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黃國昌重磅發表卡提諾法學最新創見
國昌老師・過去的民訴泰斗,昨天在直播「看看憲法法庭在搞什麼」裡發表了卡提諾法學派的法學新解。
https://i.imgur.com/fLEG5IG.jpeg
首先,辯論主義指的是審判進行中審理資料之蒐集、事實及證據之提出,由當事人負主動主張之責任,法院應該於當事人辯論的範圍內進行審判。而卡提諾法學派的辯論主義,指的是開庭的時候,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跟法官辯論,法官不得拒絕與當事人辯論,而且要給予充分的時間,辯論的題目與範圍,應受當事人辯論意旨之拘束。
其次,訴訟上武器平等的要求,原本的理解是法院必須實質保障兩造當事人享有平等的地位與機會。而卡提諾法學派的武器平等,指的是應該保障當事人與法官有相對等的地位,法官不得上對下對當事人訴訟指揮。如果法官對當事人訴訟指揮,當事人也可以對法官進行訴訟指揮,包含隨時插嘴、要求延長發言的時間等。
昨天國昌老師的直播,除了發表以上法學創見之外,其他更是集這幾天言論大成。包括裁定沒有記載主筆大法官、暫時處分完全推翻釋字第585號等等。黃國昌另外批評說暫時處分整份都是講利大於弊,不過暫時處分的要件本來就是衡量作成裁定的利要大於弊,這就是翁曉玲書狀中的「雙重假設判斷」,難道卡提諾不是這樣?
另外,關於釋字第585號,他都一頁一頁看了還能這樣睜眼說瞎話。黃國昌,請翻開裁定第12頁第38段,請問這是什麼?誰才是拋棄、推翻了釋字第585號?
https://i.imgur.com/wYkvsND.jpeg
鬼哥精彩好文自己轉
https://bit.ly/4dfKdpZ
--
卡提諾學派就是頂
超越邱派及姜派的創見,法學上的新發現
?
不愧是台灣法界最頂尖的卡提諾學派
這論述邱派跟姜派看到都要跪了
太優質了吧?
自成一派 太誇張了
8/6就用這個氣勢登場
連結刪掉吧 印象轉自己文會被桶
錯,不是這樣解釋的
所以哪裡違反釋字585?落個12頁就沾沾自
喜的青鳥法學派?
4X就被桶過 不知道這板龜改了沒
昨天版主說我可以自己轉 而且我內文有
一些改些過 等於我最後只是貼個連結
狗婊子
所以哪裡違犯585?
當事人得對法官為訴訟指揮XXXXXXD
難怪大同市場派輸的一敗塗地wwwwwww
www
上面一些被我黑單的智障 你們要我教你
們憲法 不用先付學費? 先去我那邊抖
內再說 不然我是有欠你嗎?叫什麼叫
這人真的沒救了 為了政治可以連民訴的
專業都丟掉
一個法學博士可以法律讀到說跟法官辯
論 真的有病
他家人是不是真的該關心一下他的身心
狀況
585講得很清楚呀。綠狗自己看不懂
對造方不是四院的律師嗎?
和行政等四院律師武器對等才是正道吧
法盲教憲法?嘖嘖嘖,不愧是青鳥派
黃國昌什麼時候要寫自畫像版本的教科書
?看有多少人會用
武器平等:蔥神也要大法官提名權 要能
選自己的裁判才公平 大蓋是這樣
你是大法師??
上法院連對手是誰都搞錯 追著法官吠
,真蠢
卡諾特憲法法庭
看到鬼哥我就噓一次
沒讀過卡提諾大學 不要說你是頂尖人士
我覺得這傢伙早晚也要潤出國開直播
了
6
[轉錄] 平庸的邪惡回應司法院回應近日爭議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10
Re: [新聞] 「蛤?」開庭途中檢察官突脫法袍閃人 審先貼推文連結 法官指揮法庭訴訟基本上就是個很看個人作法行為習慣 有些法官控管得很好 有些法官控管得極差6
Re: [討論] 民進黨大法官竟不敢「主筆大法官」嗎??槓精來囉,可憐吶 法律不懂,怎麼不回去問一下黃國昌 裁定:針對「程序事項」所做出的結論。 裁定的特點在於,法院可以不經過當事人的言詞辯論就作出裁定。 所以暫停處分庭,沒有言詞辯論,只是大法官問一些資料- 如題 卡提諾法學派出手就是不一樣 直接教大法官看清楚 法律是這樣的 裁定=判決
- 黃國昌的訴訟法究竟上哪學的啊?他當年的律師資格是怎麼拿到的,考選部要 不要說明一下? 憲法訴訟法第八條是強制律師代理,也就是不能讓當事人單獨參與訴訟,沒說 機關不能派代表人以當事人身分出席耶。對,他現在因為具有立法委員身分沒 辦法加入律師公會執行律師職務,問題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允許他可以用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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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憲法法庭辯論,民進黨團不參加憲法訴訟法 第 8 條 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律師或第三項第一款得為訴訟代理人之資2
Re: [新聞] 「連身條款」合憲!但死囚尚有其他釋憲整個「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內容,看起來有夠長 但為示澄清,節錄如下: ───────────────────────────────────────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1
Re: [轉錄] FB 黃國昌 「機關代表人」與「訴訟代理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第 8 條 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X
Re: [討論] 黃國昌:立委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不會親自出馬司法院網頁上公布: Q18 : 憲法訴訟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憲法訴訟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憲法訴訟法對於聲請憲法審查,並未採律師強制代理,- 依照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指的就是暫時處分的裁定),得 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調查;依照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憲法法庭為暫 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必要者,得指定由大法官行準 備程序。 換言之,該準備程序庭就是在憲法法庭裁定准予或駁回該暫時處分聲請所為的辯論程序,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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