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寫在條文裏的, 就是「客觀構成要件」,
: 胡說八道
: 誰說寫在條文裡的就是客觀構成要件?
: 殺親的直系尊卑關係是客觀要件嗎?
: 湮滅證據罪的關係他人是客觀要件嗎?
在講「無故」, 突然又轉移話題、寫起名詞定義來著,
躲在學校裏的,除了玩名詞定義, 是不是沒其他能力了?
唉...
客觀構成要件的相對,是主觀構成要件, 這是在分類主觀要件、客觀要件;
構成要件條文、罪責條文、定義條文, 這是在把條文分類。
這兩個是不同領域、風牛馬不相及的東西!
這兩個是不同領域、風牛馬不相及的東西!
這兩個是不同領域、風牛馬不相及的東西!
我判斷地沒錯,
你就躲在象牙塔的傢伙,才會focus 在這種完全不重要的名詞定義遊戲裏.
煩!
: 寫在條文的
: 可能是不法構成要件
: 可能自特別罪責要件
: 可能是客觀處罰條件
: 判斷標準根本不是「有沒有寫在條文」,而是要看這個法律用語的性質
: 跟法益侵害有關的→是構成要件
: 跟利益衡量有關的→是阻卻違法事由
: 跟期待可能性有關的→是罪責要素
: 這是法律解釋ABC欸,你怎麼會不懂?
懶得回了,
淨是水準不夠的爭執.
「無故」不是指無阻卻違法事由, 自己找判決。
基本上它是錯誤的立法技術, 因為是循環辯證,
只是法律人總體而言邏輯較差、到現在還沒發覺這個立法技術問題而已。
實際操作上, 檢察官、法官就是千方百計、或者說隨便 解釋這個「無故」.
常見的就是「無正當理由。」
「無正當理由」不是阻卻違法事由, 也不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
你是有聽沒懂喔,寫在條文裡的,就未必是
客觀構成要件,也可能是違法性跟罪責要素
我有跟你講了, 這是風馬牛不及相的事. 以「尊親屬」為例, 它是罪責要素, 但它同時也是客觀構成要件, 因為是不同領域的東西, 所以會同時符合, 也可能同時不符合. 討論法律問題, 不是抓到對方語病就開始擴大, 這也就是任何事都要針對個案、針對特定名詞討論,才有意義, 也是判例制度被廢除的原因. 例如我們本來就只有在講「無故」是不是客觀構成要件, 你就不應該開始扯是不是寫在條文裏的是不是「全是」客觀構成要件. 沒有人有那個美國時間.
就好比殺親的直系尊卑關係是罪責要素
湮滅證據罪的關係他人是罪責要素,懂嗎
這都不懂,有夠外行
還有,你不要自己邏輯差,就說法律人都這
樣欸= =
中文程度跟國昌一樣只有一半
還有,條文用語到底是客觀要件、違法性、
還是罪責要素,是會影響論罪結果的,照你
胡說八道的解釋方法,就是有罪變無罪、無
罪變有罪。這比較專業你可能不懂,但他絕
非單純的定義問題、文字遊戲
鬼扯,甚麼是罪責要素同樣是客觀構成要件
判斷完全不一樣,罪責要素只需主觀該當,
構成要件需要客主都該當,你解釋成罪責要
好了啦,輸了就要認
認什麼鬼啦! 最好主觀上不用認知是尊親屬也會成立殺害尊親屬罪啦!
素,那發生客體錯誤時依然會成罪;解釋成
客觀構成要件,那麼發生客體錯誤時就變未
遂。不一樣的定位解釋結果差那麼多,鬼扯
所以咧? 你把錯誤理論講一輪了, 結論咧? 如果你還沒考國考, 我會建議你: 寫考卷最忌諱的, 就是理論寫了一圈, 但沒結論, 或結論就是錯! 這也是很多人國考搞很多年的原因。 整個國考制度, 都是要你以法庭參與者的立場, 尤其是法官的立場, 把案子寫出來, 把結論寫出來! 不是一開始在探討「無故」, 結果跳到客觀構成要件的定義, 然後自顧自的開始舉例講尊卑親屬、罪責要素、客觀處罰條件, 結果到頭來,被改題者發現: 你不知道所有的判決, 都把「無故」當客觀構成要件! 你現在就是這樣。
甚麼同事是罪責又是構成要件
同是
這根本不是抓語病,而是會影響論罪結果,
到底是多外行才會覺得是單純的名詞定義問
題
寫在條文裡就是客觀構成要件,可是你自己
講的,我打臉你而已
Cou你國昌歐 一直凹,又不會贏
構成要件是一個專有名詞有他的定義和效果
還有德文可以對照哪是你講的啊 規範在條
文裡就算是最傳統的實務見解也不是全部都
是構成要件 因為至少還有客觀處罰條件這
種東西
差別在主觀要不要有認識 照你講的還是不
對 規範在條文的客觀處罰條件哪來的主觀
對應?
甚麼叫是罪責要素同時也是客觀要件
為了凹而凹真的很難看 自曝其短
這論點真的有夠低能
推文小心連五噓的板規喔
我也來幫噓一下順便提醒
我已經退一百萬步 用最傳統的實務 不去看
什麼條文中的罪責要件等 依然不是只要條
文規定的就是構成要件 有特定意涵和效果
的專有名詞是能讓你隨便呼攏的嗎?
不是欸,每次都是你先胡謅一個錯誤的概念
,我才必須加以反駁。你不要硬扯寫在條文
就是客觀構成要件,不要鬼扯尊親同時是罪
責要素也是構成要件,就沒事了。自己鬼扯
的時候講的好不開心,被打臉的時候又罵別
人篇題?都給你講嘛,顆顆
還有,你所謂無故是構成要件的論點,就是
奠基在「寫在條文就是客觀要件」這種低級
錯誤上的,我打臉你,偏題啥了?
外行就算了,死不認錯真的不可取
好吧, 你說了算, 希望你寫考卷也這樣寫哦~ 只能祝福你.
※ 編輯: court0043 (101.10.97.148 臺灣), 06/21/2024 14:53:32你寫考卷碰上法明確性是寫完全不用要件、
條件、不必遵守原理原則嗎?還是你是碰上
尊親屬的客體錯誤就構成要件加上罪責混在
一起判斷?
要講寫考卷前,也不想一下你的論點有多低
能,寫在考卷上考官會覺得多好笑= =
我猜你應該是法院書記官還是法官助理之累
的,就是懂一點,但不多,所以才懂一堆專
有名詞,但具體操作完全亂七八糟
沒有人說主觀上不用任之尊親屬會成立殺害
尊親屬......
哀,算了,太複雜的你也聽不懂,你只要知
道要件、違法、罪責的定位不同,會影響犯
罪成立與否就夠了,他不是單純的名詞解釋
這局我看的出來原po佔上風,某J跳
針
該不會是之前挑戰國考第五年那個吧
看起來是學生還不懂實務拿理論嚷嚷
沒事社會的鐵拳會教他們的
噗哧,他懂的屌實務,就打著懂實務的招牌
招搖撞騙而已,3句話有1句是錯的,我就不
信他那殘破不堪的理論基礎,在實務運作上
能混得很好
不信,你讓他幫你打殺親官司看看,他會跟
法院爭殺親是客觀構成要件,害你被害人敗
訴喔
再來此人裁判向來只讀一半的,真打起訴訟
早就被被打得滿地著牙了,這種程度,絕對
不可能是有甚麼具體實務經驗
歪樓了這麼多 所以到底是不是判決中
「無故」都是客觀要件?話說法官書記
也應該比公法研究生懂法吧?還是請問大
家怎麼看?
樓上,當然不是,他就是隨便唬爛
無故、無正當理由,本身沒有獨立意涵,就
是指阻卻違法事由
這已經不是有沒有實務經驗的問題了,這是
法律程度爛到沒有底線,然後就跳針不合實
務,打著實務兩個字招搖撞騙的問題
他的邏輯就是無故兩個字寫在條文裡,所以
就是構成要件。這程度都不知道該怎麼說他
講白了,所謂無故、無正當理由,就是指沒
有正當防衛、沒有緊急避難、沒有依法令之
行為等等
12
首Po前情提要 #1cSlaD-F 這是你說的 我是不太懂憑甚麼一個自稱法律人卻有這麼明顯的邏輯缺陷 覺得一個法案有問題居然是「會讓人心生恐懼」? 對照你迴避一整晚的覆議案第七點「懷疑公務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19
正常人只要看過我的原文,就會知道我所指出的法案問題,是他的內容不明確、處罰範圍 過廣,受規範者無法預見自己在什麼樣的情形下會被處罰,因為這些原因,所以會導致受 規範者心生恐懼。 問題點不是心生恐懼,這只是附帶的後果,真正的原因,是法條不明確、過度擴張、無法 預見、無從審查。8
你的問題在於用學術研究的心態在看一個實務上的法案 學術上當然可以用想像的擬出法條 但實際上路肯定是另一回事 這種認為法案應該萬無一失再上路的心態 基本上就跟懷疑論者在看待所有事物一樣17
偷換概念。 沒有人要求你的法案要完美無缺,只是拜託你不要出現一堆低能的漏洞而已。 : 基本上就跟懷疑論者在看待所有事物一樣 : 其實前面把「心生恐懼」拿出來講就知道你要嘛是為了槓 沒想到同一件事情要跟你解釋兩遍。不過沒辦法,有些人的大腦就是不能負荷太複雜的東2
當然不是我說得算。 理論上,應該是立法者要負責指明法條的適用範圍。 可是,「我們的立法者自己也不知道啊」顆顆。 : 我不就說了 一個共識不可能100%的人都滿意 哪來共識?上一篇才打臉過你,這篇還在跳針27
立法者知道啊 法案範疇不都列出來了 他們不知道的是邊角難以判斷的 啊你拿那種邊角的說「立法者都不知道」 容我直言 「你有邏輯嗎」?6
聽我一句話可不可以不要在圍攻小J版友了,請 大家給個面子放過小J好嗎?政黑的和諧需要你 我一起的努力,大家一起罵政客不是很好,我先 示範一次,馬英九請吃屎謝謝。 -----34
判例制度早就廢除好幾年了,現在通通改採大法庭裁定,不會在產生新判例了 你是要怎麼讓新法「累積判例」?勾勒輪廓? 你在胡謅之前,都不會去查證一下嗎? 我是覺得啦 你要胡說八道可以,沒有人禁止你
31
Re: [問題] 原來健工可以隨意破壞私人物品?這是一個可能會出現在律師司法官考試的題目... 真的上健身房可以學到很多法律常識 毀損罪是不會成立的,但不是因為沒有故意,也不是單純的過失不罰毀損罪那麼簡單。 如果只說毀損不罰過失 肯定會很低分 講白一點這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18
Re: [Fate] 非處女,真的會影響人氣嗎???最近開始學寫申論題,剛好又看到這篇下面戰櫻有沒有罪戰得這麼激烈,身為櫻粉當然想 幫他辯護一下 1. 櫻於深夜中夢遊殺害路人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271條之普通殺人罪? 構成刑法上之行為須具備三要件: 1.人之舉止18
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胡說八道 誰說寫在條文裡的就是客觀構成要件? 殺親的直系尊卑關係是客觀要件嗎? 湮滅證據罪的關係他人是客觀要件嗎? 寫在條文的7
[請益]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反面容許錯誤法律新手,不確定是不是很笨的問題,但真的被這兩者搞糊塗了 知道前者是誤認事實後者是誤認法律,可是在客、主觀的審查一直卡關 目前的理解是: 前者是客觀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但行為人主觀未認識此事實,而基於正常的犯罪意思實現犯 罪構成要件,審查方式:客、主T該當→客R存在、主R不存在→主觀欠缺不得阻卻違法→阻3
Re: [水星] 米米最後那句話正確翻譯是甚麼?沒有看所以不太清楚劇情 不過看大家的討論 感覺或許能用歐陸法系 多數說的刑法犯罪三階層理論 來當作參考1
Re: [問卦] 殺手認錯人,把人殺掉算故意殺人嗎構成要件該當: 主觀上,殺手基於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 使其發生為故意』,殺手明知其行為將導致對方死亡,有殺人之故意, 符合主觀之要件 客觀上,殺手殺B,無論依何種著手理論均可認殺手之行為已達殺人行為之- 想請問各位前輩 有沒有可能發生一種情形 就是行為人該當刑法315條之1第2款 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 但是符合通保法第29條第3款
X
Re: [問卦] 女生被破處可以告傷害罪嗎?: : 假設一對成年男女,雙方合意性交 : : 不過女生還未經人事 :-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書上寫到: 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或界限,稱容許錯誤,如誤以為安樂死為合法或誤以為正當防衛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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