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憲法法庭暫時處份案
給藍白粉一點信心好了......
目前看到同意權其中審查期不低於一個月跟準備期至少十天並沒有被下暫時處分,所以目前是可以用的。嘻嘻
(舊版的法條並沒有押時間)
第四章 同意權之行使
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前項規定以外之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前二項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十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之一
被提名人之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七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及資料之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
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被提名人有數人者,前項之說明與答詢,應分別為之。
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等語。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當場釋明者,不在此限。
全院委員會應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第三十條 之一
被提名人拒絕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答復問題或提出相關資料,拒絕依該條第三項規定提出結文、或拒絕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具結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
被提名人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或前條第三項規定,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後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引述《wychen (wychen)》之銘言:
: 一、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
: 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
: 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
: 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詳如附表二),自本裁定公
: 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 2二、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
: 適用。
: 3三、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97&id=353184
--
爆
首Po一、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 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 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 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詳如附表二),自本裁定公 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4
看解釋,擴權法幾乎就是對於現行憲政機制有違憲了 還請板上藍白糞大律師出來幫忙解釋一下 自己比大法官還高的高見 但是千萬不要法律念一半,話說一半,回答一半 不然就只是半桶水響叮噹了43
被凍結的條文包括: 強制總統國情報告 反質詢 侷限人事同意權 國會調查權3
這是第15條 第 15 條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 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8
黃國昌就典型的直播一條龍,法庭一條蟲啊 當時尤伯祥問他,如果總統拒絕進立法院接受即時問答,立法院會不會在人事同意上刁難 總統,或是有其他的反制措施 黃國昌其實只要回答: 「不會。立法院未來行使人事同意權,不論是否同意總統提名的人選,都是立法院為了確9
只能說藍白自己玩掉的 這個裁定比預期還來的嚴厲很多,我覺得有很大原因是 在法案三讀後,藍白急著跟支持者邀功,過度宣傳所導致的 當然這又牽扯到藍白為什麼會這麼急的問題 你看像是3
要攻擊大法官的意識形態云云是個人自由 但是我還是補充一下,講清楚一些事情 如果從這份裁定主文來看,藍白是吃虧在太急,想一次豬羊變色翻盤 正好牴觸到大法官的保守傾向 現行的法條已經被證明可以運作了,從穩定運作的立場上來講1
本身不懂法律就不講什麼獻醜的東東 只覺得蠻爽的,想靠人數優勢提一堆 一堆人都不接受,邏輯上反智的東西 藍白一堆智障,看看你們UCCU 笑死,之前強行通過不是很秋笑沒用的幾席15
<<網紅客串的投顧老師與輸急眼的賭鬼>>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去賭場玩過?或至少看過周星馳的賭博電影 星爺電影裡面總是描述著兩邊歐硬,然後反派被清空 但更多時候是賭徒急了眼,身家壓上去,輸了 然後回家搜了搜再歐硬一次,又輸了4
隔了半天多後再回來看藍白的反應 真的如你講的一樣,典型的賭鬼凹單症候群 不過這次倒是有點意思,藍營是由羅智強和賴士葆出面主攻 不是當事人吳宗憲和翁曉玲 國民黨第一時間的回應也很有意思,居然是文傳會首先跳出來回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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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眾黨版的國會改革草案出來了剛剛看到民眾黨團已經向立法院議事處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了: 大概有幾個重點:8
Re: [新聞] 川普前顧問納瓦洛入獄 首位因藐視國會服藍白貼這個來打自己臉的嗎 連美國也是交給法院審理~由陪審團決定有沒有罪 沒有像台灣一樣這樣離譜好嗎 一個政治立場鮮明的立委來投票決定你有沒有罪 你就知道台灣立這個法有多離譜了8
[討論] 立院職權行使法遭到暫時處份的部分第 15-4 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 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 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8
[討論] 給小草:法條可以罰社會上有關係人士以下就是三讀通過的法條: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也就是非公務人員 也就是一般民眾,立委可以邀請他來,沒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不去立法院可以罰鍰,不爽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小草董嗎? 59-32
Re: [新聞]白嗆政院覆議理由造謠 柯建銘現場翻法條解釋只挑自己要的嗎?t > 1,t 可以到無限大沒錯 但看看原條文修改前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9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 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2
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25條二讀的版本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2
Re: [黑特] 黃國昌在憲法法庭裡的謊言法律學到這裏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五十九條 之五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1
Re: [討論] 為什麼517藍白不給時間協商討論?所以修正後的法案就可以直接強行通過? 09:08:00處 原條文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 首先藍白一直說我們抄美國的阿 沒錯,美國的確有藐視國會罪 但美國憲法是三權分立, 我們是五權分立 英國沒有實質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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