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
三十四條原文長這樣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
立法理由是
為 鼓 勵 老 舊 合 法建 築 物 重 建 , 依「 都 市 更 新 產 業行 動 計 畫 」 執行策 略 得 按 原 建 築容 積 重 建 或 於 規劃 階 段 導 入 綠 建築 、 提 高 耐
震 性能 、 採 用 綠 建 材、 提 升 建 築 自 動化 、 運 用 綠 色 能源 等 機 能
相 關 條件 者 , 得 於 法 定容 積 百 分 之 二 十之 限 度 內 放 寬 其建 築 容
積 。
京華城有沒有符合「老舊」的條件,用法條文義解釋是不符合老舊的要件?有沒有更專業的人可以回答?
--
不是都更案 就不能用都更的法規 小學生都懂
不是民進党蓋的不是綠建材/綠能源
就不是用都更法條呀XD
這部分適法性似乎已無討論之必要 剩小草側
翼義勇軍在嘴硬而已
適用 ,準用 ,比照。傻傻分不清
你看不懂都計獎勵跟都更獎勵差別吧XD
好了啦 最近的策略是看這個適法怎樣都凹不
過去 就開始亂抓法條當浮木想要事後解套 問
題是整個程序跟都委會開會都沒有的東西 事
後才強加解釋“沒有啦 其實是用XX法第X條去
取得容積獎勵” 是覺得法官看不懂紀錄嗎?
未載明者,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34條開宗明義 未載明者 不要超過就好了
好哦 請用用哪一條法律給的都計獎勵 在哪一
次的會議裡面有討論到?
你要說違法 就是有超過 或是有載明卻不依法
或符合下列條件者
這案不是用度更
這案子就不是都更,是都市計劃帶動松山區
發展用的
就不是用這一條給容積的阿
就跟你說第25條給容積
然後偏偏要說根據其他條不能給容積
或符合下列條件者 下面有列出五項
適用那五項 可以再看一下 原文有
不要把法條斷章取義 整段貼出來
阿北就是法 自創獎勵 合法無疑
這又不是都更案,網路lag嗎?
有些人好像連讀法條都有困難,那個「或
」是指原建築容積或有條件得到20%,但最
前面的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
大廈要先成立,才有後續的容積
不是用都更 是用都計 很難懂嗎
X
一切合法沒有違法 但是沈慶京花4億論功行賞 議員、前市長、前副市長、前都發局局長、一堆公務員被告、交保、羈押 我知道這題的解:司法不公政治迫害 不是我逆向 是其他所有人逆向5
這一篇總算是很認真的回擊, 而且沒有掛名任何人, 讚! 讓我覺得民眾黨總算醒了的感覺! 民眾黨加油!2
剛剛好奇Google 了一下第34-2條 感覺有一個前提是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 好奇京華城到底有沒有符合30年以上五層樓以下的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阿? 對京華城實在不是很熟,太難到沒去過 感覺他好像是商場?但是他本身的建物目的到底是不是商場或是公寓大廈?85
其實8月29日京華城的威京集團 就有發表很多點聲明 並且被新聞報導了 其中一點是指出「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已經明定非都更案件可以獲得20%容積獎勵X
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第二條之一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之方式,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繳納容積代金。 二、本市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15
早在好幾天前就該整理出來反擊的東西 我真的不知道為啥拖到現在才整理出來.... 更甚至今年1月那時候民進黨在攻擊.開始煽動輿論的時候 就要強力回擊..... 我不是民眾黨黨員 也沒拿民眾黨一分錢 甚至還倒貼捐款民眾黨爆
藉這篇好奇問一下 羈押庭法官認為京華城都更獎勵客觀上的違法 理由是因為參考監察院的糾正案 請問監察院的糾正案效力 可以凌駕司法的判決嗎?2X
前面30年歷任市長怕違法都不敢擴增欸 其實柯市府前期也是檔死死 偏偏後來京華城行賄議員之後 柯市府立場就180度大轉變了呢15
傻鳥可以不要一直看圖卡跟沒牌綠師嗎 沒牌綠師就喜歡張飛打岳飛 678->560 這是行政法院 判允建為一次性 樓地板12萬多平方米不再適用 392->560 這是監察院糾正 因為郝冰冰說 捐地30趴 所以只剩560%X70%=392 被打槍 這兩件事跟本次阿北被雞鴨的獎勵容積毫無關係9
: : 柯黨沒有告訴你的是 這個施行細則全名是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柯黨請先解釋一下直轄市為什麼可以適用台灣省的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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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說是違反都市計畫法24條,一直很好奇是違反了什麼,於是查看了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24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24條看起來寫的很籠統,而且沒有提到容積率,於是我用百分之二十作為關鍵字去找法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34-2 條1X
[討論] 政黑醒醒,柯文哲連圖利罪都不會有!台灣省柯黑們,醒醒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第 34-2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X
[討論] 確定柯文哲沒有圖利,賴清德瑟瑟發抖消化完過去一個月發生的事情後 馬迷,我 確定柯文哲沒有圖利,原因如下: 1. 沒有金流 2. 〈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6
Re: [討論] 七七的內容跟民眾黨有衝突先不提台北市是直轄市跟人家講啥台灣省都市計畫施行細則是在搞啥鬼 34-2的前提是啥?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 < 這個是大前提 在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 > 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7
Re: [問卦] 關於都委會自創容積獎勵違法根據監察院的原文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 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 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X
[討論] 京華城算圖利、那賴皮寮當然也是圖利!早呀,台灣省! 京華城被說是圖利,根本荒謬 賴皮寮才是圖利吧 你賴清德是原住民嗎? 你賴皮寮是位於原鄉嗎?3
Re: [討論] 政黑醒醒,柯文哲連圖利罪都不會有!: : : 台灣省柯黑們,醒醒 : :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X
[討論] 中午好呀,台灣省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第 34-2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 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1
Re: [討論] 七七的內容跟民眾黨有衝突法規我去看了一下,刪掉好多東西喔,他把最重要的30年以上,5層樓一下刪掉了,不愧 是詐騙集團,法規可以刪掉一半解釋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 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 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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