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
※ 引述《noway (null)》之銘言:
警告:
受大專以上教育者,閱讀noway之文章,恐產生大腦組織受損、閱讀理解能力下降、智
力下降等永久性副作用,請自行斟酌是否閱讀。
如閱讀後產生上述症狀,本人不負法律責任。
: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謊言就是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啊 = =
: 小j我說過很多次了
: 你掉掉書袋就好不要講太多論述很醜
: 「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基本上是對的
: 只是必須要「主席同意」為前提
: 今天一件事在有前提的情況下是可行的
: 你可以解讀成這件事不可行?
: 你這破邏輯好意思整天拿自己是法律人來說嘴喔ㄏㄏ
: 別鬧啦老哥
我們就不討論主席作為高度政治性的政治人物,能不能公正行使同意權的問題
雖說這點沒什麼好狡辯的,台灣的立委素質如何,你知我知,但沒關係
就單純照你的文字遊戲來玩
按照法條(立職59-4)「經過主席同意,得由律師在場協助」,可以推敲出兩種情境:
a. 主席同意→可以請律師
b. 未經主席同意→不能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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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黃國昌在憲法法庭上是這麼說的嗎?
他的原話是:「到立法院來的聽證會,他是證人的身分......他可以帶律師」
黃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其言論所勾勒出的場景是:可以帶律師
這跟法條就完全不一樣了,法條分成a. b. 兩種情境,黃的言論卻完全不加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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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邏輯,今天我說
「你這篇文是篇邏輯嚴謹的好文」,跟
「對那些不學無術的智障來說,你這篇文是篇邏輯嚴謹的好文」
語意一樣嗎?
不一樣嘛。前提條件不一樣,後面的味道就完全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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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黃國昌有沒有說謊?
廢話當然有,他說的話,跟實際的條文不一樣,那就是說謊。
真的是,沒有知識儲備就算了,連這麼簡單的文字遊戲都玩不好。
我要是你媽都覺得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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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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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就國蔥半套啊 我都懷疑是國蔥的分身了
照他的奇葩邏輯 我說他這篇文對智障而言,是偏通俗好懂得好文 他大概會覺得我在讚美他XD 因為照他的邏輯,有沒有前提條件,語意都是一樣的
一堆低能智障綠狗又要來集合了
他只是故意還是無意省略(要主席同意)那段
文字
槓精被打臉,不敢出聲
我覺得他的論述越來越走鐘
現在竟然連"經主席同意"這條但書 這
條明顯讓他論述自相矛盾的但書 都拿
來用 他還以為這條但書是支持他論述
的 太扯了 這是昌又贏 昌贏兩次的概
念嗎?
他就理虧愛硬扯 不狠狠電爆他,他就不學乖的那種
重點是,主席同意的標準是什麼?主席
有通過任何考核嗎?
反正就是看主席看奇檬子,這不就是
等於不行的意思?
主席就是傅崑其900吳宗憲麥玉珍之類
的決定啊
爆
首Po先講結論。 黃國昌每一次發言,真的是每一次,都存在刻意誤導聽眾的嫌疑。 每一次發言,都會傳遞錯誤或者半真半假的資訊。 1. 黃國昌說: 證人可以請律師,超越訴訟法對於證人的保障![[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https://img.youtube.com/vi/Gx1Qb-ocneo/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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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我會 :黃國昌答: :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法律窒礙難行時,憲法提供了一個兩院間的互動解決機制,而 :這個機制,必須要在憲政民主的架構下,在責任政治的原理裡面,分別由行政機關跟立 :法機關,各自去承擔政治責任。因此,這件事情是憲法保留的範疇。![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 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https://i.imgur.com/7UMgqVH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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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這麼多,刑事訴訟實務花了很多年糾正,在刑事訴訟證人就是"不能"請律師嘛! 難不成刑事訴訟是:證人可以請律師,但檢察官可以決定同意與否? 所以嘛,謊言在哪裡? : 2. 黃國昌說: : 監察法的被調查人同樣不能請律師,不得拒絕陳述,如果立職法違憲,監察法也一樣1
」 : : 問題。偵查程序中如果發生這種情形,會由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作層層的 合 : : 性篩選。 : : 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如何防止立委以「以證人的身分傳訊被調查人」呢?3
法律學到哪裡了 擴權法,說主席同意,證人就要說秘密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I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 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II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 益者外,不得拒絕。」2
法律學到這裏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五十九條 之五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1
其實就立法的技術而已, 一個方法是直接罰鍰、刑罰(包含罰金), 另一個方法, 就是在程序上給予不利結果, 例如「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完全看不出來對黃國昌講的, 有什麼好不滿的。2
謊言就是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啊 = = 另外 刑訴法證人不能請律師。但同時禁止檢察官把實際上的被告,當作證人來問,剝奪被告本 來請律師的權利 立執法有任何規定,禁止立委把被調查人,當作證人傳喚嗎?沒有![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 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https://i.imgur.com/UfpteNd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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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問你一句啦 Dpper是不是支持官員說謊?? 你可以說法不夠完善 哪裡要更好 但現在官員就是一直說謊裝傻 被問到見效轉生氣就反嗆4
本 : 來請律師的權利 : 立執法有任何規定,禁止立委把被調查人,當作證人傳喚嗎?沒有 : (黃國昌直播中說過被調查人可以請律師) : (當然參照立職法,從來沒有這麼規定,所以我也不理解黃國昌這話的依據到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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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我昨天在其他文的推文貼過了 黃國昌的說法就是 50-2包括兩種人 1.被調查的人 2.被詢問的人(證人)![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https://i.imgur.com/u5x9T1s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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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講道理 這個二讀法條最大的問題講道理 來討論這次二讀法條的根本爭議 例如第50-2條: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看起來好像ok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國會調查權都基本都只是調查詢問不是被告 被傳喚來當然是類似證人 國會調查關係人找律師來是要主席同意 法院證人要找人輔佐同樣也需審判長同意 國會調查又不是法院不能定罪是哪來的被告需要律師?![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https://i.ytimg.com/vi/d7NK-B5liBA/oar2.jpg?sqp=-oaymwEkCJUDENAFSFqQAgHyq4qpAxMIARUAAAAAJQAAyEI9AICiQ3gB&rs=AOn4CLApCxlo291CyMEX0EAPDCmUTEZt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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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黃國昌下令禁止平民百姓請律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增訂:「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 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換言之,如果主席不同意,你就不能請律師 。 可是,美國眾議院委員會規則Rules of the Committee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 ves Rule 8(j) Hearing Procedures聽證程序(1)(i)...... Witnesses at hearings may
Re: [討論] 黃國昌說明有關律師陪同的問題: 立法院沒有司法權 民間人士去聽證會就完全協助調查而已 「律師陪同需主席同意」只是單純為了不可知可能性加上去的 實際上「根本就不該有律師在場」 聽證調查委員是行政罰 要律師幹嘛1X
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小j我說過很多次了 你掉掉書袋就好不要講太多論述很醜 「黃國昌說聽證會證人可以請律師」基本上是對的 只是必須要「主席同意」為前提 今天一件事在有前提的情況下是可行的X
[討論] 為什麼DPP不希望國會證人有律師陪同?話說刑法上 法院上證人是不能律師陪同的。 今天修法的59條 藍白修法版本讓律師可以陪同證人(只是要主席同意) 綠色版本則是沒有律師陪同版本...![[討論] 為什麼DPP不希望國會證人有律師陪同? [討論] 為什麼DPP不希望國會證人有律師陪同?](https://s.newtalk.tw/album/news/921/664c4214745d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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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國會調查權二讀通過 調查時非經主席同意這條法最屌的部分還是「經主席同意」這一段 看到條文只會想說你被叫去聽證不能請律師 而黃國昌也會反駁說證人本來就不能請律師 小草還會補充說「律師就是教你撒謊的人,請律師是要在聽證會上撒謊嗎?」 但請記得條文「經主席同意」這部分2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首先50-2都是統包的啊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 沒有分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的個別權利 而是調查的人和詢問的人律師都是要主席同意才能進來![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https://s.newtalk.tw/album/news/921/664c4214745d8.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