則是哪招啊
cigaretteass 不是緩刑了?
你自己浪費自己時間 為反而反耶~
它們真的覺得鬼扯久了自己的話就變
真的
又有白痴在扯比率原則
會講什麼緩不緩刑就知道你根本不知
道人家在說啥 恕不浪費時間了
八成又是跟廉價網紅一樣用AI學法律
你看吧扯比例原則的,不看緩刑,真的是一
個不懂意思拿出來瞎扯的,每次都這樣慘
就一個啥都不懂,覺得大家都拿出來用好厲
害的感覺,想護航又不知道說啥就說出來讓
大家覺得自己很高大上不是沒料,叫他解釋
他就解釋不出來四處瞎扯,被搓破
不知道在扯什麼比例原則,這就已經能用最
低的就用最低 能減的就減了,還在覺得沒黨
證就追殺
法盲智障多
小草不要緩刑 要判刑啦 懂了沒XD
扯比例原則的不看最後緩刑我小胖
笑噴
也不要易科罰金 直接入監!
去問問AI什麼是比例原則
小胖 崩潰
廢話 因為你一直腦補我指的是執行面
的比例原則問題 是不是要講什麼貪污
罪超過五年本刑巴拉巴拉 我他媽說的
是立法上面的比例原則 就是為了釣沒
腦的人
說的這些都不是比例原則 入監吧!
現在是你解釋不出來你扯比例原則的是啥,
因為你就是沒料不懂
小草認為檢察官起訴代表違反比例原
則 覺得自己贏了 耶比
然後現在又開始扯別的笑噴,沒料的
法務部長都出來說話了你還看不懂我
在說啥?
是你不懂啊
法院就依現行法律判的 小草又再亂扯了
永遠一直跳針
小胖 好了
法務部長可沒跟你一樣扯你解釋不出來的比
例原則
被釣又惱羞 我有什麼辦法 呵
你推文推這樣多,到底有解釋到啥比例原則
嗎沒有,就是亂扯,一整個沒料
現在是你惱羞阿被發現自己很沒料
只看小草一直跳針惱羞XD
使用批踢踢的最大好處就是可以看到一堆
可能根本沒讀過法律系的人整天大談法律
然後用法律跟別人吵架
不知道到底是誰給這些人勇氣的,AI嗎?
政黨嗎?
「立法上的比例原則」 關鍵字都給你
了還看不懂 神仙難救沒腦客 慘
你一樣還在扯別的解釋不出來的沒料
這篇教會我人真的不能當小草
雖然我知道你很想證明自己很厲害,但是你
推文除了扯別的之外完全沒有回答任何問題
,大家都看的出來你就是一個沒料槓精,別
硬撐了
擁有學習能力的前提是要有腦
看來水母沒有比例原則 乖乖關2年吧~
不用緩刑了
你推文看起來推了很多但是啥都沒回答到,
這招跟黃國昌學的嗎這樣沒料,跟黃國昌一
樣說不浪費時間,惱羞了就扯別的慘沒料的
扛精
白粉最悲哀是整天只會拿AI結果回
沒料就閉嘴啦
立法要三小比例原則拉 司法才要看啦 立法
叫刑度 比例三小
什麼立法上的比例原則 不懂就回去讀書
這例跟比例原則到底有什麼關係
這件事社會觀感不佳不就大眾認為現行法脫
離現實嗎?還在用舊思維護航的實在不知道
在幹嘛,法務部都從善如流8月就提案修法了
,唉,蠢鳥只想永遠當社會少數實在不知道
在堅持什麼
就說這是立法方面的問題不是執行面
的鍋 但有人裝不懂只能尊重智商嘍
是你被釣到急了,沒料又沒什麼好丟
臉,嘴硬更好笑XD
立法不分情節一率處以重刑 確實有可能
違反比例原則 偏偏這種違憲法律因為
憲法法庭被凍結沒辦法處理 我只能說
真可悲
雜草就智障啊!XD
藍白法盲意外嗎?就是無知到胡扯一通啊
判決已經輕到司法的下限了,有本事叫藍
白提修法啊
難怪洨菜花眼中阿北清清白白
法盲現形記
還有 國民黨翁立委要修法 貪污5萬以
下免罰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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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被拿來操作也很無言 首先清潔隊是那邊? 台北市 清潔隊隊員做了此事之後 或許是被告狀 到單位主管那邊去 單位主管是什麼單位? 台北市政府轄下![Re: [轉錄] Cheap FB 檢察官吃飽太閒嗎? Re: [轉錄] Cheap FB 檢察官吃飽太閒嗎?](https://i.imgur.com/uCT6rDib.jpeg)
X
我以為智障鳥會一直跳針 馬英九八年怎麼不修法? 要不然 蔣中正為什麼不修法也可以啊 除了轉移話題,國中生網軍什麼都不會也很正常1
所以這個到底有甚麼好吵的啊 現行貪汙治罪條例本來就是重罪 這個案例也是法官搓來搓去 把被告的罪想辦法減除 然後再給個緩刑 要是這不是重罪 檢察官早就緩起訴搞定了好嗎 法務部這邊也是希望修法讓微罪部分能得到緩解 不管是判刑還是緩起訴都能救援2
有一說一這個清潔員,是違法了沒錯,他如果覺得阿婆可憐 應該買一個新電鍋給她,而不是拿回收車上的電鍋 我剛看了報導,清潔員先將電鍋帶回家後確認可使用後,第二天才拿去給老婦人 這本身就蠻奇怪的,他都特地拿去給老婦人了,但上法院時卻說找不到老婦人 我不是懷疑清潔員的口供啦,只是覺得有點怪6
不太懂這有什麼好吵的欸 有沒有罪是檢察官能判的嗎? 依法送上去判啊 還是檢察官可以自己決定 這個還好啦 決定自己吃案?1
這是有人檢舉的,檢察官沒有別的選擇 這種雞毛蒜皮小事,會去檢舉的都絕對是超級在意 檢察官如果沒有起訴 檢舉人一定會再去申訴檢察官瀆職 本案已經是台灣最美的風景X
檢察官應該抓詐騙重判 這種清潔隊的爛鍋子應該微罪不舉 一定有法條可以微罪不舉,不可能一定要套用五年重罪 例如說可以寬鬆認定破鍋子不算公有財產等 阿不然一顆電線桿螺絲掉到地上,清潔隊員把他掃走,是不是可以說損毀公務?20
首PoCheap FB #清潔隊員淪變貪污犯 簡單說,一位清潔隊員看到回收車上一個還能用的大同電鍋,殘值32元,覺得可惜就送給 一位拾荒阿嬤,結果隊長說那是公家財產,不能送人 他不好意思跟阿嬤要回,買一個新的給阿嬤,然後去自首(老實人)![[轉錄] Cheap FB 檢察官吃飽太閒嗎? [轉錄] Cheap FB 檢察官吃飽太閒嗎?](https://i.mopix.cc/wHQNt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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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偷幾個勒 看你們討論我都要笑死了 你們知道他是用哪一條起訴的嗎 貪污治罪條例6-1-3啦![Re: [轉錄] Cheap FB 檢察官吃飽太閒嗎? Re: [轉錄] Cheap FB 檢察官吃飽太閒嗎?](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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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傢伙在公三小 甚麼叫行政處分或警告 都送到檢察官那邊了 他就只能有證據->上訴 沒證據->不起訴 本刑三年以下 被告態度好 事態不大>緩起訴 要怎麼給予行政處分或警告 現在一堆人用AI就跟以前一些大學生用Google查資料一樣 不看參考文獻就直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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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上面指示要起訴公衛文,哪裡不合理?首先,公衛文在法庭陳述提到,檢察官表明「我就是要起訴高虹安貪污」,被告和辯護人問「這一定要起訴是上級的決定嗎?」檢察官回覆「是!」 --->依據檢察一體原則:檢察體系與行政機關同屬「上命下從」之關係,監察官應服從監督長官之命令。 sm 所以檢察官這樣的說法哪裡不合理?s 再來,公衛文的行為包含「低薪高報」、「配合公款私用」,再加上不認罪,有可能不起訴嗎? --->![[討論] 上面指示要起訴公衛文,哪裡不合理? [討論] 上面指示要起訴公衛文,哪裡不合理?](https://www.upmedia.mg/upload/article/2024011021463520886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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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女店員偷吃2顆茶葉蛋判刑3個月惹議 二檢察官PO文指出,其實部分輕微罪刑符合法定要件,並經過檢察官審酌,就可以依照「微 罪不舉」之法理,做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被告沒有刑責。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指出,所謂「職權不起訴 處分」,係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 ,包含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以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與贓物等輕9
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說的好啊! 直接噴爆檢察官,嗆起來鏗鏘有力,真的是讚喔! 可是問題來了── 檢察官辦案,是要依照現實生活中的法條,不是依照你腦袋裡幻想的條文。 你文中舉的《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其實根本不存在。![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 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https://i.imgur.com/Na9LLnN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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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清潔隊員「貪3.87元」涉5年以上重罪 檢因為貪污治罪條例就是惡法,不分輕重一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貪污1塊跟貪污100萬都是5年以上,更何況本案連錢都沒有收到!給公務員最差的待遇,最嚴厲的極刑,根本違反比例原則了,檢察官應該要建議法院聲請釋憲,而不是假好心求情緩起訴賺業績。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5
Re: [閒聊] 統神道歉其實以比例原則而言,緩起訴鬧這麼大不合理 如果是教唆犯罪,那就不是單純的沒有正當理由持有未成年影像 就看法官要不要改判 法官未判決前,人人都是無罪 如果算是教唆犯罪,那就要有相應的罰則2
Re: [新聞] 自家人也看不下去!朱亞虎獲緩起訴 法請問被緩起訴的被告,有可能在同案無新事證的情況下再被起訴嗎? 原則上檢察官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起訴該被告。 這是基於 「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 的原則,也就是刑事訴訟中禁止重複起訴 、重複審判同一事實的保障。 說明更具體一點:1X
Re: [新聞] 推翻偵訊筆錄!黃景茂稱沒講過「奉交dslite: 黃景茂是被告 隨便他說謊 42.72.194.123 10/02 16:16 誰跟你說他是被告的嗎? 沒聽過共同被告分離程序嗎? ============== 大法官會議釋字五八二號解釋(下稱本號解釋),直接了當地將刑事共同被告的法律角色![Re: [新聞] 推翻偵訊筆錄!黃景茂稱沒講過「奉交 Re: [新聞] 推翻偵訊筆錄!黃景茂稱沒講過「奉交](https://i.ytimg.com/vi/YRTvV7o3QZ4/oardefault.jpg?sqp=-oaymwEkCJUDENAFSFqQAgHyq4qpAxMIARUAAAAAJQAA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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