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
先看法條
第 185-4 條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首先,肇事逃逸的要件為是否是事故當事人。有發生碰撞當然理所當然是當事人。沒發生碰撞但有明顯因果關係,仍然會是當事人。
所以不管白車是幹道或支道,這個案例裡白車都是當事人(因果關係已法官確認,不進一步探討)。
所以肇事逃逸這一條肯定會被檢察官起訴。
但是,人生就是這些但是。如果你確實沒肇責,那麼肇逃本身的刑度會減輕或免除。
注意這裡的法條是直接寫明無過失者減輕或免刑。沒有“得”減輕....
意思是如果法官認定肇逃當事人無過失,那麼肇逃本身也不會被判刑
而這裡為什麼是減輕或免刑,而不是直接免刑?就無過失啊。 這是為了保留法官裁決的空間。譬如對向機車逆向撞上你,人翻到你車後躺著動不了,因為對方逆向,這肇責基本就是對方全責(只要我方沒其他違規),那反正我無責,就直接開走留對方在現場等死。這種情節嚴重的肇逃,即使當事人的確無過失,但仍有緊急救護對方的義務。法官可以就此義務審酌量刑。處罰你明明看到對方都倒地不起了卻不救他。
但如果是那種後面的車自摔,我根本不知道他摔車,而這種也很明顯他自己全責。這類的事故被告肇逃,多半會被起訴(因為有無過失不是檢察官決定的),但最終如果認定無責,那肇逃這條就直接免除掉了。
換句話說,的確只要你認為你跟事故有因果關係,就應該待在現場。但法律仍然保留了對無過失者的保留空間。因此,的確你可以自摔就牽拖停在旁邊的車子,但如果最終對方就是無過失,法條保留了法官打你臉的空間。
因此,回到你的問題,如果白車是幹道,結果會不會不一樣? 我不能保證白車會因此無肇責(但可能性很高),重點,如果法官認為白車無肇責,那肇逃這六個月被免除的可能性非常非常高。
※ 引述《spihc (hmm...)》之銘言:
請問這個案例如果現在白車跟機車路線對換,
也就是白車閃黃燈,機車閃紅燈,結果發生了一樣的狀況,白車還是會被判肇事逃逸關六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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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停紅燈被肛,客觀認為無過失,一樣不能跑
因為有沒有「肇責」要法官說了算
有人從天上掉下來摔到你車上也是一樣,所以只能認
命
時間損失就只能自己掏錢請律師打民事訴訟
推
邏輯天才,自己都說沒有「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結
果推論跟我說這是法官裁決的空間,應是依照事實認
定而非裁決空間。舉的例子也很不好,刑法185修法就
我的天,你知道你中文這麼爛嗎? 如果第二項是“得減輕其刑或免除...” 那麼當法官認定無過失,可以選擇 1.照判肇逃 2.照判肇逃但減刑 3.免刑 而現行法條是,如果法官認定無過失,可以選擇 1. 照判肇逃但減刑 2.免刑 有沒有這個“得”,差異在要求法官不能給無過失肇逃完全不變的刑度。
說了,行為人對於肇事有無過失、離去原因為何則非
所問,你還舉這個例子。至於減免條款是在罪行相當
原則下,依照刑法架構要先符合構成要件、違法性後
,在罪責才檢驗得否符合185-4的要件,方得減輕或免
除其刑。不懂法規可以,但不要亂解釋…
更不用說你舉的例子完全違反184-4條所保護之法益,
再者你把構成要件與罪責混為一談,有空可以多學習
你還是先學中文吧
前後矛盾 沒有肇責釐清 自然沒“行為”人可論
肇逃不問過失,只問是不是肇事方。 有碰撞的事故不用問,不管怎麼撞的,哪怕A跟B撞,滑過來撞到你,你都是當事人。走了 就是肇逃。 困難點在無碰撞事故,法官認為有因果關係就是有。自己要認定就要承擔被法官打臉的可 能性。(不管對雙方來說都是這樣) 但如果無過失,肇逃有免罰條款。
※ 編輯: wisdom (27.247.44.56 臺灣), 09/02/2022 13:49:28
自由心證嘛 說你有罪就是有罪
沒證據也判刑 跟帝制有何不同
說的沒錯啊,這件事最關鍵的就是沒碰撞法官自由心
證有無因果關係
這篇大致上說得沒錯
這根本不叫做裁量空間好嗎,你以為是行政裁量喔,
笑死。不是有兩個選項就是裁量空間。你要以文字解
答隨你便,點出爭點不願意學習也無所謂,但請你別
誤導大眾。「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就是有裁量空間;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就是法官必須援引該條適用,
沒有裁量餘地。跟法定刑與宣告刑的裁量是不一樣的
,不是中文可以凹就是裁量空間,是你以法官裁量空
間這個角度來講就是就是個笑話,你不認為就算了,
有空記得多學習,跟人家談論法律鬧笑話不太好看。
簡單來說 還是看法官判決,不過車主離開現場會較理虧
唉,法官選擇減刑或免刑,就是給法官裁量。懶得多說
簡單說 當場叫警察 就沒這麼多事了
簡單講應該要申請國賠 因為沒有全天紅綠燈管制
那個路口死角太多沒有紅綠燈又要全身而退不可能
大家在這邊爭機車或汽車對錯
就只要紅綠燈下去 就可以解決了
無過失要100-0的case吧…
譬如你開車開得好好的,正常減速,後面自己不知道耍什麼憨急煞自摔,沒碰撞,你根本 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就直接開走。後面覺得是你亂煞車害他急煞摔車。怒告你肇事逃逸。 你是事故當事人嗎? 我先假設是,譬如對方有行車紀錄器很明確拍到他在你後面,你突 然煞車減速,他看到你煞車也煞車,然後就摔了。這事故因果關係我們先假定法官同意。 所以肇事逃逸成立。 六個月get, 但法官看你也不是沒事亂煞車,單純後車自己沒保持安全距離,又不會控制煞車亂煞自己 摔,認定你沒肇責,就可以引用新規定直接免除其刑。收工走人。當然遺憾的是這整個訴 訟過程短則半年,長則好幾年,中間的訴訟成本你得自己吞。
w大你用錯法條了,你現在用110年05月28日的法條來討
論110年05月25日的判決
喔喔!我沒注意到時間。那只能說這個案子沒有那麼多
如果了。
不會啦,等她上訴之後,那一些如果就可以拿出來討論了
「因果關係已法官確認」<--重點!!
舉極端一點的例子也一樣啊,你在路上停紅燈,有人
從路邊跑出來撞到你車子受傷了
一樣不能跑。 要留人就是這麼簡單
有沒有肇事責任都法官說的算啊
有律師險的話應該可以少一點負擔吧 ?
問題是這案子機車沒有撞到汽車啊,應該是所你停紅燈
旁邊有人跑出來在10公尺外跌倒,請問你會留下來嗎
我靜止狀態有人自摔我當然不會留啊
這位老師錯就錯在他行經路口,算他衰
路口應該不是可以停車的地方
因果才是這判決的重點,不討論就沒意義
如果你單純討論這個案子。因果關係其實不是最重要的了,判決書有提到,可以再去看一次。 法官的觀點,你是事故當事人,就有義務要留下。而無碰撞事故要看因果關係,但這個案子,騎士摔車後手指著白車,還拍白車的C柱。這些汽車駕駛的陳述都同意。 因此法官不單只是考慮這起事故兩造的因果關係,更是對方已經明確表示白車是造成他摔車的原因,白車駕駛還逕自離開。 所以這個案子的肇逃部份已經沒得含扣。而討論的點轉移成,那這樣自摔怪前面煞車的狀況怎麼辦?所以才引申出無肇責的狀況下,肇逃有減刑或免刑的但書。
※ 編輯: wisdom (27.247.44.56 臺灣), 09/03/2022 10:36:36請問何謂「事故當事人」?方圓50公尺?被指到的都算?
以後只要有人拍你車,你都得留在原地等警察筆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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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疏學淺 想請版上法律人士/專家幫我釐清疑問: > 當看到交通事故時 如何確認自己不會成為肇逃罪的對象? 以下提供幾個幻想事故例子來協助大家思考A車是否成立肇逃 若不成立 那在新增任意數量追加事實的情況下是否仍不成立? 0) 通用前提19
先表明立場,我覺得"按照現行規定"來說這個判決沒有太大問題 但問題是存在規定跟交通號誌上,等下再來說 我看了一下判決,其實很多人說的什麼白車抖動等等,根本不是法官關心的重點 判決上認為駕駛有過失只有幾個理由 由上可知,被告駕駛A 車至中和街441 巷與中和街交岔路口時,3
反正現在騎士很聰明啦 只要跌倒死抓一個人吉下去就對了 多年前也曾經一個騎士在我車後自摔 我連他摔了都不知道 結果他咬我擦撞,肇事逃逸12
版上顯學就是感覺流 我感覺我是對的 跟那女三寶一樣 感覺已經過路口一半就有路權 至於規範怎麼寫 法官依法裁判 我都不管啦5
反覆看了錄影帶 白車確實違反停止線規定,擋住機車的路線 很有可能機車以為白車不會動 當下想要左側超越 殊不知白車突然啟動把他的路線封死7
我也先表明立場,不是針對原 po 及眾多版友。 還有我不是雙方親人、仇人、本人、關係人,也不是永遠只走主線或支線, 以下討論跟汽車機車也無關,可把雙方都換成汽車,沒有偏向任一方。 判決書說:"(A 車未)暫停讓幹線道之告訴人騎乘之 B 機車先行" 讓的前提條件是:兩車差不多時間到達路口。2
這個判決上訴後有很大可能會改判為易科罰金 (就算沒有上訴, 依原本的判決屬宣告刑6個月以下, 還是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102年起: 原本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是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8年05月31日: 大法官針對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作出第777號解釋18
請問這個案例如果現在白車跟機車路線對換, 也就是白車閃黃燈,機車閃紅燈,結果發生了一樣的狀況,白車還是會被判肇事逃逸關六 個月嗎? --38
風向好亂啊 什麼肇逃OOXX的不重要 看到判決書中寫到 我就懶的同情這女的了 根本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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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推 bassmaster: 42.76.166.150 09/02 04:34 → bassmaster: 在法庭胡說八道把法官當白癡 42.76.166.150 09/02 04:34 推 cellphone7: 推樓上 有原因 27.246.230.3 09/02 --------------- 真好笑,這樣叫作原因?48
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我本來想推文嘴一下就算了 但是貼了判決書還不會看 寧可被記者帶風向的人出乎意料地多 所以只好回一篇 先再貼一次判決: 1.現場情況52
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ㄚ就很簡單啊 連駕駛自己身為支線車輛,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都不認為自己有錯,被判刑也只是剛剛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49
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跟大家說 發生這種事 有停下來 就一定要報警 等警察來了處理完了才能走 不然就乾脆不要停下來 還可以跟法官說 我根本不知道有事故發生 法官就會覺得你不是故意的 我爸前陣子就這樣子47
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刑法第185-4肇事逃逸罪本來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在釋字777號解 釋之後因為「肇事」太狹義而且在文義上「肇事」這個詞隱約帶有「駕駛人有過失」的意 涵 為了保護人車安全 因此在修法後條文變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就是 在彰顯不管有無過失,可否歸責於駕駛人,只要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就有留在現場的義 務。27
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你這樣講鄉民看不懂 : 1.現場情況 : 汽車閃紅燈 機車閃黃燈 路權在機車方 : "特種閃光號誌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20
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這是110年5月25日宣判的案件 相隔三日,也就是110年5月28日才修正公佈新的肇事逃逸罪 將致「普通傷害」逃逸罪法定刑降為6月以上5年以下 在修正前,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 士林地院法官是依照修正前刑法,判處最低刑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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