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徐千晴:茲為回復鄭運鵬名譽
※ 引述《MayDayFebrua (淵)》之銘言:
: 徐千晴
: 聲明啟事:
: 徐千晴於民國112年5月3日下午2時50分許,在其臉書粉絲專頁,公開發表對於鄭運鵬之言: ,鄭運鵬認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訴請損害賠償,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173號判?: 確定,認定徐千晴所為言論確屬不實,並致鄭運鵬之名譽受有損害,命徐千晴應賠償鄭運: 新臺幣15萬元本息,茲為回復鄭運鵬名譽,特此刊登判決要旨。
三審(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六號)時的判決內容有提到;
原審見解:
被上訴人於112年5月3日14時50分許,於其名義「徐千晴」所設立之系爭粉絲專頁,張貼系爭截圖,公開發表系爭言論,為兩造所不爭執。次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其立法目的在於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使勞雇雙方資訊對稱,避免雇主以「薪資面議」之方式隱藏不利徵才條件,致缺乏經驗或磋商能力之求職者為求得工作,於面議時遷就同意該不利徵才條件,以保護求職者之權益。雇主以徵才為目的所提供之工作資訊,若欠缺透明性,經新聞報導,將被社會大眾認為係不良雇主,甚至於遭評價為求職陷阱。被上訴人於系爭粉絲專頁發表系爭言論,指稱上訴人之徵才廣告未揭露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等資訊,「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足使一般人認為上訴人以不實廣告徵才,猶如詐騙集團,對於上訴人在社會上客觀評價自會造成貶損,核屬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被上訴人係自104人力銀行網站頁面截圖,張貼於系爭粉絲專頁,惟依系爭截圖所示,104人力銀行網站頁面上方已顯示「工作機會(0)」,再點選該「工作機會」欄位,即出現「暫無工作機會」等文字。足見上訴人並無刊登徵才廣告招聘員工,系爭言論指稱上訴人徵才廣告欠缺相關資訊,顯與事實不符。被上訴人未加合理查證,率予發表,難謂無過失。被上訴人基於不實事實所為「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之評論,無從認為合理評論,不得阻卻其違法性。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固有明文。惟必以依名譽權被侵害之情節,命加害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外,尚不足以回復名譽者,始足當之。上訴人已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15萬元獲准,本件判決書於判決後即公布於司法院網站,任何人均得上網瀏覽或引用轉貼,足以回復其名譽,上訴人再請求被上訴人刊登系爭聲明即無必要。故上訴人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於本判決確定後7日内,在系爭粉絲專頁連續刊登系爭聲明1個月,且不得限制閱覽權限,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但廢棄理由:
查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名譽受侵害之被害人,得依該項前段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撫慰及填補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並得
依該項後段規定,請求為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客觀上受貶損之名譽。
原審既認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對於上訴人在社會上客觀評價造成貶損,則上訴人除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外,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乃原審遽謂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15萬元獲准,已足以回復其名譽,認上訴人不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已有可議。次查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未逾必要之範圍者而言。被害人之請求,是否為回復名譽所必要之適當方法,須斟酌行為人實際加害情節、被害人名譽受損程度、雙方身分、地位與行為人經濟狀況等各種情形,予以認定。原審未審酌上開各情,遽以前揭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亦有未合。
因此就回復名譽的處分問題,當時是宣告應重審
但後來在十一月廿五日,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更一字第八十二號案件審理期間,雙方「調解成立」,因此鄭氏已經撤回上訴
而相信結果內容,即是在臉書上刊登的啓事。
: 啊我說那個道歉呢?
: 就po這麼一篇文章說法院認定她言論確屬不實,所以發文回復鄭運鵬的名譽而已喔??: 小草真的是......
一一一年憲判字第二號已經明確表示,不得強制加害人為公開道歉,原因是「違反『言論自由』之消極不表意權」
所以別想見到這種所謂「自我貶損尊嚴」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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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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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說明,給個推
單純疑問,如果調解成功內容是加害
人同意公告道歉,請問還會違反言論
自由嗎?
又如果調解成功後加害人又反悔,會
怎樣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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