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可怕的租屋市場
※ 引述《s8752134 (Sea)》之銘言:
: ※ 引述《jasonmoon ()》之銘言:
: : 當房東真的不要隨便漲房租跟低調一點
: 講到租霸,我提個兩個做法,想說和版上其他房東大大們討論有沒有類似經驗過。
: 大家都知道即便租約到期房客不搬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不能請對方走的,
: 主要的原因就在於 "房屋的使用權" 還在承租方上。
: 我要提出來討論的方法就是: (當然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
: 1. 如果在簽約時同時要求租客寫下 "房屋使用權返還切結書",並且畫押日期是
: 租約到期的隔天,也就是說例如你今年7/1簽約出租一年,出租到明年6/30,
: 租約是到明年6/30,同時取得一張畫押日期是明年7/1的使用權返還切結書。
: 在承租方畫押切結返還房屋時,房子使用權就已回到房東身上,這時候即便他
: 不搬,但是換鎖斷水電或是強行將對方請離等行為是否就變成合法捍衛房屋使
: 用權?
: 2. 租約在勾選 "承租範圍時",不勾選"全部範圍",而是指定"限定範圍",如果
: 房客不搬,那就找其他幾組人一樣搬進去大眼瞪小眼,因為對方本來就沒有全部
: 範圍使用權,簡單生出其他幾份租約,其他承租者也應是有權進入使用?
: 不知道這兩招是否是在 "合法" 的前提下遇到租霸能立即操作的點?
: 本篇文先不討論用社會事處理的方式,單純就合法性操作來看。
其實搞一大堆有的沒的
最後上了法院 結果問題還是一大堆啦....
現在最快的趕租屋蟑螂法
就還是
租約公證 + 欠租2個月 + 直接法院強制執行
然後如果有2個月押金的話 就還是要等4個月
最後就是損失大概3-5個月的租金 (欠租2個月 法院強制執行等1-3個月)
然後拿到租屋蟑螂的債權憑證 ...
就看法院強制執行的速度了
法院效率越快 損失就會越小...
--
你速度再快 人家名下無產 gg
錢是一定收不到了啦~ 只能要求把租屋蟑螂趕出去的速度...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9 臺灣), 07/07/2022 00:13:15大哥...工證合約就算欠租達2個月,也不能聲請強執趕人啊
喔喔 如果只是這個訴求的話 公證強制執行是最快的
*公證
我記得你上次講我就有跟妳講過這事了(應該沒記錯人)
關鍵就在於「 租期屆滿」
租期沒屆滿就沒辦法發動強執趕人,頂多就是就積欠的租金聲
請強制執行,但是他都敢欠了你覺得他名下有錢讓你執行嗎?
現在的公證就是被封印住的老虎,所以才一堆人說不合理或
踢到鐵板要修法
所以不要再幻想有公證他欠租你能趕他了,合約沒到期就是
不行 懂?
我以為56大說的是已經到期
s87大討論的就是已到期
其實到期應該就沒有使用房子的權利才合理 像你租車一
樣 到期就沒使用權了
沒吧!我是看他內文
租約公證 + 欠租2個月 + 直接法院強制執行
字面上來看就是公證+欠兩個月就去法院聲請強執
但是已到期可以趕他 我覺得還是不夠 畢竟有可能拿不回
損失的租金
所以才回他不行
嗯嗯 我把下午討論的代入過來了
所以我還是要強調 公證真的沒啥用 免費公證我都不去
了
甚至租客在的時候我都這樣說 公證沒啥屁用 欠租一般社
會事處理 房客也是笑笑
反正我還是那句話,生命會自己找到出路,法律也很難面面
俱到,很多社會上實際的運作有他自己的規則在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25第 10 條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 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特別法優於民法
對啊 最後就是往租屋黑市走
所以啊...不管黑不黑就是會有一個平衡點出現
政府就算出手去處理,短時間可能會有波動,但是時間久了
兩邊還是又會找到那個平衡點繼續下去
政府出手都很奇妙 感覺就是花拳繡腿看輿論騙選票
我是很少在投票 除非我覺得很不爽
現在選議員 哪台宣傳車吵到我睡覺 我就去投他最大對
手 不過現在好像很克制 我記得我小時候宣傳車造勢晚
會啥的 有夠吵
那天去中港大排跑步還看到時代的妹子在那拜票
現在太吵會被po社團公審大家多少都會低調點
我在想如果我去參選 我會幫最大競爭者訂宣傳車 早中
晚各種繞行 尤其靜巷社區那些 繞爆
我看有沒有人投他
我本來是不太投票的,但是現在ptt被搞成這樣
之後我大概率會去投!
條列一
還有條列三
三那個指定使用者
你要先訴訟用欠租終止契約 判決下來才可以用公證的
合約去強制執行吧 不然就是要等合約屆滿
你自己去查或去問就知道了,提前終止租約還是無法發動強
制執行趕人,再看看新北市府聯手新北公證協會推的修法內容
也能知道
終止租約跟你能不能發動強制執行趕人兩回事
公證法13條就寫死了 租期屆滿 要講幾次= =
如果你講的是正確的,終止租約又公證就能趕人,那請問新北
市府跟公證人公會在忙啥?
這跟特不特別法根本無關,你硬要套租賃專法,頂多就是跟
民法的租賃來比較而已,要公證的強執還是要回歸公證法13
條啊,租賃專法裡根本沒有寫到這部分
你要不要再想看看你貼的?還是google或者問一下人確認一下
啊這位大大
最後一段看一看再想一想ok?
再給你看一下修法的草案
看到了嗎?草案加入了 合意終止跟積欠租金依法終止也能發
動強制執行
所以很明顯你現在的法規理解是錯的,不然大家現在修法在
忙啥0.0
網路上現有資訊藍綠都有提各自版本,但是13條部分大同小
異,所以我只貼了藍的版本
感謝ISO大大特別解釋 你這樣說我就懂了 在強制執行方面 特別法優先 公證法 > 租賃專法 > 民法 那就只能希望公證法第13條快快修法通過了...
每次看到包租代管宣傳那個免公證費用都在冷笑, 沒用
的東西, 敢拿來宣傳對房東有保障 ....
不是已經先說公證還是要等一段時間了 看不懂是在...
我就是就不等公證的前提下提出來有可行性的做法
因為實務上不能趕的原因就是法律認定房屋使用權還在租客
消滅這使用權再上法院, 我認為還有得吵
我是還沒有這機會實際操作看看, 未來如果有會再分享
但明顯不知道我在討論啥的... 其實可以不用回一篇
尤其還是錯誤內容的文章 XD
趕人是一回事,對方的東西要放哪又是一回事,不能丟門外
對方中間申請個救助或協調,哇,那又要再拖好幾個月
X
首先,你把商用不動產跟住宅混在一起談? 商用不動產,房客不租 1.商圈轉移 2.消費習慣改變 3.網路購物取代實體購物19
當房東真的不要隨便漲房租跟低調一點 現在法律多數保戶租客居多,如果租客要搞你房東,合法的方式太多了,如果遇到好租客 ,房租準時繳又收入穩定,真的不要隨便漲房租來趕租客,因為重新出租的成本很高,例 如空屋三個月就是三個月的租金損失,如果透過房仲要給半個月租金。 如果遇到房客要搞你,他兩個月不繳租金你只能用押金抵,兩個月過後你才能催告租金,6
公證+強制執行 費用 公證費用 應徵公證費用,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標準收取之 。如附加強制執行之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21
講到租霸,我提個兩個做法,想說和版上其他房東大大們討論有沒有類似經驗過。 大家都知道即便租約到期房客不搬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不能請對方走的, 主要的原因就在於 "房屋的使用權" 還在承租方上。 我要提出來討論的方法就是: (當然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 1. 如果在簽約時同時要求租客寫下 "房屋使用權返還切結書",並且畫押日期是4
店開的不少也承租不少屋子 我補充個一些小點給大家科普一下 希望都不要用到會比較好 前面幾個大大有講到逃漏稅的部分 正確的法規上來說,租金超過兩萬25
: : 講到租霸,我提個兩個做法,想說和版上其他房東大大們討論有沒有類似經驗過。 : : 大家都知道即便租約到期房客不搬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不能請對方走的, : 主要的原因就在於 "房屋的使用權" 還在承租方上。1
不廢話先上圖 看這精美的圖,還有空空敢說太貴可以不租抵制房東嗎? 在這段日子裏就算是08金融風暴,租金也只是微調到06年水平。 所以說經濟向下,房東租不出去哭一哭,跟你租不起,那一個嚴重?60
首Po最近有兩間房子空出來換房客 前一個房客都租3年以上 當時的房租便宜.... 想說這次開2萬測試水溫 沒想到第一間秒租35
我自己租人 租屋都有 但我覺得房東不要舒服太誇張 你看新聞寫說房東漲麥當勞 人家直接不租 房東漲5-10%租金
爆
[爆卦] 來看看高雄市政府的效率以下轉自 交通會客室 Traffic1999 ====================== 我們來看看高雄市政府的效率! 圖中這台車原本前後都無牌,我在1/16以市長信箱A-EM-2022-9928陳情。 農曆年前接到清潔隊的電話,說這台車已經查報為廢棄車輛,過年後就會去拖吊。爆
Re: [新聞] 內政部:建立租屋市場透明機制 避免炒作我是巢運成員、OURs都市改革組織的洛書。 內政部又壞壞想要被打臉了,這當然沒有什麼問題,我很樂意幫這個忙。 先附上內政部新聞稿連結: 事實上,租屋市場透明化本來就是蔡政府2016年的競選政見,我先整理一個他們的跳票簡史吧:86
Re: [請益] 房客三個月未繳房租這個就是要靠 租約公證 + 凶宅險 租約公證 = 時間到可以強制執行 要求警察幫你趕人 凶宅險 = 不怕對方以死威脅 雖然說多多少少還是有損失啦~ 不過至少也降低許多風險了43
Re: [新聞] 800億理賠巨災 邵之雋籲:讓產險業終止保險有保險法,是特別法 優先適用於普通法的民法 想用民法來終止契約, 退回保費然後不理賠喔 毋通喔36
Re: [新聞] 64折租社宅、不付租還鬧事 住都中心教學相長一下 其實就算修法後,規定扣完租金再欠兩個月可以趕人 但其實相對房東而言還是沒什麼保障 因為押金的性質,本來就是以防房客惡意破壞室內 扣掉押金再欠兩個月趕人,趕人時室內被破壞就完全沒轍13
Re: [新聞] 禁售令解除! A7合宜宅1坪15萬漲到30萬其實我覺得像這種合宜住宅 當初就應該規定 如果要出售只能用原價出售 然後政府有優先承購權 這樣的規定就比較沒有漏洞 有人說 當初就直接蓋成社會住宅 只租不賣不就好了 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 跟 合宜住宅本質上還是有差異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6
Re: [新聞] 64折租社宅、不付租還鬧事 住都中心感謝分享,您說的,我想所有房東都知道 所以,立副約有很大的程度是在篩選房客 也就是,看過副約(副屬條件)還願意簽約的房客 奧客的機率比較低,我只能說比較低..... ※ 引述《ritud (小風)》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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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明年新稅法,新青安、投客還敢以租待售?33
Re: [閒聊] 高雄華人匯賠錢賣的物件們.....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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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高雄華人匯賠錢賣的物件們.....16
[請益] 如果限購兩房或第二房貸款4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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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傳央行新一波管制上膛 業者:市場已百毒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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