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
我才疏學淺 想請版上法律人士/專家幫我釐清疑問:
> 當看到交通事故時 如何確認自己不會成為肇逃罪的對象?
以下提供幾個幻想事故例子來協助大家思考A車是否成立肇逃
若不成立 那在新增任意數量追加事實的情況下是否仍不成立?
0) 通用前提
a) A車為轎車 B車為機車
b) A車駕駛在所有例子中都有認知到事故發生 但都認為與自己無關並駛離
c) B車摔車時和A車的距離 以及駕駛所受之傷 皆與原文新聞案件相同
d) 各例皆不存在其文字敘述內容以外的違規情況
1) A車於幹線行經十字路口 B車於支線看到路口A車時煞車摔倒
a) 追加事實1: A車無照駕駛
b) 追加事實2: A車事發前已在路口煞停 並宣稱是因為看到B車速度不慢怕出車禍
2) A車靜止停等紅燈時 同車道正後方之B車在煞車時摔倒
a) 追加事實: A車酒測值超標
3) A車靜止於路邊停車格內 B車在A車正後方剎車時摔倒
a) 追加事實: 該停車格於事發時間限時禁止停車
4) B車在轉頭看隔壁車道之A車駕駛後 為閃避前方障礙物時煞車摔倒
a) 追加事實: A車駕駛沒穿衣服
9) 通用追加事實
a) B車駕駛在摔車後有起身拍打A車 並大喊"肇逃"等語
--
1否否否,2否否,3否否,4否否;
9他攔你車了,不跑八成不會有事,跑了會有問題
你有沒有肇責不是自己覺得就好,他覺得有那就需要官
方鑑定
有肇責與否應該不影響肇逃成立? 因當下民眾無從認定
以是否為事故當事人或許才比較合理?
根本就在瞎判好嗎 有啥好說的
希望白車車主二三審能逆轉,雖然她口供自爆了
肇責與否不影響會不會因肇逃被移送
但若無過失,有可能檢察官會不起訴或法官會判無罪
刑185-4第2款的規定是"犯前項之罪...係無過失者 減
輕或免除其刑" 代表無過失仍能成罪 但可免刑
本來就無過失,過失在哪裡?
這篇我們先不討論A車對事故有無過失 單論是否肇逃
沒有肇事,哪來肇事逃逸?
185-4早就把肇事這個前提修正了 因為字面上
會導致像你這種人誤解
實際定義是"發生交通事故應處置"
沒碰撞當然也算發生交通事故,認定因果關係而已
沒錯 所以我的重點是民眾如果在當下確認"因果"存在
並以此來判斷離開是否會被以此罪追究
*如何在當下確認
若民眾無法自行確認 代表有認知此事故駕駛皆應留下
可以嘗試協助回答一下我文中的例子是否成立肇逃
那憑什麼拿肇事逃逸的法條判她有罪?
先不要拘泥於"肇事"詞 因法條已改為"發生交通事故"
只是確認因果,就嘴人家逃走,還判人家肇事逃逸,噗
那也不適用於肇事逃逸啊,喔,起手式判逃逸當作眼瞎?
雖然我覺得這改法仍有釋777的"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不過在此也先不討論
這種50光年遠自摔,正常人當下都是閃遠的啦,誰要碰磁
每個人都這樣摔一下,造成別人麻煩就好啦,不就好棒
不會煞車就去買有ABS的摩托車,很難嗎
自己都不想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了,還自摔找別人麻煩
二手的便宜的有ABS的摩托車像垃圾一樣多啦
為什麼有罪 因為他被認定有因果關係 就這麼簡單
感謝smallpig02推文 不過此文想注重於民眾如何處理
法條沒那麼難研讀 都中文自己看好嗎
有可能與討論無關的發言請移駕其他篇文章
然後說什麼碰瓷,只能說沒實際處理過幾個案件
就不要太多幹話了。多的是沒因果關係的case
法條就鬼扯還法條,確認因果和逃逸天差地遠,都不懂?
那麼該"因果關係" 該如何並由誰認定 當事人/法官?
就事論事針對這個case,扯別的case,很會喔? 好棒內
自摔我也可以講根本沒因果關係啊,搞不好他輪胎磨平?
若民眾可自行在事故當下判斷 該如何判斷?
搞不好主因是爛胎、石頭胎、自殺胎,有調查嗎? 噗
有因果關係 你離開 就是違反185-4 就這麼簡單
法院調查的一定比你在這邊打鍵盤多啦:)
對啊,50光年遠也有因果關係,以後就是1000公里內都算
研讀法條才有辦法開始討論 也希望討論者能提供依據
喔,剛剛說不要扯其他case 現在又要扯了喔?
今年年終知道該怎麼領了齁,你各位
就跟你說無因果關係的case多的是,沒處理過實務
也可以自己多去翻翻判決書啦
找個路口捏下去自摔,跑掉的通通算,嘻嘻
不要再民粹了 笑死
愛扯因果嘛,這判決就是因,果就是領年終的大示範
離開就違反185-4的話 可導出認知事故駕駛皆需留下喔
好喔,沒問題,年終領起來喔
185-4是嗎? 大家來筆記喔
實際上認知事故與否跟法官會不會判也有很大關聯
因果關係影響的是肇事責任 / 法院判決輕重
重點在於你要知道事故的發生
但若有辦法舉證你明確"不知"事故的發生
就算有因果關係,仍有可能不會被起訴或判決
提醒一下 肇事責任不是185-4的要件 只是減刑參考
至於知不知,是否有因果 那就是後端查證論述的工作
隨便啊,反正都亂判嘛,路口捏下去摔車先賭起來
看法盲繼續民粹跳針就笑爛 你快去摔再來說啦
隨便啊,不是還有什麼777解釋,通通筆記起來R
沒問題,還可以加以推廣呢
若只能靠後端查證 代表認知事故駕駛無權判斷可離開
反正都有這案號寫成偉大的判例,還不用起來,嘻嘻
是否可以視為你認為我文中的例子皆成立185-4之罪?
以後就靠這個判例吃四方啦,真是幸福的島
不成立阿,因為成立與否不是駕駛主觀認定的
簡單說 但被移送則是有可能
那請教何以不成立 以及該理由如何不適用原新聞案件?
認知有事故發生且未處理是185-4成立的絕對要件
是否認知有事故發生不是當事人主述決定
至於肇事責任如你所說,主要是影響刑度判定甚至免刑
所以會有很多種不同情況發生
1.有肇責但不知道事故有發生 法院認可
肇逃不成立 過失傷害成立
2.無肇責但知道事故發生 未處理
減輕其刑甚至免刑 不起訴
原新聞首先第一他一定認知事故有發生
再來就是看肇事責任釐清因果關係 看可否免刑而已
根本沒撞到還事故發生,噗
以原case來看,法官已經盡量讓他減輕其刑了
那請看我文中0-b項 A車駕駛皆有認知事故發生
這年頭自己趴下去然後隨便拍打車子也叫作事故發生啦
好了啦,法盲乖乖去找個馬路摔車 摔完再回來討論
0-b有沒有關就交給法院裁定啊?你自己離開就是
有機會吞185-4 就這樣
法盲也許不是我唷,是說人法盲的人欸
照你0-b的說法,如果因果關係對其有利 仍有機會免刑
那是否表示你認為文中舉例皆有機會吞185-4 除非留下
去問路上的用路人啦,這種碰磁摔,有幾%會鳥他
口口聲聲說因果,又講不出什麼屁,只會因果,笑死
違反社會共識的在那邊講法律,難怪都說法律沒人要信
至於吞185-4後是否符合第2項要件就先不討論
以實務經驗我只能告訴你,只要被牽連進事故內
都有可能被移送啦。
難怪那個女老師就算被判了,也要出來靠北
嚴重違反社會共識的,自以為的結論,就亂套用
去YT底下看看留言啦,法院都被罵死了,還不知悔改
整天象牙塔自以為很會,嚴重違反社會共識都不知道
還嘴別人法盲,嚴重違反社會共識都不知道
正常人看到這種50光年遠的自摔,還跑來拍打車子
閃都來不及了,誰還跟你777,不要笑死人
低端分子的跳針大概就像這種 笑爛
用你所謂的"社會常識"來維持秩序
又嘴人低端了,好棒喔,難怪法院一點權威性也沒有
法院在這案子連教化意義都沒有了,去看YT還不懂悔悟
有時間大談社會共識沒時間選立委來改變現實 笑死
用youtube評論判斷實務判決,鄉愿還真不是開玩笑
以為把這種強加在人民身上,像那個老師她就買單嗎?
這種智障言論不就像是大家都違停 所以違停不該罰
這麼多人違停,我還以為違停是你所謂的社會共識勒
自以為的東西,嘴出來都說服不了老百姓,還當一回事
唉唷不敢針對這案子,講清楚到底怎樣因果,拐到違停?
口口聲聲就嘴別人低端,噗
自己捏到死摔車,技術不好,和50光年外的汽車啥關係
Hydra說的對啊,某s下次遇到這種事你就開走吧,然
好了啦親友團 你yt影片就拿去給法官看嘛 來這裡吵
這個因果先講清楚啦,因果
後上法院跟法官這樣講看法官採不採信
就能改判了嗎
亂拿來套用的法律,還自圓其說,進行強辯
正常人第一直覺,絕對是那個50光年遠的自摔與我何干
我與hydra大的討論應已告一段落 希望不要在此文爭吵
逞一口氣把錯誤的法律強加在人民身上,還不知道錯
還口口聲聲我這樣管人民是對的,噗
不是錯誤的法律而是你不懂法律怎
這個老師發生的事,她當下停下來叫警察來,大概就
沒她的事
大家現在都懂囉,謝謝法院指稱人民是低端欸
現在不懂都會被說低端,誰敢不懂? 嘻嘻
法盲怎麼教都教不會
為什麼每次都變成吵架咧…到底因果關係是誰認定的?
當事人要如何判斷自己當下是否與此事相涉?
又嘴人低端,又嘴人法盲,搞不好是自己唷,嘻嘻
心平氣和的好好討論好嗎?各位大哥
對啊,去問一般老百姓嘛,當下大家要怎樣判斷?
那麼會嘴老百姓低端,講兩句人話教化一下大家好嘛
外面還有很多你所謂的低端嗷嗷待哺呢
因果關係來自雙方筆錄,被扯進來你就要證明這件事
跟你無關
上一篇討論有板友提出來判決書就只是依據幹支道判斷
怎麼認定,後面自然會有單位負責
低端老百姓問的是當下怎麼判斷欸,又不是"後面",噗
人民的疑問都看不懂,閱讀能力這麼差
還在跳針到底是多慘阿,文字這麼難閱讀
你先去路上摔車就知道怎麼判斷了啦
所以其實鄉民在乎的因果關係也許根本不是判罰重點
某人不是要靠這招去賺錢,先去摔 回來就有經驗了
因果關係本來就不是會不會移送的重點
有沒有"因果"影響的是是否有肇事責任
連帶影響法官是否減輕其刑或減刑 檢察官是否起訴
若可證明無因果關係或無責 多的是檢察官那就不起訴
我只能說法官如果只是照法條做判罰根本不食人間煙火
就說多的是被不起訴或者無罪的案例,他們是否也是
不食人間煙火?是否有因果關係本來就不是簡單
你我說了算,判決書寫幹支道 但仍會去判斷
雙方是否有造成對方事故的可能性
我自己認為 只要白車全程都有應注意 就不該是肇逃
最重要的是事發當下ㄟ,怎樣叫作我有因果關係?
連這都講不清楚,一直講事後
事發當下就是下車處理啦 鄉愿真的沒救欸 qq
先把當下這個前提拉出來,百姓才知道該怎麼做,好嗎?
個人拙見,事故發生後白車欲駛離現場,而機車騎士有
拍打汽車並阻止其離開,騎士當下行為應該就已經使白
車駕駛與此事連結,對吧?
憑什麼拍打車子就叫相關? 那碰磁、故意鬧的呢?
白車開到路中心前或許已確認左方可視範圍無車
至少當下騎車騎士所認知的車禍發生與汽車駕駛有關
沒錯,至於實際上有沒有過失 那是後方研判的問題
我家裡全部都主觀認定那騎士碰磁,想遠離麻煩欸
依照法律設定的目的是為了讓人民可以互相急難救助
所以才會繼續到路中心確認右方有無來車
的前提,就是要下車處理並救助
其它題目的假設就不討論了,不然會越扯越遠,脫離事
件範圍
mc大是否認為文中舉例成罪要件為9-a項 而非其他項?
結果造成一個不可視範圍且未注意路況的機車摔車
這case有沒有拍打車輛不會是構成案件的絕對要素
只要騎士在筆錄內有告知他是因為閃避汽車而摔車
如果白車過程中有應注意未注意 那肇逃沒意見
對汽車駕駛來說就構成肇事逃逸而需要被移送的"前提"
我的專長是專利訴訟,交通事故我很陌生,所以我也想
"拍打"這個要件只是更加強汽車駕駛不可能用"不知"
聽聽其它人的想法
但白車就不是應注意未注意 所以當下走人我可以理解
有事故發生這點來避罪而已
支道車子已經到路中間,主道也得讓
zhutou,你的前提從來就是錯的
185-4成立與否跟你有沒有注意是無關的
只要你"可能"是事故關係人,就要進行救助
你要主張你"不是",那麻煩後面跟法院說
支道讓主道的前提是,雙方都在路口
是的 我只是很不認同這種判法
但這法律設計的初衷是讓人民互相幫助阿
不然就像前面某些人所說
henrk說的才對,判決書根本無視這一點瞎判
若以肇事責任來決定是否有關,那人家來撞我的車
我大可放他在地上死去而不用做處理
而這條後來修法就是為了避免此種情況
我會不認同主要還是那這種路口要我們怎麼安全的過?
如果連法官都無法告訴我們這路口該如何解
然後@henrk 說法仍錯,所謂禮讓的本質是停等禮讓
那他就不應該開此例說白車是肇逃
所以理論上若支道可視範圍內有車通行,
我認為本案正反雙方都有道理,只是記者用肇逃的字眼
,似乎有過當的嫌疑…
那你理論上是不可能發生你在路中間而對方到路口
這種情況。除非你可以舉證對方原本"不可視"
這件也許有可能因為道路設計有稍微"不可視"的問題
因為此例一開(白車已到 機車後到) 法條就失去意義了
但對方若沒明顯超速,但幹支道就是判決的基準與初衷
哪有過當的嫌疑,判決都用了肇事逃逸去罰了
@zhutou 就說怎麼安全的過,跟有沒有肇逃根本不衝突
人家汽車都到路中心幾百年了啦,要講幾次,還支道
可憐哪,低端老百姓真的被亂搞
反正被亂判的人都是低端,隨我搞,我愛怎麼寫就寫,噗
hy大感謝你講解 但我只是小老百姓
我在乎的只是我遇到該如何全身而退
女老師在那個位置,注意力都在看右前方對向來車啦
但如果凡事都要留在現場 事後等法官自由心證
那個高端說了,距離1000公里遠摔車,你也得下車
我覺得這對我們來說是真的過於擾民
尤其這女師只是其中一種狀況
剛剛我叫他講白話,他說了,怎樣都給我下車報警
一定還有其他狀況是我們沒遇過的
所以其實我一直很不滿"肇逃" 這個判罰
實際上你所謂的"擾民"案件根本也沒這麼多
前提已經說了,立法的目的是讓人民可以互相救助
不滿的多了去了,我家就5個不滿,YT留言更多
你要全身而退,就是不要離開 如此而已
那些人口口聲聲叫人低端、法盲,真的笑死
看來只能如此了XD 基本上就是遇到自認倒楣
其他人都有辦法理性思考,就某隻豬沒辦法 也算可悲
個人認為肇逃應該不成立,白車駛離現場的方式,明顯
與一般肇逃者相違…
185-4修法理由就說去除肇事的前提了阿
把白車想成紅燈,看到紅燈煞車然後摔倒,找柯文哲負
就說了,拿錯誤的法律來亂套
責嗎?白車到路中間好幾秒機車才來,就可以判斷白
重點不是你"是不是想逃逸" 而是"未做處置"
車出來時左側無車,所以機車本來就該停下來!
白車根本沒被撞到,發生事故,還要處置個?連這都不懂
你先去回下面那篇亂左轉導致後方摔車的文啦 笑爛
現在社會胡亂指控別人害撞車的那麼多
白車第一時間想閃,乃情理之中好嗎?
50光年遠捏到自摔,然後跑來拍我車,我第一時間也閃
一堆鍵盤法官,去法院上跟法官主張啊
是怎樣? 法院待久了,連一點社會嘗試都沒有?
不要再扯有沒有碰撞了啦,真的是有夠鄉愿欸
還在鬼扯50光年
熱騰騰的新聞啦,一樣沒碰撞
不是50光年喔? 好吧,算你100光年如何
人可以溝通,豬真的沒辦法欸
熱騰騰的新聞,趕快判她肇逃啊,笑死欸
以185-4的修法理由 個人覺得參考德國之類的國家地區
訂立有義務責任的好撒馬利亞人法可能會比較好
也比較不會有爭議 看到事故不用思考別的 報警就對了
義務違反關聯性能輕鬆推論你所有的假設
因果關係也有輔以客觀歸責加以判斷
到路中間就可以無視自己是支線車到底哪來的法條,
還是說又扯”大家都這樣的社會共識”?難怪每次轉
彎車出事都說我開出來一半了,然後最後又被判7成肇
責
方圓50公尺之內擅離者,一律告肇逃,絕不寬貸!
法盲除了無限上綱好像也說不出啥邏輯
然後肇事逃逸不是你去告,不用想這麼多啦
告過失傷害就好了啊,有很難?
照這個邏輯真的可以全 一遍肇逃吧?反正最終認定是
檢察官和法官
還真的記得有看過法院判過,因為其他人都違停,所以
只有那台被開罰單的不用繳
19
先表明立場,我覺得"按照現行規定"來說這個判決沒有太大問題 但問題是存在規定跟交通號誌上,等下再來說 我看了一下判決,其實很多人說的什麼白車抖動等等,根本不是法官關心的重點 判決上認為駕駛有過失只有幾個理由 由上可知,被告駕駛A 車至中和街441 巷與中和街交岔路口時,3
反正現在騎士很聰明啦 只要跌倒死抓一個人吉下去就對了 多年前也曾經一個騎士在我車後自摔 我連他摔了都不知道 結果他咬我擦撞,肇事逃逸12
版上顯學就是感覺流 我感覺我是對的 跟那女三寶一樣 感覺已經過路口一半就有路權 至於規範怎麼寫 法官依法裁判 我都不管啦5
反覆看了錄影帶 白車確實違反停止線規定,擋住機車的路線 很有可能機車以為白車不會動 當下想要左側超越 殊不知白車突然啟動把他的路線封死7
我也先表明立場,不是針對原 po 及眾多版友。 還有我不是雙方親人、仇人、本人、關係人,也不是永遠只走主線或支線, 以下討論跟汽車機車也無關,可把雙方都換成汽車,沒有偏向任一方。 判決書說:"(A 車未)暫停讓幹線道之告訴人騎乘之 B 機車先行" 讓的前提條件是:兩車差不多時間到達路口。2
這個判決上訴後有很大可能會改判為易科罰金 (就算沒有上訴, 依原本的判決屬宣告刑6個月以下, 還是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102年起: 原本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是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8年05月31日: 大法官針對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作出第777號解釋18
請問這個案例如果現在白車跟機車路線對換, 也就是白車閃黃燈,機車閃紅燈,結果發生了一樣的狀況,白車還是會被判肇事逃逸關六 個月嗎? --15
先看法條 第 185-4 條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38
風向好亂啊 什麼肇逃OOXX的不重要 看到判決書中寫到 我就懶的同情這女的了 根本活該
爆
[問卦] 70多歲老番癲一直問A答B如果公司有一個70多歲的高層 做得很爛整天一直出包 但開會被人質疑就開始亂扯 一直問A答B 油條的很 遇到這種人要怎麼辦啊?爆
[問卦] 這世界上有民主國家發生A黨罵B黨,A黨開小弟突然很好奇,世界上相對民主的國家。 民主排名前30的好了。 有發生過這麽扯的事情嗎? A黨批評B黨,結果是A黨把自己人開除的事情? 想想完全不可能啊...48
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我本來想推文嘴一下就算了 但是貼了判決書還不會看 寧可被記者帶風向的人出乎意料地多 所以只好回一篇 先再貼一次判決: 1.現場情況75
[討論] 蘇貞昌真的有問A答B嗎?今天隔壁板罵了一整天蘇院長問A答B 但鏡頭轉到本板 都說蘇贏慘了 萬安沒料被看破 搞得我好亂 到底是怎樣 蘇貞昌今天真的有問A答B嗎?52
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ㄚ就很簡單啊 連駕駛自己身為支線車輛,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都不認為自己有錯,被判刑也只是剛剛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32
[問題] 停車方向請益請參考下圖 A車 倒車入格 B車車頭穿過下方的停車格入上方格 在上方停車格相撞25
[問卦] A不承認B是他的化名 那罵B會犯法嗎?A不承認B是他的化名 那罵B會犯法嗎? 先說我文組 昨天有A被法院認證他就是網路上的B BUT A 不承認也不否認 一副就是我就不認 你咬我的樣子 那...假設以後大家對B公然侮辱毀謗之類的15
[討論] 投A職缺卻面試錄取B職缺本來是丟總公司的A職缺 結果面試前HR打電話來卻是要駐點工作(B職缺) 我想說駐點地方離家近,可以不用租屋就去面試了 面試時我稍微覺得有異樣 但當時努力appeal自己就沒多提問19
[問題] 這樣算三寶還是危險駕駛?案例一: 前車A等紅燈發呆, 被後車B按喇叭後, 用時速二十上閘道。 上國道後,6
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滑了下回文 只有一篇有引到判決 但是那篇也沒有引到為什麼法官認為被告有過失 這篇就討論一下 「經本院當庭勘驗路口監視器錄影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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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高壓水沖 引擎蓋烤漆剝落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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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轉速表有沒有可能是快樂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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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宛如科幻小說 馬斯克的未來地底隧道亮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