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北市府沒有認為京華城合法吧?
首先,確認京華城屬於2021年3月「南松山地區發展再生計畫」的範圍內
符合都市計畫法
其次,20%獎勵容積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
法規名稱:都市更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二、更新地區:指依本條例或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於都市計畫特定範圍內劃定或變更應進行都市更新之地區。
乍看之下
京華城是可以屬於都更範圍並給予20%容積獎勵的
既然乍看之下合法
又何來「明知違法」?
--
收錢才給也是違法
既然指收賄 那跟840%有什麼屁關係?容
積獎勵沒違法啊
不是都更條例歐,是走都委會通過的個案
都市計畫獎勵歐。
該辦的是誰收錢吧 鳥仔整天跳針容積率
違法
收錢的人揪出來啊
不是先抓人才找證據吧
20%有一些爭議,其中當時京華城屋齡18年,
似乎不達都更獎勵條件。
30%用買的應該算合法
所以那個20%就是很多爭議所在
都市更新條例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 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第 10 條
有第六條或第七條之情形時,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涉及到專業判斷
就像第一次羈押庭法官說的
市長沒有都委會相關專業
所以這案該辦的是貪污而不是圖利啊 中
文有這麼難理解?
到現在都很難判斷是不是違法 綠色法官的明
知違法根本笑話
法官有預測未來一定違法的超能力,厲
害了我的國。這種人還能當法官,台灣
司法才真的沒救。
癥結在京華城不屬於都市更新呀y
真聰明呢!那市府直接適用就好,還準
用什麼?
檢察官都是有罪推定,還沒開庭啊大哥
適用準用傻傻分不清
看那個法官寫圖利200多億就知道法官
自己都搞不懂560到840這邊的0.2+0.3
當然我更相信是那個法官自己也不想
去弄清楚就直接照抄媒體寫的數字
反正就是要押,當然寫的越聳動越好
不管適用準用,沒說不能用吧
沒有不能用 要怎樣明知違法?
所以京華城被市府劃定為更新地區了沒?
所以不是都市更新的30%
是用都市計劃20% 細則34-3條 1-2
一直講都市更新 會議中都說不適用都更嗎
適用 準用 都不違法 (誰認為違法
舉個例子出來看看)
京華城適用都更喔?
就沒有在用都更還在跳針
酷斃的見解'法官抄媒體'? 鄉民果然無所不
能
81
首Po看到網友一直說北市府說容積合法 但是查了一下北市府新聞稿 「市府重申京華城案進入司法階段 尊重法院判定結果」1
人家說的是2024/1/24北市府新聞稿,說北市認為合法。 結果你拿2024/9/5新聞稿來說嘴? 至於北市府可不可以今年一月認為合法, 九月認為不合法? 當然可以!4
這事情本來就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討論 監察院糾舉根本是大烏龍 把560%中央母法當為上限 按照這說法地方自治法裁量權 公認的遊戲規則都要砍掉重練了...7
問一下 為什麼都委會前都要加專業? 先不說外聘委員都不具備法學專業 還有兩個民間熱心人士 市府自身法務局都沒一個代表進都委會了66
這就是這個案子目前好笑的地方了 案子本身程序合法嗎? 合法。 那案子本身有沒有可能有異常的不當交易, 或者違反建築或公共安全等法規?33
讓我來嚐試回答這問題 北市府的新聞稿寫得很巧妙,想當然是出自法務之手 這牽涉到行政法裡面的:1) 不確定法律概念;2)判斷餘地;這二個基本原則的應用 上面的概念對行政法院法官是基本功,但民刑庭法官就不見得,因為就不是他們的專業,就好像同樣是醫師,皮膚科醫師不懂胸腔外科在幹嘛一樣,更何況這也不是刑事庭的職掌。 對於判斷餘地,實務上常採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64號判決見解:「按人民對行政機關根據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成之行政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訴訟權之精神,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對該行政決定之合法性,為全面之審查。僅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爆
這裡分成程序違法部分、還有實體濫用部分 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 : 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2.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3. : 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這裡的3.牴觸上位規範就是實體違法部分,今天京華城案件最大的爭議就是「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到底有沒有牴觸「都市計畫法」,所以北市府對於此實體部分認定,目前就是尊重法院有關適法性的見解。X
所以北市府已經清楚地表明目前綠色執政的司法獨裁現狀。 用高虹安的論文是否涉及抄襲的案例,就可以理解目前綠色執政的法治準則。 指導教授說論文沒有涉及抄襲,這只是在學位審查的「程序」上合法, 並不表示論文與學位的「實體」合法,綠色的法官擁有的心證說有抄襲就有抄襲。 包龍星沒有強姦一頭母豬只是在「程序」上沒有強姦母豬的事實,9
還有傻鳥連840 怎麼來的都不知道 只能說綠懶叫真香 媒體狂舔 幸好現在短視頻很發達 連老人都會用 柯柯 怕傻鳥沒耐性 我盡量簡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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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京華城案扯出高雄國賓容積率1142% 高市週末冒出這麼大一件事, 認真查了一下840%的法源。 這邊有篇文講得很長很清楚: 簡要來說:56
Re: [問卦] 蔡正元的論述是對的嗎都市計畫案不是都更案,容積獎勵的法源依據是其他條文,不是用都更案的獎勵辦法。 都市計畫法第85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 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台北市是直轄市,市政府可以自行訂定施行細則,叫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38
Re: [新聞] 柯文哲稱不知容積率840%遭無保請回 蔣萬小弟卡提諾法學者,想來跟各位大大討論一下威京這案。 都市計畫法24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20
Re: [新聞] 新/京華城案重大進展!柯文哲列貪汙案被告560%是監察院糾正恢復的 30%是業者花44億依法購得的容積轉移 20%就是監察院稱不當參考採用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事實上14
Re: [新聞] 京華城容積率變更爆爭議 威京集團痛陳三民進黨在今年1月8日 開記者會指控柯文哲以京華城案貪污圖利120億 說840%是柯文哲送的大禮 但有爭議的就只有20% 就是監察院稱不當參考採用3
Re: [問卦] 京華城是從728%變成840%吧?京華城早期是唐榮鐵工廠 捐地30% 變更為商三用地 基準容積560% 這塊基地距離南京三民站12
Re: [新聞] 柯P是京華城最後拼圖? 高嘉瑜曝關鍵:民進黨太壞了 人家明明真心悔改浪子回頭 還給了今年1月8日記者會舊稿 事實上560%是監察院糾正恢復的 30%是業者花44億依法購得的容積轉移9
Re: [問卦] 京華城用都更的獎勵來執行 合理解釋八卦是 都市計畫法 都市更新條例12
Re: [問卦] 都市計畫法第24條由都市計畫法(上位法)來看 非都更地區只要不超過20%,其餘要給多少、怎麼給則是地方自治權限 因此各縣市有訂定自己的條例 台北市叫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高雄市叫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5
[問卦]京華城案申告無罪的主張應該是這樣吧?看到現在感覺還是很多人搞不清楚當初市府的主張,重點就是都市計畫法及都市更新條例, 兩者的重點就是主管機關就是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有在不違反其他法條的模糊空間自行解 釋的權利。 如上圖,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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