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
※ 引述《sgaor (Run)》之銘言:
: 25條
: 林佳龍版加入不得拒絕答覆、亦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 民眾黨版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
: 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亦不得於答復時隱匿資訊或為虛偽之答復。
: 吳版加入不能反質詢,但是並沒有"並經主席同意"
: 問題最大的就是民眾黨版,明顯立即的危害到底要不要經主席同意才能拒絕? 蔥哥說不用
25條二讀的版本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以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 45條原條文是調閱委員會,民眾黨版稱為聽證調閱委員會,傅吳版叫做調查委員會
: 林佳龍版則是拿掉調閱委員會,改以院會或委員會稱之。
45條二讀版本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
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
調查權及調閱權。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聽證相關事項依
第九章之一之規定。
調查委員會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院會議決之。
調查專案小組之名稱、調查事項、目的、方法及成員人數,由委員會議決之。
: 47條原條文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
: 民眾黨版是加入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人員,但跟原法條一樣可以拒絕
: 傅吳版加入了部隊、公私法人、團體,並沒有原法條的可拒絕條款 (不能拒絕?)
: 林佳龍版跟民眾黨版幾乎一樣
: 先這樣吧
47條二讀版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
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
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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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柏洋有專門架一個頁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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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反質詢的定義呢
費鴻泰對反質詢的定義,我不是很了解
感覺像是主席自由心證即可
沒有定義啊,你沒看黃國昌吳宗憲都在"感覺"
立委當皇帝,我說你是,你就是
主席說了算而有問題你先關一年
28
首Po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FB 3.轉錄內容︰7
2012林佳龍版 (點那個pdf) 2024民眾黨版 // 傅崐萁版 // 吳宗憲版 有人能夠找到禮拜五二讀的版本嗎? 感謝提供13
其實我很不懂一件事情 就是如果林佳龍跳出來說 這是我以前白癡時候寫的版本 太爛了所以現在不要了 也不想提了3
簡單來講 就是誰當上行政權 都不想要立法權有更多的權力可以監督自己 所以國民黨執政時期 民進黨想推國會改革法案 但不會通過 但在民進黨執政時期 民進黨突然發現 國會改革法案可能會讓自己行政權不好做事 所以那些 當初要推的 國會聽證權 國會調查權 那些我們就不要了 現在國會改革法案為什麼 能在立法院被討論被通過2
樓主問: 其實我也不知道 為什麼民進黨不會想到 反正藍白這樣搞讓立法可以嚴格監督行政權 如果哪天藍白拿到執政權 民進黨也可以玩藍白 這樣有什麼不好 => 因為民進黨有自信認為靠操弄媒體,操弄側翼,操弄意識形態,靠貪污來的大筆金錢在選
爆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我把今晚剛過的法條 一字不漏貼上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45
[討論] 小草怎麼解釋擴權法第46-2,47條大家好 打給賀 是這樣子的拉 我剛剛看法條齁 有個疑問拉~ 想問問小草拉8
Re: [爆卦] 如何澄清國會改革法滿天飛的謠言因為原本的文章實在太長一直編輯到App當掉,用回文方式補充Q12、Q13,原文的Q12有點 差異,等我找到方法再移除 Q12 修法後立法院可擅自要求部隊、政府人員、企業甚至一般人民交出隱私、商業機密, 不服者雖然不用坐牢,但要罰錢! A12 先看法條:4
Re: [新聞] 內政部政次答不出早餐吃什麼 黃捷虧藐視他就是在反諷啊。 你覺得她的邏輯不好… 問吃早餐吃立委的立委 把選民當笨蛋嗎… 但她不是真的問啊 … 她就是在反諷啊 用一個 正常人都能知道錯誤的提問,來突顯這條法律的不合理之處2
Re: [討論] 請正名國會擴權法案我們來看2016年民進黨是怎麼提案的? 其中第四十五條如下:3
Re: [新聞] 國會職權修法 苗博雅:未設制衡恐影響民我隨便一個路人甲去網路上google就可以電翻你這段言論 目前通過版本: 行使調查權 關於調查權行使部分,二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得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 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並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2
[黑特] 藍白故意與中國聯手立法變成東廠箝制人民我在立法院系統裡面 找到即將要通過的條文 院總第 20 號 審查報告第 11003542 號 原文下載 : 藍白聯手只有民眾黨與國民黨的條文交付表決 而且條文內多案並列 也不知道是要通過誰的法案2
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是這樣啦 現在過 第47條 二讀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X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拒答不會藐視國會 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適用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首先藍白一直說我們抄美國的阿 沒錯,美國的確有藐視國會罪 但美國憲法是三權分立, 我們是五權分立 英國沒有實質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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