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最高速限可佔用內車道,何必切回去
先不討論
現實很難遇到的真實速度達到最高速限
看看被開罰單的真龜仔用什麼奇葩理由
以下原告 == 龜仔
以下為判決字號
詳細內容可以自己去找來看
新竹地院 111,交,175
1. 依照舉發機關提出照片顯示,原告自被拍攝時間亦即111年3月19日上午9時54分55 秒至同年月日時54分56秒為止,實際行經白虛線3組,依照前述設置標線推算原告行車距離約為31公尺,換算每小時平均速度為111公里,符合該路段最低速限。
2. 原告所駕駛系爭車輛搭配有定速器,原告行駛髙速道路,進入主線道後,均會設定最低行車速限,以維行車安全,實屬符合國人常有一般合理駕駛行為,尚難謂原告恐有違反該路段最低速限之可能
台南地院 111,交,288
1. 原告係因要超越中線車道車輛而進入內側車道,超車過程中因該路段為緩升坡路段,且受不明強閃光影響,致未能及時加速達時速110公里,以一氣呵成完成超車動作
彰化地院 111,交,26
1. 台76線隧道口明確標示系爭路段最低速限每小時60公里,最高速限每小時80公里,全國統一速限寬限值為時速10公里,所以時速91公里是超速,時速49公里是低速,原告以時速63公里行駛於系爭路段,不知為何會被開罰
2. 原告上網查詢,台76線沒有明確規定內、外車道速限,故應以隧道口之標示為主,不知為何沒有明確的規定卻一直咬著我未依最高速限行駛?我們開車上路本應依標誌行駛,而不是每分每秒都在想有沒有違反哪一條法律,這樣豈不是更危險?又隧道內不可變換車道,台76線是2線車道,並非3線車道,何謂有快慢車道之分?
桃園地院 111年度交字第355號
1. 按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得」而非「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之車道,且實務上行駛於內側車道之車輛並無持續保持以最高速限行駛之可能,仍應視當時周遭之交通狀況,以適當行駛始為安全,若本件違規成立,則凡未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者,豈不皆違規?
2. 又原告當時係因超車而行駛於內側車道,後感到精神體力無法持續超車,為避免阻擋後方車輛前行,已準備向右變換車道,惟見右側車道之車輛行駛速度較慢,為安全起見,才減緩行車速度,並等待安全機會再變換車道,係必要之安全措施。
新北地院 111年度交字第761號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略以,僅規範超過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得以勸導。該案應考量原告為守法不超速而保持在低於90公里/小時時速,另依據國道警交字第ZIB000000號違規通知書上陳述之違規事實寫上系爭車輛之行速為80公里,對於時速寬限值因有正負10公里容許誤差,該案路段速限90公里表示寬限值應在100至80公里之間。
苗栗地院 111,交,71
1. 係因超車及與前車保持適當安全車距而稍減速至時速103至105公里/小時之際,為本件舉發單位取締,本件取締影像未能正確提供當時路況,佐以國道超速10公里/小時內不會開罰之情事,系爭車輛應遵循時速範圍例如100至110公里/小時,而非110公里/小時
2. 電詢舉發單位之值班人員回覆稱一般時速95公里/小時不開單,然本件舉發員警就時速低於110公里/小時均會開單,執法公正性因人而異
3. 車輛取締當時之車速錶顯示車速103至105公里/小時國家車測中心允許各車廠最大誤差值10%,然本件取締實測為時速95公里/小時,致人民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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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規定各自表述,所以永遠吵不完,除非改規定
76一堆內線也會莫名其妙降速到表速60的
尤其是隧道內
神盾開著有好處吧,至少不用釘著儀表板開車,指針
式的比較難定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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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國道設計超車道 就是外車道若想要超前車 在安全的狀況,切到內側車道超車 超完後就駛離內側車道跑去外車道 現在的問題是最高速限可佔用內車道66
我記得我當年在考DMV駕照時候 有一題是 如果後方逼車時 你的做法該是? 正確答案是 換車道 讓後者先走 就算你已經是最高速行駛 看看美國這邊說法 車主閃大燈 不客氣逼車72
小弟滿常在國外開車的,我想歐美日的「高速公路」用路環境,應該沒人會說比台灣差吧 ? 以我自身的經驗,在這些國家開高速公路,真的極少遇到前面慢車不讓道的情況。撇除掉 那種尖峰時間,全線車多到沒空間切車道的塞車情況,大多數內線道只要你後車快過前車 ,都會很快讓出空間來讓你超車,連閃燈喇叭都不必。開起來真的就是舒服啊!3
交通規則真的不必一直看國外 因為國外的法規並沒有參照台灣 有些地區甚至連平面道路都有規定左側車道為準備左轉或超車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19
台灣充斥自私沒公德心的用路人,只是有分程度而已 最低級的就是開車不看標線燈號,自己也不用燈號溝通,自把自為,常防不慎防的造成的 殺傷危害,各式三寶無須多加解釋 其次當然是飆車競速鑽車陣,不管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靠著別人的奉公守法保住自己跟其 他人的小命4
光是看每個月兩派人在那邊爭 就知道這是個有問題的規定 依照之前發信詢問國道警察的回覆 基本該法規目的就是 沒擋到人跟很塞的時候可以走8
奇怪 跟車跟一陣子就知道前面那台有沒有壓在速限附近了啊 不論是acc還是腳踩,這速差應該不難判斷吧 你說精確到一兩公里當然不可能,但110上下跟90上下總會分吧 你說內線卡在90上下當然叫他滾,但110上下有什麼好生氣的?硬要他讓道?不就自己想飆 台灣車就多,空一道根本浪費,外加一堆人切車道根本沒留安全距離給後車,自己切過是爽15
飆仔的理由很詭異是正常的 他們表面上是很有道德的叫開最高速限的滾,維護超車道的用途只能超車 但其實內心的中心思維都是內線要清空給他們超速專用 用連小學生都懂的邏輯就能看出他們的矛盾 前提:內線道有車用最高速限行駛6
其實最尷尬的地方在於,高速公路三線道,小客車三條線都可以走,大型車輛只能走中外線 ,所以中線相對來說就是大型車的超車道。眾所皆知,高速公路的學長不管是大貨還是大客 ,速度都是飛快,雖然大型車輛限速90公里,但是很多都是110以上在跑的。 於是自小客車的駕駛就算在內線遇到快車想要換到中線讓道,有很大的機率遇到正在使用中 線道超車的學長門,一個不小心就會被夾殺。17
內線開100,外線也能開100, 內線龜何必堅持一定要龜內線? 別人覺得速限+10 不算超速,不會被罰, 你為何要強迫後面的車接受你的觀念? 比你快的就一定要扣別人是飆仔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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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驚!陽明山下坡本來就很會拍超速嗎!?因很多網友跟朋友提到六分鐘內不得連續開超速,叫我去申訴看看,今天申訴 結果出來,來跟網友分享一下XDD 申述結果:失敗,乖乖繳錢! 原因: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 所以以維持原判11
Re: [情報] 小型車輛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我只問一個問題就好 你怎麼知道你確實行駛在最高時速? 最高限速110公里每小時 可是 你的時速表顯示的110公里/時 真的就是實際速度?1X
Re: [新聞] 小貨車飆速154公里被罰8千 原廠打臉:原文判決請搜尋 高雄地院行政訴訟判決109年度交字第239號。 各位安好,在下是國道警察,看到這篇有點意思就回覆一下,但因為不是發生在國道(快速道路屬於縣市管轄),所以沒有要幫哪一方護航的意思! 看完新聞內容就去看了一下判決原文,不看還好,看完真的覺得警察是最無辜的。 :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黃姓男子開小貨車行經台61線嘉義布袋段,被警方測得他飆速 : 154公里開罰8000元,黃男不服,認為當時車上載滿貨物,加上台61線風速很大,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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