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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時間推噓 推:2 噓:2 →:4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公法白癡不要跳針了!

憲訴智障一直跳針我倒是很佩服

: 誰在跟你談未來給付之訴?我明明說的預防性權利救濟之訴,最典型就是以下二種類型,: 條文都是行政訴訟法115準用民訴246,小草大法盲就不要在那邊鬼打牆了好嘛!

準用3小
一開始林明昕好棒是憲訴46還裝傻?
46條文末講什麼?
未生效法律可以嗎?還是要為了主子就推翻司法院立場?
除了主子好棒,實務好棒,台大考題好棒還會什麼?
司法是行政行為?
大法官有什麼不作為?
要預防大法官不作為三小?
除了隨便找個文章只會複制貼上自慰一下還會什麼?


: (一)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 起訴門檻之提高,體現於「權利保護必要」之要求。實務、學說提出諸多不同審酌因素,: 用語各異,筆者認為大致上包含三點:「重大損害性」、「補充性(事後救濟的不可期待: 性)」及「蓋然性(違法審查的成熟性)」註2。
: 考題部分可參考【107司法官二試-憲法、行政法第一題(節錄)】,本題應提起「撤銷訴: 訟」或「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取決於書面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另可參考【110台大法: 研所第二題】。無論何題,若欲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除了指出訴訟類型依據為行政訴: 訟法第8條之一般給付訴訟外,更應針對上述要件進行涵攝。

: (二)預防性確認訴訟:
: 確認訴訟則體現於「確認利益」(實際上包含於權利保護必要之概念)之要求。違法確認: 訴訟較無疑問,蓋其確認利益本就包含「防止違法的重複發生」,因此,較須留意的是一: 般確認訴訟。
: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法院原則上應提供事後救濟,故行政法院於行政權發動前即提前: 介入,為例外情形,而此「例外」,係指「無可期待原告待行政機關採取措施後始循事後: 救濟」之情形註3。
: 至於「備位性原則」,原則上「一般確認訴訟」與「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相比,處: 於備位,蓋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判決分別具有形成效力及給付效力,更能提供有效: 救濟;一般給付訴訟則較有疑問,理由在於,一般給付訴訟為「多功能的訴訟類型」,其: 「給付」之類型繁雜,故李建良老師認為須視個案情節判斷一般給付訴訟是否果能提供更: 有效之權利救濟。
: 考題部分可參考【109台大法研所法研所第三題】,雖然本題主要在測驗一般確認訴訟與: 附隨法規審查之運用,但由於主管機關尚未作成任何措施,此時提起確認訴訟即屬「預防: 性確認訴訟」。
: 然後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01號都解釋得那麼清楚了
: 聲請迴避如此,其自行迴避者尤然。況且個別法官之迴避,
: 仍須有其他適於執行職務之法官續行審理,俾以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倘有因法官之: 迴避致已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
: 為維持憲法法庭憲法機關的正常運作,憲法法庭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拒絕審判,你還在那: 邊鬼打牆硬凹,臉皮真的不是普通的厚

從頭到尾還是隨便貼段文章自慰
裡面內容都不會看,還防止違法重覆發生咧
三讀通過的法叫什麼違法?
要說人民利益但也沒什麼急迫性
人民申請暫時處分都能拖2年以上了
所以到底是哪個學校這麼丟臉,只會複製貼上?

你到底要不要說憲訴46末段?
未生效法律不能當標的的前提
你通篇就是垃圾,再說一次通篇垃圾
你憲法法庭要運作就叫主子好好提正常法律人
不要在那官員說謊給假資料無罪只有行政責任
不然就只會尊重釋憲結果一直跳針
再不然就弄違法洗車場
主子搞獨裁亂提還在那拒絕審判
要說臉皮厚,除了你主子,再來就智障笨鳥
我還只有第3呢


: ※ 引述《antistar (反反反)》之銘言:
: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之銘言:
: : : 笑死!我就知道你根本看不懂別人在說什麼,難怪一直在那邊跳針,雞同鴨講
: : 看不懂?
: : 我一開始就說民訴246要給付叫你生出債務
: : 你跳針林明昕是公法大師好棒他說的都對
: : 德國也這樣好棒
: : 我說要扯德國,德國官員說謊有罪
: : 你馬上變身忽視達人
: : 我說2個月不釋憲能侵害多大權利?
: : 我說你主子一堆行政行為不作為也侵害權利,有靠夭很嚴重要釋憲?
: : 我說這樣有符合比例原則?
: : 我說有人民提出?只有塔綠班在靠夭申請
: : 我說憲訴46條文末,審查客體就不對了
: : 我說大法官沒欠什麼債務
: : 你沒一個敢回
: : 只會先說林明昕好棒,德國好棒,他們都對
: : 然後跳針預防性訴訟實務有啦
: : 再說一次,完全沒針對我的疑問回覆
: : 一直跳針有預防性訴訟啦
: : 我就問立院立法和司法院審判是行政行為?
: : 你還是只會跳針實務行政行為的預防訴訟啦有啦
: : 哪個老師說什麼啦,台大考什麼啦
: : 從頭到尾誰在跳針只會誰好棒?
: : 還是不敢面對法律本身最根本的問題
: : 可憐蛋 這程度講法律?
: : 你連讀法學緒論都不配
: : : 關於什麼叫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這裡有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 :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103年度判字第329號
: : : 被上訴人主張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依據交通部92年2月19日交
: : : 路字第0920001599號函(下稱交通部92年函)意旨,訂定臺
: : : 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準則(嗣於97年12
: : : 月11日修正全文,下稱系爭作業準則)之原則性規範,暨臺
: : : 北市政府以95年6月27日府交三字第09584690601號公告(下
: : : 稱臺北市政府95年6月27日公告)「公告本市計程車運輸合
: : : 作社95年度第2期社員牌照核發作業」(下稱系爭核發作業
: : : ),依前揭規範每年度分3期公告,每期公告收回重新發放
: : : 之牌照抽籤名額。惟此一作業限制上訴人及一般計程車駕駛
: : : 人報名參加抽籤,基於公路法及上訴人之會員所屬一般計程
: : : 車駕駛人工作權與平等權,上訴人請求停止辦理系爭作業準
: : : 則暨系爭核發作業之授權公告,並預防性請求被上訴人不作
: : : 為之給付訴訟,預為請求判命被上訴人不得再依系爭作業準
: : : 則暨系爭核發作業作成授權公告之行政處分。
: : : 另外還有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裁字第 298 號裁定、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結
: : : 論之撤銷訴訟與預防性訴訟的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裁字第 187 號裁定、水污染防治
: : : 與環評審查之關聯暨事業放流水之採樣方法的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553 號判
: : : 決,另有一筆新作成、關於核二廠 1 號機重啟運轉之行政爭訟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 : : 年度訴字第 201 號判決。
: : : 這些都是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的典型案例,而憲訴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 官人
: : : 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的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參: 與人數
: : : 未達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的裁定。
: : : 另外,依憲法訴訟法第12條迴避的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 體參
: : : 與評議,經3/4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未迴避的大法官
: : : 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 : : 這些都是明白地剝奪人民訴訟權的違憲條文,跟總統要不要補足大法官名額一點關係都
: : : 沒有,因為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01號解釋得很清楚了,
: : : 聲請迴避如此,其自行迴避者尤然。況且個別法官之迴避,
: : : 仍須有其他適於執行職務之法官續行審理,俾以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倘有因法: 官之
: : : 迴避致已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
: : : 為維持憲法法庭憲法機關的正常運作,憲法法庭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拒絕審判,而立法: 院通
: : : 過的憲訴法居然規定憲法法庭可以人數不足為由拒絕審理,甚至在不滿七人時不得受: 理案
: : : 件,這種明顯癱瘓憲政機關的立法,已經公然挑戰釋字601所宣示的憲政機關維持原: 則,
: : : 當然違憲,所以不要再拿總統提名當作墊背,勇敢面對自己的粗糙立法問題。
: : : 至於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向來是公法組熱門的考題,台大法研所公法組就連續好幾年: 出了
: : : 類似的考題,如果不懂可以詢問專業,如果不懂又要裝懂,拿一些似是而非的論點來: 混淆
: : : 視聽,那就可別怪別人嘲笑你法盲了!
: : : (一)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 : : 起訴門檻之提高,體現於「權利保護必要」之要求。實務、學說提出諸多不同審酌因: 素,
: : : 用語各異,筆者認為大致上包含三點:「重大損害性」、「補充性(事後救濟的不可: 期待
: : : 性)」及「蓋然性(違法審查的成熟性)」註2。
: : : 考題部分可參考【107司法官二試-憲法、行政法第一題(節錄)】,本題應提起「撤: 銷訴
: : : 訟」或「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取決於書面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另可參考【110台: 大法
: : : 研所第二題】。無論何題,若欲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除了指出訴訟類型依據為行: 政訴
: : : 訟法第8條之一般給付訴訟外,更應針對上述要件進行涵攝。
: : : (二)預防性確認訴訟:
: : : 確認訴訟則體現於「確認利益」(實際上包含於權利保護必要之概念)之要求。違法: 確認
: : : 訴訟較無疑問,蓋其確認利益本就包含「防止違法的重複發生」,因此,較須留意的: 是一
: : : 般確認訴訟。
: : :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法院原則上應提供事後救濟,故行政法院於行政權發動前即: 提前
: : : 介入,為例外情形,而此「例外」,係指「無可期待原告待行政機關採取措施後始循: 事後
: : : 救濟」之情形註3。
: : : 至於「備位性原則」,原則上「一般確認訴訟」與「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相比: ,處
: : : 於備位,蓋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判決分別具有形成效力及給付效力,更能提供: 有效
: : : 救濟;一般給付訴訟則較有疑問,理由在於,一般給付訴訟為「多功能的訴訟類型」: ,其
: : : 「給付」之類型繁雜,故李建良老師認為須視個案情節判斷一般給付訴訟是否果能提: 供更
: : : 有效之權利救濟。
: : : 考題部分可參考【109台大法研所法研所第三題】,雖然本題主要在測驗一般確認訴: 訟與
: : : 附隨法規審查之運用,但由於主管機關尚未作成任何措施,此時提起確認訴訟即屬「: 預防
: : : 性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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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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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聰明跟支持民進黨只能三選二

如果你有良心又支持民進黨,那你就不聰明
如果你聰明又支持民進黨,那你就沒良心
如果你有良心又聰明,那你就不會支持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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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mp2j 01/15 23:25你又是哪個學校畢業的,程度這麼爛

jump2j 01/15 23:26憲訴46到底哪裡寫未生效法律不能當標的了

jump2j 01/15 23:26

Malion 01/15 23:27看大法官如何為了當黨的看門犬,自打臉啊

dawill 01/15 23:28是不是廖震的學生?嘻嘻

hosen 01/16 00:24犬法官:你的言論,立即無效

piece147 01/16 00:39越認真越沒人鳥,這就是政黑,知道了吧

piece147 01/16 00:39,沒有可以酸的地方沒人要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