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
※ 引述《DustToDust (活得痛快 死得年輕)》之銘言:
: 哪裡來的必須阿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01
: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 條規定辦理。
: ㄉㄟˇ 還是ㄉㄜˊ
: 還是你的版本有附注音阿
你這就擺明是在硬拗了
台北市的「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5條寫死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3961
第 5 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合本
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分區發展優先次序辦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 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地區範圍之土地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而合於本法第
六十一條之規定者。
二 興辦國民住宅或社區開發者。
三 經都市計畫指定應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地區者。
: 這本來就是要行政法院判決違法
: 然後法律也不溯及過往
: 何來違法
: 法官心證逆
這是「應」,總要有人背鍋決定資格符合
只是到現在還沒看到,沒人認
: 不要把監察院當神好嗎
: 都委會裁量權就是20趴
: 他爽想援引都更給獎勵 就是合法
就說了檢方看的不是20%
是超過560%的全部
: ※ 引述《tmomotoo (懶得說)》之銘言:
: : 就事論事說,很明顯你沒有仔細看過監察院報告
: : 監察院這篇調查報告,其實非常有理有據
: : 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28594
: : 調查報告糾正最核心主張是:
: : 「京華城依都計法24條自提細部計畫不合法」
: : 而京華城、柯市府、蔣市府都主張「京華城可以自提細部計畫」
: : 監察院的主張是:都計法24條地主自提,必須要是「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而那? : : 很顯然北院認同這個觀點,所以兩次都說該案「違背法令」,重點不在20%,而是在京
: : 蔣市府的背書也很巧妙,只說「變更計畫內容…均符都市計畫法令程序。」,內容符?: : 回這次的案子,我覺得柯P真的是大意栽了,前途不樂觀。一般公務員這種事都會超小: : 所以這次北院才敢大辣辣說,560%以上通通是違法,沒打算糾纏那20%,只要底下人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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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啊一月份沒回?
蔣市府是說變更內容符合都計法,可沒說
本案適用都計法24條自提計畫
超過560%就違法的見解也是很怪,這包括30%
買的容積嗎
我準備要睡了
不過你可不可以跟我講17條在哪
為什麼我不到
下次讓藍當選 要崩潰一起崩潰 嘻嘻
17條是指都市計畫法的
本法是法律用語,就是母法都市計畫法
只要都委會決策過程是違法的 當然
連容積轉移也是違法的 這是邏輯問
題 不是你自己買的就不違法 小草邏
輯真差
當時的決策委員人在哪?
哪一個判決書說超過560%違法的 審過了沒
法院不就在審了
你要有超過560%違法確定 才有辦法說圖利有
罪 目前沒有定讞的判決書說超過560%有罪喔
你要看決策過程是否合法
順序就錯了 行政法院要先判說超過560%違法
然後都委會亂用條例審查先關一輪 誰去影
彭如果說他反對 是有人逼他的 那你
響都委會的才有問題
怎麼會覺得是合法的
所以要先有適用條例錯誤的判決喔 不是這位
法官個人認為的那種
不是都委會亂用,都委會是請都發局研
議後認為適法性沒問題,才開始著重於
建案公益性與獎勵給予的對價探討
然後都發局長還無保呢
法院在審違法,然後還沒審過就能發聲明
說人有罪,哪怕今天凹成違法,柯當年是
要未卜先知嗎?當年幾十個都委多數認為
不違法欸
某方面來說,委員們在得到都發局的回
覆後,就算覺得違法也是可以繼續討論
形成結論
因為委員們沒有法律解釋的權利,這是
組織法就沒有的,但是都發局有
所以在得到適法性背書後,只要專心針
對公益對價內容討論即可
因此都發局的角色反而比較關鍵
檢方就沒打算爭議都委會審查內容是否合
法,他們的訴求是市府轉送申請案不合法
,所以整個審議從根本無效。要提都計法
24條要配合分區發展計畫,這是資格問題
,市政府有義務先把關資格。好比選務監
票沒檢查身分證明,投出來的票自然能主
張是廢票。
合不合法不重要
重要的是把柯抓進去
先釐清一個問題就是假如沒有獎勵20%的
爭議,那在容積560%的情況下依24條自
提計畫合不合法
如果不合法才會有自始無效的可能
如果合法,爭議就在獎勵20%
再提一個邏輯思辨,如果拿掉爭議的20%
,京華城決定以560%興建,那柯有沒有
圖利空間
拒絕24條或接受24條是否構成明知違法
圖利
北市府依監察院審核意見辦理都市計畫變
更,認定京華城容積率為560%,同時刪除1
991年之樓地板面積保障。京華城不服,
提起行政訴訟
560%是監察院認定的 怎麼是柯圖利
爆
首Po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28
一句話 那麼都委會、現任台北市府相關人員、蔣萬安 都應該請吃雞鴨 因為他們都是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的現行犯 不服來辯7
重點就是阿北知情違法,圖利罪涉嫌重大 : 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 : 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OO、抑或與共犯沈 : OO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而偵查係 : 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12
這個法官 知道他在說甚麼嗎? 超過560%的規定容積獎勵都是違法 那不就是所有有拿到容積獎勵的案子 都違法????? 包括台北101、台北大巨蛋、各大小百貨公司、高樓大廈, 通通都有拿過容積率獎勵1
這200億怎麼來的?京華商辦又還沒蓋好, 到時候要租要賣誰都不曉得,直接隨便請人 估價就說沈會獲利200多億? --2
其實這樣的問題 優先改進入法院攻防的就是560%到底違不違法吧 現在不就是連這件事都有爭議 法官可以直接先說"對 這就是違法" 靠北那連地方自治都要看一個基層法官臉色3
同意 全國超過容積率560%的官員都全部提告吧 都是五年以上刑期 看大家還敢不敢亂搞 最後不要只關一個人耶12
所以大於560%就是有確定有圖利 什麼30%買的 20%是獎勵的 都不重要了 不用寫什麼報告要怎麼建 反正今後就是560% 沒得商量 也不用管20%獎勵上限 誰給誰圖利 沒有金流就只是沒有貪污而已 圖利也是罪 換個法官趕緊處理處理 不審理新證據也沒差22
第三點理由最離譜 1. 法官認為柯文哲雖然查不到金流,但是也許未來就會拿到賄賂金額,所以他貪污無誤, 所以羈押! 2. 法官認為比起柯文哲個人的死活,公共利益(40%的觀感)更重要,柯文哲現在討人厭, 所以羈押!X
小草還是認真研究法令吧 第一次羈押庭法官也認為多那20%違法 只是他相信師傅不知情 所以放了 這次法官依舊認為多那20%違法 而且師傅知道還執意去做
爆
Re: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哪裡來的必須阿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56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23
Re: [問卦] 所以京華城確定違法嗎?大家都說京華城違法,沒有法源依據,先來看 都市計畫法24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23
[討論] 都市計畫法24條 到底能不能增加容積?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9
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 : :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9
Re: [問卦] 容積獎勵是都更專家還是法官來判斷?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 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7
Re: [討論] 都市計畫法24條 到底能不能增加容積?2的解釋是竹竿鬥菜刀一定會被關 24條是跟你講可以擬定細部計畫 細部計畫是什麼?請看22條 第 22 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5
Re: [新聞] 快新聞/打臉柯文哲!林洲民:京華城案多次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主要計畫」由市政府擬定後,提交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 予以參考審議,然後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完成後的主要 計畫就用來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京華城這個案子是由威京自行提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變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 條第1項規定,除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5
[問卦]京華城案申告無罪的主張應該是這樣吧?看到現在感覺還是很多人搞不清楚當初市府的主張,重點就是都市計畫法及都市更新條例, 兩者的重點就是主管機關就是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有在不違反其他法條的模糊空間自行解 釋的權利。 如上圖,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X
Re: [新聞] 撤銷理由曝!高院認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1;31m→ *[33mhosen*[m*[33m: 沒拿好處,你會甘冒圖利罪無期徒刑的風險 *[m123 這點我也覺得很奇怪,都計法24條是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 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也就是賦予土地權利關係人有主動提出變更細部計畫申請的權利,但是並沒有賦予其提出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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