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 無故其實就是無阻違法事由的概念
: : 這都不懂我其實滿訝訝異的
: 寫在條文裏的, 就是「客觀構成要件」,
胡說八道
誰說寫在條文裡的就是客觀構成要件?
殺親的直系尊卑關係是客觀要件嗎?
湮滅證據罪的關係他人是客觀要件嗎?
寫在條文的
可能是不法構成要件
可能自特別罪責要件
可能是客觀處罰條件
判斷標準根本不是「有沒有寫在條文」,而是要看這個法律用語的性質
跟法益侵害有關的→是構成要件
跟利益衡量有關的→是阻卻違法事由
跟期待可能性有關的→是罪責要素
這是法律解釋ABC欸,你怎麼會不懂?
: 最好是無阻卻違法事由啦, 胡說八道一通!!!
: : 釋字690號解釋過
: 你都自己提了, 我也就不客氣了!
: 該號解釋文說:
: 「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
: 就可以關人,
: 就符合明確性原則!!
: 看到沒? 有「必要之處置」五個字,
: 就可以關人, 就符合明確性原則,
: 也就是把它擴大成完全不用要件、條件、其他原理原則的程度。
: 那你在那邊國會改革條文「不符明確性原則」個毛!!
老毛病又犯了,東西永遠只看一半
解釋文第一段說符合法明確性,但第二段就諭知修法了
誰告訴你是「把它擴大成完全不用要件、條件、其他原理原則的程度」?
解釋文第二段: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這叫完全不用要件、條件、其他原理原則?
通篇鬼扯
每次都只看第一段
這真的是法律人最不該有的低級錯誤欸
: : 我更正,你沒有斷章取義
: : 你應該是一知半解釋
: : 初階的東西怎麼還錯這麼多啊啊
: 多接觸實務,離開象牙塔啦~
--
這串好長,端午都過多久還有整串粽子
吃
一個打三四個阿,真的很猛
沒多猛啦,就對方程度比較差而已
他完全忽略690解釋文內的
以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為目
的,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且事涉
醫療及公共衛生專業,其明確性之審
查自得採一般之標準,毋須如刑事處
罰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採嚴格審查標
準。
這段我到是沒引,主因是這段其實是存在爭議的,被很多人罵 把人隔離起來,其實對人身自由的拘禁來說,已經相當於短期的有期徒刑了 是否真的如大法官所說,跟刑事處罰本質不同?其實未必 可以參照許宗力(現任司法院院長)的不同意見書
真的是不知道怎麼看的
只看第一段就開始亂掰就很有國蔥的風
格
明明解釋文都直接說條件不同審核標
準不同了 他還好意思拿來套在刑責相
關的法條上
這串很棒
認真說一般民眾真的不太可能會看完法
條全文,真的遇到事情的時候,被司法
行政單位呼攏過去的也不是不可能,律
師這時候就相對重要,但真的能請到律
師的人也並非全部,所以法條有時候真
的是看人在解釋的,你懂多少才有反駁
的條件,不懂得就沒辦法
一般人不會 所以學法的 尤其是有話語權的
更應該好好講清楚怎麼回事 而不是講一半
跟黃國昌一樣都講一半騙人
對了 你5篇了 小心被害到
主要是他在那邊無限上綱到擴大成完
全不用要件、條件、其他原理原則的
程度
就整個超好笑
確實 有夠外行
注意一天的額度只有五篇 我猜他們這
種針對法可能就是要想辦法把有能力
論述的人弄進桶,然後他們不痛不癢
換個帳繼續鬧
感謝提醒,扣打快沒了
不要隨他們起舞
你今天已經五篇了啦 扣打沒了 要等
換日
真的欸= =
上面那個老兄頗有黑熊的風格 要搞個包巾嗎
笑了,變系列連載了是不是?看政黑學
法學ww
別再打了,藍白臉都腫了
跟騷黑單帳號出沒 補血先
看完整串推一個
補血!
看完整串推一個
變成教學系列文了
你真的很有耐心,連行政機關的定義都搞
不清楚的,你還能跟他解釋那麼多。
他的文就是東拼西湊出來的,用錯誤的原
理,去截取支持的文本,混淆視聽而已。
我猜他應該不是本科畢業 較有可能是其他科系出身,轉換跑道,臨時買了幾套補習班的課,去從事助理工作之類的 本科生出來的律師、法官、法務等等,不會犯這麼多低級的錯誤
到第幾集了 這串系列文好長!
不是本不本科的問題是中文理解有問題啊,跟
黃一半一樣只講對自己有利的
黃喔,我傾向是他知道,但故意誤導 但court,我個人看起來比較像是,他真的不知道= = 就是在工作上會摸到法條,所以懂一點皮毛,但整體法律程度爛到爆的那種。
默默看這麼多篇,他們就沒想認真討
論,只顧著抓自認的語病跳針
只要你夠有自信,胡說八道聽起來也像真理 他們大概就這種人
※ 編輯: jump2j (61.56.170.19 臺灣), 06/21/2024 19:14:50看完一整串下來真的要給推 跟葉問一樣
推
12
首Po前情提要 #1cSlaD-F 這是你說的 我是不太懂憑甚麼一個自稱法律人卻有這麼明顯的邏輯缺陷 覺得一個法案有問題居然是「會讓人心生恐懼」? 對照你迴避一整晚的覆議案第七點「懷疑公務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19
正常人只要看過我的原文,就會知道我所指出的法案問題,是他的內容不明確、處罰範圍 過廣,受規範者無法預見自己在什麼樣的情形下會被處罰,因為這些原因,所以會導致受 規範者心生恐懼。 問題點不是心生恐懼,這只是附帶的後果,真正的原因,是法條不明確、過度擴張、無法 預見、無從審查。8
你的問題在於用學術研究的心態在看一個實務上的法案 學術上當然可以用想像的擬出法條 但實際上路肯定是另一回事 這種認為法案應該萬無一失再上路的心態 基本上就跟懷疑論者在看待所有事物一樣17
偷換概念。 沒有人要求你的法案要完美無缺,只是拜託你不要出現一堆低能的漏洞而已。 : 基本上就跟懷疑論者在看待所有事物一樣 : 其實前面把「心生恐懼」拿出來講就知道你要嘛是為了槓 沒想到同一件事情要跟你解釋兩遍。不過沒辦法,有些人的大腦就是不能負荷太複雜的東2
當然不是我說得算。 理論上,應該是立法者要負責指明法條的適用範圍。 可是,「我們的立法者自己也不知道啊」顆顆。 : 我不就說了 一個共識不可能100%的人都滿意 哪來共識?上一篇才打臉過你,這篇還在跳針27
立法者知道啊 法案範疇不都列出來了 他們不知道的是邊角難以判斷的 啊你拿那種邊角的說「立法者都不知道」 容我直言 「你有邏輯嗎」?6
聽我一句話可不可以不要在圍攻小J版友了,請 大家給個面子放過小J好嗎?政黑的和諧需要你 我一起的努力,大家一起罵政客不是很好,我先 示範一次,馬英九請吃屎謝謝。 -----34
判例制度早就廢除好幾年了,現在通通改採大法庭裁定,不會在產生新判例了 你是要怎麼讓新法「累積判例」?勾勒輪廓? 你在胡謅之前,都不會去查證一下嗎? 我是覺得啦 你要胡說八道可以,沒有人禁止你
9
[爆卦] 東吳法律刑法教授林書楷FB:藍白條文違憲看到藍白所提出的「藐視國會罪」條文(條文如圖),心想不知這個條文是蔥博士、還是 他的麻吉大哥花蓮王主導的,如果可以還真想對草擬者”咆哮”一下刑法構成要件不是這 樣亂定的…… 這個條文的內容本身很明顯就違反「構成要件明確性」,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即使藍白硬 要強行通過,將來大概也會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12
Re: [討論] 日本的警察權力有這麼大嗎?日本的法律我不懂,很可能不一樣 就來說說本國的法律好了 首先條文拉出來 最有可能符合本案的構成要件不用多說就是第一項的第一款,其餘太遠不討論7
[請益]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反面容許錯誤法律新手,不確定是不是很笨的問題,但真的被這兩者搞糊塗了 知道前者是誤認事實後者是誤認法律,可是在客、主觀的審查一直卡關 目前的理解是: 前者是客觀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但行為人主觀未認識此事實,而基於正常的犯罪意思實現犯 罪構成要件,審查方式:客、主T該當→客R存在、主R不存在→主觀欠缺不得阻卻違法→阻4
[課業] 容許構成要件問題?106年普考法廉第三題 題目:甲夜裡停車在路旁休息,途有人敲打車窗,甲見此人神色慌張,以為搶匪,急切發 動逃離。忙亂中打成檔車擋,撞傷後方騎士乙,乙車毀人傷,甲亦因而無法走脫。敲打車 窗之人表示,自己汽車拋錨,意欲請求甲協助,問甲的行為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想請問各位前輩,這題一直困擾著我,問題和想法如下,再請各位給我點意見:謝謝3
Re: [水星] 米米最後那句話正確翻譯是甚麼?沒有看所以不太清楚劇情 不過看大家的討論 感覺或許能用歐陸法系 多數說的刑法犯罪三階層理論 來當作參考1
Re: [問卦] 殺手認錯人,把人殺掉算故意殺人嗎構成要件該當: 主觀上,殺手基於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 使其發生為故意』,殺手明知其行為將導致對方死亡,有殺人之故意, 符合主觀之要件 客觀上,殺手殺B,無論依何種著手理論均可認殺手之行為已達殺人行為之-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書上寫到: 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或界限,稱容許錯誤,如誤以為安樂死為合法或誤以為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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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寫在條文裏的, 就是「客觀構成要件」, 最好是無阻卻違法事由啦, 胡說八道一通!!! : : 更不用說其他行政命令、授權命令, 一堆「經主管機關許可」, : : 或者陳時中在用的抒困條例第七條「可以為一切必要之處分」. : : 以上有被認為違背明確性原則? 你知道這種法律的量有多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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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陳玉珍的身分證?86
[黑特] 陳玉珍那篇爆文怎麼刪了?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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