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收到了! 司
笑死!我就知道你根本看不懂別人在說什麼,難怪一直在那邊跳針,雞同鴨講
關於什麼叫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這裡有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103年度判字第329號
被上訴人主張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依據交通部92年2月19日交
路字第0920001599號函(下稱交通部92年函)意旨,訂定臺
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準則(嗣於97年12
月11日修正全文,下稱系爭作業準則)之原則性規範,暨臺
北市政府以95年6月27日府交三字第09584690601號公告(下
稱臺北市政府95年6月27日公告)「公告本市計程車運輸合
作社95年度第2期社員牌照核發作業」(下稱系爭核發作業
),依前揭規範每年度分3期公告,每期公告收回重新發放
之牌照抽籤名額。惟此一作業限制上訴人及一般計程車駕駛
人報名參加抽籤,基於公路法及上訴人之會員所屬一般計程
車駕駛人工作權與平等權,上訴人請求停止辦理系爭作業準
則暨系爭核發作業之授權公告,並預防性請求被上訴人不作
為之給付訴訟,預為請求判命被上訴人不得再依系爭作業準
則暨系爭核發作業作成授權公告之行政處分。
另外還有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裁字第 298 號裁定、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結
論之撤銷訴訟與預防性訴訟的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裁字第 187 號裁定、水污染防治
與環評審查之關聯暨事業放流水之採樣方法的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553 號判
決,另有一筆新作成、關於核二廠 1 號機重啟運轉之行政爭訟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01 號判決。
這些都是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的典型案例,而憲訴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
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的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參與人數
未達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的裁定。
另外,依憲法訴訟法第12條迴避的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
與評議,經3/4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未迴避的大法官
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這些都是明白地剝奪人民訴訟權的違憲條文,跟總統要不要補足大法官名額一點關係都
沒有,因為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01號解釋得很清楚了,
聲請迴避如此,其自行迴避者尤然。況且個別法官之迴避,
仍須有其他適於執行職務之法官續行審理,俾以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倘有因法官之迴避致已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
為維持憲法法庭憲法機關的正常運作,憲法法庭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拒絕審判,而立法院通
過的憲訴法居然規定憲法法庭可以人數不足為由拒絕審理,甚至在不滿七人時不得受理案
件,這種明顯癱瘓憲政機關的立法,已經公然挑戰釋字601所宣示的憲政機關維持原則,
當然違憲,所以不要再拿總統提名當作墊背,勇敢面對自己的粗糙立法問題。
至於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向來是公法組熱門的考題,台大法研所公法組就連續好幾年出了
類似的考題,如果不懂可以詢問專業,如果不懂又要裝懂,拿一些似是而非的論點來混淆
視聽,那就可別怪別人嘲笑你法盲了!
(一)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起訴門檻之提高,體現於「權利保護必要」之要求。實務、學說提出諸多不同審酌因素,用語各異,筆者認為大致上包含三點:「重大損害性」、「補充性(事後救濟的不可期待性)」及「蓋然性(違法審查的成熟性)」註2。
考題部分可參考【107司法官二試-憲法、行政法第一題(節錄)】,本題應提起「撤銷訴訟」或「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取決於書面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另可參考【110台大法研所第二題】。無論何題,若欲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除了指出訴訟類型依據為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一般給付訴訟外,更應針對上述要件進行涵攝。
(二)預防性確認訴訟:
確認訴訟則體現於「確認利益」(實際上包含於權利保護必要之概念)之要求。違法確認訴訟較無疑問,蓋其確認利益本就包含「防止違法的重複發生」,因此,較須留意的是一般確認訴訟。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法院原則上應提供事後救濟,故行政法院於行政權發動前即提前介入,為例外情形,而此「例外」,係指「無可期待原告待行政機關採取措施後始循事後救濟」之情形註3。
至於「備位性原則」,原則上「一般確認訴訟」與「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相比,處於備位,蓋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判決分別具有形成效力及給付效力,更能提供有效救濟;一般給付訴訟則較有疑問,理由在於,一般給付訴訟為「多功能的訴訟類型」,其「給付」之類型繁雜,故李建良老師認為須視個案情節判斷一般給付訴訟是否果能提供更有效之權利救濟。
考題部分可參考【109台大法研所法研所第三題】,雖然本題主要在測驗一般確認訴訟與附隨法規審查之運用,但由於主管機關尚未作成任何措施,此時提起確認訴訟即屬「預防性確認訴訟」。
※ 引述《antistar (反反反)》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噓 antistar: 看不懂中文?拿主子餵的硬拗理由當寶, 49.216.46.97 01/15 14:54
: : → antistar: 主子自己擴張解釋,一直說有空間,以你 49.216.46.97 01/15 14:54
: : → antistar: 的智商要看懂文意很難對吧?更別說垃圾 49.216.46.97 01/15 14:54
: : → antistar: 還敢扯德國喔?德國官員說謊都有罪,大 49.216.46.97 01/15 14:54
: : → antistar: 狗官怎麼說的?只會吃主子餵的屎就是這 49.216.46.97 01/15 14:54
: : → antistar: 樣,給付提是債務,未生效法律有給大狗 49.216.46.97 01/15 14:54
: : → antistar: 官什麼債務?繼續吃主子餵的屎就是這樣 49.216.46.97 01/15 14:54
: : 笑死!這一看就知道是不學無術的大法盲,連預防性不作為行政訴訟都沒聽過,只會拿: : 著法條文義來跳針,真的很可憐!
: : 今天你總統公布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更改作成憲法判決要件,並且規定在大法官可: : 決人數不足時不得受理案件,明顯侵害人民的憲法訴訟權,
: 叫你主子好好依法提大法官就沒問題了
: 2個月侵害多少?有符比例原則?
: 你主子不修違反人權的集遊法怎麼沒哭夭侵害人權
: 你主子辦鄭文燦案壓7年怎麼沒哭夭不作為?
: 打詐四法,吹哨者保護法,不法關說罪等藍白過半才送政院版才修法,怎麼沒靠夭政院不作為?
: 主子一堆不作為侵害人民權利,才幾個月不能審能靠夭好嚴重?
: 而且還沒有當事人人民提出,只有你主子在哭
: 且得對於已經在審理中的
: : 憲法訴訟案件已經有不利益變更的情形,人民基於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自得以該法: : 規之公告有違憲之由,依照憲法訴訟法46準用行政訴訟法115再準用民事訴訟法246規: : 定,在法規尚未公告生效前預先提起違憲宣告之訴,並要求主管機關暫停公布法律,: 現在有人民提出嗎?沒有!
: 憲訴法第46條文末是與本法不相抵觸者準用之
: 還沒成為法律依憲訴法就不是審查客體
: 你在靠夭準用一堆根本就前提錯誤
: 再來民訴246給付前要有債權債務
: 大法官對不是法律是有欠什麼狗屁義務?
: : 以免其尚在進行爭中的訴訟權益受損,釋字603號解釋的廖義男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都已: : 提到,你居然沒聽過,只會在那邊跳針債權不債權的,根本就是公法門外漢,就別在: : 這邊耍寶丟人現眼了好嗎?
: 還有啦,行政法預防性不作為是行政
: 什麼叫行政,什麼是行政行為?
: 把大法官審查當行政行為?
: 還是把立法院修法當行政行為?
: 笑死了嗎?公法門外漢?
: 以下命題錯誤,隨便網上抓來抄一抄
: 把司法當行政行為在那預防的蠢行為就不浪費時間了
: 感謝完美示範小鳥嘲笑法盲,門外漢,丟人現眼
: : (二)行政機關將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實際上對人
: : 民權利義務有直接影響或變動時,倘具備下列訴訟要件及本
: : 案勝訴要件,得對該行政行為提起預防性行政訴訟,以資救
: : 濟;預防性行政訴訟之訴訟客體不限於行政處分,亦包括其
: : 他公權力行為(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人民事前可預知
: : 行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具有高度可能性
: : (蓋然性);人民因行政機關將作成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
: : 力行為,而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至行政法院判斷重大損害
: : 性時,尚須審查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內容與性質、
: : 損害之性質與程度、以及損害之回復程度等事項(重大損害
: : 性);在預防性行政訴訟制度未臻成熟前,不宜貿然放寬預
: : 防性行政訴訟補充性之要件,故目前須在事後救濟已無實益
: : 之情形下,始有事前救濟之必要性(補充性);為避免司法
: : 權對行政權有過度干預之情形,僅在人民具有特別權利保護
: : 之必要性之情形下,司法權始可事前介入審判(特別權利保
: : 護之必要性);「原告適格」係指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
: : 人,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意旨,實務上目前係採新保
: : 護規範理論,大幅擴張利害關係人之認定,而「訴訟權能」
: : 為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之情形(原告適格與訴
: : 訟權能);提起預防性行政訴訟時,行政處分尚未作成或尚
: : 無其他公權力行為,且其內容並不明確,導致人民之請求難
: : 以具體特定,故人民請求內容,僅要求人民提出大概能防止
: : 重大損害發生之手段、方法等,即為已足,故只要人民之請
: : 求不妨礙行政機關防禦權之行使,以及強制執行之進行,不
: : 宜過度嚴格認定不作為請求之特定性(請求之特定性);行
: : 政機關將作成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判斷,須視行政處分之性質
: : 而定,若行政處分為羈束處分時,行政處分之作成違反法律
: : 之規定,行政法院應命行政機關不得為該行政處分,若行政
: : 處分為裁量處分時,行政機關倘有裁量逾越或濫用之情形,
: : 行政法院應命行政機關不得為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本案勝
: : 訴要件)。
--
藍白限制人民罷免權 剝奪人民釋憲權
白藍狗網軍大多都是領錢的文盲小粉紅 他
們看不懂的
人民要跑完各級行(刑)訴完還不服才能憲訴
所以快把大法官人補齊吧...
準備時間夠充足了
還在跳針,憲法法庭還有447件未結案件,憲訴法過後直接影響的就是447件未結案件, 更別提我從來沒聽過哪一個訴訟法可以規定法院可以法官人數不足拒絕審理人民提起 的訴訟案件,這種剝奪人民訴訟權立法還真是破世界紀錄了! 統計到昨(23)日,憲法法庭還有447件未結案件,扛起審查重任的大法官負責維護憲政 秩序,職責包含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政黨違憲解散,以及總統、副總統彈 劾案等等,當人民權益受到侵害,更作為重要的救濟管道。但大法官人被提名人全部都沒 通過,加上《憲法訴訟法》已經三讀修正通過,司法院回應,如果大法官的人數不足,恐 怕將來導致無法評議,並且做出判決。
不是,人家是挺憲訴法修法的法界人士耶。
你當老師絕對得師鐸獎 這麼有教無類
預防性最有名的應該是數位身分證啦
補不補齊根本不是重點,是現在已經碰到
即將癱瘓的問題
4百多個人民的案子已經在等,垃圾法案
寫得爛成這樣,暫時處分非常合理
補人就是重點,補完不會癱瘓,不補一直癱瘓
8F台肯耶
你真的好有耐心QQ
遇到那些低能柵欄仔黑單比較快
看的出來很氣,用專業壓過去,讚
認真推
就跟補人無關啦
法律不管實務的,特別是憲法法庭,你不能讓
他有理由不開會
5
笑死!藍白法盲不知道還有這一招吧!又白忙一場了! 民事訴訟法 第 246 條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行政訴訟法6
噓 antistar: 看不懂中文?拿主子餵的硬拗理由當寶,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主子自己擴張解釋,一直說有空間,以你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的智商要看懂文意很難對吧?更別說垃圾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還敢扯德國喔?德國官員說謊都有罪,大 49.216.46.97 01/15 14:54 → antistar: 狗官怎麼說的?只會吃主子餵的屎就是這 49.216.46.97 01/15 14:54X
好奇問一下treasurehill , 因為你有提一句「今天你總統公布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更改作成憲法判決要件,並且規 定在大法官可決人數不足時不得受理案件」 不過聯合報在12月底有篇讀者投書寫到1
我是覺得 現在收到申請 然後訂定緊急處分生效時間於總統公佈法令時生效 注意 是公佈法令時1
對個屁啦 照他的邏輯 現在8人就可以先受理、先開庭、先辯論 等補上2人,再判決就好 我就問,補上的2人,完全沒有參與言詞辯論,也完全沒有跟其他大法官有討論交換意見的機會,是要怎麼判決?8
對不起各位法綠人,我就法盲... 今天各位法綠人一直講新修的憲訴法違憲, 立論的基礎是建立在大官法人數不足這個條件上, 那...如果...我是說如果... 大法官在朝野合作下人數補齊了...1
我反問你 如果,我是說如果 今天立法院多數決定實行獨裁統治 堅決不排審大法官、堅決否決所有提名 然後開始修法通過各種迫害人權的法案X
我反問你, 如果,我是說如果, 今天總統決定提名一堆拐瓜劣棗當大法官, 否決後,繼續提名更多的拐瓜劣棗候選人, 怎麼辦?立法院一定要讓拐瓜劣棗當大法官?X
你要不要了解陪審團的組成是什麼成分? 原來你的陪審團成員是全部都是大法官啊?? 還有原來卡提諾數學系又開課了, 8>7很有問題, 所以6>9才是正確的,
27
Re: [轉錄] 劉宇:關於柯文哲台北燈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重訴 字第 403 號判決(109.12.11)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 重上 字第 61 號判決(111.05.10)標示紅色 說明: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裁判字號:22
[課業] 行政法 不服損失補償 給付訴訟?課予義想請問110年普考行政法 34.消防隊為救火破壞門窗直接進入甲之住宅實施灌救。甲依法請求補償門窗損害新臺幣 (下同)5 萬元, 但主管機關僅核給 1 萬元,就此差額,甲應如何救濟? (A)向主管機關協議請求國家賠償 (B)逕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X
[問卦] 台灣的法官律師教授是不是邏輯爛爆?昨天在查詢所謂的「行政處分己經執行」的問題, 發現一位中字輩大學教授的某鑑定文件, 猜應該是對某件訴願提出, 但除了從頭到尾抽象文字解釋抽象文字、不講實例、根本沒自信外, 所引的民國90幾年的裁判居然一樣令人傻眼... 他們因為某案件(天曉得什麼案, 都鑑定文書了居然沒列事實),7
[課業] 初考五等 法學大意有關行政訴訟一題題目請教本身目前以X華出版的法學大意參考書自修 準備考試 唸到"司法制度與救濟程序"這個章節時 有關行政爭訟的部分 有練習到以下這個練習題 懷疑書籍給的答案是否有誤5
[討論] 台灣籃球員/教練合約爭議之訴訟往例李學林與寶島夢想家之間的糾紛沸沸揚揚,球員與球團間合約處理問題再被突顯, 今再以(W)SBL/ABL為關鍵字上司法院網站查詢,仍是看到曾貼於板上的4個的訴訟案 (1則發生於WSBL、3則發生於SBL)。基於球迷立場,希望這個問題能往好的方向發展, 故再貼這4個訴訟往例供有興趣的球友參考。ABL的部分,希望雙方能妥善處理爭議, 除了訴訟外,和解、調解、仲裁或許都是可行的方式。4
[課業] 109地特四等行政法概要第35題國考版的各位大家好 先預祝各位能夠順利考上 35.人民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公開會議記錄及出席委員名單,如經否準,得為下列何者之 救濟途徑? (C)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3
[課業] 請教李建良行政訴訟書上問題 ??請問一下 李建良 行政訴訟十講 書中309頁的舉例 在講一般給付訴訟的專章中一段 行政機關動用特別預備金 給予某政治團體金錢補助2
Re: [新聞] 前偵查隊長4度性侵女下屬 他不想免職...等 : 罪嫌起訴,也被記2大過免職,他不服台北市政府的免職處分,提行政訴訟救濟,一審 認 : 定陳超過2個月才提訴訟,逾越最後的起訴時間,裁定駁回;陳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 法2
Re: [請益] 請問 雙周 行政法解題書 的錯誤 ???該說的前面的板友都說了,其實每本解題書都有缺漏之處,各本比較之下有的a寫得有道理有 的b寫得有道理,等你漸漸可以發現錯誤/方向不同/補充就出師了,要超越解題書 解題書就是給擬答,教你怎麼辨識爭點,給個解題方向,只有適不適合自己的,雙周這本題目很多很不錯 剛好讀書會帶到一題提出一點意見,手上是2019那版 台大107法研公法1
[請益] 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救濟小弟有一些有關損失補償救濟的問題想跟各位討論 首先以110年普考行政法為例 34.消防隊為救火破壞門窗直接進入甲之住宅實施灌救。甲依法請求補償門窗損害新臺幣( 下同)5 萬元, 但主管機關僅核給 1 萬元,就此差額,甲應如何救濟? (A)向主管機關協議請求國家賠償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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