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京華城案與中泰賓館案的異同
前幾天,H33又出來開記者會了,拿中泰賓館改建案的例子來為京華城案辯護,說依據
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管機關為了城市發展的目的,本就得給予容積獎勵,京華城案並
非先例,但事實上真的如此嗎?
首先,跟據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申請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定(民
國85年版),商業區變更如符合下列變更條件,配合街廓整體開發或土地整體規劃,其就得:
二、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之部分,如在授權範圍內者,容積率最多得增加50%(回饋數量以增加容積之半數計算),使用組別、項目得視情況放寬限制(回饋數量以商業使用層級之回饋比例差額計算),得不必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另如不在授權範圍內者,將依程序送兩級都委會審議同意後,使得向建管處依法提出申請
其中的50%就是這樣來的
此外,依據『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
2.本案商業區檢討原則上以不變更使用強度為原則,惟基地規模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得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或於擬(修)訂都市計畫時酌予調整,本項規模因素,容積增加上限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30%,容積增加數量依程序由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或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定。
3.依前項規定所增加之容積樓地板,於扣除營建及管銷成本之淨利益,應回饋50%,並登記為臺北市所有,前項應回饋之樓地板經市府同意,得採代金方式代替。
其中的25%就是這樣來的!
中泰賓館(文華東方前身)民國84年由第三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配合當年公告的商業區通盤檢討規定,容積率由225%調至420%,但須回饋市府20%土地、興建公園、代金等。
至於增加的25%容積,都發局解釋,業主評估容積率提高至445%才符合經濟效益,提案增加25%容積率,經2次都委會討論,都委會要求業者回饋街道美化、造街、維護公園及旅館、展示中心使用
而同樣的事情,京華城也幹過,當初威京集團花了十億元取得唐榮公司的土地,向台北市政府申請使用分區變更,由工三300%變成商三560%,當時的都委會要求捐地30%才准,而威京則要求可建樓地板面積12萬284平方公尺,換算容積率為646%,而黃大洲居然也准了!
只是後來京華城在拆除改建的時候,不僅要求容積率560%,還要求可建樓地板面積12萬
284平方公尺保障,結果被台北市政府拒絕,雙方打行政訴訟,結果台北市政府勝訴行政法院認為高容積獎勵僅具有一次性,於京華城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就已經用盡,不得再於新建案主張。
所以京華城透過應曉薇去與KP召開便當會,硬是以自提細部計畫的方式送入都委會,要求容獎20%+容移30%,共計50%,妄圖恢復被法院駁回的容獎樓地板面積,起初都委會的執秘以京華城所提的細部計畫與當地使用分區計畫無關,不符合都計法第24條及台北市都市自治條例第 5 條的規定駁回,而KP居然透過撤換執秘方式來強行護航,甚至不惜更換反對意見的都委,來強行過關。
而其更誇張的是,明明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就有規範容積獎勵的要件(第十一章第七十九條以下),而京華城案不是不符合該獎勵要件,就是京華城覺得該獎勵條件過於嚴格,不願支付相關成本,而台北市政府居然為其量身訂做,創造出法無明文規定的容積獎勵,甚至在沒有法律授權(準用)的情況下,自行透過解釋準用都更容積獎勵之規定,給予其高達20%的容積獎勵,毫無考量其容獎與京華城付出比例的對價性及公益性,甚至逾越都委會的職權,才會衍生成今天的弊案!
所以這二個案子根本就不具有同質性,一個是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一個是新建案要求容積獎勵,前者有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申請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定(
民國85年版),『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作為法源依據,而後者則是要依據台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規定辦理。
所以我真的覺得H33真的是出來搞笑的,連法源依據都沒搞清楚就在那邊胡扯,還把二個完全不同性質的案件混為一談,難道這就是幹過副市長的的執業律師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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餵鯊魚笑屎扯亂扯遠8干334臭俗辣全+起酥
寫得好爛,用自己意識來說明…少了客觀
幫補血 小草會一直噓你
幫補血。小草看不下教會以外的人講的話
幫補血 推測33應該不是不懂 是故意講錯
誤資訊給小草聽的
草兒看不懂
如果你是站在律師的角度不應該在法條
之外加太多自己的想像
什麼是硬是是多硬,什麼是妄圖你親耳
聽到嗎還是你親眼看到,還是第六感,
妄?
幫推,tpp全黨挺威京,讓檢調好好查一
下現金流,如果柯P是無辜的而是黨有問
題,無辜的人要出來而黨要進去。
你所謂的硬是、妄圖、強行,這應該都
是要有充分的證據才能說的吧
沒看完就噓 為的滿完整的 補推 公平正義
寫
所以中泰賓館沒有自訂容積率的問題嗎?
高調
是,一個是分區變更(跟當年京華城一
樣),一個是新建案(現在的京華城已
經是商業區了)
推 商特區的容積調整回饋機制不是針對中泰
賓館案獨有的規定 其實制定已經幾十年了
申請的案件很少而已 但不是量身訂做
其實tpp可以去跟京華城談一下比照中泰
條件重來,390%+25%=415%。很難但義無
反顧拚一次。
相較於重找法規,社會大眾會比較接受這
樣的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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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36
Re: [討論] 京華城是圖利,還是裁量怠惰?就是這個地方違法了 很多人在討論這件事一直講都市計畫法第24條 但到底有沒有去看過都市計畫法第24條? 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是這樣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17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推 gunng: 前面還有拿古蹟案出來比對的 只能說為了護 42.74.191.159 09/16 08:27 → gunng: 柯 啥都能比 42.74.191.159 09/16 08:28 凌晨三四點貼文章,引用到不完全正確的案例,在此向您道歉 接下來我貼一些案例供各位評判,理性討論喔,不要又淪為草鳥之爭了。主觀是自由的, 您的看法也是。7
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京華城的那塊地最早是唐榮鐵工廠 是工業用地 1987年威京總部集團買下這塊地 同年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歷經多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後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8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解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很長 只擷取一段不痛不癢的部分說沒有違法 怎麼會失去要寫逐字稿的精神? 我直接揭露監察院的結論 (一)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8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感謝kuniok的指路,這樣我就查到了 你給的細部計畫書裡面提到的是「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75 次會議紀錄」 曾光宗委員: ......申請單位設計的地下室開挖率 81.05%,達不到臺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綜合X
Re: [問卦] 認真問,京華城送容積法律依據是?監察院在113年1月就發新聞稿說明了 內文節錄: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僅逾越(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足見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之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均有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但本案容積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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