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
※ 引述《ca5hf1ow (cashflow)》之銘言:
: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2. 黃國昌說:
: : 監察法的被調查人同樣不能請律師,不得拒絕陳述,如果立職法違憲,監察法也一樣
: : 錯。
: : 監察法與立職法的差別在於,監察法並沒有違反義務的後續罰則。立職法有。
: 違反義務的罰則,喔。
: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其實就立法的技術而已,
一個方法是直接罰鍰、刑罰(包含罰金),
另一個方法, 就是在程序上給予不利結果,
例如「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完全看不出來對黃國昌講的, 有什麼好不滿的。
: : 3. 黃國昌說:
: : 立法院的立法程序,是議會自律原則的範疇,大法官原則上不應介入審查
: : 雙重標準。如果是2014的黃國昌,早就大吼咆哮了。
: : 本次的立法程序,是否在議會自律原則的範圍內,我個人覺得可以討論,有點擦邊球。: : 但如果黃國昌要堅持現在的說法,那2014的服貿程序絕對比現在更嚴謹,他當時在反對甚
: : 麼?
: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黃國昌搞不好年輕時還用他的帥臉騙過女人,
你在乎?
我是覺得沒差, 現在是在講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合理、合憲性,
又不是在審查他能不能封聖,
封聖也要人死了才能討論。
: : 4. 呂太郎問:
: : 立法院主張,行政院覆議失敗,即使認為法律違憲,也只能接受,理由是甚麼?: : 黃國昌答:
: : 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法律窒礙難行時,憲法提供了一個兩院間的互動解決機制,而這
: : 個機制,必須要在憲政民主的架構下,在責任政治的原理裡面,分別由行政機關跟立法
: : 機關,各自去承擔政治責任。因此,這件事情是憲法保留的範疇。在憲法給行政院覆議
: : 權,而且覆議後的結果,行政院只能接受。在這個憲法保留,對於行政院提出法規範違
: : 憲審查適格的限制上,是對於憲法在憲政民主機制下,對於行政權的內在制約。: : 這很明顯就是理虧瞎掰。黃國昌經常這樣。
: : 不知道怎麼回答時,就噴一堆專有名詞,用刁鑽的法律術語把聽者搞得一頭霧水,背後的
: : 目的並不是說服聽者,而是想用這一大堆法學術語給聽者心理暗示:
: : 「我才是專家,你一個外行人聽我的就對了。」
: : 但只要是個法律人,就會發現黃國昌繞了半天,其實甚麼都沒說,只是重申大法官的問題
: : 而已。
: 人家講了理由,你覺得他再繞那OK。
: 問題是,謊言在哪裡?
這個「行政院就必須接受」的論點很有趣,
可以用以前大法官自創的少數立委聲請釋憲權來反駁,
合不合理、能不能被接受, 是一回事;
講一堆不知所云、喃喃自語的抱怨, 是另一回事。
我是對情緒抒發、抱怨 這種老男人的東西, 不感興趣。
: : 5. 黃國昌說:
: : 就算被課處罰鍰,官員也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並不會讓官員無所適從
: : 倒果為因。
: : 這邏輯就像,今天立法院訂出一條法律,規定「尋釁滋事者,處5~20萬罰鍰」
: : 你問黃國昌:甚麼是尋釁滋事?我甚麼樣的情形會被處罰?
: : 黃國昌回答你:你別擔心,就算被處罰也可以上法院。
: : 完全沒有回答到問題。
: : 事後司法審查,並不能解消法規本身必須符合明確性、比例原則的要求。如果是這樣,那
: : 憲法法庭根本不必要存在。
: 就拿警察開單來說吧!警察要開你單,開錯了就走行政訴訟,這有什麼問題?
: 照你這邏輯,警察開單的權力也要暫時處分了吧!
: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又沒有訂尋釁滋事, 有什麼好不滿的?
不確定法律概念 的立法方式又早就被肯認可以了, 吳庚大法官,
因為他很受不了這些年輕學者不長進、都幾十年了,
到現在還只會學老前輩在那邊明確性明確性的, 看了就煩!!
: : 6. 黃國昌說:
: : 官員被課處罰鍰後,如果覺得自己權利被侵害,可以提起裁判違憲審查。眼下還沒有真
: : 正的權利侵害(還沒有人被實際課處罰鍰),就沒有暫時處分的必要性
: : 這完全曲解了大法官長年以來所建構的暫時處分,還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的概念
: : 甚麼是暫時處分?他是「預先」保護人民的一個程序。
: : 為了避免在釋憲過程中,侵害的人民的權利,「事先」暫停法規的效力,避免人民在「將
: : 來」受到不可回復的侵害。
: : 這點釋字585、599都闡釋過。
: : 599 的背景,是戶籍法規定人民換發生分證,必須按捺指紋。正要實施之際,立法委員針
: : 對該條文提起釋憲。當時法規「還沒正式開始實施」,「還沒有任何人被實際強迫提供指
: : 紋」,大法官就准了暫時處分。
: : 理由是,「如果」戶籍法在釋憲程序中正式實施,「可能」會對人民的權利造成不可回復
: : 的侵害。
: : 換句話說,暫時處分,從來不要求「現在」已經有人權利被侵害,才能發動。
: : 憲法訴訟法第43條也規定:
: :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 :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 :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 : 條文講得很清楚,暫時處分的功能,是要「避免」人民的權利被侵害。
: : 所謂「避免」不論依照文義或者法規目的,都是指「事先預防」而言。
: : 黃國昌此言完全在胡說八道。
: 不是人民的權利被侵害,是可預期的人民的權利造成被不可回復的侵害。
: 按照你這種邏輯,也有被關冤獄的,那是不是也來個暫時處分不要關了。
: 人民被侵害的時間可以回復嗎?
: 警察開你單浪費你時間去跑行政訴訟的時間可以回復嗎?
: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這沒什麼好講的, 因為台灣實務就是一直沒有訂出個標準,
有誰的案子進了法院可以慢慢拖、不急的?
腿都斷了、頭都破一個洞了, 車禍賠償訴訟還要搞三年, 對嗎?
拜託!! 覺得案子都不急的, 只有法官, 因為不干自己的事,
自己的小孩的話, 光是被老師打一巴掌, 都是十萬火急、需要立刻得到道歉,
因為: 小孩的教育、小孩的自尊, 不能等!!
換言之, 在實務一直沒有標準情況下,
這裏就是法官、大法官可以胡說八道的地方,
俗稱: 法官保留!
沒什麼好爭的, 怎麼講都對, 也怎麼講都不對,
它只剩一個功能: 試水溫!!
--
鴕鳥居然還在崩潰國昌老師笑死哈哈
雜草要來咻咻國昌了,趕快保護到後面
綠狗快來吠
爆
首Po先講結論。 黃國昌每一次發言,真的是每一次,都存在刻意誤導聽眾的嫌疑。 每一次發言,都會傳遞錯誤或者半真半假的資訊。 1. 黃國昌說: 證人可以請律師,超越訴訟法對於證人的保障9
這一題我會 :黃國昌答: :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法律窒礙難行時,憲法提供了一個兩院間的互動解決機制,而 :這個機制,必須要在憲政民主的架構下,在責任政治的原理裡面,分別由行政機關跟立 :法機關,各自去承擔政治責任。因此,這件事情是憲法保留的範疇。2
講這麼多,刑事訴訟實務花了很多年糾正,在刑事訴訟證人就是"不能"請律師嘛! 難不成刑事訴訟是:證人可以請律師,但檢察官可以決定同意與否?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 2. 黃國昌說: : 監察法的被調查人同樣不能請律師,不得拒絕陳述,如果立職法違憲,監察法也一樣1
」 : : 問題。偵查程序中如果發生這種情形,會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作層層的 合 : : 性篩選。 : : 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如何防止立委以「以證人的身分傳訊被調查人」呢?3
法律學到哪裡了 擴權法,說主席同意,證人就要說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I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 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II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 益者外,不得拒絕。」2
法律學到這裏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五十九條 之五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2
謊言就是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啊 = = 另外 刑訴法證人不能請律師。但同時禁止檢察官把實際上的被告,當作證人來問,剝奪被告本 來請律師的權利 立執法有任何規定,禁止立委把被調查人,當作證人傳喚嗎?沒有1X
就問你一句啦 Dpper是不是支持官員說謊?? 你可以說法不夠完善 哪裡要更好 但現在官員就是一直說謊裝傻 被問到見效轉生氣就反嗆4
本 : 來請律師的權利 : 立執法有任何規定,禁止立委把被調查人,當作證人傳喚嗎?沒有 : (黃國昌直播中說過被調查人可以請律師) : (當然參照立職法,從來沒有這麼規定,所以我也不理解黃國昌這話的依據到底何在)1X
小j我說過很多次了 你掉掉書袋就好不要講太多論述很醜 「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基本上是對的 只是必須要「主席同意」為前提 今天一件事在有前提的情況下是可行的
爆
[討論]黃國昌:大法官務必言詞辯論林明昕:是ㄉㄜˊ黃國昌日前透過直播,要求大法官務必進行言詞辯論,讓相對人陳述意見,「若是只依民 進黨的書面申請下判決,將有損憲法法庭的威望與公信力」。 對於大法官應否進行言詞辯論?林明昕指出,《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僅第五章(總 統、副總統彈劾)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至於28
[轉錄] 黃捷:黃國昌把法庭當個人直播秀下限黃捷臉書 憲法法庭完全是照妖鏡,藍白平常在鏡頭前的胡說八道,在大法官面前都無所遁形,實在是 太好的教材。 先講結論,大法官的發言,完全凸顯一個國家維護憲政的重要性。6
Re: [問卦] 沒當過法官檢察官 變成大法官?這次的國會改革法案重點在聽證調查權 ,照目前情況很可拿沒幾天就被法綠人大法官緊急處份凍結了 民眾黨跟國民黨發文認為大法官連基本的程序正義都做不到, 這次準備程序庭的公正性大有問題, 政治力踐踏憲法染指憲法法庭,7
Re: [討論]黃國昌:大法官務必言詞辯論林明昕:是ㄉㄜˊ訴訟一般分為事實審,跟法律審: - 事實審,顧名思義就是判斷事實 比如你有沒手殺人、有沒有肇事、有沒有收錢辦事。 由於事實,必須依靠證據推斷,比如傳喚目擊證人、調閱監視錄影、勘驗監聽錄音,而這 些證據,用書面文字很難全面的表現出他的內容及性質,必須透過兩造對於證據的內容進3
[討論] 黃國昌知道什麼是法律明確性原則嗎黃國昌雖然是民訴學者,但相信這種基本的憲法學理他肯定也是略懂略懂的。 釋字432號解釋:「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 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 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 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X
Re: [新聞] 何謂反質詢?大法官尤伯祥開電黃國昌:你時 : 處分。就立法院機關代表、民眾黨立委兼黨團總召黃國昌針對反質詢的解釋,被大法官 尤 : 伯祥當場「慘電」,直言黃國昌面對有關該問題的質疑,根本是「以問答問」! : 大法官尤伯祥今天在憲法法庭上點名黃國昌:「我注意到您的答辯書第10頁有主張說質X
Re: [討論] 黃國昌如果被大法官認證違憲?問題是黃國昌就不覺得有違憲啊 因為大法官釋憲,釋字第585號: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 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 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1
Re: [討論] 感覺藍白連今天的訴訟標的都不懂基本上大法官是實務專業法律人 翁曉玲黃國昌半年來在立法院表現出無法律素養 已經有跡可循 在憲法法庭面對法律實務經驗豐富的大法官 被電得滿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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