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沈柏洋的「暫停法律」方法可行嗎
再補充一點,由於這個案件,行政院並非直接利害關係人,所以原則上是沒資格聲請釋憲及聲請暫時處分的,唯一有資格的就是司法院和那四百多件未結案件的當事人,如果以每一個當事人可以請三位律師來算,最多會形成1200:3的對立場面,立法院要獨自應對來自這四百多個案件當事人的連番攻擊,到時聲請人應該會滿到法庭外,然後相對機關的代表應該屈指可數,如果透過直播畫面傳遞出來,那該是一個多麼精彩的畫面啊!!!
我等著看到時候各大媒體會怎麼下標,立法院孤軍奮戰,對抗民怨?想到就好笑。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其實以現在的法律狀態,這樣的解釋是非常有可能的,因為根據釋字601號解釋:
: 訴訟法上之「迴避」,係為確保司法之公正,透過法律之規定,或以自行迴避之原因或於
: 當事人有所聲請時,將該法官從其所受理之案件予以排除之一種制度。是其對象乃特定之
: 法官,非法官所屬之機關-法院,亦即僅對於法官個人而為者始可,此觀諸訴訟法關於迴
: 避之規定,均以「法官」為規範之對象即明(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民事訴訟
: 法第三十二條以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以下參照)。其對性質上屬於國家機關之法院為
: 迴避之聲請者,要非迴避制度之所許。至其聲請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
: 委員會)全體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全體迴避者,非特因此等之全體法官或大法官如予迴避
: 即已無其他機關可予審判,其迴避之本身亦無他人可為裁定,乃有違迴避制度之本質。聲
: 請迴避如此,其自行迴避者尤然。況且個別法官之迴避,仍須有其他適於執行職務之法官
: 續行審理,俾以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倘有因法官之迴避致已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之
: 情形,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
: 為了維持憲法法庭這個憲政機關正常運作,憲法法庭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審理案件,即使
: 在迴避制度下已無法官可以審理下亦一樣,雖然現行通過的憲法訴訟修正案規定,在大法
: 官人數不足時不得審理案件,但此一立法明顯違反釋字601號解釋 所揭示的憲政機關維持
: 義務,當然無效。而以現在憲法法庭仍有四百多件未結案件來說,這些聲請人的訴訟權利
: 直接遭受侵害,具有急迫危險性,大法官自得以此為理由暫停新法適用,以保障人民權益
: ,這時藍白根本沒有反對的理由,如果反對,那就是直接跟人民作對,會激起更多的民怨
: 。
: 所以現在最好的策略就是由總統直接公布憲法訴訟法,讓其生效之後,由這四百多件未結
: 案件的訴訟當事人直接提起暫時處分聲請,讓憲法法庭作出裁決,看藍白還敢不敢擋,如
: 果他們還是採取強硬手段,那就是站在人民的對面,激起人民的憤怒,到時候不管是罷免
: 或解散國會改選,執政黨都會獲得更大的民意支持,藍白以為凍結憲法法庭是個大絕招,
: 殊不知絞死正是自己的退路,招致民怨的反撲,真是愚蠢到家了。
: ※ 引述《amanda815625 ()》之銘言:
: : 引述《Xenia1050 (尼亞)》之銘言:
: : 不用參考韓國也沒關係吧!
: : 沈教授是為了方便解釋給不懂的人聽
: : 實際上
: : 我國公法體系繼受自德國、日本
: : 實際上主要學德國
: : 憲法、行政法下
: : 可預見新法施行會有緊急重大損害發生
: : 或窒礙難行之處
: : 憲法法庭依憲法有權
: : 做「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裁定凍結法條
: : 憲法位階最高
: : 憲法高於法律高於行政命令
: : 憲法位階高於憲法訴訟法
: : 所以現行法規是現存八人能開憲法法庭
: : 就算是新的憲法訴訟法公布後
: : 憲法法庭認為新法有危害之虞
: : 仍可依舊法將新法規以假處分裁定凍結
: : 然後做違憲審查
: : 憲法法庭的運作是憲法位階
: : 層級和優先性高於法律
: : 因此凍結修法
: : 然後做違憲審查是可行的
: : 新法有問題就先凍結
: : 等待憲法法庭判決(過去稱釋憲)
: : 講到這裡藍白可能會質疑
: : 只剩下8人能夠開憲法法庭嗎?
: : 依現行法規(舊法)是可以的
: : 「現有總額」是指扣掉出缺大法官後
: : 目前在任的人數
: : 假設8人全數出席
: : 也必須5人以上都認定違憲
: : 才能做出違憲宣告
: : 假如憲法法庭真的宣告憲訴法修法違憲
: : 藍白會不會質疑這個違憲宣告
: : 我相信一定會
: : 但藍白的選項很有限
: : 因為立法院所訂定的法條
: : 在法律層級上就是低於憲法
: : 「法律牴觸憲法者一律無效」
: : 「憲法訴訟法」也是法律,
: : 該法律牴觸憲法當然就自始無效,
: : 認定是否牴觸憲法的最高權威即憲法法庭
: : 憲法法庭就是最後且唯一的判決
: : 立法院對此依法必須接受判決結果
: : 立法院藍白能做的反制依憲就是只有倒閣
: : 重新改選國會
: : 由人民當最大的裁判
: : 但不知道藍白在怕什麼?
: : 遲遲不敢倒閣
: : 照理講假設藍白真認為修法對人民有利
: : 為什麼還要害怕被民意檢驗?
: : 真的說不通
: : 有人說
: : 「藍白現在就過半,
: : 重選國會後也是過半的話,
: : 幹嘛倒閣?」
: : 但這個說法不準確
: : 我國立法院「不是」按照得票率分配席次
: : 只有不分區33席是按得票率分配
: : 區域立委全部是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 : 如果藍白真有高達60%支持率
: : 在我國區域立委單一選區贏者全拿制度下
: : 會是藍白席次通吃
: : 區域73:0
: : 綠營只能拿下不分區的40%,只有13席
: : 總席次會是100:13
: : 對,各位沒看錯
: : 藍白假設真有60%民意
: : 席次會大躍進變成100席對13席
: : 大幅超越3/4
: : 到時候藍白是真的可以為所欲為
: : 可以彈劾總統、罷免總統
: : 可以提出修憲案而且會通過
: : 當然跟現在「國民黨單獨不過半」
: : 國民黨只拿52席完全不一樣
: : 強烈呼籲藍白倒閣
: : 讓國會重選,產生最新民意
: : 也讓人民來當頭家、做裁判
: : 有藍白粉反問
: : 為何不是賴清德辭職重選?
: : 答:因為賴清德目前民意支持度五成
: : 他目前沒什麼問題
: : 有大爭議的是立法院
: : 不是賴清德
: : 況且,如果藍白想把賴清德拉下馬
: : 就倒閣重選國會
: : 假設藍白真如其宣稱「60%主流民意」
: : 藍白席次就能拿下100席,DPP只13席
: : 這時藍白要「罷免賴清德」
: : 就真的超過門檻了
: : 是真的「可以罷免賴清德」
: : 人數當然不一樣
: : 好了 結論是
: : 請藍白趕快倒閣
: : 重選國會
: : 讓人民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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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推 認同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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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沈柏洋今天提出解決藍白癱瘓憲法法庭的解方 那就是參考韓國作法,直接先將法律暫停, 並用憲法法庭目前的人數處理。 沈伯洋表示,就直接先將相關法律暫停,並用憲法法庭現有的8人人數處理, 請問可行嗎1
沈柏洋提的暫停法律想法 跟老蔣當年提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幾乎一樣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一、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程序之1
前提是需要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且需要符合所有條件: 一、「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有可能因為法律之繼續施行,而預期將導致「難以回復 之重大損害」 二、有急迫之必要性 (換句話說,不是只要具備了相當前提,便可以任意聲請停止執行)3
引述《Xenia1050 (尼亞)》之銘言: : 沈柏洋今天提出解決藍白癱瘓憲法法庭的解方 : 那就是參考韓國作法,直接先將法律暫停, : 並用憲法法庭目前的人數處理。 : 沈伯洋表示,就直接先將相關法律暫停,並用憲法法庭現有的8人人數處理,6
其實以現在的法律狀態,這樣的解釋是非常有可能的,因為根據釋字601號解釋: 訴訟法上之「迴避」,係為確保司法之公正,透過法律之規定,或以自行迴避之原因或於 當事人有所聲請時,將該法官從其所受理之案件予以排除之一種制度。是其對象乃特定之 法官,非法官所屬之機關-法院,亦即僅對於法官個人而為者始可,此觀諸訴訟法關於迴 避之規定,均以「法官」為規範之對象即明(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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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本次死刑釋憲案的來由是人民聲請釋憲好像很多人認為本次死刑釋憲案是民進黨要強推廢死 查了一下發覺並不是這麼一回事,至少不是這麼簡單粗暴的歸因 我全無法律背景,以下只是非常簡化地整理來龍去脈: 有關大法官職權的行使,從1993年起是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作為法源依據 主要內容大致包含:14
Re: [新聞] 學者:覆議失敗聲請釋憲 全世界無先例: 憲法訴訟法 第6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8
Re: [黑特] 如果最後大法官解釋是合憲怎麼辦講的沒錯啊,申請釋憲的假處分其實就是第一關,不用等到釋憲結果出爐。 而且看條文大法官如認為有必要也可以請關係人說明。說不定届時就先看到國蔥去跟大法 官解釋了。 假設大法官不同意給假處分,那藍白大概就先宣布勝利。 當然就算給假處分,也不代表釋憲結果就是如何。4
Re: [討論] 憲法法庭辯論,民進黨團不參加本 : 法別有規定外,憲法法庭得逕為裁判」 : reticentcrow講的不合理啊 : 申請釋憲的機關是行政院(民進黨 : 民進黨應該要派人去才對5
Re: [新聞] 賴清德在釋憲結果前「拒赴立院」 黃國現在就看憲法法庭的凍結法律權了。 保護目的: 1.權利:不是權力,所以沒有關係。 2.公益:針對已過去案件的調查,已經執行了,很難說會妨礙公益吧!! 影響程度:難以回復+急迫2
[舊聞] 趕在《憲訴》惡法三讀前 繫屬中案件應1.網址︰ 2.來源︰ 上報社論 3.完整轉錄標題 趕在《憲訴》惡法三讀前 繫屬中案件應準備聲請暫時處分X
Re: [討論] 黃國昌:立委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不會親自出馬司法院網頁上公布: Q18 : 憲法訴訟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憲法訴訟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憲法訴訟法對於聲請憲法審查,並未採律師強制代理,- 依照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指的就是暫時處分的裁定),得 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調查;依照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憲法法庭為暫 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必要者,得指定由大法官行準 備程序。 換言之,該準備程序庭就是在憲法法庭裁定准予或駁回該暫時處分聲請所為的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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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陳宗元前檢察官FB:金流不一定要找到錢在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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