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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鼎越抗告成功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鼎越抗告成功作者
laoabo
(甚麼東西啊)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6

內容是否正確待求證
但是關鍵時刻有討論到

按照鼎越現在的主張 鼎越非申請人 也非不法所得流向所有人

如果當時地主是鼎越 而申請容積人為京華城
鼎越主張兩家公司是獨立的法人
則京華城非土地關係權人 已經違反都市計畫法
因為都市計畫變更需要是土地關係權人去提出

換句話說 此次申請 按照鼎越的主張
從一開始就會是違法的
那這些20%的獎勵 包括另外30%的容移
一併都是違法申請

台北市府好像有權利停止 然後京華城又回到 560
不但吐回20%, 連30%都拿不到

https://reurl.cc/nvgXl8

這樣是不是有點得不償失
但是至少保住京華城 560
對付萬安比對付檢廉來的容易?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 引述《NewPacers (Mr.31)》之銘言:
: : 阿北、小沈、yahoo又贏了?
: : 目前京華城案仍在持續調查當中,京華城的土地原先被扣押。不過,鼎越公司提出抗告後
: : ,高院23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
: : 高院發回更裁理由如下:
: :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本案興建中之辦公大樓雖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容積獎勵率20%,但本
: : 件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定「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財產之要件,原裁定
: : 未詳予說明,尚有違誤。
: : 又縱依檢察官聲請意旨認本案柯姓犯罪嫌疑人、彭姓犯罪嫌疑人有為京華城公司實行圖利
: : 違法行為,然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
: : 第3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適說明其認定之理由及依據,亦有違誤。
: : 綜上,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發回。
: 言下之意:
: 財產持有人是第三方,與京華城案本身無直接關係,因此是否可以藉扣押的方式來保全證: 據,避免追徵無門的問題,目前有疑義,必須重審
: 而像這類案件,這些第三方法人是否「明知」所得財產來路不明,現階段確實有問題,在: 完成事實澄清前不得扣押。
: 只是這樣一來,臺北市政府早前作的停工建議,豈不是白費心機了?
: 感覺上越搞越亂是有可能的...
: : 之前姚惠珍踢爆京華城容獎申請人是京華城自己,
: : 鼎越開發2019年和京華城簽約,不過2年後才正式過戶。後來雙方簽訂不動產增補協議,
: : 鼎越再分京華城4.7億。
: : 挖靠,沈慶京這招設斷點被高院接受了?以後大家都這樣玩不就好?
: : 妥妥左手賣右手,又掏了4.7億出來 = =
: 這似乎是遲滯移轉土地所有權的問題,而這一招過去按照涉及周某某與宏恩建設之間的系: 列案件來看,已經產生稅務上的爭議了...
: 摘錄「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一號」民事判決部分內容:
: 依買賣補充協議書前言,該協議書既係針對買賣契約書所訂,則買賣補充協議書約定一億: 八千萬元買賣價金中之七千八百萬元,將用以支付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如有餘額,歸: 被上訴人所有,自應優先適用……
: 是否領情係另一回事,但現階段得先確認,扣押之事是否真有必要
: 而且就算真的扣押了,未來沒收後為何用途,也沒人查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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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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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h79103 10/25 13:55改回去 不就沒圖利了? 都還沒蓋好

cschuan 10/25 14:00鄭文燦也把錢還回去啊

ccdg 10/25 14:02鼎越當初合約有約定,如果拿到20%容積會給

ccdg 10/25 14:02京華城4.76億奬勵,二者應是聯合行為,非善

ccdg 10/25 14:02意第三人。又是做為左手和右手,已簽約而不

ccdg 10/25 14:02過戶,這補完資料就扣押了

xra686 10/25 14:50正常要重新擬計畫再送 開發單位已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