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噓 antistar: 看不懂中文?拿主子餵的硬拗理由當寶,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主子自己擴張解釋,一直說有空間,以你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的智商要看懂文意很難對吧?更別說垃圾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還敢扯德國喔?德國官員說謊都有罪,大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狗官怎麼說的?只會吃主子餵的屎就是這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樣,給付提是債務,未生效法律有給大狗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官什麼債務?繼續吃主子餵的屎就是這樣 49.216.46.97 01/15 14:54: 笑死!這一看就知道是不學無術的大法盲,連預防性不作為行政訴訟都沒聽過,只會拿: 著法條文義來跳針,真的很可憐!
: 今天你總統公布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更改作成憲法判決要件,並且規定在大法官可
: 決人數不足時不得受理案件,明顯侵害人民的憲法訴訟權,
叫你主子好好依法提大法官就沒問題了
2個月侵害多少?有符比例原則?
你主子不修違反人權的集遊法怎麼沒哭夭侵害人權
你主子辦鄭文燦案壓7年怎麼沒哭夭不作為?
打詐四法,吹哨者保護法,不法關說罪等藍白過半才送政院版才修法,怎麼沒靠夭政院不作為?
主子一堆不作為侵害人民權利,才幾個月不能審能靠夭好嚴重?
而且還沒有當事人人民提出,只有你主子在哭
且得對於已經在審理中的
: 憲法訴訟案件已經有不利益變更的情形,人民基於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自得以該法
: 規之公告有違憲之由,依照憲法訴訟法46準用行政訴訟法115再準用民事訴訟法246規
: 定,在法規尚未公告生效前預先提起違憲宣告之訴,並要求主管機關暫停公布法律,
現在有人民提出嗎?沒有!
憲訴法第46條文末是與本法不相抵觸者準用之
還沒成為法律依憲訴法就不是審查客體
你在靠夭準用一堆根本就前提錯誤
再來民訴246給付前要有債權債務
大法官對不是法律是有欠什麼狗屁義務?
: 以免其尚在進行爭中的訴訟權益受損,釋字603號解釋的廖義男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都已: 提到,你居然沒聽過,只會在那邊跳針債權不債權的,根本就是公法門外漢,就別在
: 這邊耍寶丟人現眼了好嗎?
還有啦,行政法預防性不作為是行政
什麼叫行政,什麼是行政行為?
把大法官審查當行政行為?
還是把立法院修法當行政行為?
笑死了嗎?公法門外漢?
以下命題錯誤,隨便網上抓來抄一抄
把司法當行政行為在那預防的蠢行為就不浪費時間了
感謝完美示範小鳥嘲笑法盲,門外漢,丟人現眼
: (二)行政機關將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實際上對人
: 民權利義務有直接影響或變動時,倘具備下列訴訟要件及本
: 案勝訴要件,得對該行政行為提起預防性行政訴訟,以資救
: 濟;預防性行政訴訟之訴訟客體不限於行政處分,亦包括其
: 他公權力行為(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人民事前可預知
: 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具有高度可能性
: (蓋然性);人民因行政機關將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
: 力行為,而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至行政法院判斷重大損害
: 性時,尚須審查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內容與性質、
: 損害之性質與程度、以及損害之回復程度等事項(重大損害
: 性);在預防性行政訴訟制度未臻成熟前,不宜貿然放寬預
: 防性行政訴訟補充性之要件,故目前須在事後救濟已無實益
: 之情形下,始有事前救濟之必要性(補充性);為避免司法
: 權對行政權有過度干預之情形,僅在人民具有特別權利保護
: 之必要性之情形下,司法權始可事前介入審判(特別權利保
: 護之必要性);「原告適格」係指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
: 人,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意旨,實務上目前係採新保
: 護規範理論,大幅擴張利害關係人之認定,而「訴訟權能」
: 為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之情形(原告適格與訴
: 訟權能);提起預防性行政訴訟時,行政處分尚未作成或尚
: 無其他公權力行為,且其內容並不明確,導致人民之請求難
: 以具體特定,故人民請求內容,僅要求人民提出大概能防止
: 重大損害發生之手段、方法等,即為已足,故只要人民之請
: 求不妨礙行政機關防禦權之行使,以及強制執行之進行,不
: 宜過度嚴格認定不作為請求之特定性(請求之特定性);行
: 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判斷,須視行政處分之性質
: 而定,若行政處分為羈束處分時,行政處分之作成違反法律
: 之規定,行政法院應命行政機關不得為該行政處分,若行政
: 處分為裁量處分時,行政機關倘有裁量逾越或濫用之情形,
: 行政法院應命行政機關不得為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本案勝
: 訴要件)。
--
良心、聰明跟支持民進黨只能三選二
如果你有良心又支持民進黨,那你就不聰明
如果你聰明又支持民進黨,那你就沒良心
如果你有良心又聰明,那你就不會支持民進黨
--
挺憲訴法修正的法界人士出現了。
我知道以你的智商沒辦法討論太艱深的問題,只好直播自慰
到時候憲法法庭辯論你該上場了xD
我知道以你的智商沒辦法討論太艱深的問題,只好直播自慰
→ m: 好好笑,每個卡提諾律師都只會嘴炮42.76.128.233 01/15 17:10 我知道以你的智商沒辦法討論太艱深的問題,只好直播自慰
※ 編輯: antistar (49.216.46.97 臺灣), 01/15/2025 18:25:215
笑死!藍白法盲不知道還有這一招吧!又白忙一場了! 民事訴訟法 第 246 條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行政訴訟法6
噓 antistar: 看不懂中文?拿主子餵的硬拗理由當寶,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主子自己擴張解釋,一直說有空間,以你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的智商要看懂文意很難對吧?更別說垃圾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還敢扯德國喔?德國官員說謊都有罪,大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狗官怎麼說的?只會吃主子餵的屎就是這 49.216.46.97 01/15 14:54X
好奇問一下treasurehill , 因為你有提一句「今天你總統公布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更改作成憲法判決要件,並且規 定在大法官可決人數不足時不得受理案件」 不過聯合報在12月底有篇讀者投書寫到1
我是覺得 現在收到申請 然後訂定緊急處分生效時間於總統公佈法令時生效 注意 是公佈法令時1
對個屁啦 照他的邏輯 現在8人就可以先受理、先開庭、先辯論 等補上2人,再判決就好 我就問,補上的2人,完全沒有參與言詞辯論,也完全沒有跟其他大法官有討論交換意見的機會,是要怎麼判決?8
對不起各位法綠人,我就法盲... 今天各位法綠人一直講新修的憲訴法違憲, 立論的基礎是建立在大官法人數不足這個條件上, 那...如果...我是說如果... 大法官在朝野合作下人數補齊了...1
我反問你 如果,我是說如果 今天立法院多數決定實行獨裁統治 堅決不排審大法官、堅決否決所有提名 然後開始修法通過各種迫害人權的法案X
我反問你, 如果,我是說如果, 今天總統決定提名一堆拐瓜劣棗當大法官, 否決後,繼續提名更多的拐瓜劣棗候選人, 怎麼辦?立法院一定要讓拐瓜劣棗當大法官?X
你要不要了解陪審團的組成是什麼成分? 原來你的陪審團成員是全部都是大法官啊?? 還有原來卡提諾數學系又開課了, 8>7很有問題, 所以6>9才是正確的,
爆
Re: [新聞] 黃國昌憲法法庭被慘電!被問「反質詢定: : 阿肥用白話文解釋啦 : 反質詢就是給委員難看、下不了台 : 官員給委員難看就是反質詢 :8
Re: [黑特] 館長:國會擴權若違憲,將號召人民上街錯了 主流民主國家的憲法就是由大法官說了算 美國就是這樣 立法機關制定法律 行政機關依法行政8
Re: [討論] 大法官會議跟萬湖會議有何差別?差別在於納粹德國沒有三權分立,我國有: 1) 立法權,主動立法限制或剝奪人民的基本權。 2) 行政權,具體執行、落實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3) 司法權,事後、被動受理行政權及立法權干預人民基本權的措施是否合法、合憲。 以萬胡會議為例:屠殺猶太人的決議,屬於「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措施。依照三權分立制6
[課業] 法學大意 行政法部分 三題選擇題 請教買補習班出的書 自修準備初考 關於行政法範圍的練習題 有疑問的3題 ------------------------------------------------ 1. 下列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 變更或消滅之5
Re: [新聞] 餐廳飯店新「限溫令」 用餐時段限溫23大法官釋字619號說明, 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以裁罰性行政處分,其處罰之要件需以法律定之; 若以命令定之,須有法律之明確授權。 此又稱法律保留原則,是憲法第23條之意旨。 此「限溫令」,依行政程序法92條所敘,3
Re: [討論] 看過三法懶人包,仍有不解,想請教這看起來是受到藍白最近騙人的說帖影響 你有努力思考過了 但是以偏概全的錯誤印象 死刑必須一致判決、提高違憲審查門檻, 對人民來說是相反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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